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标准论文_李冰瑶

导读:本文包含了可预见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法,标准,预见性,损害赔偿,可得,英美,利益。

可预见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瑶[1](2012)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规则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之一,虽有立法规定,但实务操作一直比较困难,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可预见规则标准适用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实体方面表现为:该规则的适用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主体指向不清晰;预见性标准用词泛泛难以认定。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可预见性的证据来源及证明程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如由于可预见规则与确定性规则界限不清,导致证据要求偏离规则本身意义;又如,由于实践中忽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越位适用证据规则,以致可预见规则功能甚微并失去适用空间。本文针对以上问题,分四章论述如下:第一章通过对既有的适用或应当适用可预见规则的案例进行分析,揭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可预见规则适用存在的叁方面问题:适用频率不高甚至当用而未用;理论前提存在分歧、适用标准不确定;与确定性规则界限模糊、适用混淆。第二章针对前述问题,从适用范围的划定与构成要素的确定两方面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与重构。限制可预见规则在故意违约案件中的适用,扩大可预见规则对于积极损失产生损害的适用。同时探讨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范围等可预见规则构成要素的立法及学说分歧,明确我国可预见规则应该采取的标准。对判定“预见性”的标准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考察对象按照适用可预见规则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为法国法、英国法、美国法以及叁个国际公约。进而对四类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英国法的区分“一般损害”与“特殊损害”这一判定预见性的标准更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只需将损害发生的事由划分为“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况”即可判定其法律上的预见性。至于“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况”这一对范畴的划分则可借助习惯以及既有判决分析确定。第叁章从实践出发,通过对既有判决的整理划分“一般损害”与“特殊损害”这一对范畴以及影响“预见性”既改变以上范畴的因素。同时明确故意违约、“特殊情况”告知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以期进一步增强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性,同时有助于厘清可预见规则与确定性规则的界限。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可预见规则的叁项建议:明确“一般损害”与“特殊损害”这一“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不断充实、调整“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形”这一对范畴;将故意违约排除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以保护其意思自治的制度基础与维护公平的制度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2-01)

刘银[2](2005)在《论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标准贯穿于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它以道德为基础,去除了其中的个体化因素,而代之以理性人标准;在现代法学中,它又受到了经济学中"经济人"概念的影响。可预见标准的建立与发展以"过错"、"选择"及公共政策的考量为基础。它在与义务、因果关系及损害等各责任要件的确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每个要件的确定中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也有所不同,即使合同法与侵权法有时发生重合,也不应抹杀这种不同。对非直接损失的特别的预见性,是英美合同法的精髓之一。可预见性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侵权人和违约人的责任范围,但在当代的严格责任和产品责任中,为了扩大侵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不再是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可预见标准的作用被削弱了,仅在确立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还起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严格责任和产品责任等以补偿受害人为主要目的的体制中,可预见标准与传统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可比性。虽然保护弱者和注重补偿是当代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应是在补偿受害者及保护弱者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及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而可预见标准就是达到这种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法论丛》期刊2005年00期)

刘银[3](2003)在《论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可预见性的概念贯穿于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这一概念以道德基础,去除了其中的个体化因素,而代之以理性人标准;在现代法学中,它又受到了经济学中“经济人”概念的影响。可预见标准与义务、因果关系、及损害等各责任要件都有密切的关系,但在各个要件的确定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性也有所不同,即使二法有时发生重合,也不应抹杀这种不同。现代与当代严格责任和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削弱了可预见性的作用,但在补偿为主的体制中,可预见性与传统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可比性。虽然保护弱者和注重补偿是当代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应是在补偿受害者及保护弱者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及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3-10-01)

可预见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可预见标准贯穿于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它以道德为基础,去除了其中的个体化因素,而代之以理性人标准;在现代法学中,它又受到了经济学中"经济人"概念的影响。可预见标准的建立与发展以"过错"、"选择"及公共政策的考量为基础。它在与义务、因果关系及损害等各责任要件的确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每个要件的确定中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也有所不同,即使合同法与侵权法有时发生重合,也不应抹杀这种不同。对非直接损失的特别的预见性,是英美合同法的精髓之一。可预见性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侵权人和违约人的责任范围,但在当代的严格责任和产品责任中,为了扩大侵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不再是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可预见标准的作用被削弱了,仅在确立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还起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严格责任和产品责任等以补偿受害人为主要目的的体制中,可预见标准与传统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可比性。虽然保护弱者和注重补偿是当代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应是在补偿受害者及保护弱者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及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而可预见标准就是达到这种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预见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瑶.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2].刘银.论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J].国际商法论丛.2005

[3].刘银.论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标准[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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