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免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然人,制度,建议,债务人,债务,企业家,个人信用。
破产免责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沈艺璇[1](2018)在《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的核心制度,体现着现代破产法律的价值理念。本文在归纳总结其他国家的制度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沈艺璇[2](2018)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破产程序中保护诚实债务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于1705年诞生于英国,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在世界众多国家得以确立。我国也一度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后讨论修改破产法之际,也将该项制度列入草案之中,但是遗憾的是,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学界的建议,未能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下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进入到市场活动中去,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处理自然人债权债务的纠纷,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破产免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响。本文在总结归纳前人的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参考其他国家的具体立法,试图对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章概述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理念,主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免责的概念、历史渊源以及这项制度涉及到的价值理念,从整体上对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宏观的描述。本文第二章阐述了我国2004年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的条款以及当时这些条款被删除的原因,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中的免责规定与破产免责的不同。我国现实中存在着类似于破产免责的操作,但是这些操作还不能真正解决自然人资不抵债时的问题。本文第叁章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德国的立法实例,通过比较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立法,试图从中找到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本文第四章在参考外国的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草案中有关破产免责的规定,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何秀华[3](2015)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能够得出破产法产生的根源是自然人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至今仍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内并设置了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是世界各国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利益的一项制度。新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时,立法者认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不当其时,将自然人破产和破产免责制度都排除在外。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虽然具有多处创新性的修订,但不包含自然人破产制度与破产免责制度的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迅速,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自然人陷入了债务危机,自然人消费信贷发展迅速、问题凸显,意外事故对不幸的自然人生存造成严重打击等等,我国需要更符合国情的制度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故,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及破产免责制度已势在必行。完善和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之一,而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本文在我国还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及司法实践,参考国外立法,以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探析为题进行研究,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国家破产免责制度,探讨破产免责制度的异同并加以借鉴。论述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性、可行性,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需完善的相关配套机制,尝试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具体制度的设置提出个人的想法。(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12-01)
左慧,许玥,宋娜拉[4](2014)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诚实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更加人性化解决不能偿还的债务。但是如何使此类债务人重生,这就不得不涉及到破产免责的相关问题。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科学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对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国外的自然人破产免责中相关制度立法进行分析、总结,结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提出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企业技术开发》期刊2014年17期)
王超[5](2014)在《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3期)
翁强[6](2014)在《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学界关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中的侵权之债不能当然免责,应采取许可免责;其次,应对侵权之债进行分类,规定哪些可以免责,哪些不可以免责;最后,对于可以免责的侵权之债,应规定为自然之债,仅仅失去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必然消灭。(本文来源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栾维栋,韩坤[7](2013)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社会阶层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公平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探究国外破产法的立法实践,对于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17期)
孙成[8](2013)在《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当中,破产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它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了结现有债权债务,重新投入创业和生活的重要作用。我国在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但是该法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并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个人破产完全没有规定。与个人破产免责有关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4年发布的破产法草案中,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这部分内容却被删除了,主要的原因是专家、学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实际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建立的条件已日臻完善,同时对该制度的现实需求也与日俱增。因此,笔者选取这一主题,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探讨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起源以及西方国家现行的立法例,从整体上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做了宏观的了解,以作为后文论文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首先对破产能力进行论述,并论证个人具有破产能力;然后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社会中隐藏的危机两个方面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发展成果、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另外还论述了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关系。第叁章首先论述了我国应当选择的破产免责原则及其原因,然后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从破产免责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免责的撤销等方面对我国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论述,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个人信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2004年草案颁布时的个人信用状况与如今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条件已经较为成熟。此外,还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借鉴,以期最大程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时间有限以及资料收集上的困难,本文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其一,相关的资料获取较为困难,尤其是关于外国立法的考察,缺少原文资料,大多参考国内学者的介绍;其二,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知识储备,对该制度的论述以及提出的建议存在一定的瑕疵。(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3)
李曙光,刘贤明[9](2013)在《从温州借贷危机中企业家困境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本文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企业家遭遇的困境切入,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性,介绍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价值和功能,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个人信用体系、立法和司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配套措施,构建适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2期)
许德风[10](2011)在《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1年04期)
破产免责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破产程序中保护诚实债务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于1705年诞生于英国,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在世界众多国家得以确立。我国也一度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后讨论修改破产法之际,也将该项制度列入草案之中,但是遗憾的是,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学界的建议,未能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下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进入到市场活动中去,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处理自然人债权债务的纠纷,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破产免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响。本文在总结归纳前人的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参考其他国家的具体立法,试图对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章概述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理念,主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免责的概念、历史渊源以及这项制度涉及到的价值理念,从整体上对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宏观的描述。本文第二章阐述了我国2004年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的条款以及当时这些条款被删除的原因,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中的免责规定与破产免责的不同。我国现实中存在着类似于破产免责的操作,但是这些操作还不能真正解决自然人资不抵债时的问题。本文第叁章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德国的立法实例,通过比较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立法,试图从中找到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本文第四章在参考外国的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草案中有关破产免责的规定,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免责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沈艺璇.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
[2].沈艺璇.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8
[3].何秀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探析[D].云南大学.2015
[4].左慧,许玥,宋娜拉.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4
[5].王超.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
[6].翁强.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构建[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7].栾维栋,韩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探析[J].才智.2013
[8].孙成.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李曙光,刘贤明.从温州借贷危机中企业家困境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10].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中外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