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论文_闵丰锦

导读:本文包含了批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正当,法院,结构,职务犯罪,模式。

批捕权论文文献综述

闵丰锦[1](2019)在《羁押权、批捕权与执行权的话语争端与消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行使羁押权、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现行司法体制,存有"侦羁不分""捕诉不分""审执不分"之虞。从羁押权、批捕权和执行权的配置沿革切入,通过梳理学界对"羁押权回归中立化""批捕权回归司法化""执行权回归行政化"的改革立场,将公检法叁机关对合理行使羁押权、批捕权和执行权所做出的努力进行比较,探求背后"法律移植论"与"本土模式论"、"外部改革论"与"内部改良论"、"部门主义论"与"实用主义论"的话语争端,以期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羁押权、批捕权和执行权改革之道。(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聂友伦[2](2019)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叁种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批捕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配置相关。随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逐渐形成了叁种模式。其中,侦查监督模式为检察内部分权制约的结果,但为保障案件质量,该模式下的批捕权被用作了控制侦查的手段;捕诉合一模式则是上述分权的反向操作,通过审查批捕与公诉的集权,试图解决侦查监督模式侦查控制失灵、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批捕独立模式更多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之实现,通过内部机构的单独设置,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与超然,以实现审查批捕人权保障的法治功能。通过分析其生成脉络与理论基础,可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选择的应然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3期)

唐敏芳,徐思诗[3](2019)在《捕诉合一机制下批捕权正当行使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既有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如何才能正确、有效、恰当地行使批捕权,保障批捕权的中立性值得思考。本文结合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司法实践,分析正当行使批捕权面临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一系列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郝甜甜[4](2018)在《批捕权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在保障人权的法治背景下,逮捕的质量至关重要。批捕权主体的合理配置是决定逮捕质量的关键。逮捕由侦查机关申请、执行,为防止侦查机关随意滥用逮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合理设置批捕权,监督、制约侦查权,是保障逮捕高质量、合法运行的有效途径。本文近3万字,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批捕权移交法院的争议。赞成派主张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其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法院的中立性。认为批捕主体的中立性是影响批捕权归属的重要因素,批捕主体是否中立直接关系到批捕权行使是否公正,法院独立于控辩双方,不偏不倚,比检察院更符合中立性要求;二是当前逮捕运行质量差。我国逮捕运行质量差强人意,学者将此后果归结于检察机关;叁是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打破控辩平等原则。检察机关既有公诉权,又有批捕权,造成审判双方权利不对等,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规则;四是学习国外经验,域外国家都将法院作为逮捕权、羁押权主体。反对派针对上述理由分别提出反方观点,双方产生批捕权是否移交法院的争议。据此,笔者进行分析,首先,法院并不比检察院更具备中立性,而且法院行使批捕权会影响法院应有的中立性;其次,逮捕运行质量差是因为逮捕制度存在问题,以捕代侦不能再归结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再是逮捕质量差的原因;再次,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行使批捕权与控辩平等无关;最后,对比域外国家规定的相似性,并与我国国情对比,认为我国法院不适合成为批捕权主体,追赶国际潮流不是目的,符合国情才是真理。第二部分是论述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合理性。首先,批捕权的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批捕权理应归属检察机关;其次,程序正当。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天然联系,检察机关本身具备中立性要求;再次,实质合理。检察官专业素养的提高和检察官个人负责制的确立,增强检察官行使批捕权的结果公正性;最后,我国虽然与他国的批捕权归属不同,但是并未违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仍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第叁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问题及完善措施。问题有:决策方式行政化、批捕过程封闭、辩护人参与率低和犯罪嫌疑人缺少救济权。对此,笔者主张进行审查批捕诉讼化改革,设立批捕听证程序。其理论基础是:保障人权、程序参与和权力制约,其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主体、听证案件范围和听证内容、程序。本文分析了批捕权主体争议,主张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作为批捕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发现逮捕运行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审查批捕诉讼化改革能够改善逮捕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使逮捕制度在法治轨道内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孙明泽,冯科臻[5](2017)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的路径选择——以批捕权和起诉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犯罪化处理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的最佳途径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的发展时期,在现阶段实体层面难有实质突破的情况下,完善程序层面相关制度设置尤为重要。就司法程序而言,在叁机关非犯罪处理推进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检察机关守好"逮捕"与"起诉"这两道关口。然而,当前有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过于重权力配置,轻权利救济。故此,着重构建并完善援助律师辩护的有效和救济机制、检察官中立客观审查的保障机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是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量的核心。(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王馨[6](2015)在《论我国批捕权的优化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批捕权的配置,首先可以从域外批捕权的配置现状入手,并分析我国批捕权配置现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批捕权配置的设想。本文以此逻辑结构论述批捕权的配置,一方面,简略阐述了国内及域外批捕权配置的特征,为我国批捕权配置新设想的论述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具体阐述了批捕权配置中的具体争议焦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与改进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8期)

