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法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院,案件,管辖权,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最高法院,复权。
破产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王峰[1](2018)在《“僵尸企业”出清致破产案件猛增 专家建言设立破产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达到6392件和3311件,较去年同期继续大幅增长。与此相对,各级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也在大幅增设。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8-08-17)
卢泰岳,李英[2](2018)在《韩国破产法最新修改与破产法院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李宜利[3](2015)在《美国破产法院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建立的专门破产法院是最有效率,最独立,并且最专业的一种体制。1978年破产改革修正案(Bankruptcy Reform Acts)(简称“1978年改革法案”)正式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院,这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当时业已存在的破产司法体制出现严重低效等诸多弊端,联邦区法院普遍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集中扩大,以及二战后信贷业(credit)的迅速发展,随之产生了大量无力偿债的个人消费者,个人破产案件急剧增加急需一个高效的破产司法体制。此外,1978年以前的破产司法体制也为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支持。文章主要从叁个方面着手对美国破产法院管辖权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是破产管辖权的历史背景,主要是从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对联邦破产管辖权的分割,以及区法院与设立后的专门破产法院对破产管辖权的处理这两个角度切入;其次是破产法院的管辖权界定,从现今破产司法体制分析,围绕破产体制的宪法性限制展开,再结合现有破产管辖规定深入挖掘这些措辞背后的含义,从而试着明确属于破产法院管辖的诉讼;最后是如何排除破产法院管辖以及破产法院管辖体制所面临的新冲击,文章将从反面对破产法院管辖范围进行限定,即如何排除破产法院的管辖,通过与前文正面解决破产法院管辖范围的角度相结合,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划清破产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同时,通过分析最高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最新案例对相对稳定的破产管辖体制的冲击,就破产法院今后的管辖权走向进行一定的展望。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破产管辖权的历史发展。早期的破产管辖权发展实质上就是联邦破产管辖模式与英国破产管辖模式的斗争,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受托人为收回资金或财团财产而针对对抗权利请求人提出的诉讼”(包括受托人基于债务人州法提出的反诉)是否属于“破产诉讼程序”,英国破产法模式对“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争议”与“破产诉讼程序”进行区分,将受托人所提起的反对对抗权利请求人的诉讼排除于“破产诉讼程序”之外,并且限制受托人只能在区法院或者州法院通过“完整诉讼程序”提起该类诉讼,破产诉讼程序则在区法院通过“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联邦破产管辖模式则是将受托人诉讼归于破产诉讼程序之中。最终,美国确立了联邦破产管辖模式。其实文章这部分在还原英国和美国两种破产管辖模式的斗争的同时,也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其一是联邦区法院与州法院的权力分割,其二是区法院与破产法院的权力分割。在联邦宪法的规定之下,联邦法院为限定管辖权法院,而州法院对债务人或涉及债务人财产争议依然享有普遍的管辖权。美国早期的多部破产法多次对联邦法院的破产管辖权范围进行规定,在经过扩大,缩小,再扩大的变化之后,最终确定联邦法院享有普遍的联邦破产管辖权。然而,对于联邦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分割问题,起初国会将联邦法院所享有的所有联邦破产管辖权直接赋予破产法院,而1984年修正案改变这一做法,授权联邦法院将有限的破产管辖权赋予破产法院(这种规定沿用至今)。从表面上看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被缩小,实质上破产法院仍旧享有非常宽泛的管辖权,然而这却是为联邦宪法所禁止。正因如此,破产法院作为一个专门法院,原本简单明了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就显得相对模糊。文章第二部分围绕当今破产司法体制对其边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文中这部分首先对1984年修正案下沿用至今的破产司法体制介绍,将其与1978年破产改革法案下的破产司法体制相区分。紧接着文章从明确破产法院的宪法性限制开始,明确破产法院在对非排他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管辖时可能会面临的宪法风险,为何会面临这种风向,以及就当下破产司法体制的合宪性与否进行相应的讨论。破产法院无法摆脱违宪性风险的根源或许在于该法院本身在行使联邦司法权时的尴尬宪法地位。在明确破产法院或者破产法官相关宪法性问题之后,再接着的是对破产法院管辖权规定的解析及相关问题的探索。实质上,破产法院管辖权范围的边界问题就是在区法院与州法院,以及区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与协调,并且目前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区法院与破产法院的破产管辖权分割。从宏观的角度看,从最初的1978年改革法案,破产法院享有全部的联邦破产管辖权,到1984年修正案,破产法院最终隶属于区法院,成为区法院的“附属”,在区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对联邦破产管辖权进行反复分割,破产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得到了限制。然而,从更细微的角度,进一步界定破产法院管辖权范围,则需要对现存的破产管辖体制进行详细解剖。文中首先从沿用的1978年改革法案中的叁类破产管辖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典型的,被引用频率最高的案例对每类管辖类别给出一个参考性的界定标准。在明确叁类管辖之后,文中再结合1984年修正案下的核心与非核心诉讼,即对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安排,对破产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从正面角度进行再次明晰。文中第叁部分从反面讨论如何排除破产法院的管辖,以及就当今破产体制所面临的新冲击出发,对有可能被抽出破产法院管辖范围的诉讼类别进行探讨。对于排除破产法院管辖,文中共提出叁条途径:请求将诉讼发回至州法院,放弃管辖权,以及区法院撤回提交审断。1984年修正案之后关于破产法院的破产管辖体制在制定法上并没有任何变动,即使最高法院也在这段时间保持了沉默。