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东旭: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中的颜色不兼容性问题:起源、争论与出路论文

姚东旭: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中的颜色不兼容性问题:起源、争论与出路论文

摘 要: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多数学者接受拉姆塞对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中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学界围绕《逻辑哲学论》6.3751码段的解释形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两种路径,典型代表就是辛迪卡的实在论观点和梅迪纳的反实在论观点。辛迪卡认为,尽管不兼容性是实在的内在特性,但我们可以区分实在的可能性的层面(镜示)和符号的可能性(图示)的层面,在镜示的层面处理语言与实在的内在关系问题,述说诸种可能性;而在符号的层面,语法是自治的(autonomous),虽然符号的层面依赖于实在的层面,但在二阶的意义上,语法不再需要对实在负责。梅迪纳则认为,在实在世界中对象没有颜色,有色性只是对象的诸形式之一,即对象具有某种特定的颜色是表征系统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只有围绕着表征和命题才能得到解释,有色性是表象系统的内在特性,所以,对于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解答离不开对表象系统的逻辑原则的阐明。但这两种路径都没有合理地解释这一问题,反而陷入了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类传统语言哲学的理论窠臼。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乃至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种语言哲学观点都是犯下了由语言的表面形式构造理论来取代其用法的错误。后期维特根斯坦改变了前期哲学中的思路,说明颜色不兼容性命题是伪装成经验命题形式的逻辑命题,它的逻辑命题本质不能够从其表面形式上推断出,而是通过它在具体的语言游戏及其关联中的使用而显示出来,从而避免了由于旧系统的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区分由形式设定而建立的谬误,指出了解答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路径。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实在论;反实在论;经验命题;逻辑命题

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界围绕《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以下简称TLP)6.3751码段的解释形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两种路径,但是两种路径都没有合理地解释这一问题,反而陷入了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类传统语言哲学的理论窠臼。维特根斯坦改变了前期哲学中的思路,说明颜色不兼容性命题是伪装成经验命题形式的逻辑命题,它的逻辑命题本质不能够从其表面形式上推断出,而是通过它在具体的语言游戏及其关联中的使用而显示出来,从而避免了由于TLP系统的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区分由形式设定而建立的谬误,指出了解答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路径。

一、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传统解释(拉姆塞)

在TLP中,颜色首先是被作为对象的形式引入的。因为形式主要指可能性,因此这里提到的颜色并非任何具体的颜色,而是“有色性”。

空间对象必须位于无穷的空间之中(每一个空间点都是一个主目位置)。

英语单词数量虽然庞大,但构成单词的元素——词根、前缀、后缀等却是有限的。常见的词根有300多个,常见的前缀、后缀有100多个。如果学生能掌握这些基本构件,从一个词根发散到众多新单词,便能轻松扩大词汇量。如表示“非/不”的前缀un-/in-/im-/non-/dis-,表示“人”的后缀-er/-or/-ist,表示“状态”的后缀-ment/-tion/-ness,表示“再、又”的前缀-re等。

视野中的一个斑点尽管不一定是红色的,但是它必须具有某种颜色,也可以说,有一种颜色空间环绕着它。一个音调必须具有某种音高,一个触觉对象必须具有某种硬度(TLP 2.0131)。[1]8

这种蓝色和那种蓝色当然处于一种较明亮和较暗淡的内在关系之中。不可设想这两个对象不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

实在论支持者代表人物有安斯康姆(Anscombe)[7]、马尔康姆(Malcolm)[8]、皮尔士[9]88-114、雅克奎特(Jacquette)[10]、辛迪卡(Hintikka)[11]等人,他们代表着对TLP的本体论解释。实在论支持者认为对象优先于名称,事实优先于命题,本体论优先于逻辑。皮尔士认为:“一旦一个名称被赋予一个对象,对象的本质占据和控制了名称的逻辑行为,造成它在一些句子环境中而不是另外一些中有意义。”[9]88实在论者认为TLP代表着一种继承自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构建,而TLP的编码顺序也体现了这一点,即从世界出发,到达图像、思想、命题、逻辑、言说的界限,因而,本体论是TLP系统的基础,而语言构建是依赖于本体论设定的。

