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论文文献综述)
贾治辉,吴欣[1](2020)在《“反鉴定”行为实证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互联网时代,司法鉴定的理论与技术逐步被公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人员提供了对抗鉴定的条件。不法行为人从技术层面干扰鉴定活动,企图得到于己有利的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反鉴定"行为。"反鉴定"行为已经对鉴定实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轻则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延缓鉴定进度,重则导致鉴定意见出错,甚至引发事实认定者认定的事实错误。笔迹鉴定是经验性较强的鉴定技术,"反鉴定"行为表现较为突出,因此本文结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笔迹鉴定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论述"反鉴定"行为的目的和典型表现形式,进而阐述相关证据规则运用,提出应对"反鉴定"行为的措施及方法要点。
孙思远[2](2020)在《虚假诉讼案件追诉的程序和证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亟需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在实体法中,虚假诉讼的概念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等有所不同,本文采用刑法上对虚假诉讼内涵和外延的定义来界定虚假诉讼案件。诉讼法中需探讨的虚假诉讼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几大方面。根据虚假诉讼发现时间的不同,将其分为审判执行后发现虚假诉讼、民事诉讼中发现虚假诉讼两种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当前虚假诉讼存在部门沟通不畅、刑事追诉趋于保守的问题。虚假诉讼作为特殊的民刑交叉案件,在刑事追诉程序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虚假诉讼立案程序上,既有立案难的情形,也出现错误立案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受虚假诉讼案件特点的影响:公安机关的追诉权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同时又需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协作,且案件性质认定困难。虚假诉讼刑事立案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确定公安机关为追诉主体,加强公检机关对案件的沟通交流;二是立案侦查的条件上,应畅通案件线索的接收渠道,明确刑事程序启动的条件和立案侦查的标准;三是健全虚假诉讼查处协作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共享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信息并完善移送程序。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的审判程序上,需要解决刑民程序的衔接问题。当前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以“先刑后民”为审理原则,然而“先刑后民”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和程序性权利被漠视。基于虚假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适用刑民并行的审理模式,以兼顾公平和效率。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问题,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两个层面。虚假诉讼的事实认定上,通过套路贷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诉讼的存在以及危害后果的产生,都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而行为人“捏造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大,仅有被告人供述的言词证据不足以认定虚增借贷金额的事实存在。根据已有司法案例,可以将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进行类型化划分,其中无口供的案件数量极少,但即使零口供,也需要证人证言来确定因果关系。因此虚假诉讼“捏造事实”的证明主要依赖言词证据。适用此种证据认定方式使办案机关从言词证据出发构建证据链,会导致证据收集的局限性、忽视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证明的形式化以及单一印证思维所导致的认定难等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当完善虚假诉讼证据审查的方式。实物证据的审查上,须将实物证据作为证据链的构建基础,注重实物证据审查的全面性;言词证据的审查上,在言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应当根据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程度,采取不同的证据审查方式。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证据裁判上,并非无口供就无法定案。只要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达到要求,也能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一是有证人证言直接证实被告人“捏造事实”的过程,并有其他证据印证;二是实物证据本身证明力较强,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系伪造而成,同时存在其他不合常理之处,此时应允许法官运用逻辑推断和经验法则认定“捏造事实”的行为存在。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王连昭[4](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杨淳旭[5](2020)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制度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逐渐得到增强,在遇到纠纷时,行为人开始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就转化为诉讼等。但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人为了获得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据为己有的心态,谋取非法的利益,进而铤而走险,利用诉权,伪造事实,捏造证据,将法律的尊严抛之脑后,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伪造事实捏造证据形成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破坏性,社会危害性强。本文以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基础,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特性等方面的分析,结合诉讼过程中虚假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研究对象,分析和总结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对构建法治社会的不利影响,结合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虚假民间借贷的案例,通过分析有很多学者在进行虚假诉讼及民间借贷方面的研究,但仅仅只是分开研究,并没有系统整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研究,探索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研究。