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鉴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鉴定,刑事诉讼,意见,制度,开示,司法鉴定,检察机关。
刑事鉴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钱豪奕[1](2018)在《我国检察机关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意见本身具有独特性,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具备证据法学上要求的基本特征,还包含了理论、科技、技术等多门类的专门知识,其专业的冗杂性和审查人员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单一从科学和法学的技术角度都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而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其在履行该职责过程中,自然包含了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本文在刑诉法视角下,结合诉讼法学和司法鉴定学的相关知识,联系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工作实际,研究探讨我国检察环节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制度。首先阐述了刑事鉴定意见的概念、本质属性及特点及审查的必要性;其次,对检察环节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进行分析;最后,在上述理论研究及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检察环节鉴定意见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旨在构建出适合我国检察机关使用的鉴定规则及制度,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5-31)
李丰东[2](2017)在《刑事鉴定意见认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证据的搜集、提取、制作、质证等环节,全部是围绕庭审上法官对该份证据是否采信并据此作为定案证据而展开的。刑事证据审查、应用的核心问题就是刑事证据的认证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号召下,更是对证据的认证提出新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刑》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是指通过专家学者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一刑事证据问题作出科学判断,弥补部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从科学的角度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特殊地位,刑事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均需要鉴定意见加以判断,甚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是交由鉴定意见决定。例如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价格鉴定,危险驾驶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鉴定等等,当鉴定意见作出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意见以后,往往意味着该刑事案件的撤销;而当鉴定作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极其严重行为后果的意见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刑事责任。因此,鉴定意见虽然是刑事证据,却又往往会左右刑事案件的走向。然而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实体法律,轻视程序法律的观念,立法者和法学界更加注意宏观性的理论热点,对具体实务应用的研究关注较少,造成鉴定意见法庭认证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缺乏可靠性审查,鉴定意见认证的程序、规则不清,鉴定意见认证的采信标准模糊,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说理性不强等等。专家意见不能有效解决认证问题,造成错误的刑事证据,在刑事判决中影响公正性和公信力,为打击犯罪活动带来了隐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本文从实务工作角度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分别对我国刑事鉴定意见的认证不足进行梳理,并分析具体原因,结合域外鉴定意见认证理论的考察,对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提供有益探索。第一章是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通过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界定鉴定意见认证的含义,继而阐明鉴定意见认证的必要性问题。第二章是域外鉴定意见认证规则的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理论和诉讼模式考察,比较分析我国刑事鉴定认证方面的缺陷。第叁章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具体案例,指出目前我国刑事鉴定鉴定认证客观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是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的建议。通过规制鉴定意见认证内容,完善鉴定意见认证程序以及明确法官认证主体地位等方面,对我国鉴定意见认证提出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解鹏达[3](2017)在《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鉴定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不仅可以知晓鉴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概况,更可以为当下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制度性的设计,实践中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刑事鉴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鉴定人的培养也转向大学或者研究所的教育,鉴定机构的设置呈现了为满足实践需要而设置的分散型特点,鉴定证据制度随着审判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但是对于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学界多从当时的刑事科学技术入手,由此来分析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检验制度转型的困难,并未将鉴定制度的发展扩展到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概括出鉴定程序和鉴定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特点。因此本文力图通过相关文献的研究,从鉴定管理制度、鉴定程序制度和鉴定证据制度叁个方面,来对民国刑事鉴定制度进行宏观概括,然后再描述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当前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并对当前民国时期相关主题的研究文献做了简单的归纳,并指出了本文与其研究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对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制度的概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制度进行了概括:第一是鉴定机构的分布设置,将鉴定机构分为专职鉴定机构和兼职鉴定机构进行了划分论述;第二是鉴定机构的管理,在鉴定机构分类的基础上,对何种鉴定机构归谁管理进行了详述;第叁是鉴定人才的培养,指出鉴定人才主要由大学等科研教育部门进行培养;第四是鉴定人的招录和管理。第叁部分对鉴定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描述,勾画出刑事鉴定从启动到实施的一系列过程,具体从鉴定的启动程序主要由公权力机关启动、鉴定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对鉴定人权利进行保障、鉴定之后的纠错程序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对刑事鉴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概括描述,分别从民国时期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鉴定意见的法官采信两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民国时期刑事鉴定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勾勒,同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对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和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一脉相承。