因为根据基本假定,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因此,对象只有在事实(事态)中才能以“某种颜色”被描述,这就是为什么2.0232中说对象是没有颜色的,因为只有在配置中才能显示出某种颜色,这与2.0131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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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6.3751之外,我们还发现有以下维特根斯坦讨论颜色的码段。

一幅图像可以描画其形式为它所具有的任何实际。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写到,“我”被送进了当地最严厉的书塾——三味书屋去了,在那里,只是读书,背书,“有念‘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的,有念‘笑人齿缺曰狗窦大开’的,有念‘上九潜龙勿用’的,有念‘厥土下上上错厥贡苞茅橘柚’的……”这些全然不懂的东西,不能再去百草园,偶尔去后园玩耍也冒着风险,“我”被投入了一座高墙四筑的“监狱”。读《五猖会》一文,会看到“我”迫切想看五猖会,一切准备妥当,笑着跳着要去的时候,父亲非要“我”背诵《鉴略》。“粤自盘古,生于太荒,首出御世,肇开混茫。”那些都是“我”丝毫不能理解的内容,在痛苦里挣扎着背完,获准去看五猖会时,“我”却并不高兴。

空间图像可以描画一切占据空间的东西,有颜色的图像可以描画一切有颜色的东西,等等(TLP 2.171)。[1]13

3)实景仿真实验以互联网为基础,可以更加便利的将多媒体信息引入教学活动,实现多元化的沟通,例如:语音传送,图片传送甚至视频对话,这种高效直观便利的沟通方式能够大大的提升教师和学生对于课程教学活动的全程参与度.同时该教学方法不受场地、时间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得参与者以更灵活的方式融入到教学活动中.

一个性质是内在的,如果不可设想其对象不具有它。

大体说来,对象是没有颜色的(TLP 2.0232)。

这里,“对象”一词的变换不定的用法对应着“性质”和“关系”这些词的变换不定的用法(TLP 4.123)。[1]43

这里主要是说明两个问题,2.171所表达的是只有通过某种共同的形式,图像才可以描画某种实际;而4.123表达的是内在关系的必然性,类似于两种不同色度(shade)的颜色之间的关系,即不可想象其不具有这种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不能表达的,只能通过对象具有这种关系来显示出来,即内在关系通过外在关系显示出来。

实在论者如皮尔士,批评石黑英子-麦克奎尼斯解释,认为名称与所指之间有一种“适合的方向”(direction of fit),而反实在论者“假设了名称出现的命题上下文确定了‘适合的标准’,因而误解了名称与所指之间的适合的方向,同时所指是符合标准的一切对象”[9]88,而当名称被赋予一个对象时,对象在关系中处于一种首要的地位,因而决定了名称的所有可能性。但是,反实在论认为,对象与名称之间处于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之中,因而适合的标准只能在上下文中寻找,而不能求诸对对象和更高等级的事实层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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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两种颜色同时出现于视野中的一个位置,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从逻辑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颜色的逻辑结构就排除了这样的事情。

设想一下这种矛盾在物理学中出现的方式。情况大概是这样的:一个粒子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具有两种速度;这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同时处于两个位置;也即,同一时间处于不同的位置的诸粒子不可能是相同的。

(显然,两个基本命题的逻辑积既不能是同语反复式也不能是矛盾式。视野中的一个点在同一时间具有两种不同的颜色,这个断言是一个矛盾式。)”[1]115

虽然学术界主流观点支持TLP无法解决颜色不兼容性问题,但是仍有学者捍卫TLP体系,认为TLP体系可以容纳不兼容性,而维特根斯坦哲学转变的原因需要另外的解释。由于基本立场的分歧,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执与一个更大背景的争论紧密相连,即关于《逻辑哲学论》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两种思想争论的核心问题是TLP究竟是由对象(事实)决定名称(命题)的逻辑形式,还是正好相反,由语言的逻辑形式决定世界的逻辑形式,因而TLP所做的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逻辑(语言)研究,即通过逻辑分析解决哲学问题。

两类特殊的k重Mycielski图的邻点强可区别E-全染色…………李雨虹 强会英 顾忠栋 (1-73)

二、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两种解释(实在论VS反实在论)

