国际人权公约论文_桑铭一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公约,国际,公民,香港基本法,儿童,初等教育。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桑铭一[1](2019)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实践中人权的发展——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抗封建君主贵族和教会神权特权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由此产生"天赋人权"一说。公民基本权利更是被称为基本的人权,它是公民作为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人,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人类某些基本的利益和道德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不同的时代里,人权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不断的更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人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从而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宋佳宁,刘海婷[2](2019)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司法适用状况评析——以英国、美国、南非及中国的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审判中已存在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原则的先例,了解域外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司法适用特点及趋势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为主,经历了从超间接适用到直接适用的演进过程。美国将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分为自动执行公约和非自动执行公约两种模式,存在一种从非自动执行为主的审判模式向解释性适用转变的趋势。南非从不重视人权到将人权公约的内容直接写入本国宪法之中,国际人权公约除了被作为制定和解释南非宪法的蓝本外,还被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我国主要是以"转化"的方式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但也存在依据国内法作出判决,援引公约原则增强其判决说服力的案例。建立"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相结合的制度,吸收解释性适用的原则值得借鉴。(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2期)

张雪莲[3](2018)在《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以“儿童最大利益”条款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在判决书中主动援引国际人权公约的五个案件全部涉及《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条款,该条款经儿童权利委员会具体化后具有了更强的司法适用性。我国法院适用这一条款的方式既有直接适用,也有间接适用,其中直接适用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逐渐被间接适用所取代。法院援引"儿童最大利益"条款不是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为司法推理提供支持或者为判决结果提供更强的确认,这种灵活性使其成为法院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更乐于接受的适用方式。当然,由于我国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数量和事项范围都有待增加,适用公约条款的解释和推理技术也有待提高。(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9期)

徐斌[4](2018)在《以基本法吸纳国际人权公约——国家主权视野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立法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港英政府时期已经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如何在回归后"继续有效",是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面临的立法难题。通过梳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关于第39条的立法争议,可以发现立法意见提出了叁类适用国际公约的方案:本土化、国际法化和以基本法吸纳。在对各类方案权衡的基础上,立法者采取了以基本法"原则吸纳"国际人权公约的方案,区分了实体性的权利创设权与程序性的保障监察。从国家主权的视野来看,第39条创设了香港居民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为香港政府划定了权利保障的职能与边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公约的解释权部分授予特区法院,从而将国际人权公约的监察权内化为香港特区法院特定的司法监察模式。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人权判决的司法边界问题值得关注。(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3期)

张爱宁[5](2018)在《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移徙主要发生在"南北"之间。移徙工人对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人权经常受到侵犯。而近几年频发的极端恐怖袭击和大规模难民潮所引发的发达国家严重排外情绪和政策,更是使移徙工人遭遇前所未有的人权危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专门保护移徙工人人权的重要公约,但因作为移徙工人主要就业国的发达国家均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的机制形同虚设。作为移徙工人主要来源国的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合作,推动发达国家承担人权保护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2期)

陈希,王德志[6](2018)在《国际人权公约在美国宪法裁判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人权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障意义重大,美国宪法规定其所缔结的条约在国内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接纳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过程中,美国签署的公约数量非常有限,即使仅有的几个公约被签署、批准,美国也会以非自动执行声明、对其条款保留等方式限制公约在国内的效力。在美国的宪法裁判中一旦涉及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就会受到来自保守派针对这种做法的批评。宪法裁判中却无法回避客观上适用国际人权法的需要,且在美国涉及到宪法第八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判例中,常会看到国际人权公约的身影。国际人权法虽然不能在美国法庭上产生直接约束力,但是不能忽视它在解释宪法中发挥的作用。本文研究主要的人权公约在美国的法律地位,以及在美国国内法庭中出现的重要的人权公约的判例,讨论分析其中反对援引国际公约的原因,以及美国宪法裁判中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理由和其发挥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徐爽,赵晨[7](2017)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初等教育权保护在我国的实践——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积极实施落实流动儿童初等教育权的国际条约,为保障其初等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在实践中,由于地区差异、财政能力等原因,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的改善还需要解决不平等对待、教育资源不均衡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可从加深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程度,增加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提高教育质量和调整政策等角度思考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7年03期)

