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变动,独立性,理论,原则,民法典,民初。
物权行为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胡林岐[1](2019)在《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的框架下,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目前在我国,关于物权转让的通说,以债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发生的法律原因,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这种观点显现出一些值得质疑的地方,本文将通过引入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并对我国现行法中承认物权行为的条文进行评述,进而探讨我国目前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因之通说的合理性。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分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介绍物权行为理论;3.探讨我国条文中承认的物权行为;4.总结与展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刘海波[2](2018)在《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黄悦欣[3](2018)在《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之争集中体现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也并没有妥善解决所有争议。因此,合理解释《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确认及我国民法的法律行为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是否选择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应结合传统民法的先有与先见,尊重最低的价值共识,寻求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和普遍认可的价值平台。(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李洪健,江海[4](2017)在《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兼具私法自治与形式赋权色彩,该理论既有规范体系上的逻辑必然,亦有理论素材与固有法制的继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不仅是债权、物权二分体系的逻辑必然,也是贯通私法自治、解读现实交易与增强交易弹性的内在需求。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因其内部抽象原则的嵌入而与私法自治有欠融通,其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之实益,唯其自身之制度裂痕难以由不当得利制度弥补,且其大部分功能可由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平衡其善弊两端,我国民法典应取其独立性而舍其无因性。(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7年02期)
袁震[5](2017)在《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体系构建功能——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是旨在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在当代德国为大多数法学家所接受的物权行为理论包括区分原则(Trennungsgrundsatz)、形式主义原则与抽象性原则(或者无因性原则)3项原则。物权行为被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①也被德国法学家冯图勒称为"法学上的特殊艺术品"。~②萨维尼创造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展现其将法律整合为"一个没有漏洞的整体"的特殊法律思维能力,~③实现民法的体系化。同时,《德国民法典》被称为"以其内容充满逻辑性和概念化以及调整技术的精确性而具有样板的作用"。~④那么物权行为理论与德国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以及《德国民法典》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在德国潘德克顿民法理论及《德(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朴常赫[6](2017)在《罗马法中占有、所有权变动与正当原因的关系——以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律与伦理》期刊2017年00期)
杨锡武[7](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乃是大陆法历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论,其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原因行为包括设定原因、负担原因、转移原因、抛弃原因,债权行为为负担原因的一种。物权行为应与债权等行为相分离,它是无因的,具有抽象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4期)
刘美辰,王域广[8](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做比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我们所理解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由这两个行为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成为了民法领域的核心,其中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结构可拆作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两部分。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所有权如何依法律行为变动也不一样,进而影响交易的效力。具体又可以包括对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两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功能的同时,正视学界存在的否定意见,意识到机械的奉行该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故在相对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从而使得无因性理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兼顾交易公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白木仁[9](2015)在《试评物权行为理论的地位——以立法司法实践与民法理论建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物权变动中直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形式主义立法的产物,是从物债两份体系的逻辑结构所衍生出来的。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和方便交易,它能够使法律适用更加简便易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3期)
左曙玮[10](2015)在《物权行为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典一项重要的理论制度,有崇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首先从介绍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入手,基于其无因性和独立性进行简要探析,最后在中国的本土适用与否得出笔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38期)
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胡林岐.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刘海波.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黄悦欣.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以合同效力为视角[J].黑河学刊.2018
[4].李洪健,江海.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J].私法.2017
[5].袁震.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体系构建功能——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7
[6].朴常赫.罗马法中占有、所有权变动与正当原因的关系——以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J].法律与伦理.2017
[7].杨锡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J].法制博览.2016
[8].刘美辰,王域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J].法制与社会.2016
[9].白木仁.试评物权行为理论的地位——以立法司法实践与民法理论建构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
[10].左曙玮.物权行为理论探析[J].商.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