本文对通过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概述研究出发,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特征、形成原因、造成的危害及并根据相关案例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司法实践中操作性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的规定,深入浅出的剖析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总结概括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如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关系及配合;第二、手段的多样和行为的隐蔽;第三、证据链不完整和庭审过程的异常的特点。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均为理论层面,可操作性不强,急需要完善,且相关的救济措施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不全面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据此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研究迫在眉睫也十分重要,旨在缓解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象频频出现的状况,从而改善我国法制社会平稳发展。
王晓燕[6](2020)在《红色经典《战斗的青春》五个版本修辞重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红色经典《战斗的青春》自1958年出版,其后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历经作家雪克四次修改,为当代文学史留下五个版本,呈现了数十万字的异文语料,这是珍贵的文献资源。现有研究有很多重要的成果,绪论第一节分类描述了此类研究的价值。但与本文考察对象直接相关的版本研究存在待开发空间:其一,从版本研究的共同要求观察,《战斗的青春》同类研究的版本意识相对匮乏、版本指向比较模糊、版本依据时见错漏。其二,从红色经典版本变动的区别特征观察,《战斗的青春》同类研究相对忽略了政治修辞>艺术修辞的文献事实。本文拟对同类研究的不足做一些尝试性的探讨,以《战斗的青春》五个版本为研究对象,采取线性对比的方式,依次将1958版/1960版、1960版/1961版、1961版/1962版、1962版/1978版进行对比,穷尽性地统计版本变动内容。依据后版相对于前版“重构了什么——怎样重构——为什么重构”的逻辑路径,立足五个版本的精细对勘,将其置于广义修辞学“两个主体(表达者—接受者)、三个层面(话语建构—文本建构—人的精神建构)”的理论框架,考察《战斗的青春》五个版本的修辞重构特点、修辞成因及话语生态。以小说标题“战斗”关联的战争叙事、“青春”关涉的性爱叙事,以及统摄两者的阶级叙事为关注点,聚焦阶级叙事、战争叙事、性爱叙事等不同版本变动主题,参照版本增扩、删减、置换和增删置换的复合形态,分析版本变动篇幅、变动趋势、修改意图等因素。研究发现:增扩主要分布在阶级叙事和战争叙事的修辞重构中,部分分散于性爱叙事的修辞重构;置换和删减在阶级、战争和性爱叙事的重构中分布相对平均;增删置换的复合形态相对集中在战争叙事中正反群像的形象重构以及性爱叙事中的角色位移和修辞重构。研究认为:《战斗的青春》版本修改本质上是特定意识形态规约下对前版本的一种修辞重构,是一个故事的不同讲法,重构了不同的文本呈现形式,隐含着人的存在方式的修辞信息。据此勾勒相应的叙事变动路径,综合语义分析和修辞考察,分析作家个人讲故事的方式和接受群体听故事的审美期待之间的缝隙,比如受接受者的阅读取向影响,不同版本中许凤三姐妹经历了[+牺牲]→[-牺牲]→[+牺牲]的修辞重构,这里有作家主动或被动的自我调适,个人与时代的互动、及其契合主流意识形态和文艺体制的修辞加工,从中挖掘文学想象和政治想象复杂纠葛中的历史文化信息,尝试将无序分布于不同版本的碎片信息转化为有序的再阐释资源。虽然以今天的眼光看,《战斗的青春》不同版本的修辞重构可能有同质性大于异质性的总体倾向,革命的纯粹性可能部分地遮盖人的复杂性,但那是时代需要的精神能量,是影响同时代人并激发后人追溯的红色基因。当年艺术之“我”融会于政治之“我”的文学生产和产品再加工,仍是考察红色经典版本重构待开发的话语场。希望本文区别于现有研究的分析,能够为修辞学—文学研究互相拓展跨界学术生产、构建更为开放的学科形象和学科生态,探索一种可能性。
夏伟[7](2019)在《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与民法固然有着各自的立法旨趣与规范构造,但近年来随着财产犯罪的高发,理论与实践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目前,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虽稍有涉及,但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然而,实体方面是财产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凸显这一主题自身的特殊性,也体现出该主题项下程序维度与实体维度双向互动的特质。鉴于此,本论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为主题,按照从程序到实体再反思程序的基本逻辑,将具体的问题类型化为概念框定、违法判断、规范衔接、程序反思等方面,并分别予以探讨。首先,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程序的选择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服务的。从实体问题出发,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归纳为两类,分别是“先决关系型”与“冲突关系型”。根据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受程序先后的影响,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立”三种。其中,前两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不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实体问题的处理效果能反映程序安排是否合理,透过程序之争也可以引申出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具体的实体问题。其次,以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为基础,确立财产概念的“相对一元标准”,是解决刑民交叉中财产概念分歧的理想之道。在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之外,根据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新的财产概念体系,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构建财产概念“二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即以保护财产法益的名义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但其难以克服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即赋予非法占有行为以正当化根据会对整体法秩序形成永久性创伤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扩张犯罪圈会消融法益概念的外部控制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体系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将民法作为确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范围的依据,并不是要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整体法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刑法发挥适当的独立评价作用,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概念方面达成共识而不是产生冲突。