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犯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犯,共同犯罪,形态,片面,同犯,教唆犯,渎职罪。
共犯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张馨文[1](2019)在《网络刷单行为的共犯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刷单行为逐渐呈现产业链趋势,以共同犯罪为其主要形态。在刷单行为涉及的一般共犯中,需要区分刷单帮助人的不同身份,从而准确把握其主观形态,需要将零散的非职业刷单人剔除出处罚范围;在刷单行为涉及的片面共犯中,需要将主犯与片面共犯分别认定,并区分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刷单行为涉及的中立帮助犯中,需要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全面性考察,从而将一部分看似起到帮助作用的日常生活及业务行为剔除出去。此外,在刑事立法上需要考虑刷单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罪量要求;在刑事司法上需要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结合对与刷单行为相关的罪名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宋祥林,周小纯,高彦锋[2](2017)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形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更需要行为分工,这里的行为分工包括有害食品药品生产的"技术分工"和"促销分工",故此类犯罪越是以共同犯罪的形态来实施,越呈现出"组织化"和"家族化"的特征。因此,主从犯的认定便成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常规内容。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犯认定的一般把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当(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7年06期)
肖杰[3](2015)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共犯及犯罪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出借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案号一审:(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027号【案情】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晖、陈剑威、李付祥、徐中华、许开伟、吴东。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晖系武汉经典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剑威、徐中华、许开伟、吴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人李付祥系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8期)
丁丛[4](2015)在《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需要下面所陈的叁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且不存在瑕疵。 1.主体要件 共犯成立的主体要件是指,必须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具有刑事(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报》期刊2015-08-09)
杨世盛[5](2015)在《承继共犯在特殊犯罪形态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讨论话题,由于共同犯罪具有错综复杂的特点,直到今天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争议。承继共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国外广泛讨论的焦点。本文试阐述承继共犯的构成要件,并对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承担、在特殊犯罪形态中的责任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张瑞[6](2014)在《论片面共犯的性质及其存在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片面共犯的性质及其存在形态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通过对本文两个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学者们对不知情的实行犯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都没有异议,但类似于案件中乙和顾某的行为(单方故意协力者)是否属于片面共犯以及片面共犯存在哪几种形态,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争论。对于片面共犯这种应当以刑法来规制的犯罪行为,不仅缺乏对其惩处的充分的理论支撑,且在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处罚片面共犯的法律规定。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本文中的两个案件情况进行介绍,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案件一中当事人乙涉及典型的片面共同正犯,案件二中当事人顾某的行为涉及不作为与片面共犯的结合即不作为的片面共犯,这两个案件的争议点引出了刑法学界具有争议的片面共犯问题;第二部分,对现有片面共犯性质的理论进行梳理的同时,对学者提出的其他解决片面共犯问题的单独犯说、间接正犯说及从犯说进行分析,认为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性质,应当将其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第叁部分,对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进行探讨。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不包括片面组织犯与片面教唆犯,其存在形态有叁种,即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帮助犯与不作为的片面共犯并对其进行观点论证;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与判例对片面共犯的处罚规定,对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帮助犯及不作为片面共犯的处罚进行讨论;认为能够妥善解决片面共犯的最好途径是将片面共犯当做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最后回归案件,用前文分析的结论对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以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4-04-01)
阎二鹏[7](2013)在《从属性观念下共犯形态论之阶层考察——兼议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共犯论之逻辑起点,维持了构成要件之类型性与定型性,以此为前提所建构之共犯从属性理念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规范或曰处罚根据的从属,与阶层之犯罪论体系对应,学界遂形成不同之共犯形态论。极端从属性所形成之责任形态论违背了主观责任原则并导致处罚漏洞,限制从属性所形成之违法形态论并不能将"违法的连带判断"进行贯彻,两者对间接正犯之正犯性说明颠覆了通说之理论体系;最小从属性说将共犯视为"构成要件符合形态",回归限制正犯概念之基本逻辑,维持了构成要件之形式化意义。在我国现实法治国情下,应予提倡。(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3年04期)
布鹏,赵捷[8](2012)在《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渎职犯罪体系中,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余犯罪类型均为纯正的身份犯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渎职犯罪的共犯形态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文章从分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的形态出发,讨论了不同类别情形下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刘红艳[9](2012)在《论短缩二行为犯及其共犯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重要类型,其只要求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目的行为。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问题上也相应的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共犯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邹岿[10](2009)在《共谋共同正犯与相关共犯形态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理论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也是当今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首先探讨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渊源,成立的叁个要件,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优越支配共同正犯说及实质的正犯论四种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学说;其次本文分析了对共谋共同正犯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原则;最后本文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本文希望能起到丰富我国共同正犯基本理论,并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认定共谋共同正犯和合理解决共谋共同正犯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S2期)
共犯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更需要行为分工,这里的行为分工包括有害食品药品生产的"技术分工"和"促销分工",故此类犯罪越是以共同犯罪的形态来实施,越呈现出"组织化"和"家族化"的特征。因此,主从犯的认定便成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常规内容。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犯认定的一般把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犯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张馨文.网络刷单行为的共犯形态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宋祥林,周小纯,高彦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形态分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
[3].肖杰.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共犯及犯罪形态[J].人民司法.2015
[4].丁丛.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形态[N].山西青年报.2015
[5].杨世盛.承继共犯在特殊犯罪形态中的刑事责任认定[J].法制博览.2015
[6].张瑞.论片面共犯的性质及其存在形态[D].兰州大学.2014
[7].阎二鹏.从属性观念下共犯形态论之阶层考察——兼议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倡[J].法学论坛.2013
[8].布鹏,赵捷.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9].刘红艳.论短缩二行为犯及其共犯形态[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邹岿.共谋共同正犯与相关共犯形态的关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