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按揭论文_常丽,郭杰群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按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按揭,按揭贷款,财产,建设银行,让与,房产。

不动产按揭论文文献综述

常丽,郭杰群[1](2018)在《特殊服务商在商业不动产按揭证券化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美国商业不动产按揭证券化的相关案例来展示特殊服务商在其中不可缺少的作用,并为了我国商业不动产按揭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以及对投资人的保护,呼吁特殊服务商相关实践在中国的落地。(本文来源于《金融市场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史志磊[2](2015)在《英国法中按揭制度结构模式的演进——以不动产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在英国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中世纪法学家围绕如何保护按揭权人的利益展开制度建构,最终形成了权利转移型担保的经典模式。近现代以来伴随着衡平法的兴起和高利贷禁令的解除,按揭除去了对按揭人的严酷色彩和规避高利贷禁令的功能,只保留债务担保的功用,按揭权因而具有了价值权的属性,其实现程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革,设立方式特别是衡平法按揭的设立趋于经济和灵活。2002年英国《土地登记法》颁布之后,按揭与大陆法系中的抵押趋同。(本文来源于《北大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李晓宇[3](2011)在《按揭贷款不动产中夫妻财产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有关夫妻财产认定的规定越发明确和具体,但目前按揭贷款购房的权利归属尚无明确规定,而在公证活动中此类财产公证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因此明确此类财产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对其进行前瞻性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7期)

林炜[4](2010)在《《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新规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影响及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但是随着该法的不断实施,也给商业银行在如何有效运用《物权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经营损失等方面提出新的挑战和思考。现针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实务中不动产登记及权属方面的问题进行浅析,以达到趋利避害、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0年12期)

毛和文[5](2007)在《论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按揭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时代的fiducia(本意是信托或信赖),它要求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由贷款人持有,如果借款人履行了贷款合同中的义务,fiducia就会要求贷款人将所有权返还给原始的所有人(借款人)。后来为方便应用,人们创立了pignus这种工具,它不要求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将财产进行“典当”,即借款人保留所有权。稍后,人们创立了意思是抵押物的hypotheca。这一工具类似于pignus,不同的是贷款人仅在借款人实际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不动产的控制权。当罗马帝国开始衰落时,德国文化开始风靡欧洲。德国法律承认gage(质)这一概念,指的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交付的存放物。在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法国人将德国式的gage体系引进到英格兰。对涉及没有被实际转移的抵押不动产贷款,被称为“死的”gage。由于法语中表示死的词为mort,这自然被称为mort gage或mortgage。在英国,近代按揭主要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1926年之前,法定永久产权(fee simple)的按揭是通过按揭人将法定永久产权让与给按揭权人的方式创设;租地权的按揭是按揭人将租地权让与给按揭权人或按揭人将一定期限(至少比他自己的租地权少一天)的再租权授予给按揭权人的方式设立。1925年之后,永久产权和租地权的法定按揭可以分别通过《1925年财产法》规定的两种方式创设,不再让与法定永久产权和租地权。而依《2002年土地登记法》,如果土地产权没有被登记,《1925年财产法》对于法定永久产权和租地权分别规定的两种方式均可采用。如果土地产权经过登记,只能分别采用法定“押记(charge)”的方式设定法定按揭。衡平法按揭可以通过合同、法定产权的不完备让与、衡平法利益的按揭或衡平法押记等方式设立。以“部分履行”设立衡平法按揭的方式在英国已被废除,而由于《2002年土地登记法》生效后已登记的土地不再发土地证,所以在英国以“契据押存”的方式设立衡平法按揭也已不可能。美国法上的物的担保制度与英国法基本相似,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UCC前承认广泛的担保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融资的需要。美国于1952年颁布《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未按传统的担保法立法所采取的依据担保形式之差异而分别制定法律的做法,而是将以前的留置、质押、动产让与担保、应收帐债等担保形式进行抽象而将其囊括于担保权益(secured interests)之中,作为一个整体给予规范。随着该法典为绝大多数州所采用,动产担保制度在全美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购买者或借款人获得贷款人帮助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而贷款人获得财产上的留置权。所以,一些州称此种权利为财产所有权(title),而另一些州则认为实质上只是一种留置权益(lien)。现在,几乎所有的州依按揭的大多数目的均认为按揭是一种留置。尽管关于担保权人的权益性质存在“所有权转移说”(title theory)和“留置权说”(lien theory)的区别,然而,在美国,总的趋势是废除“所有权转移说”,而采“留置权说”,而留置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担保权益。美国正在努力实现全国的法律统一,美国法学会已制定《第叁次财产法(按揭)重述》,关于按揭的规定与英国相比较,有不少的变化。在我国香港地区,1984年11月1日《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通过之前,法定按揭通过将土地让与(assignment)或再租(sub-demise)给按揭权人的方式设立,附属约定,当贷款依约定的条件得到偿还以后,按揭权人须将土地回让(re-assign)或交还(surrender)给按揭人。在香港地区,最普通的按揭方式是让与。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44条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产业作押,须以契据形式设立法定押记。按揭财产的法定产权(eatate)不再转让给按揭权人,而由按揭人保留。所以,1984年11月1日之前按揭权人享有法定产权。按揭人享有衡平法回赎权。而1984年11月1日之后,按揭人享有法定产权和衡平法回赎权,按揭权人仅享有法定押记权益。按揭形式的变化使按揭的实质更接近现实。通过对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和大陆地区按揭制度的研究,可以清楚地发现,按揭制度在形式和实际操作上已逐步由复杂繁琐向简单规范的方向发展,内容上已完成由“产权的让与”向“押记charge”转变,而从押记的功能上看,以按揭形式设立的“(法定)押记”非常类似于我国大陆的抵押制度。鉴于我国担保财产的种类参考了英美法的按揭实践,而英美国家和地区的担保方式、担保权的实现途径方面也在向大陆法系的抵押制度靠拢,笔者认为,尽管“按揭(mortgage)”或“押记(charge)”和大陆法系的“抵押”仍存在诸多的不同和差别,但我们可以剥离其对我国不适用或不切合我国实际的枝叶,留下其主杆和核心部分,将其吸收到我国的“抵押”制度中来。(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05-01)

