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权代理论文-杨光

票据无权代理论文-杨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票据代理,无权代理,追认制度

票据无权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杨光[1](2019)在《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民事代理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中都承认追认制度的存在,但是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却对此没有详细规定,这对我国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境。结合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一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学界不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把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制度具体分析,进而得出解决困境的方法,支持票据无权代理追认制度的存在,并对该制度进一步提出具体适用的想法。(本文来源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李伟群[2](2016)在《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只是承担民、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伪造人,除了其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用类推适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方法使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令其承担由伪造行为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这对于实现法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防止票据伪造,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还可以实现与《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规定的接轨。(本文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尚可[3](2014)在《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与民事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票据行为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各国票据法为实现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两大任务,特别赋予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因而票据代理的规则也应当有其特殊性。但我国有关票据代理的立法尚不完善,《票据法》第5条仅两款的规定远不能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票据纠纷与问题。票据代理制度具有极强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票据法》第5条虽然规定了票据代理,但其条文内容极具原则性,规定的空间过大甚至有些空洞化,严重地威胁了票据代理制度的生存。因此,在票据立法方面,我们面临着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设计票据代理规则的课题。票据代理是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代理虽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代理,但由于受票据法的调整,因此,其富有自身的特点。于是,研究票据代理问题,便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我国自1995年颁布《票据法》以来,《票据法》对保证票据的支付,确保票据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今,代理行为越来越频繁,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也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票据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鉴了日内瓦法系等国家的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票据实务角度而言,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中的代理权问题,我国票据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票据无权代理是否允许本人的追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越权情形下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问题等问题都需要一一厘清。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与文本研究的方法,以票据代理制度和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同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进行比较,对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制度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以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由于其欠缺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代理权而构成无权代理。又对欠缺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票据行为的代行做了简单介绍,企图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判定一票据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时,除了其需要具备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之外,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代理权的有无问题。笔者从叁个角度分别论述了代理权的问题,依次是作为实质要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以及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权问题。代理权的有无并不能从票据上表现出来,那么作为注重行为形式性的票据行为,由票据形式之外的原因关系决定票据的记载效力,是出于何种考虑?笔者认为此乃出于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无的举证问题,打破了民法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体系,由代理人自行举证。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出于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交易相对人可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偿债能力的强弱,来选择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现阶段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于越权代理效力认定的问题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此问题上可以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具体讨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也承认了无权代理追认的效力,并且分析了承认的理由,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自始有权代理,并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的追认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模式。笔者认为经追认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成立不可撤销,并从票据法的宗旨、禁反言原则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论述,被代理人经追认后不得撤销其追认的理由。(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3-01)

谢娇[4](2012)在《票据无权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颁布,对保证票据支付,确保票据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其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由于我国票据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票据无权代理制度往往适用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制度。本文拟从票据无权代理行为同民法上无权代理行为的不同之处出发,对票据法领域无权代理制度的特色问题进行研究,以达到解决票据无权代理行为中:狭义无权代理可否进行追认,越权代理责任划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最终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票据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04-30)

陈佳美[5](2010)在《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而票据无权代理正是代理制度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等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又不尽相同,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具有票据法特色的票据无权代理是我们重点探讨的一个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9期)

李伟群[6](2010)在《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叁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叁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0年02期)

董建学[7](2009)在《浅析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本文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代理权不存在,是认定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有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并赋予持票人催告本人对票据无权代理进行追认的权利;票据无权代理如未获本人追认,应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而且,它并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为前提;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有权代理时本人应负的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应取得与本人同一之权利。(本文来源于《河北金融》期刊2009年08期)

胡伟[8](2009)在《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追认制系无权代理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常见诸法律实务中,但追认制度在我国票据法的存续和适用问题,由于现行《票据法》规定的缺失,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09年16期)

徐家静,马冬梅[9](2009)在《试论票据无权代理时的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代理实质要件代理权的缺失或不完整构成了票据代理实质瑕疵,即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性,民事代理上的相关规则不能在票据无权代理时简单套用,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细致明确的规则,导致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票据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对票据无权代理叁种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9期)

董霞[10](2008)在《票据无权代理的界定与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无权代理的内涵不同于民事无权代理,民事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表见代理叁部分,但在票据法上除非特指则无权代理仅指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后果是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票据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只是承担民、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伪造人,除了其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用类推适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方法使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令其承担由伪造行为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这对于实现法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防止票据伪造,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还可以实现与《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规定的接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无权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杨光.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探析[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李伟群.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

[3].尚可.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及其效力[D].吉林大学.2014

[4].谢娇.票据无权代理[D].黑龙江大学.2012

[5].陈佳美.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

[6].李伟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学.2010

[7].董建学.浅析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J].河北金融.2009

[8].胡伟.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探析[J].中外企业家.2009

[9].徐家静,马冬梅.试论票据无权代理时的责任分配[J].法制与社会.2009

[10].董霞.票据无权代理的界定与效力分析[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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