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体育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体育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育,纠纷,国际,商事,纽约,兴奋剂,公约。

体育仲裁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于洋[1](2019)在《从补充剂污染角度来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过错问题——日本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寺崎浩平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仲裁案例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日本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寺崎浩平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仲裁案例进行了评述,研究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将"受污染产品"的相关规定,划分在运动员"无重大过错或疏忽缩短禁赛期"之中,将补充剂的污染与运动员是否尽了合理查询义务的过错程度相关联,那么如何从补充剂受污染的角度去综合评价运动员的过错程度则十分必要。该案例对我国的启示如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受污染产品"情形,发挥基层管理机构的治理和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对"低过错或无过错"运动员的保护。(本文来源于《体育成人教育学刊》期刊2019年06期)

丁杰群[2](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你知道的和不知道的》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19世纪80年代初,国际体育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专门处理体育相关问题的独立机构缺失,也没有任何机构被授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促使国际奥委会开始反思体育纠纷解决问题。1981年,在当选国际奥委会主席后不久,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就有了建立专门管辖体育争议机构的想法。次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上,时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凯巴·姆巴耶成立工作组,负责起草"体育仲裁法庭"章程。(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9年24期)

慈鑫[3](2019)在《孙杨听证会给予中国体育仲裁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备受关注的孙杨听证会,于北京时间11月15日下午至11月16日凌晨在瑞士蒙特勒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举行。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可能需要一到两个月时间才能产生,届时将对孙杨的竞技生涯产生重大影响,但无论仲裁结果如何,孙杨听证会都已经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9-11-19)

傅攀峰[4](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已有不少探讨。不过,一直以来,这个问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中从未出现CAS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际案例,直到新近的“一方俱乐部案”。随(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0-23)

魏可心[5](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转会案件的法理评述——以“丹尼尔·卡恩斯”一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运动员倾向转变"体育国籍",代表能给其提供更高收入的国家、协会、俱乐部参加国际性体育赛事,这极易引起新旧协会和运动员间的纠纷。近些年来,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庭仲裁的转会纠纷日益增多。为给我国运动员、国家体育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以借鉴,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丹尼尔·卡恩斯"案,以此为例,对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所出现的法理问题进行梳理。(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9期)

熊瑛子[6](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之法理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包含合同因素和司法因素。国际体育仲裁由于仲裁员名单的封闭性、强制仲裁协议等因素,比普通商事仲裁更需要法院的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接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体育仲裁裁决时,采用一级上诉机制和书面审理模式,同时,适用不干预原则,即法院不干预仲裁裁决的实体(事实)问题,除少数涉及实体性公共秩序的审查外,仅针对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几条上诉理由作出裁判。(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徐士韦,倪京帅,时维金[7](2019)在《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本文来源于《体育科研》期刊2019年04期)

赵永如[8](2019)在《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以CAS仲裁规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本文来源于《体育科研》期刊2019年04期)

傅攀峰[9](2019)在《从“一方俱乐部案”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CAS裁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并执行的首例案件,"一方俱乐部案"兼具象征与实际意义。该案表明《纽约公约》可以作为CAS裁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并且为未来我国其他法院正确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树立了典范。由于该案审理法院层级有限,在其他法院受理类似案件时,该案判决无法对其形成"软"约束力。此外,该案涉及的是具有商事性质的CAS裁决,非商事性CAS裁决是否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仍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回答。(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杨楠[10](2019)在《谈我国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仲裁制度以其独特的机构独立性、专业技术性、特殊领域性在体育事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体育仲裁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做法,以期给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合理范例。(本文来源于《延边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体育仲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起源19世纪80年代初,国际体育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专门处理体育相关问题的独立机构缺失,也没有任何机构被授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促使国际奥委会开始反思体育纠纷解决问题。1981年,在当选国际奥委会主席后不久,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就有了建立专门管辖体育争议机构的想法。次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上,时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的国际奥委会成员凯巴·姆巴耶成立工作组,负责起草"体育仲裁法庭"章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体育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于洋.从补充剂污染角度来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过错问题——日本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寺崎浩平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仲裁案例评述[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9

[2].丁杰群.国际体育仲裁院:你知道的和不知道的[J].法律与生活.2019

[3].慈鑫.孙杨听证会给予中国体育仲裁的启示[N].中国青年报.2019

[4].傅攀峰.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5].魏可心.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转会案件的法理评述——以“丹尼尔·卡恩斯”一案为例[J].理论观察.2019

[6].熊瑛子.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之法理剖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7].徐士韦,倪京帅,时维金.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分析[J].体育科研.2019

[8].赵永如.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以CAS仲裁规则为视角[J].体育科研.2019

[9].傅攀峰.从“一方俱乐部案”看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10].杨楠.谈我国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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