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民,环境,公益,制度,原告,主体资格,资格。
公民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利宾[1](2019)在《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及制度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无论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还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状况无益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演进和健康发展。确立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制度构建要明确公民的诉讼主体地位,遵循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序安排,借助对公民的制度激励,提升行政机关的作为积极性,使环境公益诉讼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蔡彪[2](2019)在《我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障碍及制度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关于公民能否成为原告主体的讨论已为必要。现行的制度基于权利滥用、传统诉权理论和"主客二分"法的认识原因,将公民排除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之外。但基于环境权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公民作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具有天然的优势及合理性。同时,公民作为原告存在理论和实践障碍,如规制受益者的法律定位、固有法学理论的体系障碍和诉讼动力不足等,都影响到公民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制度价值功能的确认、诉讼分流平台的建立以及原被告诉讼能力落差的减少等进行设计,从理论到实践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雪芹[3](2018)在《论我国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建立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该制度存在环境权未入宪、法律未确立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建立等问题。文章从公民环境权、诉讼原告资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机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方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罗兰语[4](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法律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在立法上得到了落实。但是,公民作为社会中最庞大、最具影响力的群体,法律中却没有确认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立法将公民纳入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13期)
滑金旭[5](2018)在《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和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公民代理制度因其公益性和易取得的特征,能够有效地缓解因律师数量不足所带来的法律服务供需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促使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逐渐冲击着传统观念,利益至上成为有些人的主要行事准则,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公民代理人。这些非法公民代理人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造成司法不公,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甚至衍生出了职业公民代理人,给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司法实践面临严峻挑战。通过对当前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当前公民代理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缺陷的原因,也包括相关制度的缺失。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科学、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1)
闻雯[6](2018)在《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为了保护环境公益、为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有必要。设计具体制度时需要协调公民与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的关系;并就前置程序限制、受案范围限定、举证责任分配、公民诉权处分、诉讼费用分担和胜诉奖励等方面应加以规定与完善。(本文来源于《宜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媛[7](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环境问题常谈常新,由此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更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反复探讨的话题。虽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但环境公益损害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侵害主体繁多且侵害形式复杂多样,仅通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无法使环境公益得到充分救济。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将检察机关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但尚未明确公民个人的原告地位。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可以使公民的环境诉求得以理性表达,有效监督和补充行政机关执法的不足,促使行政机关积极执法履责。因此,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应当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实现公民个人的有效监督和参与。本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蔡长海案和王理清案的情况简介和对比分析。首先简单介绍蔡长海案的经过和处理结果,蔡长海作为环保志愿者,在发生资源环境损害事实后,积极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最终本案顺利立案并取得了胜诉的结果;其次是介绍王理清案的简单情况,王理清认为玻璃有限公司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行为,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提起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然而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王理清案的处理结果均为以王理清不具备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最后,通过对比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公民能否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公民原告资格、检察机关是否参与到诉讼中以及公民自身能力的高低。第二部分探寻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行制度中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一,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未经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有关环境资源保护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均排除了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第二,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举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支持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制度不完善、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供给制度未建立等方面。第叁,我国公民个人自身能力存在不足,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识还很淡薄,而且作为个人,公民自身资金、技术、时间等成本有限,难以应对在公益诉讼中所遇到的全部问题。第叁部分是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现实困境,首先,应在立法上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需要明确公民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建立起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准入门槛,限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防止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滥诉现象发生。其次,受限于公民个人自身条件,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公民享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予以保障。最后,在司法程序上,规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式主要有直接起诉和间接起诉两种,严格规范公民提起诉讼的方式。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加以规定,构建更加完善的起诉程序。(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16)
胡梦瑶,刘洋[8](2017)在《论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律师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人群,同时法律也为当事人授权律师以外的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留有一定空间。实践中,部分人借此法律漏洞,骗取钱财或利用代理人身份争讼缠诉。文章通过阐述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公民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以及弊端,对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8期)
许尚豪[9](2017)在《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法理反思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是民事代理与诉讼程序的结合,其既具有民事代理所要求的合意性,也具有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司法性。公民可否作为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考量的核心因素在于司法性对合意性的规制。从普遍性的合意自由代理到限制性的公民代理,实质上是将代理关系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上升至国家诉讼程序的司法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规定,纯粹以身份划范围,以专业性等同司法性,与诉讼程序司法性的要求并不契合,应当予以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7年04期)
卢石梅[10](2017)在《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诉法规定,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未达到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预期。强调和研究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既是公民享有环境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合理安排公民与其他起诉主体的起诉位序,形成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公民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关于公民能否成为原告主体的讨论已为必要。现行的制度基于权利滥用、传统诉权理论和"主客二分"法的认识原因,将公民排除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之外。但基于环境权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公民作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具有天然的优势及合理性。同时,公民作为原告存在理论和实践障碍,如规制受益者的法律定位、固有法学理论的体系障碍和诉讼动力不足等,都影响到公民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制度价值功能的确认、诉讼分流平台的建立以及原被告诉讼能力落差的减少等进行设计,从理论到实践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利宾.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及制度改造[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蔡彪.我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障碍及制度建议[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9
[3].王雪芹.论我国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青年与社会.2018
[4].罗兰语.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法律制度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
[5].滑金旭.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8
[6].闻雯.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J].宜春学院学报.2018
[7].张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8
[8].胡梦瑶,刘洋.论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7
[9].许尚豪.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法理反思及制度完善[J].法学论坛.2017
[10].卢石梅.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制度设计[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