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辩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律师,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辩护权,公设,上诉人,制度。
律师辩护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黄海燕[1](2019)在《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之构建——以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但仍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过低的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此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拟从法律援助制度构建角度入手,借鉴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依托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格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李晓杰[2](2018)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董伟、念斌案等一系列刑事错判案件的曝光,人们对于刑事错判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刑事判决是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文书,一旦错判并执行便无法复原或者逆转。放眼全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的国家、地区的数量很多,而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很少。由此可见,废除或者限制、减少死刑是当今的趋势。不过,现阶段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唯有在程序上确保死刑公正、公平的适用。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我国已经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废除死刑的观点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认同。但是真正让死刑在中国废除,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控制死刑的适用,我们国家对于死刑案件,除了正常的一、二审程序以外,还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死刑谨慎适用的态度。并且为了更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需要保障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有辩护律师进行相关的辩护。2012年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肯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其辩护职能的权利,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进步。然而,立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再加之一些观念和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活动遭遇到了种种困难。笔者从刑事错判角度阐述强化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着重说明在刑事错判案件中一些需要辩护律师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死刑复核程序与律师辩护作为全文的切入点。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分析以及律师辩护的相关界定问题。第二部分,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域外考察。主要考察国际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中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有关律师辩护制度和英国的律师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任务与地位和指定辩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日本的国家辩护人等相关制度。第叁部分,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配置不完整、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没有被认可、法律援助缺失以及缺乏权利救济机制四个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本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和创新点,尝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有效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救济机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要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全面行使。(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6)
贺平[3](2018)在《律师辩护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是顺应当下司法改革的大潮流,其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当下的热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完善此项制度,可见国家层面对这一制度的重视。那么作为律师应当如何充分的参与到此项制度中去?如何将其运用于业务实践中呢?本文以律师参与作为基调,另辟蹊径,剖析律师这一职业体对于该制度运行所起到的作用与影响,并由此分析与阐述律师深入参与这一制度的路径与策略。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本部分指出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律协层面对律师参与该项制度的理论支持,目前该项制度已在18个地方展开试点工作,本部分重点选取叁个地方的试点方案,对律师参与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第二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律师参与状况的实证调研。本部分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在实践层面,律师对此项制度的反馈情况表明在实际操作层面,实践与理论脱节,存在误解与分歧等。通过调研总结对此项制度之有效建议。第叁部分: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典型案例分析。本部分选取3个经典案例,分别就该制度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是否可进行事实辩论;是否可与其他从宽情节一同适用;如何审查当事人认罪自愿性。第四部分: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策略与制度完善。本部分就律师参与此项制度,从路径、策略、制度完善叁个方面深刻分析律师如何深入参与至该项制度中,对如何通过律师有效的参与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价值展现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24)
李晓群[4](2018)在《刑事法援 彰显司法人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援出手维护合法权益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悬挂着一面写有“法律先锋,为民服务”的锦旗。蒙冤入狱16年后被宣告无罪的杨德武专程来到合肥,将这面锦旗送给努力寻求事实真相,使其重获自由的丁明、孙宏旗两名律师。该案的成功纠错,凝聚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辛勤付(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8-04-04)
常挺[5](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8月,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这项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以及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并未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落实到位,而落实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来进行详细论述。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对抗模式诉讼制度、接近正义思想理念和人权保障理论。其价值考量主要有维护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司法运行效率以及强化刑事司法特殊预防。同时,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渐进式法治的局限和社会治理观念滞后的制约。并在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二是在明确值班律师身份的前提下,构建有效法律帮助机制和建立值班律师制辩护质量保障机制;叁是进一步落实律师辩护运行中的各项权利。从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肖璐[6](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律师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能够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不足,增强被追诉者辩护能力;有助于对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程序正义;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实体正义。面对司法新形势,律师需要积极转变辩护理念,树立有效辩护、有限独立辩护、协商性辩护、多元辩护等理念,围绕被追诉者、控方和审判者开展工作,并将辩护重心前移到审前阶段。