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体系论文-郝慧琴

物权体系论文-郝慧琴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物权体系,构建

物权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郝慧琴[1](2019)在《论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我国的目前缺少全面的不动产物权结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对林地物权的体系、土地物权的体系、以及房屋物权的体系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9年05期)

郑权[2](2018)在《浅议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回应了实践中关于担保的需求,也极大地完善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然而,担保物权基于其性质的争论在学界中从未停止过,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也是各有特色。随着我国民法总则制定完成,在接下来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8-01-17)

林丽[3](2017)在《集体土地物权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权属性一直被政治伦理性所掩盖是当今集体土地制度的一大特色,这种特性日益成为束缚农村社会发展的枷锁。集体土地制度物权属性淡薄是造成成员制度缺乏、土地禁止流转等问题的原因之一。为适应新一轮的农村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突破传统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其新的内涵和结构,进而构建其完整的权利体系。清晰明确的土地权利体系是响应当今促使集体土地流转的重要一步。(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7年06期)

胡科翔[4](2016)在《国内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相关问题研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基础的研究成果主要由民商法范畴内的准物权理论和特别法上的物权理论与环境法范畴内的"自然资源权益"理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和自然资源权属理论等理论成果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进展共同构成,论文在比较借鉴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对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理论构造提出了疑问,然后从立法模式选择、法律制度调整以及其他方面对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制度改进提出了各类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包玉华,范汝杰[5](2016)在《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体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公有制林业物权可分为非公有制林业所有权、非公有制林业用益物权和非公有制林业担保物权。由于土地和森林资源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非公有制林业所有权即对林木的所有权;非公有制林业用益物权可分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林地地役权;非公有制林业担保物权内涵则较为丰富,主要有非公有制林业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5期)

付丽莉,李钢,尹鹏程[6](2016)在《论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当前缺少系统的、全面的不动产物权结构、管理、登记等法律法规的现状,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现状和需求,以我国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契机,通过梳理不动产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五个方面,探讨构建了内容全面、类型细致、结构合理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期望可以为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内容、类型提供参考和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1期)

朱涛[7](2015)在《论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与融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讲述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动产抵押权因为缺乏公示而与传统民法物权公示生效的基本原则不符;系采意思主义之变动模式又使得其成为“秘密物权”而不具对世性;而所谓“非经公示不得对抗第叁人”之立法,又使得该物权因不具有对抗第叁人之力而被立法者放置与普通债权同等考量,有悖物权之名。凡此种种,皆都指向动产抵押权并非物权。其引入撕裂了担保物权的体系并对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造成了冲击。以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为例,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公示要素而使得其善意要件无所依归,而物权变动要件亦因此落空。故此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则有滥用该制度之嫌。虽则如此,随着经济发展,因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所引致之市场融资需求矛盾,民法亦不可坐视不理。市场对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融资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不得不考量引入动产抵押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探究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融入。该部分笔者从“概念法学”的“抽象概念”及其构成的封闭体系中跳脱开来,借助类型思维重新审视动产抵押权与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关系,以解释论之方法解决体系融合问题,并回应现实需求。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之所以不能融入现行的担保物权体系,乃是欠缺了物权公示要素造成的。而产生这一思维惯性的原因,首先是拘泥于“抽象概念”的逻辑构成和“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其次是受限于“体系圆满”的预设,缺乏对“体系圆满”的反思。但因法之本质乃是事实与规范的相互符应,经由二者相互作用,法一直处于规范与事实的二次变元之间。“抽象概念”及其构成的体系因过度僵硬而容纳不下法作为一种具体实证的存在于其内容上的丰盈。此种以自然科学为榜样而建立的思维方式因司法实践的冲击而动摇,二战后诠释学的兴起又结束了法学对自然科学的邯郸学步。通过恩吉斯、考夫曼、莱嫩、拉伦茨等法学家的大力推动,使得类型作为一种与“抽象概念”相对的思维方式走上历史舞台。借助类型的思考,我们走出“概念法学”的局限,弥补“抽象概念”对社会生活的割裂,媒介符号与符号指称者之间的鸿沟。动产抵押权最终在类型思考的方式上得以归属担保物权的概念,而终融入开放的担保物权体系。第叁部分主要讲述在类型思维的指导下,动产抵押权必然采登记公示方式的深层原因。借助类型思维,固守传统传统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法的一元性遭到批判。藉此笔者将登记公示引入动产担保物权,从而构造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二元并立局面,进一步佐证了民事领域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为其公示方式与商事领域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的二元并立的可行性。而后从物权变动所涉之内、外部关系,作为抽象权利而存在的动产抵押权对公示要素的依赖以及从静、动态法律关系中物权公示的意义等叁个角度力证了动产抵押权必须采登记生效主义,从而批判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采之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选择。原本动产抵押权之所以无法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概念性障碍亦被扫除,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得以重塑。第四部分主要讲述动产抵押权概念的重塑。综上,动产抵押权之概念重塑得以型构:其乃是设立于动产之上,必须以登记方式设立,且适用于商事领域的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体系因此亦得以构筑:民事领域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与商事领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抵押权,二者并行不悖!而以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概念为基础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亦借此得以重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7)

刘亮[8](2014)在《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的稀缺,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社会资源在动态利用中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社会功能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认真研究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现代的、科学的用益物权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重要现实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程啸[9](2014)在《构建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方面的统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一个前提问题必须解决,就是应当厘清不动产的权利类型,建立合理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在我国现行法,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类型众多,极为复杂。除了最为常(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4-05-26)

吴昱[10](2012)在《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构建各自的权利体系。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不具有美国经营权人(Proprietor)和管理权人(Claimant)的概念。中国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仅相当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中授权使用者(Authorized User)所持有的准入权和收取权,因为我国用益物权人不具有美国管理权和专属权这类决策性权利。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通过下放政府的一部分管理权和专属权给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为其进行长期投资自然资源和建设绿色自然资源提供动力,并且为自然资源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承担保护、改善、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补偿等义务提供法律基础。这为我国尽可能合理发挥一项自然资源的价值,为自然资源的绿色开发、合理投资、合理管理养护提供域外借鉴。(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9期)

物权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回应了实践中关于担保的需求,也极大地完善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然而,担保物权基于其性质的争论在学界中从未停止过,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也是各有特色。随着我国民法总则制定完成,在接下来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中,担保物权制度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郝慧琴.论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构建[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9

[2].郑权.浅议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的重构[N].河南法制报.2018

[3].林丽.集体土地物权体系研究[J].理论观察.2017

[4].胡科翔.国内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相关问题研究述评[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

[5].包玉华,范汝杰.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体系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6

[6].付丽莉,李钢,尹鹏程.论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6

[7].朱涛.论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与融入[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刘亮.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9].程啸.构建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物权体系[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

[10].吴昱.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比较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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