再次,财产犯罪边界之划定,不能仅从刑法自我谦抑的角度寻找根据,还要在前置规范中寻找理由。违法性判断的“一元”与“多元”之争的理论精髓是,要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确立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即刑事违法性判断具有双重性,违反前置规范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的意义在于,自然犯的违法性实质是法益侵犯性,其自体恶天然具备了违法性的实质,但法定犯之禁止恶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必须借助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据此,自然犯与法定犯就具有了不同的违法性结构,即在自然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前提事实,是在构成要件判断之前必须确定的,在法定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内容。从而,划分自然型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通过对财产犯法益内容的实质认定来防止其不当扩张;划分法定刑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从反思“先刑后民”模式开始,通过对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前置规范的严格解释来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复次,填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从教义学的视角建构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处理规则,从而为类型化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另一种是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总结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裁判经验,从而为个别化解决个案分歧提供具体参照。这两种路径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应当从漏洞的产生原因着手。据此,可分为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以及源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进而形成两种对应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教义学的路径只能够缓和漏洞而不能够完全填补,理想的方式是对立法规定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基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应转变司法解释作为“副法”的现实定位,降低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度,禁止司法解释以填补漏洞的名义突破法定规定的界限。最后,刑诉法不是“损害填补法”,法益保护也并非必然要偏向受害人的利益,厘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程序上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所在。借助公权力固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私财产权救济,但通过透支附带诉讼以及颠倒裁判逻辑等方式实现的救济,无疑会对实质法治国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前者造成附带诉讼自成体系,使得业已建构的民事诉讼制度瓦解;后者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地位被过度拔高,使得国家求刑权正当化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权衡掉。正确厘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关系,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以矫正正义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以分配正义为底色的核心区别,将刑民交叉案件中国家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组关系的价值权衡分别锁定在各自的语境之下,确立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打开“先决关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缺口,避免将“先决关系”与“先刑后民”划等号。
张琼[8](2018)在《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殊的伪造签名是指夫妻或者离异夫妻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进行的伪造签名。伪造签名笔迹的主要形成方式有复写法、复印法、观察记忆摹仿、临摹、套摹等几种类型。在笔迹鉴定过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就是“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是判别伪造笔迹形成方式的前提。伪造签名案件鉴定步骤包括预备检验,对检材、样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做出结论。“王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案、“袁朝辉”保险合同纠纷案作为特殊伪造笔迹鉴定的典型案例,反映了特殊伪造签名笔迹鉴定中存在委托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鉴定依据如何抉择的难题、不同鉴定机构会作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的困惑。伪造签名笔迹的鉴定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议定,文书司法鉴定类委托事项和内容应由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共同议定更为合理,鉴定前需明确鉴定的客体,鉴定的内容。传统的签名笔迹鉴定意见表述存在缺陷问题,表述签名笔迹鉴定意见应有其基本要求,要与证据相符,要客观地反映鉴定活动和结果,并需正确处理技术标准与案例的关系。伪造签名笔迹的相关要素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综合性鉴定的方法就能更准确科学地对伪造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其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和司法价值。结合“同一认定”的原理,有效运用综合性鉴定方法,科学地进行笔迹司法鉴定,能得出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并通过对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检验鉴定,确定鉴定材料笔迹的真实书写人,进而科学地表述出伪造签名笔迹的鉴定意见。