在TLP的体系当中,构成描述事实命题的基本单元的基本命题(elementary propositions)逻辑上互相独立,基本命题的独立性假设是TLP体系的重要支柱,首要的贡献在于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的严格区分,这就对传统形而上学“先天综合真理”的预设作了彻底的摒弃。但是在面临描述颜色、速度、声音等的表达式时,独立性假设面临挑战,因为显然可以由一个属性的实际存在推出同类其他属性的不存在,两者之间存在逻辑关联,这类表达式不同于由名称直接结合而成的互相独立的基本命题,维特根斯坦在这一码段中比较坚定地认为这类表达式依然从属于基本命题互相独立的原则,学界对此争议很大。

(一)实在论论颜色不兼容性问题

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是对象的诸形式(TLP 2.0251)。[1]43

由于本体论的优先性地位,实在论者认为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是TLP所构建的人工语言系统无法与实在具有同样多的逻辑多样性,因而不具备与实在同样的逻辑形式的问题,这孕育着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转型。这也是我们上文中所述主流的思路,但实在论支持者中也有反对这种主流想法的,代表性的人物是辛迪卡,他提出了一种精致版本的实在论解释。辛迪卡认为,虽然语言的结构特性必须反映世界的结构特性是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基础(TLP 4.1222-4.128),但是这一思想经常与维特根斯坦的另一个思想相混淆,即“图像理论”;在辛迪卡看来,维特根斯坦严格区分镜示(mirroring)和图示(picturing)[11],他将前者用作表示命题或图像体现实在的逻辑形式及两者的内在关系的意义上,将后者限制于可能事态的图像的意义上。维特根斯坦严格区分两者是试图指出两者的独立性,图示可以独立于镜示而存在,例如我们可以根据名称的配置可能性组成一个可能的句子,而不关涉到任何实在。但是两者又是互相依赖的,没有图示就没有镜示,因为镜示所说的就是图像图示可能事态。同时,在任何可能世界之中,名称的组合必然有一组会为真,因而镜示假设了图示。

在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下,辛迪卡提出了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实在论的融贯解释,他认为安斯康姆错误地将带有颜色谓词的命题看成主谓形式的命题,而实际上,带有颜色谓词的命题“A是R颜色的”代表一种属性赋予。这一差别使得安斯康姆为代表的实在论将颜色看成某种对象,造成了对象不兼容性问题,而实际上这里存在的只有属性不兼容问题。辛迪卡将颜色不兼容视为属性不兼容,其优势在于属性不兼容性与TLP中对于对象诸形式颜色、时间和空间的逻辑空间的论述相吻合(TLP 2.0131)。辛迪卡认为颜色谓词与颜色空间之间有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我们每次使用颜色语词的时候,都可以看作向颜色空间作出一种指称。颜色空间与颜色语词之间处于内在关系之中,两者一一对应,颜色空间为实在层面提供了颜色的所有可能性,由于颜色属性与空间处于内在关系之中,因而一个点不可能有颜色空间中的两个颜色与之相对应,满足了镜示层面的要求;而在图示的层面,由于承认了图示对于镜示的独立性,所以,在图示层面可以不涉及实在的问题,属性的不相容性可以用符号的不相容性来取代,如,c(a)=R,c(a)=G,在这里,从符号层面我们就可以看出R和G是不相容的,因为一个函数不能有两个值,这是与一般逻辑规律相悖的。[11]

实验1随机招募在校大学生30名,男生9名,平均年龄为20.43岁。实验2中在校大学生32名,按照3个标准差标准,删除1名被试,男生7名,平均年龄为20.61岁。实验前所有被试情绪平稳,近期没有经历较大生活事件。

实在论的解释分为两个阵营,主流的实在论者认为TLP无法解决颜色不兼容问题,因为从语言和实在的关系出发,颜色不兼容性属于实在的内在特性(质的特性),而语言无法与实在具有同样多的逻辑可能性,因而需要改变述说实在的语言。而辛迪卡为代表的少数派则认为,尽管不兼容性是实在的内在特性,但是我们可以区分实在的可能性的层面(镜示)和符号的可能性的层面(图示),在镜示的层面处理语言与实在的内在关系问题,述说诸种可能性;而在符号的层面,语法是自治的(autonomous),虽然符号的层面依赖于实在的层面,但在二阶的意义上,语法不再需要对实在负责。