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台湾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与民国刑事诉讼法大同小异,因此从民国鉴定制度出发,并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的改革内容,可以为当下我国大陆地区刑事鉴定改革提供一些启示。第六部分针对以上的研究,系统提出了民国刑事鉴定制度对我国当下的正面和反面启示,从赋予当事人鉴定参与权和保障鉴定人鉴定相关权利以及鉴定分权基础上的适当集权叁个方面进行了启示论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张燕[4](2015)在《刑事鉴定启动制度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分工精细而又复杂,在各个专业领域刑事案件,由于各类案件专业性强、常人难于理解,基于此种现状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很大困难无疑增加了司法审判的负担。刑事司法鉴作为证据种类的一方面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愈来愈大,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的权分配设置不均衡,公、检、法机关拥有独立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的权利,而遗憾的是当事人却没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法官司法鉴定决定权缺乏制约且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倘若进行相应的司法改革,改变现有格局,保障法官掌握最终决定权,于此同时为当事人设置平等的申请、救济权,增设强制鉴定制度,望对我国的法制制度的完善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5年09期)
冯喜长[5](2015)在《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之一。探究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主要义务、积极意义及其制约性因素,并分析在新形势下对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黄涛,蔡伟[6](2014)在《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当前,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诉讼功能以及证据属性已经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但是,由于受到人类认知水平以及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能简单地判定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证明力要高于其它类型的证据。与裁判者对事实进行认定相同,鉴定结论同样是以事实为基础,通过判断力所得出的一种意见证据结论,因为鉴定人具有该专业领域知识,因此做出的鉴定结论所具有的科学性较高。但是,上述依据都无法使鉴定结论具有与裁判者对事实做出的认定相同的终局性效力。所以,能够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公正的认证,能够对司法的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9期)
陈如超,刘竹[7](2014)在《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当前刑事鉴定争议类型分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誉为一大制度创新。然而事实上,专家辅助人的身影在刑事程序中早已出现。他们由当事人聘请,在一些社会影响大、争议不断的案件中,监督、见证侦查机关的鉴定过程,成功地化解了当事人不满,避免了重复鉴定。而当前法律仅规定专家辅助人在庭审阶段,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该说,该制度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在职权鉴定格局无法更改的既定条件下,相关法律需回应司法实践,扩大专家辅助人参与的阶段与权限,使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展开的部分重大案件的鉴定程序中,方能有效解决鉴定争议,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4年04期)
刘慧[8](2014)在《刑事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和研究一项制度首先必须考虑其必要性和功能性,本文研究的刑事鉴定意见开示问题是从当今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出发,结合刑事司法鉴定在现实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以求完善司法鉴定活动和推进整个诉讼进程顺利进行。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活动在当今崇尚文明化、科学化的法律实践背景下,在探索真相,保障人权,恢复正义的时代呼唤中,可以说司法鉴定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刑事领域,鉴定意见更是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案件中,刑事鉴定意见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彰显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和地位,我们就更需要加以完善,防止自身或客观原因导致的漏洞造成对法律精神和人权的损害。但是令我们担忧的是,近些年来,关于鉴定方面的纠纷却越来越多,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重复鉴定、反复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引发信任危机,更重要的是使得案件久拖不决,真相不能及时澄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这种现象的发生必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鉴定本身存在严重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强烈地意识到鉴定意见对于自身利益的重大影响,那么更多的权利诉求要求我们鉴定机构、相关司法部门必须转变观念,鉴定意见不再是罩着神秘的面纱,而是必须走向人前,接受监督和考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程序公开已经成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公开不仅仅指审判公开,更要求审前的公开透明,违背这一基本原则的司法活动终究不能得到人民的信服。鉴于刑事案件对于公民利益的重大影响以及刑事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本文选取了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这一角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大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刑事鉴定意见的概述,在研究借鉴证据开示基本内涵以及证据开示与刑事鉴定意见开示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刑事鉴定意见的概念,进而提出我国目前关于刑事鉴定意见开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集中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刑事鉴定意见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从刑事鉴定意见自身的特性、平衡鉴定活动中不平等、保证刑事鉴定意见本身的客观科学、以及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这几个方面对刑事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展开。第叁部分,在分析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之后,对刑事鉴定意见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提高诉讼效益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关于刑事鉴定意见开示制度的整体构想,主要包括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具体的实践操作以及这一制度的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5)
裘树祥,李庚强[9](2014)在《刑事鉴定留置制度:比较及启示刑事鉴定留置制度:比较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从未涉及鉴定留置制度。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究其性质、程序阶段、程序目的等都与鉴定留置制度相去甚远,尤其是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鉴定留置虽限制人身自由,却不计入羁押期限中的矛盾。长期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使得鉴定留置制度在我国刑事领域倍受冷落。立法者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重塑(本文来源于《公安教育》期刊2014年02期)
