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概念既是体现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资本剥削秘密、阐述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描绘人类未来社会图景的基础,同时也是把人类社会的研究方向转向社会历史领域、切中社会现实的基点。所以,劳动概念在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重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数字劳动俨然已经成为当今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劳动形态,那么再用马克思的劳动概念谈及生产是否过时,对我们理解数字劳动是否还有着指导意义,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理论现实,也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明确的。本文旨在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四个层面来证明:数字劳动虽然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时代理论扩展,但其本质仍属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范畴。
关键词:劳动 数字劳动 私有制 异化劳动 生产性活动
一、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前提条件——私有制没有改变
以斯密为主要代表的国民经济学,不仅将劳动看作是财富的唯一来源,而且将分工的原因归因于人们之间自然的交换倾向,即为了满足自身需要不得不与他人进行相互交易的倾向,而衡量所交易的商品的价值尺度就是劳动。但在马克思看来,分工本质上意味着在私有财产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即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前提。在生产过程当中,财富不再是劳动的简单积累,而是反映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即资本家对劳动的占有。在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中,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其理论前提——劳动中所面对的二律背反问题:一方面按照国民经济学理论,劳动是财富积累的源泉,劳动者生产商品时付出了劳动,那么劳动产品就理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但另一方面 “国民经济学家对我们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并且按照理论也是如此。但是,他同时有对我们说,实际上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没有就不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只得到不是为繁衍人类而是为繁衍工人这个奴隶阶级所必要的那一部分。”[1]在这里马克思无情的揭示了劳动背后的私有制前提,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国民经济学家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他没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2]
马克思生活在大工业时代,马克思批判的也是大工业时代的资本主义,所以毫无疑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概念的剖析围绕着的前提始终是私有制,即资本对劳动的占有。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虽然劳动时间、劳动空间、劳动方式、甚至劳动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本质上,仍然是以数字资本占统治地位。大工业时代,劳动者通过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形成劳动产品,产业资本家通过对劳动产品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的占有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然后再通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循环扩大再生产实现资本增值;而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者(互联网用户)借助劳动工具(人脑、互联网平台、数据信息技术等)对劳动对象(劳动主体的情感、认知、经历等)进行记录、储存、分享、预测等在线加工,最终形成劳动产品(我们今天统称为数据)。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数据资本不再以货币而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数字资本是如何形成的?数据本身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但由于互联网的介入,其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一方面,数据是数字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它不仅满足了数字劳动者自身和他人的需要,还形成了数字劳动者与外界之间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数据还满足了数字资本家的利益需求,即数据本身包含了一定的目标广告空间,数字资本家将数据出售给广告商获得货币收益(最终形成数字资本),广告商通过数据的目标广告空间进行精准广告投放,以获得销售收益。所以,对数字资本家来说,这两种使用价值都可以转换成交换价值,即广告商的目标广告空间和数字劳动者生产的数据信息,这些都是其数字资本的形成基础,而数字资本之所以能形成的最重要的前提——与马克思批判的大工业资本主义一样——私有制、资本对劳动的占有。
二、劳动的生产本质和劳动价值论没有改变
在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中,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性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生产性活动,同时也是对人与动物的区别标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可以根据意识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旦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产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3]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又进一步将其阐释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数字劳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抽象劳动作为非物质劳动占据主要地位,而且劳动产品也从物质产品逐渐转变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数据产品,但不管劳动的形式如何变化,劳动的生产本质并没有改变。只有通过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劳动资料才能成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劳动产品,而且劳动只要提供商品服务,就都属于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性活动。另外,数据作为逐渐成为劳动过程的重要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也不能产生物质产品,但它一方面如前文提到的、为数字资本和广告商创造了价值,这符号马克思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另一方面, 按照马克思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理论,数字劳动——无论是有酬劳动,还是无酬劳动,都耗费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并且创造了经济价值。所以,数字劳动作为一种复杂的抽象劳动仍然适用于马克思的劳动生产性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
三、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的剥削本质没有变
提到劳动的剥削,我们首先会想到马克思关于劳动的“异化理论”。马克思认为, “劳动所生产的对象, 即劳动的产品, 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 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 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 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国民经济学假定的状况中, 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 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 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5]在这个意义上 , 劳动被异化为人自身外在的、异己的存在。基于此,马克思提出了异化的四个规定:劳动者同他的产品之间的异化关系;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人同自己类本质的异化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异化。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和表现,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指出,也就是说,由于私有财产的扬弃,劳动不再是异化劳动,而成为人自己的生命活动。
通过以上实验结果,可推断手工自制柠檬果醋的成品时间为3个月前后,此时的产品气、味达到一个高值,且色泽、澄清度等属性也较好,最容易被顾客接受。这表明电子舌、电子鼻能够不同成熟度柠檬果醋的风味物质是否存在差异,本实验结果可以为评价柠檬果醋的品质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果醋产业进程。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时代一种新的劳动形态仍然存在着剥削。福克斯根据对数字劳动的分析,指出数字劳动中依然存在着“数字劳动自我本身的异化、数字劳动与数字信息传媒所需要的劳动工具的异化、数字劳动与所从事的数字信息传媒中涉及到的劳动对象的异化、数字劳动与网络劳工们所生产出的数字劳动相关产品的异化。”[6]通俗来讲,如今我们正处在信息大爆炸的云计算时代,每天身边都被无数信息所充斥,慢慢地劳动者对自身自主性和社交性的需求开始不断提升,这也是导致人们不断“自愿”投入数字劳动过程的重要原因,但数字资本凭借对互联网平台的控制权,以让劳动者签订各种虚假的保密协议为由,掩盖攫取劳动者的数字劳动产品的事实,不仅自己获取高额收益,还弱化了劳动者对数字异化和资本剥削的感知。
四、结语
现行的活血止痛胶囊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描述为“尚不明确”。一是历史原因,过去上市前研究要求不高;二是企业有所顾虑,若将药品不良反应描述过多,会影响药品的销售和经济利益。现应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和汇总不良反应病例,实事求是地修改完善药品说明书。
数字劳动仍然从属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范畴。
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更多样的变化,如信息技术型劳动、知识服务型劳动等,在这些劳动中,复杂的脑力劳动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而且更加突出劳动中的创造性和非物质性。但是无论是传统劳动形态还是数字劳动,劳动的私有制前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的生产本质和劳动价值规律、劳动的剥削本质都没有改变。而且马克思也并非一味强调物质劳动,他在阐述服务劳动的基础上也区分了两类非物质劳动:生产过程中“一般智力“的应用和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服务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第一类非物质劳动以“一般智力”应用的方式融入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成为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生产形式。而第二类非物质劳动则存在于物质生产劳动领域之外,就整个生产劳动领域而言,这类劳动的数量和地位都可以被忽视。所以根据马克思的观点,非物质劳动仍然是商品生产劳动,仍然属于马克思哲学的劳动范畴。
数字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数字化时代的理论扩展和创新,是专属于数字经济时代新的劳动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物联网、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将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既隐含着劳动异化和资本剥削,也突显出了人作为人的主体属性和自由创新,但数字劳动最终能否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体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数字工作”——人不再为生活而劳动,而是为实现自身发展而工作——仍然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路径指导。但不可否认,“数字劳动”开辟了数字时代以“劳动”为核心的研究视角,这对当下把握数字劳动本质,发展数字经济具有不可忽略的重大意义和研究价值。
经过对滹沱河现状水质状况和水域纳污能力的调查和分析计算,为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切实保护河流水资源,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参考文献:
[1][4][5]马克思.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2,58,53,8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7.
[3]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
[6]李仙娥,骆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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