(二)反实在论论颜色不兼容问题

反实在论认为TLP的主要意图并不在于建立一个逻辑图像论的语言理论,而是通过澄清语言的逻辑,达到哲学治疗的目的。反实在论认为,没有可说的界限之外的东西,由于可说的不超过事实(事态)的范畴,哲学的命题并不是真正的命题,而是最终无意义的,它们类似于梯子,当我们解决了哲学问题后,梯子本身就会显示出其无意义来。反实在论代表人物,早期有石黑英子(Ishiguro)[12]20-50、麦克奎尼斯(McGuinness)[13]等人,在当代以戴蒙德(Diamond)[14]、拉格(Lugg)[15]、莫斯(Moss)[16]为代表。他们认为,TLP的理解次序和编排次序彼此相反,并非从本体论上升到命题和语言,而是从一开始,逻辑就内在于实在之中,对象并非神秘的东西,而是在语言中的实体,由语法特征所规定。石黑英子说:“我们用理解意义的方式解决指称的对象的同一性问题,比如,名称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的真值条件。”[12]34

维特根斯坦的TLP对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讨论出现在6.3751码段:

在反实在论的这种理论构想下,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试图通过澄清语法,解释不兼容性问题的尝试。其中典型代表有梅迪纳(Medina)和拉格(Lugg)的解释。梅迪纳认为,TLP 6.3751码段并非在谈颜色不兼容性问题,而是在讨论自然科学(力学)的逻辑问题,举出不兼容性这个例子也只是为了说明逻辑不可能性依赖于基本命题层面的矛盾式,而最终分析中将会证明不兼容性命题是矛盾式。维特根斯坦对于不兼容性问题的回答在码段2中。

从课程导入开始,课堂教学就已经交给了学生。在每一个环节中教师引导学生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他学生观察、思考、讨论、补充说明。让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与学生共同类比、分析、归纳、综合,得出正确结论。教师在整个课堂教学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并以多媒体及导图式板书,层层递进实现学习目标。

在TLP中,颜色首先是被作为对象的形式引入的。因为形式主要是指可能性,因此这里提到的颜色并非任何具体的颜色,而是“有色性”。

为证明推论,对闪速炉电收尘器出口烟尘进行了4次采样,每次采集5个样品,采样后滤筒先按烟尘分析方法计算出增重,再将滤筒进行样品处理后分析硫酸雾总量(见表1)。从结果可以看出,滤筒中均检出一定重量的硫酸雾,且硫酸雾的质量和三氧化硫浓度成正比。

因为根据基本假定,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因此,对象只有在事实(事态)中才能以“某种颜色”被描述,这就是为什么2.0232中说对象是没有颜色的,因为只有在配置中才能显示出某种颜色,这与2.0131的要求是一致的。

梅迪纳抓住这一点,认为在实在世界中,对象没有颜色,有色性只是对象的诸形式之一,即对象具有某种特定的颜色是表征系统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只有围绕着表征和命题才能得到解释。这里,梅迪纳引入了维特根斯坦对于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的区分:在TLP中,内在关系指的是一个对象不能脱离关系项得到表征,外在关系则正好相反,关系项只是对象的偶然性质。在这里,有色性与对象处于内在关系之中,而具体的颜色则与对象处于外在关系之中。有色性是表象系统的内在特性,所以,对于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解答离不开对表象系统的逻辑原则的阐明。因而,颜色不兼容性问题不需要实在论方面的考察,而只是对表象系统的规则的阐明。[17]

拉格(Lugg)的想法与梅迪纳的想法极为相似,都是将颜色不兼容性看成表征系统的逻辑必然性。他的想法是引入维特根斯坦对于数学命题的论述来回答,即数学物理学的逻辑规则可以排除掉不兼容的真值可能性。而维特根斯坦哲学转变的原因是逐渐认识到视觉空间的语法与TLP中的一般化原则有相冲突的地方,因而转而讨论前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后者在解决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时有什么不成功的地方。[15]

