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顺序论文_秦美美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偿顺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受偿,船舶,典当,顺序,留置权,抵押权。

受偿顺序论文文献综述

秦美美[1](2019)在《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优先权作为存在于《海商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海事请求权人就特定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海商立法和国际公约几乎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至30条都是针对船舶优先权做出的规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中,受偿顺序尤为重要和关键。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等发表了修订建议。虽然该《征求意见稿》暂未生效,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研究依旧具有借鉴意义。各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存在较多争议。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协调多个船舶优先权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第二,当船舶优先权和其他船舶物权同时存在时,对于哪一权利应当优先受偿存在争议。第叁,如何平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实现的限制。关于协调船舶优先权项目之间的顺序冲突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公共政策原则、倒序原则以及同等地位原则。关于规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建议在船舶之上配备船舶优先权记载簿,辅以减少不必要的船舶优先权项目。此外,为了更好地协调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关系,应当将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置于船舶优先权之前受偿。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实现的限制,应该将责任限制基金视为船舶的代位物进行受偿。如此,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不发生任何变化,同时也可以兼顾保障非限制性债权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乔小勇,王坤[2](2017)在《绝当后当物处置的受偿顺序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以房屋抵押获取当金的,绝当后,典当行应先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方由当户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保证人对典当行处置当物之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8期)

杨世民[3](2017)在《以船舶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未颁布实施前,船舶上仅可成立船舶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叁十条取消了对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人(含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均可享有留置权;第二百叁十一条确立了商事留置权。这就是说,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可适用物权法留置权的规定,但船舶上可否成立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以及留置权人可否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人受偿?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07期)

赵羚[4](2017)在《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受偿顺序问题——“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担保物权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担保包括动产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当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担保权益相竞合时,各担保权益受偿顺序时常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已登记动产抵押权与质押权相竞合的情形下,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选取"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担保物权纠纷案"为典型案例,在对该案例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已登记动产抵押权与质押权相竞合时受偿顺序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厘清该理论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02期)

王龙[5](2016)在《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物权制度以船舶为研究对象,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中的船舶担保物权制度占有重要地位。船舶担保物权制度与海商法中规定的其他制度不同,始终具备着自己的特色,即船舶担保物权制度不仅历史悠久,且内容上又存在很多区别与不同。船舶担保物权叁部分组成,分别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例均会涉及到船舶担保物权,但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各类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运用存在很大争议。由此,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有较大的研究价值。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对比,深入探讨各类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并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和建议,从而使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完善。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别对船舶担保物权中各个权利的概念及特性进行介绍,从而引出《海商法》对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相关规定的不足;第二部分简单探讨了船舶优先权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措施;第叁部分主要讨论船舶留置权内部及与其他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争议,该部分界定了船舶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分析了非造船人与非修船人在留置权中的受偿顺序,并就法律修订提出相关建议;第四部分主要讨论船舶抵押权之间及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6-01)

陈立兵,陈梦群[6](2015)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司法实践考察——以“整体主义”思维为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我国1986年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时,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清偿程序的目的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随着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现代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已经从"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转变。2006年8月通过《企业破产法》,随后多次出台了各种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批复都是这一制度变迁的写证。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困境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不少学者将目光投向债权优先受偿的序(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武亦文[7](2014)在《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安排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是在保险代位权介入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而对复数权利进行调节之后的衍生性问题。一般认为存在被保险人优先模式、保险人优先模式和比例分配模式叁种处理规则。然而,叁种处理规则在不同法系之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应在权利划分和权利行使两个阶段处理受偿顺序的问题。受偿顺序的安排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选取,而是复杂的体系运作,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应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但是该一般规则在特别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排除,而改为采取其他处理规则。除此之外,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也需要在一般规则之下加以特别处理。(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4年06期)

郭丁铭[8](2013)在《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对劳动债权和侵权债权的保护不完善以及劣后债权制度的阙如。为此,基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公共政策,我们需要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调整,赋予部分工资债权超级优先权,同时规定侵权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另外,《企业破产法》需要规定体现实质公平的劣后债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冯辉[9](2013)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及其体系存在固有的功能及局限,应对"大规模侵权"等非常态问题不能倚赖债权受偿顺序上的制度更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更非完美,而是基于风险分配在制度变迁中形成的相对有效平衡。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人身侵权之债与财产侵权之债的区分更多具有理论意义,于实践中的制度化则缺乏合理空间。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确定与变更事关理念、规范和技术叁个维度,应当基于整体主义的思想及方法寻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保障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基础上,整合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建立赔偿基金并予专业管理和监管,从而在大规模侵权导致责任企业破产时尽力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3年02期)

向文[10](2013)在《典当二次抵押纠纷应按顺序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5月27日,被告某企业典当行申请借款67万元,双方订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该企业以其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再次以抵押方式典当给典当行;典当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30日至2009年8月(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3-01-31)

受偿顺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以房屋抵押获取当金的,绝当后,典当行应先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方由当户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保证人对典当行处置当物之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偿顺序论文参考文献

[1].秦美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2].乔小勇,王坤.绝当后当物处置的受偿顺序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7

[3].杨世民.以船舶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J].人民司法(应用).2017

[4].赵羚.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受偿顺序问题——“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担保物权纠纷案”评析[J].山西青年.2017

[5].王龙.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6].陈立兵,陈梦群.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司法实践考察——以“整体主义”思维为分析框架[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7].武亦文.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J].比较法研究.2014

[8].郭丁铭.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9].冯辉.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J].法学家.2013

[10].向文.典当二次抵押纠纷应按顺序受偿[N].中国商报.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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