刘丹[9](2017)在《民事诉讼主张研究》文中认为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及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第一章“民事诉讼主张概述”。通过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具体含义、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主张的性质,为本文的研究界定必要的范围。首先,分析民事诉讼主张的含义,提出本文就主张含义界定的观点。其次,研究民事诉讼主张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再次,分析主张的不同类型。最后,介绍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意义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意义。本章为展开对民事诉讼主张的探讨界定了研究语境和背景,划定了研究对象的范围。第二章“民事诉议讼主张的客体”。民事诉讼主张的对象包括三大类:1.事实;2.权利;3.法的观点。首先,介绍事实与事实主张的概念、分类和效力。其次,介绍权利与权利主张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权利主张的分类,探究权利主张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法的观点应当作为独立诉讼主张客体,研究了法的观点有别于其他主张对象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方式。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客体的层层展开,确定主张制度的内核,为后续探讨主张的防御和具体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主张的防御有四种态度:否认、自认、沉默以及不知的陈述。首先,介绍了否认的内涵,分析了单纯的否认和附理由的否认,探讨了否认的效力;其次,介绍了自认的内涵,分析了自认的各种形态;再次,对沉默的内涵、沉默的形态和沉默的效力进行的介绍;最后,详细介绍了不知的陈述的概念,对不知陈述的域外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本章构建了“主张——防御”的诉讼理论体系。第四章“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包括主张提出的规制和主张内容的规制。“主张提出的规制”从两方面展开:主张的提出时间、主张的提出形式。在“主张的提出时间”中重点探讨了适时提出主义;在“主张的提出形式”中,重点研究了书面主张的记载事项,以及口头主张的语言模式。在“主张内容的规制”中,重点研究主张的真实义务、主张的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的禁止。本章关于主张规制的研究,是在研究主张诉讼法理的基础之上,将“主张”从概念到制度进行构建和升华的过程,为后续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本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主规范的立法现状和适用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主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梳理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主张的法律条文。从规则.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在向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放调查问卷、与法官进行座谈所收集的数据的基础上,就实践中民事诉讼主张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的立法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提供参照。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完善”。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科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实现路径。首先,从规则层面探讨立法完善。具体包括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确立诉讼中主张的适时提出、主张真实义务、主张具体化义务。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探讨改进的方式。主要包括规范主张约束下的审判行为、有效运用法官阐明权和妥当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这一章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在介绍相关制度的外国立法基础上,将可借鉴理论和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探索适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完善模式。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未来。
许晓东[10](2016)在《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文中研究指明诉讼欺诈行为从概念表述、概念界定到定罪模式、刑罚设置素来就存在争议,学术界各种观点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同行为不同罚的问题突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为刑法如何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混乱的困境。从总体上来看,修正案的规制模式具有合理性,值得肯定;但从细微处来看,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罪名认定缺乏准确性、规制范围存在局限性、罪状描述存在模糊性、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法定刑设置缺乏梯度性和明确性。这些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某些诉讼欺诈案件时,不能做到合法、准确、公正,有损司法的公信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学理探讨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应然分析,从五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一、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法理依据;二、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三、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四诉讼欺诈行为的特殊形态;五、诉讼欺诈行为的刑罚裁量。
二、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论文提纲范文)
(1)“反鉴定”行为实证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反鉴定”行为的目的 |
(一)“反鉴定”行为目的理论分析 |
(二)“反鉴定”行为引发重新鉴定的个案分析 |
二、“反鉴定”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 |
(一)检材形成过程中的“反鉴定”行为 |
1. 摹仿 |
2. 局部再现性伪装 |
3. 低书写水平的随意伪装 |
(二)样本收集过程中的“反鉴定”行为 |
1. 提供可比条件差的样本 |
2. 否定可比条件好的样本 |
(三)提供案情过程中的“反鉴定”行为 |
三、应对“反鉴定”行为的对策 |
(一)完善样本的举证规则 |
1. 明确笔迹样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 设定笔迹样本的举证期限 |
3. 规定样本对抗的法律后果 |