由以上对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解释中,我们看到,学界有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认为维特根斯坦在TLP中原则上不可能解决不兼容性问题,这种想法的支持者主要是大部分实在论解释者;而另一条道路是认为维特根斯坦在TLP体系内可以解决不兼容性问题,支持者有以辛迪卡为代表的实在论解释者和反实在论者。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可以通过调整实在与语言的关系,作出某种解释来使得实在论与不兼容性问题相融贯,而后者则认为不兼容性问题在于语言的逻辑形式,而对实在层面的说明持有消极的态度。

但是《略论逻辑形式》(Some Remarks on Logical Form,简称SRLF)的写作却给了我们新的困惑。1929年发表于在诺丁汉举行的亚里士多德学会和心灵协会年会的会刊上[18]的《略论逻辑形式》里,维特根斯坦开始了自己现象学时期对颜色不兼容问题的思考。

《略论逻辑形式》中,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基本命题形式中出现数是“语言表现的一个本质的因而必不可少的特征”。维特根斯坦特意提到这里和他“几年前发表的一个意见”是矛盾的。这个意见是:基本命题不能相互排斥(exclude one another)(而不是矛盾contradict)。他举了和TLP6.3751码段中类似的例子:假定一个命题断言在我们的视野中某个时间T某个地点P有一个颜色R,我们写成RPT,而BPT则指同一个时间地点的出现的颜色B,那么这两个命题就是互相排斥的。这里并非是程度的互斥,而是在于RPT与BPT都是完全的,但是“()PT”只给一个存在物留下了空位,就好像一把椅子上只能坐一个人。这里冲突的原因是我们用错误的图像来图示存在物,对于实在的考察告诉我们,真值表中两个合取表达式皆为真的组合是不存在的。

拉姆塞(Frank Ramsey)并不赞同维特根斯坦这种论述,在对TLP的评论中,他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分析没有显示出两个颜色谓词命题之间的不兼容性,因为,即使使得设想的颜色谓词到关于粒子的速度的事实的还原成立,一个和同一个粒子不能(整体地)在同一个时间处于两个地点仍然看起来非常像一个先天综合真理。[2]主流维特根斯坦研究者,如奥斯汀(James Austin)[3]、皮尔士(David Pears)[4]、哈克(Hacker)[5]、雷·蒙克(Ray Monk)[6]等都接受了拉姆塞对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认为维特根斯坦在TLP中并没有解决颜色不兼容问题。

按照实在论的理解,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放弃了基本命题互相独立的设想,开始了现象学时期和后期哲学的研究。而反实在论则大多认为,维特根斯坦哲学发生这一转向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例如他们认为,虽然最终可以将日常语言表达式分析为基本命题,但是如果所有的表达式都有一个隐藏着的部分(hidden body),而日常语言则并非如此,那么分析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维特根斯坦逐渐失去了对于TLP体系的信心,转向更为直观的现象学考察,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并非是他转向的原因。维特根斯坦的行文表述也加强了这种疑惑,他时而强调用清晰的符号系统取代不清晰的来描述现象,时而又表示用现象学语言能够更好地对日常语言进行逻辑分析。这加强了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执的可能性。

三、上述两种解释各自面临的困境

关于维特根斯坦的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争论,给我们留下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两种对立的路径。我们看到,双方的争执依然可以看作语言哲学中弗雷格主义与反弗雷格主义的争执的双重面相的显现。在1963年的《存在与被知道》(Being and Being Known)一文中,塞拉斯曾经讨论过语言哲学的这种两难困境。塞拉斯认为早期维特根斯坦持有一种“知识包含知道者与被知者之间的同形同构”(isomorphism)的观点,而塞拉斯认为这种观点意味着当“理智行为”的内容不同时,其内在特性不同,这种观点与另一种观点相反,即“理智行为”并不由于自身的不同而内容不同,而是由于与不同的关联项(relata)连接而内容不同。前一种观点塞拉斯认为主要代表人物是笛卡儿,这一派问题在于,无法解释心灵内容与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或事态的关系问题,陷入唯心主义或怀疑论。而第二种观点则与实在论相连,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关联项并非实际存在的对象,那么理智行为关联的是什么?因而这种想法无法解决虚构的或错误的对象的问题。[19]不管维特根斯坦是否如塞拉斯所说,是第一种思路的支持者,他的这种分类的确指出了我们在处理例如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时的处境。

