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犯罪论文_王冬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共同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淄博市,同犯,从犯,使用证。

单位共同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冬雨[1](2019)在《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九十叁条对单位行贿罪做了规定,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单位”、“不正当利益”该如何认定等关于单位行贿罪在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已经有相对统一的观点和较为成熟的论述,而关于单位行贿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论述并不多见。本文将从以下方面着手,围绕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力图提出具有参考性的建议。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人”既应该指自然人也应该指单位,因此,在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中就存在两种身份,即单位和自然人,而自然人又可以大致分为单位外部自然人和单位内部自然人这两类。学术界通常认为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分两种现实情形进行判断,一种是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在共同达成的行贿犯罪中互相利用了彼此的便利条件,另一种是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只是利用了其中一方的便利条件。笔者认为对于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共同参与了行贿犯罪的合理立场应该是果断对单位和单位外自然人分别认定犯罪。那么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呢?这里所讨论的单位内部自然人仅仅是指要被刑法处罚的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处罚这部分自然人并不是因为单位内该自然人是单位的共犯,而只是我国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方式设置问题。如果单位内自然人代表单位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受贿人财物的同时,为了另给自己谋取私利而单独给予受贿人财物且这部分财物也全部出自单位,也只能在因单位成立单位行贿罪而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作为一种量刑考虑,不应另外构成犯罪。另外,针对同种身份即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不同自然人之间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单位虽然不同于自然人没有意识,但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只要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就应当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产生应当有两个过程,一个是在每个单位内部将个人的故意上升为单位整体故意的过程,一个是将各自的单位故意经过共谋形成共同故意的过程。同时,既然单位与单位能够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就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其次,在明确了什么是直接责任,如何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之后,笔者认为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之间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依据,并且会造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复杂化,影响司法判定。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聂文峰,刘洋[2](2018)在《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区分,是司法机关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对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应以行为分工为主,并对单位和其他单位、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参与人员较多的复杂单位共同犯罪,存在单位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以及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的分类。(本文来源于《经济刑法》期刊2018年00期)

聂文峰,周崇文[3](2018)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取消了大部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在降低公司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无形中也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成本。特别是在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高于自然人,使得单位主体身份成了逃避刑事处罚的"挡箭牌"。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同时,由于设置的处罚标准不同,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场合中,如何适用处罚标准在理论及(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张静文[4](2016)在《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受贿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之间,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故意实施的单位受贿犯罪。其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单位受贿犯罪;第二种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单位受贿犯罪。因单位受贿共同犯罪所涉范围之广,其所衍生的各种社会负面效应逐渐凸现出来。因此,对单位受贿共同犯罪这一受贿犯罪的特殊形态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且参与共同受贿中的单位必须至少有一个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否则不构成单位受贿共同犯罪。二者各自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参与受贿犯罪,彼此不存在犯罪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在单位受贿共同犯罪中,不仅单位要通过其决策者、实施者形成本单位实施受贿犯罪的故意,同时也要求与其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形成受贿犯罪的犯意联络。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单位与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在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其共同的受贿所得只能在单位与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受贿共同犯罪具备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基本条件。从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形态进行认定分析。在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中应当采取“犯罪总额说”,较为特殊的是,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的单位受贿共同犯罪时,作为共犯的单位,其具体实施犯罪的那部分数额虽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标准,但是加上自然人那部分的犯罪数额在犯罪总额中达到了单位受贿罪的标准,就应当肯定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中,根据犯罪单位或自然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胁从犯与主犯、从犯在犯罪意志因素上存在明显区别。单位受贿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的进程中都是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自愿参与到犯罪行为中来,因而其主观恶性较大。但胁从犯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进行受贿犯罪。因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以胁从犯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6-06-01)

郭树合[5](2016)在《山东:预防“全覆盖”有权难“任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各级各部门都有一些人热衷于上项目、吃项目,这是我们必须花力气从源头上治理的问题。检察院的主动作为很有意义。”“省检察院开展检察官联系大项目活动很有创意,是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实行关口前移、重在预防的积极探索,望不断总结(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3-01)

马俊华[6](2015)在《事先通谋“买”地租给单位应当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2年,李某在某县一家国有通讯分公司负责基站建设工作。李某的朋友张某找其商量想通过买地租给通讯公司挣大钱,李某同意。一个月后,通讯分公司要在该县城公共用地处新建一基站,李某没有以通讯分公司的名义到国土等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而是按约定将具体点位告知张某,张某到国土等部门按照指定的四至花了不到2万元钱"买"下地块(使用权五十年)。在规划部门现场测绘时李某还到现场帮助校正,并告知为通讯用地,张某办得的土地使用证上也(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6期)

王能武,刘建军[7](2015)在《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共同犯罪主体也可分为纯粹单位和非纯粹单位即单位与自然人的混合。对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进行探讨,是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的双重需要。在纯粹单位共同犯罪和非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别发生着"叁次比较法"和"二次比较法"的运用,故应予以分别探讨。(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5年17期)

祝囡囡[8](2015)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庞大的犯罪形式,内部的问题更是包罗万象,当其与共同犯罪交叉在一起时就显得更加复杂,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作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意义所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是由两种不同属性的主体结合而组成的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单位与自然人两种不同的主体互相勾结,使得这类犯罪更加复杂,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更大,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一些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主要针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各种不同学说,结合司法案例、司法解释和目前的做法,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分为导论、单位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争论、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中的疑难问题、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观条件及疑难问题、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结语共六个部分。下面对文章的大致结构和每一部分需探讨的问题进行阐述。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价值和研究现状。通过文献综述,对于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一章通过分析不同的理论学说,得出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合理性。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先对单位和自然人范围进行界定,再分析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怎样认定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单位的上级领导和单位成立共同犯罪,一人公司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应怎样认定,私营企业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应该怎样认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和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第叁章在主观条件中主要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阐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中相关的问题。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纯正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的认定中,主要对定罪数额问题进行全面的展开讨论,并提出统一定罪数额的观点。当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触犯不同罪名时该怎样认定,在对当前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观点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对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还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最终目的都是量刑,由于单位犯罪具有双罚制的特点,导致了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具有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之分。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刑事责任是外部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以主从犯为标准,进行责任的划分。单位内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认定时应划分主从犯,这样才能做到正确的量刑。本文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争论都较大,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也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惑,笔者通过整理和发现这些问题后,集百家之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6)

赵静[9](2014)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对单位与自然人实现正确、合理的定罪量刑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在定罪方面,若单位与自然人所涉罪名不同,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认定;在量刑方面,应当先确定单位与自然人分别在何种范围(即多少数额)内承担刑事责任,再根据各自的起刑点与量刑标准进行刑罚裁量。(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朱彦[10](2014)在《对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5期)

单位共同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区分,是司法机关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对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应以行为分工为主,并对单位和其他单位、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参与人员较多的复杂单位共同犯罪,存在单位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以及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的分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共同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冬雨.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聂文峰,刘洋.走私案件中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问题[J].经济刑法.2018

[3].聂文峰,周崇文.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J].犯罪研究.2018

[4].张静文.单位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6

[5].郭树合.山东:预防“全覆盖”有权难“任性”[N].检察日报.2016

[6].马俊华.事先通谋“买”地租给单位应当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J].中国检察官.2015

[7].王能武,刘建军.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J].人民论坛.2015

[8].祝囡囡.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5

[9].赵静.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探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

[10].朱彦.对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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