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权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股东权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杰勇[1](2019)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与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长久和平稳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转型升级的新阶段,从高能耗、高耗费、高污染的发展道路向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方向转变,这就要求社会各个层面释放更多的能量,而公司显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近些年来,随着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的优先股制度的引入和确立,公司迸发出新的活力。优先股作为便捷有效的融资工具,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选择,无疑对资本市场是一大福音,对投融资双方而言,双赢互利,但在以资本市场平稳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现行股票制度背景下,优先股制度的运行与其设计初衷有些许偏差,仍留存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投资优先股所获收益是否应归入税收优惠政策、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与准入机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路径的选择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优先股的基础理论出发,围绕优先股的定义、种类、权利内容以及功能,结合优先股的起源与发展概况以及国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现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提出若干能够完善现行优先股制度的意见。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优先股的概念界定,梳理不同标准下优先股的种类,同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内容进行归类和介绍,并对优先股的功能进行简单阐释,为后文的进一步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和比较,同时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的数据,对优先股发行状况有直观的感受与体会,从而总结我国优先股发行状况的特征,找出现行优先股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叁章在前文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本章重点在于进一步分析国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优先股制度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外优先股法律规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是本文的最重要章节,本章具体分析优先股制度下发行机制、优先分红机制、交易机制、退出机制等层面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若干具体完善意见。本章第一节通过分析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准入制度以及比例限制等方面对优先股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结通过放宽发行主体范围、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等对策来解决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主要介绍优先分红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第叁节介绍优先股上市流通条件、场外市场交易、优先股交易税收机制等方面内容,检讨优先股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行的完善方案。第四节则是针对优先股持股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诸如股东行使赎回权利受限、赎回和回售时面临风险、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渠道不畅等进行检讨,探讨通过扩宽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明确促使转换条件发生的触发事件等对策解决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第五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讨论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第二节则主要讨论公司治理中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即类别表决机制。优先股股东通过行使类别表决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第叁节讨论优先股股东保护的理论路径,对信义义务保护和合同保护两种途径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适合保护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理论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01)
程平[2](2019)在《股东权利平衡视角下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股赎回制度是优先股股东退出的一种途径,对于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间权利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其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践运行都存在问题。比较考察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优先股赎回制度,借鉴其运行经验十分必要。本文以此为基础,寻求优先股赎回法律制度本土化发展模式,以期为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9年02期)
张恺[3](2018)在《加拿大公司法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学领域的一个经久不衰的主题便是研究法律如何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各国的具体情况,无论是从其成文法典或是从其过往的判例来看,均存在着一系列或多或少的对公司小股东权利在受到侵害状况下的救济制度。所谓“压迫救济”制度,是指公司小股东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司的大股东或其董事的压迫、不公平损害或忽视时,有权对该特定之行为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这一救济制度肇始于英国1948年公司法210条的规定,在普通法世界尤其是加拿大得以发扬光大。时至今日,该制度已经成为了加拿大公司法下最有特色的小股东救济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与评述,并分析其对我国当下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革新有何借鉴意义。本文的写作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发展历程的概述,主要由该制度的英国源头,即成文法上的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和普通法上的压迫救济概念,以及依据《1948公司法》210条裁判的典型案例的简单评述等和加拿大建国后其本国压迫救济的发展历程(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评述)组成。第二部分为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对现行《加拿大公司法》第241条(即有关压迫救济制度的条款)的解释以及对适用压迫救济制度的限制等。第叁部分将对压迫救济制度与其本国的叁种小股东权利救济的典型制度进行对比,以分析其特点。第四部分将介绍我国公司法下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将其与加拿大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并分析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压迫救济制度。最后,本文将得出对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的最终评论并以之作为本文的结语。(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4-01)