第一种立场我们可以看成是一种弗雷格主义的经典想法,但是这一派想法就如同弗雷格本人也没有处理好“思想”这个非心非物的第三领域的问题一样,弗雷格主义处于一种强意义上的概念图式与所予的同一性理论预设之中,因而会遭遇到盖梯尔(Gettier)问题的反驳,以致麦克道威尔需要一种“最小经验论”(minimal empiricism)来缓解这一问题。但是就如同戴维森[20]所指出的那样,由于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引入的“理智行为”或概念能力的真,进而不能保证它不成为信念与对象之间的中介,从而成为某种判断者(justifier),进而导致唯心论或怀疑论。在颜色不兼容问题上,如果我们如梅迪纳和拉格那样将性质不兼容性看作表象系统或逻辑形式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就会混淆一个对象具有某种特定颜色究竟是客观对象的属性还是表象系统的规则问题,如果是后者,那么TLP时期的维特根斯坦就成为了一个语言唯心主义者,这显然和LTP“语言批判”的反形而上学立场相悖。

第二种立场我们可以看成是一种反弗雷格主义的想法,有代表性的就是克里普克-普特南体系,语词的意义需要求诸指称,这样可以避免盖梯尔问题,但反弗雷格主义没有区分两种“意向性”(Intentionnality),即指向概念对象的意向性和指向物质对象的意向性,因而被意向主义所攻击。问题在于,如果如同传统理解那样,将颜色不兼容性看作实在中对象的内在特性,那么,这种朴素实在论的理论后果就是无法解决如上所述的非存在对象问题。对于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如果将不兼容性看作对象的特性,那么,以原子事实和原子命题互相独立而建立起来的一般性的图像论无法容纳这种质的表达式的特异性,诸种属性(速度、声音、颜色)的空间概念性无法解释,因而在实在论解释摧毁了TLP的一般性本体论假设时,也否定了这种素朴实在论自身。

我们看到,无论是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不但没有融贯地解决颜色不兼容性问题,而且都与维特根斯坦TLP中的想法相去甚远。因而,我们必须摆脱两种解释所提供的框架的束缚,重新思考TLP中的逻辑不兼容性问题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转型。

四、结语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哲学目标是:“哲学的目标是思想的逻辑澄清。哲学不是任何理论,而是一种活动。一部哲学著作本质上说来是由说明构成的。哲学的结果不是‘哲学命题’,而是命题的澄清。”(TLP 4.112)[1]40-41以上码段经常被反实在论者作治疗性哲学的解读,认为维特根斯坦在TLP中如同在后期著作中那样,并非以正面的哲学结论,而是以哲学治疗活动作为目的。但是,同样在这个码段中,维特根斯坦也说:“哲学应该使思想变得清楚,应该清晰地划出思想的界限,否则,它们可以说是混浊的、模糊的。”[1]41他认为哲学使得思想变得更清楚,并不是在思想变得更清楚之后扔掉思想。而6.54码段中又说道:“理解我的人,当他借助于这些命题—踩着它们—爬过它们之后,最终认识到它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可以说,在登上梯子之后,他必须将梯子弃置一边)。”[1]120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不借助于梯子,而是要达到这种“正确地看待世界”的状态。因此,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观点都是偏颇的。

录音时最好能在专业的录播室录制。如果没有录播室,那就要选择一间相对密闭的空间,使用耳机和专用软件完成录音。在录制过程中,如果发现哪几个字读错了,就马上停下来,过2 s之后再重新从某一句话开始录音,在编辑时就能方便地识别错误、剪掉错误之处。

10q23微缺失综合征是较少见的染色体缺失综合征之一,临床表型涉及多个系统,具有较大的个体差异,由于10q23包含较多基因,基因型-表型间的联系尚未完全明确。

辛迪卡区分图示和镜示两个层面观点与梅迪纳的属性不兼容观点,事实上都陷入了上述语言哲学中的困境中,而维特根斯坦在TLP中的工作所要避免的就是陷入到这种哲学争执,但TLP所包含的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及其争论又正说明它陷入到类似的困境中。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因为自从我16年前再次开始从事哲学研究以来,我就不得不认识到我在那第一本著作中所写下的东西中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错误。我的想法从兰姆西(在其生命的最后两年我与他在无数次谈话中讨论了它们)那里得到的批评帮助我认识到这些错误—至于这种帮助的程度,我自己也几乎不能判定。”[21]

