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明确限制股东表决权责任性质之后,对该类案件作出司法裁判指引,可分三种类型予以规范。对该类案件三类主体的合法股东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进行建构,小股东应以财产性权益损失救济为原则,违规持股股东可以权利分层保护为原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反收购权虽非民事法益保护范畴,但可对其提供合法抵御"野蛮人"策略,即通过修改章程约定"金色降落伞"着陆条款,通过寻求"白马骑士"引进收购竞争者等方式提高收购成本等策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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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泽,罗娜
关键词: 野蛮人,股东表决权,不当限制,司法规范
来源: 法律适用 2019年2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分类号: D922.291.91
页码: 77-85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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