(二)笔迹鉴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完善 |
1. 规范鉴定意见书科学性、说理性的要求 |
2. 增加“反鉴定”笔迹的鉴定技术标准 |
(三)提升鉴定人识别能力 |
(四)提高对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质量 |
1. 提高鉴定意见质证质量,发现“反鉴定”行为 |
2. 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反鉴定”行为存在的可能性 |
结语 |
(2)虚假诉讼案件追诉的程序和证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虚假诉讼案件概述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争议问题 |
一、实体法中的虚假诉讼 |
二、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
一、民事诉讼中发现虚假诉讼 |
二、审判执行后发现虚假诉讼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的追诉现状 |
一、部门之间认识不一、沟通不畅 |
二、刑事追诉趋于保守、难以立案 |
第二章 虚假诉讼案件的程序问题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题 |
二、虚假诉讼立案难的破题路径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审判程序 |
一、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究 |
二、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模式选择 |
三、民刑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
第三章 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问题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事实认定——以“套路贷”案件为例 |
一、“套路贷”的典型案情 |
二、本案需认定的事实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证据认定 |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认定特性 |
二、虚假诉讼证据认定规则的反思 |
三、虚假诉讼证据认定规则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4)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及实践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述 |
一、相关概念研究 |
(一) 虚假诉讼及相关概念研究 |
(二)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概念与识别 |
(三) 相关虚假民事借贷诉讼的案例分类分析 |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特性 |
(一) 行为主体的关系及配合的特殊性 |
(二) 证据的单一性和行为的隐蔽性 |
(三) 证据链不完整和庭审过程的异常 |
(四) 自认和调解的广泛适用性 |
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类型及成因 |
(一) 行为人主观故意侵占财产,逃避责任,诚信严重缺失 |
(二) 虚假程度分为部分或全部,滥用调解制度 |
(三) 行为人获取利益,民事侵权归责缺失 |
四、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危害 |
(一) 影响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
(二) 侵害他人、集体、国家利益 |
第二章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域外法考察 |
一、美国法 |
二、德国法 |
三、法国法 |
四、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与救济 |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防范 |
(一) 与刑法相结合完善证据审查 |
(二) 细化民间借贷相关民事立法 |
(三) 提高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权重 |
(四)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五) 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救济 |
(一) 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 |
(二) 增强诚信意识防止诉权滥用 |
(三) 增加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侵权之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红色经典《战斗的青春》五个版本修辞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重要说明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战斗的青春》:文本和版本研究(1959—2020) |
一、文本研究 |
二、文本研究的一个特别类型:版本研究 |
第二节 现有研究的局限 |
一、文本研究不足 |
二、版本研究缺失 |
第三节 本文选题意义、拟探讨的问题、主要理论资源、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选题意义 |
二、拟探讨的问题 |
三、主要理论资源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战斗的青春》版本状况和相关说明 |
第一节 雪克与《战斗的青春》及五个版本 |
一、雪克与《战斗的青春》创作和修改 |
二、《战斗的青春》版本依据和版本变动情况 |
第二节 本文写作的相关问题说明 |
一、版本变动数量统计规则和分类原则 |
二、本文写作的相关说明 |
(一)关于词语变动、句子变动、段落变动的界限区分 |
(二)关于“增扩”“置换”“删减”混杂出现的归类 |
(三)正文自述系统和引述系统 |
(四)脚注和引例标注说明 |
(五)符号说明 |
(六)繁简字说明 |
第二章 《战斗的青春》阶级叙事的修辞重构 |
第一节 重构更明确的阶级界限 |
一、增扩[+阶级出身] |
二、增扩[+阶级界限] |
第二节 重构更强化的阶级对立 |
一、置换[+隐忍 -抗争]→[-隐忍 +抗争] |
二、增扩和置换[+个人恩怨 -阶级仇恨]→[-个人恩怨 +阶级仇恨] |
第三节 重构阶级角色的话语空间 |
一、删减反面角色话语权 |
二、增扩阶级教谕话语 |
小结 |
第三章 《战斗的青春》战争叙事的修辞重构 |
第一节 英雄群像的修辞重构 |
一、置换和删减英雄群像主体[-次要人物 +主要人物 -领导个体+领导集体] |
二、增删置换英雄群像生理形象[+雄化+正向强化] |
三、增扩和置换英雄群像精神成长[+忠诚+善言+读书] |
四、增扩和删减英雄群像行为特征[+警觉+善战-负向] |
五、增扩和置换英雄群像人际关系[+亲情+互助+感召力] |
第二节 反面群像的修辞重构 |
一、增扩和置换反面群像形体样态[+动物化] |
二、增删置换反面群像生物本能[+攻击本能+食色本能] |
三、增扩和删减反面群像人际关系[+黑化] |
第三节 两个向度:重构文本修辞风格 |
一、置换和增扩[+乐观性] |
二、置换和删减[-悲剧性] |
小结 |
第四章 《战斗的青春》性爱叙事的修辞重构 |
第一节 修辞重构的性爱叙事:“不变”的规约和“变”的路径 |
一、性爱分配“不变”的规约:语义分析和修辞策略 |
二、性爱分配“变”的路径:语义分析和修辞重构 |
第二节 许凤—胡文玉:角色关系与角色位移 |
一、增扩许凤—革命者胡文玉[+革命]→[-性+爱] |
二、置换许凤—公开叛徒身份的胡文玉[-革命]→[-性+恨] |
三、增删置换许凤—未公开叛徒身份的胡文玉[-革命]→[-性-爱] |
四、增删置换的复合形态:角色位移与文本建构 |
五、参照对比:胡文玉—小鸾[+性-爱]程度浅→程度深 |
第三节 许凤—李铁:性爱克制与修辞重构 |
一、删减[-性爱之感] |
二、置换[+政治引导] |
三、参照对比:江丽—李铁[-性 +爱]→[-性 -爱] |