1929年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重新开始哲学研究。在由《略论逻辑形式》开启短暂的现象学时期之后,他转向了被称之为后期思想的新阶段。他不再坚持TLP系统中的命题意义的逻辑图像论假定,而是以意义在于使用的思路来进行哲学思考。颜色不兼容命题不能仅仅从表面形式上来断定其逻辑形式,而是要从使用即其深层形式中寻求它在生活形式中的实际用法,进而说明颜色不兼容性命题是伪装成经验命题形式的逻辑命题,它的逻辑命题本质不能够从其表面形式上推断出,而是通过它在具体的语言游戏及其关联中的使用而显示出来,从而避免了由于TLP系统的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区分由形式设定而建立的谬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乃至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种语言哲学观点都是犯下了由语言的表面形式构造理论来取代其用法的错误。正是因为颜色不兼容性命题及其表达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逻辑命题的作用,我们才视之为逻辑命题,例如“A是红色的且A是黄色的”在我们的语言游戏中缺少一个用法,而“A是红色的且不是黄色的”则作为逻辑命题规范着我们的生活形式。而这一点是传统语言哲学考察所不能包含的。

综上所述,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对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处理造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执的问题,其代表性的就是辛迪卡区分图示和镜示两个层面的观点与梅迪纳的属性不兼容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陷入了传统语言哲学的理论窠臼;而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则指出了经验命题与逻辑命题是在语言使用中得到区分的,这是解答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途径。

“相机诱导”强调一个“机”字,“机”在这里是一个时间概念,是一种机会的存在方式,教师要善于捕捉诱导的时机,该诱导时及时诱导,不可坐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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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 Incompatibility Problem in Wittgenstein’s Early Thoughts:Origin,Dispute and Solutions

Yao Dongxu
(Institute for European&American Cultural Philosophy,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Abstract:The color incompatibility problem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Wittgenstein's early philosophy.Most scholars accepted Ramsey's criticism that Wittgenstein hadn't solved the problem 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There are two approache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mark 6.3751 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realism and anti-realism.Hinttika and Medina hold the opposite representative points of view.Hinttika claims that although incompatibility is an internal character of reality,we can make the distinction of the possibility of reality(mirroring)and the possibility of symbol(picturing)and expres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nguage and reality at the mirroring level.At the symbol level,grammar is autonomous.Though the symbol level relies on the reality level,grammar does not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reality in the sense of second order level.Medina argues that objects have no color in reality and being with color is one of the forms of objects.An object is with a certain color is a character of a representative system.That is to say,we should turn to representation and proposition for interpretation of color incompatibility.Being with color is the internal character of representative system.Therefore,the correct interpretation of color incompatibility relies on the logical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systems.Both of the two approaches have not made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blem.Instead,they fall into the theoretical trap Sellars once pointed out.Realism,antirealism,and the two viewpoints of language philosophy pointed out by Sellars all commit the fallacy of constructing theories on the surface form of language and substituting the use of language for the theories.Later Wittgenstein changed his early thought and stated that color incompatibility proposition is a logical problem disguised as an empirical proposition,of which the logical proposition essence cannot be deduced from the surface form,but instead it is manifested in specific language games and their relations.Therefore,Wittgenstein avoided the fallacy of surface form based on distinction of empirical and logical propositions of the old system and pointed out the correct solutions to color incompatibility problem.

Key words:Wittgenstein;color compatibility problem;realism;anti-realism;empirical proposition;logical proposition

DOI:10.16397/j.cnki.1671-1165.201902011

* 收稿日期:2019-02-08

基金项目:2018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一般项目“生态哲学视角下的维特根斯坦知觉哲学研究”(TJZX18—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理论”(14YJC720022);天津外国语大学2017年度科研规划项目“维特根斯坦的知觉哲学研究”(17YB10)

作者简介:姚东旭,天津外国语大学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分析哲学。

(责任编辑 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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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东旭: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中的颜色不兼容性问题:起源、争论与出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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