韩邦会[8](2016)在《我国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的成就不足与完善路径——从与国际人权公约比较的角度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相对照,我国公民检举权存在着国家权力越位、保护职责失位、实现要素缺位的问题,导致公民检举权的实现遭受层层诘难,检举人的自身权益受到多重侵犯。因此,我们应该从事前以法确权、事中依法保护、事后奖惩与救济并举的角度,建立健全公民检举权全过程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枣庄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张海涛[9](2016)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公正裁判制度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审判权"的适用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和民主彰显的惯有形式。当下各国国内的司法审判制度都围绕《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权"而建构本国的公正审判制度,但作为国际体育争端定纷止争的主要场域,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存在"公正审判权"的制度规定,以及在后续实际裁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公正审判权"所界定的精神与规定的原则性制度,仍尚未明晰。实际上,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仲裁过程中续延了"独立裁判"、"公正裁判"、"保证裁判公开"、"仲裁庭依法设立"、"合理时限内裁结案件"的"公正审判权"制度,但仍然存在裁判规范漏洞和权利保护失当的问题,有必要厘清国际体育仲裁过程中规定的"公平裁判权"的相关内容。(本文来源于《体育成人教育学刊》期刊2016年03期)

缪昀[10](2016)在《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各国政府的主要国际责任。大量国际人权公约纷纷涌现,但我国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践尚未完全呈现出客观、准确的认识,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人权发展缓慢。这既不利于对国际人权公约规则的进一步接受和适用,也不利于我国人权立法改革的推进,更加不利于对每一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本文从国际人权公约的形成着手,介绍了联合国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历史沿革,并阐述了公约的主要内容,展现出两者在基本人权的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当然两公约也存在诸多区别,两者本质上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在具体权利的表述方式和监督机制上也有所差异;此外,根据两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对公约所遵循的义务也不尽相同。本文第二部分描述了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相关理论观点;接着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一国的实施,主要包括条约在一国国内法上的适用方式、国际条约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这几个方面构成了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主要内容。文章第叁部分阐明了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我国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人权事业的一大跨越;截止到2015年底,已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以及混合适用,但我国明显缺乏一套规范的条约适用制度,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同时,我国国际人权公约实践中所面临的立法缺位、现行法律体系未能体现人权精神、人权救济途径不健全、国民人权意识淡薄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因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国应当加快确定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宪法、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加以突破,逐步建立起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健全人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人权教育工作,真正落实好保障人权工作,完善和解决好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实施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司法审判中已存在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原则的先例,了解域外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司法适用特点及趋势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为主,经历了从超间接适用到直接适用的演进过程。美国将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分为自动执行公约和非自动执行公约两种模式,存在一种从非自动执行为主的审判模式向解释性适用转变的趋势。南非从不重视人权到将人权公约的内容直接写入本国宪法之中,国际人权公约除了被作为制定和解释南非宪法的蓝本外,还被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我国主要是以"转化"的方式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但也存在依据国内法作出判决,援引公约原则增强其判决说服力的案例。建立"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相结合的制度,吸收解释性适用的原则值得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桑铭一.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实践中人权的发展——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9

[2].宋佳宁,刘海婷.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司法适用状况评析——以英国、美国、南非及中国的实践为例[J].人权.2019

[3].张雪莲.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以“儿童最大利益”条款为切入点[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徐斌.以基本法吸纳国际人权公约——国家主权视野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立法争议[J].人权.2018

[5].张爱宁.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的视角[J].人权.2018

[6].陈希,王德志.国际人权公约在美国宪法裁判中的适用[J].山东社会科学.2018

[7].徐爽,赵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初等教育权保护在我国的实践——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为切入点[J].人权.2017

[8].韩邦会.我国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的成就不足与完善路径——从与国际人权公约比较的角度考察[J].枣庄学院学报.2016

[9].张海涛.国际体育仲裁的公正裁判制度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为考察对象[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6

[10].缪昀.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问题[D].苏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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