小结 |
结语 本文主要观点、创新点、主要不足 |
附录1 本文图表索引 |
附录2 版本比对汇总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学术创新 |
第一章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的基本样态:从程序到实体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的初步建构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源起于理论与实践的刑民程序先后之争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 |
第二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探索:以分类归集假设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的验证性分析为核心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基本面貌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实证展开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类归集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争的表象与实质 |
一、“法即程序”VS“法即规则”:都是“法即正义” |
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延拓 |
三、发现财产犯罪刑民交叉背后的实体问题 |
小结:要警惕刑民交叉的形骸化 |
第二章 概念框定:财产概念的刑法误区与民法辨正 |
第一节 财产概念分歧引发的权属之争及其表现 |
一、私人财产抑或公共财产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公司财产 |
三、自己财产抑或他人财产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二元标准”及其辩驳 |
一、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一:“内涵式”扩张 |
二、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二:“外延式”扩张 |
三、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目的:入罪化 |
第三节 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提倡及适用 |
一、确定财产概念范围的基本立场:“相对一元标准” |
二、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司法适用 |
小结:在民法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概念的一元化 |
第三章 违法判断:刑事双重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财产犯罪的边界 |
第一节 违法性判断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刑民交叉的“二阶观察”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对立及其实质 |
二、违法判断中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 |
三、重拾违法性判断的理论精髓 |
第二节 自然型与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式二分及其实质意义 |
二、自然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三、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第三节 划定财产犯罪边界的逻辑与方法 |
一、从刑法谦抑到前置约束 |
二、刑法的道德界限:自然型财产犯罪的刑民边界 |
三、公权的介入程度:法定型财产犯罪的刑行边界 |
小结:要防止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
第四章 规范衔接:规范漏洞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漏洞填补 |
第一节 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及其表现 |
一、基于立法原因的规范漏洞 |
二、基于解释原因的规范漏洞 |
第二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方法论选择 |
一、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理论方法 |
二、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融汇 |
第三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漏洞的填补:“立”与“释” |
二、解释漏洞的填补:“改”与“废” |
小结:漏洞填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 |
第五章 程序反思:权衡法则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 |
第一节 作为价值判断方法的权衡及其司法适用 |
一、权衡法则的基本逻辑 |
二、权衡法则的适用限制 |
三、权衡法则司法适用的两个维度: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的展开 |
第二节 权衡法则与被权衡的民事程序 |
一、被透支的附带诉讼 |
二、被颠倒的裁判逻辑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权衡与选择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基底:以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分野为依据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方法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选择的路径 |
小结:要避免刑诉法沦为“损害填补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mos结构方程建模的样本案例索引 |
博士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致谢 |
(8)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价值 |
第2章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概述 |
2.1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的含义 |
2.1.1 特殊的伪造签名 |
2.1.2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 |
2.2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 |
2.2.1 “同一认定”原理 |
2.2.2 判别伪造笔迹的形成方式是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 |
2.2.3 同一认定在伪造签名案件鉴定中的适用步骤 |
第3章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和疑难问题 |
3.1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的典型案例 |
3.1.1 “王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案 |
3.1.2 “袁朝辉”保险合同纠纷案 |
3.2 特殊伪造签名鉴定的疑难问题 |
3.2.1 委托事项应如何确定 |
3.2.2 检验对象应如何抉择 |
3.2.3 不同鉴定机构的不同鉴定意见应如何选择 |
3.3 特殊伪造签名鉴定中的疑难解决 |
3.3.1 明确检验的委托事项 |
3.3.2 明确检验鉴定的对象和内容 |