然而,就在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斯特恩诉马歇尔案再次引发了关于破产法院管辖范围的讨论,并且该案使得原本属于破产法院管辖的诉讼类别也产生了争议,以“破产法院对欺诈性财产转让作出终局裁决”,以及“一致同意管辖”两类最为明显。然而,虽然最高法院明确斯特恩案中破产法官不能裁决反对第叁方当事人的任何基于州法律或者普通法上的争议问题,但对于存在争议的其他相关事项,由于目前国会并未修改相关制定法,最高法院也并未作出其他决定,破产法院还是必须继续审理这些事项和作出裁决。对此,也有学者指出,尽管斯特恩案在破产法院产生了震荡,目前该裁决实际上产生的最有意义的短期影响可能仅仅是动议申请的数量增加。因此,斯特恩案对破产法院管辖体制的后续深远影响还需我们拭目以待。总之,破产法院管辖权的界定比较复杂,我们只能在现有管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典型判例对这些简洁管辖权规定措辞的背后深层含义进行挖掘,以明确哪些属于破产法院管辖,哪些些不属于破产法院管辖,或者说排除破产法院的管辖。通过研究破产法院管辖,为破产律师给他们的客户寻求有利诉讼条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如诉讼在哪儿,何时,以及如何被审理等。破产实践者应该能够识别并且调查出在破产法案之下一些影响自己客户利益的重要因素,从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点等,这也是本文的现实意义之所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3)
单士磊[4](2014)在《韩法律界吁尽快设立专门破产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7月14日,韩国破产法学会与韩国破产法研究会联合举办了“设立专门破产法院研讨会”。 针对近年来韩国破产案件猛增然而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法官严重不足的现象,与会的学者、法官、律师一致呼吁,应该尽快设立“专门破产法院”,专门审理韩国全国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7-22)
李曙光[5](2013)在《美国破产法院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年都要超过100万件,2005年最多达到了160余万件,2012年达到130余万件。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债务人、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其他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利益,特别是破产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债权人又无国界、州省界、地界的限制,同时破产案件的受理还有效率的要求。因此,破产案(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13年10期)
肖玮[6](2013)在《新全球最大航企呼之欲出》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距离新全球最大航企诞生又近了一步。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美国航空与全美航空的合并申请正式获得破产法庭的批准。上述两家合并后的新公司新美航空市值将超过百亿美元,也成为以客流量计的世界第一大航企。 虽然接下来美国航空和全美(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3-03-29)
蒋飞[7](2012)在《刘明康建议成立全国唯一的“破产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昨天上午,全国政协经济组委员讨论“两高”工作报告时认为,经济类案件的审判应尽快解决独立性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则现身说法,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全国唯一的“破产法院”,以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 刘明康在小组讨论(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2-03-13)
张晓琳[8](2009)在《通用资产出售方案得到美破产法院批准 中国业务将并入新通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昨日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庭大法官Robert E. Gerber批准了通用汽车公司将旗下几乎全资资产出售给NGMCO公司的申请,标志着通用汽车公司又实现了其公司重建过程中的另一个里程碑。 通用“死里逃生” 中国业务将并入新通用(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09-07-07)
李京华[9](2008)在《出资不实申请破产法院不受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网联热线网络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公司破产。申请书中称:网联热线公司是由北京歌华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韩国(株)太极网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合同约定,歌华公司应投资现金2430万元,占注册资(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08-02-22)
李曙光[10](2007)在《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债务人、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其他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利益,特别是破产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债权人又无国界、州省界、地界的限制,同时破产案件的受理还有效率的要求,因此,破产案件的受理需要有高度中立、独立、有权威、专业性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7-05-13)
破产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法,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法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1].王峰.“僵尸企业”出清致破产案件猛增专家建言设立破产法院[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
[2].卢泰岳,李英.韩国破产法最新修改与破产法院的设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3].李宜利.美国破产法院管辖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单士磊.韩法律界吁尽快设立专门破产法院[N].法制日报.2014
[5].李曙光.美国破产法院综述[J].法制资讯.2013
[6].肖玮.新全球最大航企呼之欲出[N].北京商报.2013
[7].蒋飞.刘明康建议成立全国唯一的“破产法院”[N].第一财经日报.2012
[8].张晓琳.通用资产出售方案得到美破产法院批准中国业务将并入新通用[N].证券日报.2009
[9].李京华.出资不实申请破产法院不受理[N].经济参考报.2008
[10].李曙光.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N].法制日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