王会敏[4](2017)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股股东权利是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统一体,这些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契约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优先股是最重要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还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回赎权或转换权等形式保留投资退出渠道,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优先股作为以合同约定优先性权利条款的股权类别,乃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形成的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益,优先股股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优先性,让渡了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普通股股东则拥有对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命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最终索取权人,具有充分的动因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面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事前规制与事后司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考察境外优先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采用了区分规制路径,区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事前规制乃利用倡导条款与强制性条款进行干预,倡导条款借助默示条款或菜单式条款来引导当事人有效率的行为,强制性条款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的条款,通过国家干预抑制过度私法自治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事后规制依赖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再平衡——法院通过对优先股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对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用,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进行判定和保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规制路径的深入剖析和解读,细致梳理每种路径下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效,并针对中国当前实践探索本土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路径。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阐述了优先股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差异化配置的主要样态之一,兼具债权特性与股权特性,但从法律性质上,优先股呈现出强烈的股权性质。优先股的出现乃因应多元化融资需求与差异化投资偏好的结果,股东异质化现实催化实践中进行多样化股东权利设置,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合同关系,公司各股东及投资人之间得灵活约定其所持股权的不同权利和优先性权利内容。优先股在优化公司治理、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等角度具有优势,不同类型的公司可利用优先股的灵活定制属性满足各自不同的融资需求。优先股的优先性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赎权与回售权、投票权及转换权等多种不同类型,融资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上述各种优先性权利进行灵活设置。第二章考察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根源。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权利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使其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对价,其实都是由普通股股东来承担的。因为在任何时点上,公司财富的分配都是一种零和竞赛,不论公司蛋糕大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因此,就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性权利而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属于公司资本架构中不同参与人之间的水平冲突,但由于董事会角色的介入,导致冲突样态复杂化。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将决定公司决策的方向及利益争夺的不同结果。冲突体现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日常经营、出售资产、收购兼并到清算重组,每个阶段利益冲突的体现方式、原因、各方损益程度都不同。本部分第四节内容将结合美国优先股实践的丰富图景,对利益争夺的不同触发点的实际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进一步呈现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重要性。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路径进行分别描述和讨论。第叁章重点关注封闭公司中任意性合同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规制作用。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系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实现,过程中融资方公司与投资者可以形成一对一的良性谈判,因此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必要施加过多的强制性条款约束。优先股在封闭公司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创业企业私募融资领域。针对该领域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作为行业协会,制定了一整套风险投资领域常用的各种法律文本,包括优先股合同条款的完整设置建议,供投融资双方在风险投资谈判中予以引用。此类作为公共产品的倡导式菜单条款不仅可以提醒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违反自由缔约的精神下实现立法者和监管层等机构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影响(软规制),有利于实现监管层对优先股实践的重大影响和标准化引导,强化最佳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形成,同时便利司法介入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本部分将结合NVCA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设置进行逐项梳理,描述各项条款在设置中所需关注的问题并借鉴示范文本中的菜单条款提供设置建议。此外,优先股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性质,但是却系嵌入在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属于公司法规制框架,可以依据资本多数决等原则通过股东投票予以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夹杂了公司权力的运用、董事会决策权的影响及资本决策问题,很难在合同领域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需要引入公司法规制方法及裁判途径,尤其是信义义务作为不完整合同的补充和纠正路径。第四章围绕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既有优先性权利,也包含受限制性权利,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谈判,则在公众公司的语境下将存在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公众公司的投资者数量众多,且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对各种投资条款和事项作出合理决定所需的能力或经验,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措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是由发行人单方起草章程文件,中小投资者只能选择是否加入,不具备谈判能力和讨价余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发行人监管套利,各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置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尤其着重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中诸如发行条件、发行优先股类型和发行比例、发行对象等问题均根据本国情形设有宽严不一的规定。此类强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更改或规避,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因过度自治产生的溢出效应,进行投资者保护。本部分主要针对域外美、英、日、法各国公司法中针对优先股的强制性条款进行描述,着重关注其中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论述了公司法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利用信义义务进行权利判定,属于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规制路径。合同解释是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进行判定的必要方式,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理由主要在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具有合同性,既以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规则,无信义义务适用之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以及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有必要由法院在事后裁判过程中利用信义义务规则来拾遗补缺,给当事人提供保护。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判定适用信义原则的出发点并非是要为优先股股东争取其在合同中放弃的权利,而是在面对那些优先股股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同协商谈判的条款及事件时,避免因约定缺失而给予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以"机会主义偷窃"之机。作为事后规制路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采用何种姿态对待优先股股东,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者还将运用美国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梳理和解读,系统呈现美国法院在合同救济与信义义务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点的司法态度。