3.3.3 委托事项和内容须由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共同议定 |
第4章 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的方法 |
4.1 综合性鉴定法适用于特殊伪造签名鉴定 |
4.1.1 综合性鉴定法概述 |
4.1.2 综合性鉴定法的适用必要性 |
4.1.3 综合性鉴定法的有效运用 |
4.2 综合性鉴定签名笔迹检验过程和结论的形成 |
4.2.1 传统检验过程和结论在表达上存有缺陷 |
4.2.2 检验过程和结论的正确表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事诉讼主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主张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概念 |
一、主张的含义 |
二、主张的界定 |
三、主张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性质 |
一、作为诉讼行为的“主张” |
二、作为陈述内容的“主张”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功能 |
一、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功能 |
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功能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客体 |
第一节 事实 |
一、事实与事实主张的内涵 |
二、事实的分类 |
三、事实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二节 权利 |
一、权利与权利主张的内涵 |
二、权利主张的分类 |
三、权利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三节 法的观点 |
一、法的观点的概念 |
二、法的观点的分类 |
三、法的观点主张的效力与认定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 |
第一节 否认 |
一、否认的内涵 |
二、否认的形态 |
三、否认的效力 |
第二节 自认 |
一、自认的内涵 |
二、自认的形态 |
三、自认的效力 |
第三节 沉默 |
一、沉默的内涵 |
二、沉默的形态 |
三、沉默的效力 |
第四节 不知的陈述 |
一、不知的陈述的内涵 |
二、不知的陈述的形态 |
三、不知的陈述的效力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提出的规制 |
一、主张的提出时间 |
二、主张的提出形式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内容的规制 |
一、主张的真实义务 |
二、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三、摸索证明的禁止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立法现状 |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之规定 |
二、确立主张的适时提出义务 |
三、构建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四、明确主张的真实性义务 |
第二节 司法层面的改进 |
一、规范主张约束规则下的审判行为 |
二、适正行使法官阐明权 |
三、有效运用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法理依据 |
(一)诉讼欺诈行为危害性大 |
1.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公民私权力 |
2.诉讼欺诈行为损害司法公信力 |
3.诉讼欺诈行为破坏社会稳定性 |
(二)诉讼欺诈行为发案率高 |
(三)诉讼欺诈行为规制力差 |
1.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
2.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 |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 |
(一)诉讼欺诈及相关概念区分 |
1.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 |
2.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
3.诉讼诈欺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 |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内涵辨析 |
1.诉讼欺诈行为是否限于民事诉讼领域 |
2.诉讼欺诈行为主体是否限于诉讼当事人 |
3.诉讼欺诈行为是否以侵害他人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
4.诉讼欺诈行为的方式是否限于虚构和伪造证据 |
5.诉讼欺诈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法院的强制执行为前提 |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
1.主体适格 |
2.主观恶意 |
3.欺诈行为 |
4.错误判决 |
(四)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重构 |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罪与非罪之争 |
(二)罪名之争 |
1.域外立法现状 |
2.学界主流观点 |
3.司法审判实例 |
(三)主流观点评析 |
1.三角诈骗说 |
2.诈骗罪间接正犯说 |
3.间接诈骗说 |
4.敲诈勒索说 |
5.抢劫罪说 |
6.妨害作证罪说 |
7.伪造印章罪说 |
8.设立新罪说 |
(四)修正案观点评析 |
1.合理性分析 |
2.缺陷质疑 |
四、诉讼欺诈行为的特殊形态 |
(一)犯罪完成形态 |
1.着手 |
2.既遂 |
(二)共同犯罪 |
1.第一类共犯的处罚 |
2.第二类共犯的处罚 |
(三)犯罪竞合 |
1.与《刑法》第280条、307条竞合 |
2.与《刑法》第266条竞合 |
五、诉讼欺诈行为的刑罚裁量 |
(一)罪行轻重的比较 |
1.主观恶性 |
2.客观危害 |
3.再犯可能性 |
(二)法定刑的配置 |
1.合理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三)宣告刑的从重处罚原则 |
1.诉讼诈骗情形 |
2.构成数罪情形 |
3.特殊身份情形 |
(四)量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
1.构成多个罪名如何量刑 |
2.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数罪时,如何体现两次从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论文参考文献)
- [1]“反鉴定”行为实证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视角[J]. 贾治辉,吴欣. 证据科学, 2020(05)
- [2]虚假诉讼案件追诉的程序和证据问题研究[D]. 孙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规制研究[D]. 杨淳旭.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红色经典《战斗的青春》五个版本修辞重构研究[D]. 王晓燕.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7]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夏伟. 东南大学, 2019(05)
- [8]特殊的伪造签名笔迹鉴定研究[D]. 张琼. 湖南大学, 2018(06)
- [9]民事诉讼主张研究[D]. 刘丹. 武汉大学, 2017(08)
- [10]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D]. 许晓东. 苏州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