王艳鹍[6](2007)在《商品房按揭制度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自香港传入的,其性质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文章认为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实质与不动产让与担保具有一致性,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对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07年04期)

李琳[7](2007)在《“加按揭”激活市民不动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这几天,市区怡景花苑住户感到纳闷:以前贷款是求银行,而今银行却主动找上门来。这不,前段时间工行房贷加按揭对他们房产评估价最高可达6500元,平方米,没几天,建行又把他们房产评估价提高到了6800(本文来源于《丽水日报》期刊2007-02-18)

高芳,黄峰[8](2006)在《住房“倒按揭”让不动产动起来》一文中研究指出$T不久前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模式,激起了热烈讨论。业界还传出,建设部已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研究“倒按揭”课题,并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城市做调研和模型测试。究竟何为“倒按揭”?“倒按揭”现在的实施情况(本文来源于《湖南经济报》期刊2006-04-20)

不动产按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按揭在英国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中世纪法学家围绕如何保护按揭权人的利益展开制度建构,最终形成了权利转移型担保的经典模式。近现代以来伴随着衡平法的兴起和高利贷禁令的解除,按揭除去了对按揭人的严酷色彩和规避高利贷禁令的功能,只保留债务担保的功用,按揭权因而具有了价值权的属性,其实现程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革,设立方式特别是衡平法按揭的设立趋于经济和灵活。2002年英国《土地登记法》颁布之后,按揭与大陆法系中的抵押趋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按揭论文参考文献

[1].常丽,郭杰群.特殊服务商在商业不动产按揭证券化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研究.2018

[2].史志磊.英国法中按揭制度结构模式的演进——以不动产为分析对象[J].北大法律评论.2015

[3].李晓宇.按揭贷款不动产中夫妻财产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2011

[4].林炜.《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新规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影响及应对[J].金融经济.2010

[5].毛和文.论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按揭法律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6].王艳鹍.商品房按揭制度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J].北方经贸.2007

[7].李琳.“加按揭”激活市民不动产[N].丽水日报.2007

[8].高芳,黄峰.住房“倒按揭”让不动产动起来[N].湖南经济报.200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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