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_刘继烨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主观,聚众斗殴,柏拉图。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继烨[1](2017)在《论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修正——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的同在性原则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同在性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下位定罪规则,按照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构成要件要素及体系进行规范层面的实质解释,并且在对行为的评价中实现了积极证立责任的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广受争议,在我国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只将其作为归责条件。根据同在性原则,原因自由行为应当采取"构成要件模式",在故意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犯罪中满足:原因行为的危险性及相应的责任故意同在;实行行为及相应的责任故意同在;原因行为与实行行为具有风险意义上的关联性叁个要件,将"过失+过失""故意+过失"认定为过失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犯罪。(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7年03期)

熊红文[2](2016)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是认定犯罪过程中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时常暴露出客观归罪的弊病。要做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统筹兼顾,实现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与行为危害社会性双重责难的价值平衡,就必须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把握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要正确认识这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必须相一致,是指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过程中,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过失、(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Z1期)

宋亭[3](2016)在《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非法拘禁案件,因为没有对应的具体立案定罪标准,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并常将非法拘禁等同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导致立案定罪适用的标准不一,亟须规范。特别是当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7-11)

张涵刚[4](2015)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对一起组织卖淫案引起的思索》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不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的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1期)

周军生,吴俊锋[5](2015)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情境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同时并存,两者的统一应当根据辩证法抓整体、主流和本质。但实践中,存在着疏视行为的基本面或者脱离行为的具体情境而作形式的、片面的认识倾向,导致了一些案件的性质认定错误。笔者认为,避免上述错误发生,需要把好叁个环节:(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9-25)

吴春雷,司马守卫[6](2015)在《柏拉图刑法思想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思想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柏拉图刑法思想中则贯穿始终。以此原则为基础,柏拉图从犯罪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考察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排序,并且根据犯罪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设置了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方式,强调了"罪刑相适应"。(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5年01期)

刘军[7](2014)在《浅析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我国德育教育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是依据宪法的规定用以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刑罚的判定对社会具有教育感化、强化意识及安抚心理等多种功能。本文通过概述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而明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地位和指导作用,从而指出刑法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我国德育教育的积极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职工教育》期刊2014年20期)

徐海波,童伟华[8](2014)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局限之检视——“客主观相统一”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应当贯彻的原则与基本理念。"主客观相统一"的提法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结合,其在内涵上确无不当,但其提法具有容易导致主观归罪的局限。"客主观相统一"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倾向,既有利于犯罪成立要件准确排序,又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践发展需要,可促进刑事思维路径的科学化与正确化,故"客主观相统一"应予大力提倡。(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0期)

师福伟[9](2014)在《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刑法规范并未对之予以具体规定,理论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也不深入。如何在构建刑事法治的背景下理解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并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滥用的功能是刑法理论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评析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形成过程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该原则的内涵及与其他定罪原则的区别,分析了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案,最后用主客观不一致情形下该原则的有效适用来验证上述解决方案的科学性。本文除引言外,由四个部分构成,共计4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形成机制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得出二者在含义上基本一致的结论。然后通过分析说明该原则来源于苏联刑法典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追溯至特拉伊宁对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批判。紧接着进一步分析说明了形成之初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只是一个机械僵硬的外壳,随着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该原则已经完全适应了我国的国情。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对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评析,然后通过对“定罪”、“主观”、“客观”等基本概念的含义的分析,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定罪活动时,法官应当以法律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这一定罪标准为依据,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关系,通过被审理行为各要素与刑法规定进行符合性判断,认定被审理行为的性质。紧接着从定罪原则的角度出发,指出客观归罪、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只根据主观或客观一方面定罪,没有正确认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是片面的,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强调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是全面的、科学的定罪原则。第叁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这一部分解决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下犯罪构成四要件如何辩证统一的问题。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下的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构成没有说明法定犯罪构成要素是如何统一的,存在动态性不足的缺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遏制了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定罪指导功能的有效发挥。改良论与重构论都提出了解决主客观统一定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思路。前者主张维系我国犯罪成立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增减犯罪构成要件、重排要件顺序或建立要件层次的方式完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后者主张彻底抛弃犯罪构成理论,重构犯罪成立标准。犯罪构成是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的重要部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方式决定了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发展方向。本文认为,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深入剖析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下的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立法目的及内在关系,发现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也具有动态性。因而,维系并重新诠释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才是解决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实践指导功能欠缺的合理选择。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具体适用。这一部分解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不一致情形下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适用问题。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都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但针对同一主客观不一致行为,定性结果却大不相同。比较分析学界各种观点后,主张应当站在客观主义立场上,根据刑法规定理解未遂犯成立标准,结合前文对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内涵的具体诠释,确定主客观不一致行为的性质。这一部分是对上文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实践验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常宝莲[10](2014)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主观上应有利于实现诉讼证明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客观上应当遵循方法的特征和规律,并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特点。具体地说应坚持:多学科证明方法的交叉和融合;抽象证明方法论和具体证明方法的并用;理论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实践理性之证明方法的协同使用;形式合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内容合理性及可接受性之证明方法的同等关注;逻辑证明方法和经验证明方法的并用和互补;程序性证明方法和说服性证明方法的并行使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同视角下证明方法的区别运用;自向证明方法和他向证明方法的协力运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客观相统一是认定犯罪过程中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时常暴露出客观归罪的弊病。要做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统筹兼顾,实现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与行为危害社会性双重责难的价值平衡,就必须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把握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要正确认识这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必须相一致,是指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过程中,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过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刘继烨.论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修正——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的同在性原则为切入[J].研究生法学.2017

[2].熊红文.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J].人民检察.2016

[3].宋亭.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N].检察日报.2016

[4].张涵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对一起组织卖淫案引起的思索[J].法制与社会.2015

[5].周军生,吴俊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情境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5

[6].吴春雷,司马守卫.柏拉图刑法思想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J].社科纵横.2015

[7].刘军.浅析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我国德育教育的影响[J].中国职工教育.2014

[8].徐海波,童伟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局限之检视——“客主观相统一”之提倡[J].河北法学.2014

[9].师福伟.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0].常宝莲.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论文知识图

法学研究学术活动几颤却泊己3井轰有〕泪这一3FAA5E133R1p...主观超过要素示意图“人类—生态法益”的理念实现路径生态刑法效率观的构造图景《骄傲的将军》(图片来源于<中国经典...

标签:;  ;  ;  ;  ;  ;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文_刘继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