郭彬[10](2013)在《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叁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需要改革与完善的环节。刑事鉴定制度便是其中的重要一项。随着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刑事鉴定对于探明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刑事鉴定的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又多为散落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之中,而且其中有些规定还有互相冲突的现象。一个案件往往出现四五次,甚至多达七八次的司法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媒体大众出于各种目的对此口诛笔伐,不时有典型案件的报道。如云南杜培武杀人冤案、陕西邱兴华案。或许正是因为这类问题突出,以致在几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均有不少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鉴定法或修改证据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故此,全面探讨国外两大法系刑事鉴定立法模式的现状及优缺点,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定体制往往是与一国的司法体制,政治制度紧密相联。即什么样的国体决定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什么样的司法体制决定什么样的鉴定体制。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其分散型的司法体制,而其分散型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其鉴定体制也具有分散性。其当事人主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其“双向鉴定”体制的形成。与英美国家的刑事鉴定机构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机构的设置具有集中性特征。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集中式管理,在管理主体架构上,一般有管理政策制定者、主管机关和统一认定评估机构。大陆法系国家各国都设置有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如法国司法警察局下设有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由于集中型鉴定体制易于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从而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权威,因而近年来英美法系的鉴定机构设置,有向大陆法系靠拢的趋势。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研究和对比,认真分析研究其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我国刑事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鉴定制度中的不足方面,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注重地区差异,注重鉴定的专业性,在鉴定制度中引入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准则和程序公正优先论提出对我国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法。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3-11-01)
刑事鉴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众所周知,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证据的搜集、提取、制作、质证等环节,全部是围绕庭审上法官对该份证据是否采信并据此作为定案证据而展开的。刑事证据审查、应用的核心问题就是刑事证据的认证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号召下,更是对证据的认证提出新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刑》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是指通过专家学者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一刑事证据问题作出科学判断,弥补部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从科学的角度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特殊地位,刑事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均需要鉴定意见加以判断,甚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是交由鉴定意见决定。例如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价格鉴定,危险驾驶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鉴定等等,当鉴定意见作出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意见以后,往往意味着该刑事案件的撤销;而当鉴定作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极其严重行为后果的意见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刑事责任。因此,鉴定意见虽然是刑事证据,却又往往会左右刑事案件的走向。然而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实体法律,轻视程序法律的观念,立法者和法学界更加注意宏观性的理论热点,对具体实务应用的研究关注较少,造成鉴定意见法庭认证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缺乏可靠性审查,鉴定意见认证的程序、规则不清,鉴定意见认证的采信标准模糊,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说理性不强等等。专家意见不能有效解决认证问题,造成错误的刑事证据,在刑事判决中影响公正性和公信力,为打击犯罪活动带来了隐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本文从实务工作角度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分别对我国刑事鉴定意见的认证不足进行梳理,并分析具体原因,结合域外鉴定意见认证理论的考察,对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提供有益探索。第一章是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通过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界定鉴定意见认证的含义,继而阐明鉴定意见认证的必要性问题。第二章是域外鉴定意见认证规则的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理论和诉讼模式考察,比较分析我国刑事鉴定认证方面的缺陷。第叁章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具体案例,指出目前我国刑事鉴定鉴定认证客观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是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的建议。通过规制鉴定意见认证内容,完善鉴定意见认证程序以及明确法官认证主体地位等方面,对我国鉴定意见认证提出制度构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鉴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钱豪奕.我国检察机关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18
[2].李丰东.刑事鉴定意见认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7
[3].解鹏达.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及其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张燕.刑事鉴定启动制度改革与完善[J].经贸实践.2015
[5].冯喜长.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6].黄涛,蔡伟.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7].陈如超,刘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当前刑事鉴定争议类型分布的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
[8].刘慧.刑事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9].裘树祥,李庚强.刑事鉴定留置制度:比较及启示刑事鉴定留置制度:比较及启示[J].公安教育.2014
[10].郭彬.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河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