最后一章则将视线转回中国,针对中国当前优先股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中国当前公司法中没有对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2014年开始进行优先股试点实践。在试点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条款呈僵化趋势,多家公司发行条款过度雷同,丧失灵活性,且固定收益特征淡化,退出通道受阻,优先股蜕变成"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叁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固定收益特征得到了强化,且退出灵活性增加,弥补了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呈现出因分红率过高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等问题。封闭公司对于优先股的需求很强烈,但受限于当前中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实践领域出现了各种自适性的"准优先股"契约安排,来达到投资附带优先性权利条款的目的。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此类契约安排经常会遭遇与现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处于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尴尬境地。在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国内实践现状及问题,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应依据不同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活动参与度,给予不同程度和路径的保护,对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应强化法院的商事裁判思维,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认真对待商事交易,以此保全主体理性选择所型构的私人秩序。(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6-02)
孙华[5](2016)在《律师:股东权利平等还应完善停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这次万科A停牌看,A股停牌而H股不停牌,充分体现了股东权利不平等的问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清荣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邱清荣认为,万科在没有明确重组对象的情况下就把深交所股票停牌,而港交所股票照常交易,造成两地股东(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6-07-05)
黄祎[6](2016)在《“土地公司”的股东权利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制度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土地股份公司"或者"土地合作社"。本文从"土地公司"的特点出发,着重探讨"土地公司"的股东权利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应对。(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17期)
郑观[7](2016)在《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者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之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相应的诉权。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存在,由于当时缺乏统一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自身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加以适用,故而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立法者对于程序性规定的忽视,从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了不协调之处。(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于静[8](2016)在《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资本的来源,也是股东换取股权的基本方式。而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股东间合作信用以及公司内外利益关系的构建均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和学界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均持肯定态度,但瑕疵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其股东权利也将出现瑕疵。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瑕疵出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出资瑕疵几乎不会动摇股东资格,但不同程度的瑕疵会对股东权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引出“权利限制”和“失权”概念。其次从股东关系、公司经营和法律规定叁个角度分析了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或者使其丧失权利的必要性。最后从“股东平等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性”、“股东资格非永久性”叁个方面切入,分析了这一群体权利限制和失权的理论可行性。第二章和第叁章分别讨论了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和瑕疵出资股东失权的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哪些权利可以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第叁章基于该制度刚引进我国没多久,着重讨论了失权制度的适用前提、决议过程以及失权后果等内容。第四章围绕“救济”展开,简单介绍了包括补救、协商和撤回在内的非司法救济,重点对司法救济的提起、审查和结果进行了讨论。(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6-05-20)
于丽媛[9](2016)在《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探究——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我国于2006年公司法确立了这一制度,该制度对于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主体等规定尚不完善。本文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切入,探究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发展,使这一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胡宜奎[10](2015)在《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辨析——兼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学界对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进行了多方面的法理解读,并出现了多种学说,但相关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解释力上的不足。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股东享有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是相关过错行为人违反了公司契约义务,股东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变动回报权的特性则决定了该权利仅能配置给股东。基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考虑,应为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行使设置前置程序的限制。我国应对股东代表诉讼诉权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公司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特定条件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在诉讼中应具有共同诉讼参加人的地位。(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9期)
股东权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优先股赎回制度是优先股股东退出的一种途径,对于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间权利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其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践运行都存在问题。比较考察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优先股赎回制度,借鉴其运行经验十分必要。本文以此为基础,寻求优先股赎回法律制度本土化发展模式,以期为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权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杰勇.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2].程平.股东权利平衡视角下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研究[J].海南金融.2019
[3].张恺.加拿大公司法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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