(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刘建农[7](2017)在《论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深入,辩护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辩护权的概念,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的种类、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其辩护权的行使问题却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律师辩护权保障问题仍然突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不仅直接影响着辩护权的行使效果,而且对于制约司法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试图在阐释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考察,为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然后,分析司法实务中我国律师辩护权运行中的障碍,揭示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最后从立法上提出完善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建议。全文共有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释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厘清辩护与辩护权的概念,在认识清楚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价值,指出有效辩护制度在权力制衡、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国外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探究。主要介绍了英美德法四国关于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立法经验,指出了各国制度的特色,并综合分析比较了各国的制度,评析论证制度中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规则。第叁部分:揭示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律师会见权保障不充分、调查取证权形式化、法庭质证难落实、辩护律师在场权缺失、律师辩护权救济机制不健全这五个方面揭示出我国现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制度的建议:加强辩护律师会见保障力度;赋辩护律师实质化的调查取证权;保障辩护律师庭审质证权;赋予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赋予辩护律师豁免权;构建侵犯辩护权的制裁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刘文化[8](2017)在《从“司法文明指数”看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指数是衡量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是借助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来进行测算和量化的一系列数值。随着法学研究的客观化、精细化与专业化,与"法治"相关的各种概念、现象、特征都纳入了测量和指数的评价体系之中。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的一部分,追求司法的理念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是我们一直努力的事业,也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法治梦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既是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平等对抗"理论的基本要求,也(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7年03期)
赵恒[9](2016)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中国辩护制度的实质性发展提供契机。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选择的自愿性,律师介入成为国际通例。以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为切入点,中国可逐步践行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律师充分阅卷与核实证据等举措以增强辩护实效性。现阶段试点期间,值班律师与辩护(援助)律师的角色出现分野之态,阻碍律师发挥其应尽作用,未来改革应将叁类律师角色"归一"。律师参与实质化庭审可通过与控方协商影响量刑建议内容、发表专业意见推动程序转换、提出"不得加重处罚"辩护主张等路径来实现。中国宜从丰富援助内涵与考评机制、健全律师履职保障制度和提供配套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建构科学的法律援助制度。(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6期)
顾振华[10](2016)在《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律师不提供辩护意见,公诉人对辩护意见采纳少、反馈少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取消无罪判决率考核指标、建立起诉书说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9期)
律师辩护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董伟、念斌案等一系列刑事错判案件的曝光,人们对于刑事错判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刑事判决是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文书,一旦错判并执行便无法复原或者逆转。放眼全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的国家、地区的数量很多,而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很少。由此可见,废除或者限制、减少死刑是当今的趋势。不过,现阶段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唯有在程序上确保死刑公正、公平的适用。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我国已经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废除死刑的观点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认同。但是真正让死刑在中国废除,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控制死刑的适用,我们国家对于死刑案件,除了正常的一、二审程序以外,还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死刑谨慎适用的态度。并且为了更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需要保障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有辩护律师进行相关的辩护。2012年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肯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其辩护职能的权利,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进步。然而,立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再加之一些观念和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活动遭遇到了种种困难。笔者从刑事错判角度阐述强化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着重说明在刑事错判案件中一些需要辩护律师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死刑复核程序与律师辩护作为全文的切入点。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分析以及律师辩护的相关界定问题。第二部分,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域外考察。主要考察国际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中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有关律师辩护制度和英国的律师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任务与地位和指定辩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日本的国家辩护人等相关制度。第叁部分,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配置不完整、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没有被认可、法律援助缺失以及缺乏权利救济机制四个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本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和创新点,尝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有效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救济机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要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全面行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辩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黄海燕.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之构建——以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背景[J].法制博览.2019
[2].李晓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D].上海师范大学.2018
[3].贺平.律师辩护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8
[4].李晓群.刑事法援彰显司法人权保障[N].安徽日报.2018
[5].常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被追诉人律师辩护保障问题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6].肖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律师辩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刘建农.论我国律师辩护权保障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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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顾振华.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