高通[7](2014)在《批捕权归属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拥有批捕权的体制既是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使然,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契合检察监督理论体系,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但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存在正当性疑问。法院行使批捕权并不会使法院产生预断,也不会影响批捕效率,还可大幅降低高羁押率。因此,我国应建立法院行使批捕权模式。法院行使批捕权,应从批捕机关的设置、批捕审查方式、逮捕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建构。(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4年01期)

张宝,李玉铮,王明光[8](2013)在《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之现状及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对的措施主要是:调整自侦部门侦查办案模式;建立自侦案件的报捕证据标准并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施国华[9](2012)在《我国批捕权的归属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特点和我国特殊的权力机构模式,现行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增加被逮捕人的救济权利,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的监督作用,确保批捕权的正确行使。(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刘安民[10](2012)在《批捕权归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我国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是否运用得当,关系到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错捕现象。因此逮捕程序中逮捕权的权力配置科学与否关系到这一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关于逮捕权归属,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有过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批捕权应归属于法院,因为作为中立地位的法院法官,才能在逮捕审查中形成控、辩、裁叁方的对立,这既是批捕权的权力的科学配置体现,也是现代诉讼理论价值追求。而反对批捕权归属法院的观点认为,我国没有批捕权归属法院的立法与司法体系这个大前提,另外如何让法院做到中立也是个问题,因为法院若享有批捕权,会影响其中立审判。对于批捕权归属问题的争论还有很多。总之,其追求的目标是在我国实现司法公正。本文从批捕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出发,介绍学界关于批捕权归属问题分歧,考察我国关于批捕审查现状,并提出我国批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将批捕权归属法院的远期构想并进行论证。同时,也对当下我国检察院行使批捕权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批捕审查程序司法改革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2-05-01)

批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查批捕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配置相关。随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逐渐形成了叁种模式。其中,侦查监督模式为检察内部分权制约的结果,但为保障案件质量,该模式下的批捕权被用作了控制侦查的手段;捕诉合一模式则是上述分权的反向操作,通过审查批捕与公诉的集权,试图解决侦查监督模式侦查控制失灵、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批捕独立模式更多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之实现,通过内部机构的单独设置,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与超然,以实现审查批捕人权保障的法治功能。通过分析其生成脉络与理论基础,可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选择的应然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批捕权论文参考文献

[1].闵丰锦.羁押权、批捕权与执行权的话语争端与消解[J].江淮论坛.2019

[2].聂友伦.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叁种模式[J].法学家.2019

[3].唐敏芳,徐思诗.捕诉合一机制下批捕权正当行使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

[4].郝甜甜.批捕权主体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孙明泽,冯科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的路径选择——以批捕权和起诉权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

[6].王馨.论我国批捕权的优化配置[J].法制与社会.2015

[7].高通.批捕权归属的再思考[J].武陵学刊.2014

[8].张宝,李玉铮,王明光.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之现状及应对措施[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9].施国华.我国批捕权的归属问题探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0].刘安民.批捕权归属研究[D].中南大学.201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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