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民事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判权,民事,诉权,义务性,规则,民事诉讼,裁判。

民事审判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屈思忱[1](2019)在《价值衡量原则下我国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石。在当今诉权人权化、宪法化的趋势下,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尤其是诉权对于审判权的制约,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民事诉讼之目的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尚未达到动态平衡的效果,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在立法层面存在法律规定原则化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则存在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人为虚弱化的问题。通过对诉权的价值分析,以诉讼程序的启动、管辖制度以及审前准备程序叁个层面为观察角度,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完善管辖制度、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等制度规范,强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从而改善我国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的现状。(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唐晟[2](2019)在《民事诉权与审判权之辨:学术梳理、关系之困与逻辑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权与审判权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的核心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整个诉讼构造的发展息息相关。诉权具有人权性、程序性和救济性叁种属性,同时,诉权与审判权之间也存在着制约与反向制约的关系。要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同推进,一方面需要规制审判权对诉权的不当干预,树立正确的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理念、在制度上强化对诉权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防止诉权被不当使用,可以运用正当程序对滥诉行为进行认定并加以制裁。(本文来源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冠男[3](2019)在《民事审判权与诉讼指挥权的张力消解——兼及中立评估程序的程序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构造下审判权与诉讼指挥权的派生关系并不周延,导致诉讼指挥权的性质与定位不明确。诉审商谈与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要求与价值观相符,也减弱了法律规范外在强制性与司法裁判内在合理性之间的张力。将诉审商谈构造引入民事诉讼,重构审判权与诉讼指挥权的关系,使其在观念上可以进行区分。也即,审判权是指法官作出形成商谈结果的意思表示的权力,诉讼指挥权是指在商谈过程中促进商谈程序的权力。实施诉审商谈的最大阻碍就是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之间的无法消解的张力,表现为审判权的强制性与诉讼指挥权的商谈性、审判权的谦抑性与诉讼指挥权的主动性的紧张关系。通过中立评估程序这一诉讼外的路径可以消除商谈运行的阻碍,促成各方共识的达成。这也是中立评估程序最为重要的程序价值。(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S1期)

钟云明,孙恒俊[4](2018)在《关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问题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入,司法职权的配置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坚持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协作原则,成为了执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的新要求。基于此,本文将针对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问题进行多层的解读,进而提出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强化诉讼保全的措施、督促被告义务的履行、执行对裁判的协作等四种协作策略,希望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马桂容[5](2018)在《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制度构建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执行乱的状况在我国长期存在,法院判决文书难以兑现导致的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司法公信力低下等弊病,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这一问题的存在是由各种因素综合引起的,但其中的审执分离机制不健全、民事执行权配置不合理是关键缘由。通过分权手段实现权力制衡,促使达到完善监督、保障公正、提高效率的结果,以解决民事执行面临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现实窘境,是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所在。为此,我国审执分离配置模式改革历经了叁个主要历史阶段,分别是审执合一,法院内部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分离,以及执行局内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阶段。民事执行权配置实现了由执行员一人掌握、一案包揽到底的完整的执行权到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权运行的变革。但面对日益突出的执行问题的不断涌现,目前采取的内部分权体制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的指导下,我国对于此项改革的理论及实践探索再一次深入推进。在改革探索中,我国当前主要有“彻底外分”、“深化内分”及“适当外分”叁种方案。叁种方案均以分权为基础,重视权力制衡及执行效率提升,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当性。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需要回归出发点找准症结关键,在考量审执分离的历史沿革、现实问题、理论基础及域外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叁种改革方案的利弊,最终确定采取“适当外分”模式,以求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审执分离路径。总括来说需要做到制定单独的国家强制执行法,外设司法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内设执行裁决庭负责执行裁决事项,建立司法执行局与执行裁决庭衔接机制及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五个方面,以期彻底实现机构、程序、人员的审执分离。(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梁平,刘帅志[6](2017)在《浅谈民事司法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深化内分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改革中,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司法权的本质,重新制定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制度。依照改革目标,深化内分模式成为最优选择,在深化内分模式的具体形成时,提出在执行实施领域适当向当事人分权后,执行裁判权行使机构应当从执行机构中脱离。(本文来源于《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韩骁[7](2017)在《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是重点,因而在民事执行领域讨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尤为重要,两项权力的深度分离和机构配置是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关键之举。民事执行领域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应通过文献分析法首先确定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司法权属性和行政权属性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而不同的权力定位将会决定不同的权力配置和机构设置方式,也因此形成了叁种改革模式,将执行机构保留在法院内部的“深化内分”模式改革成本较小,效率更高。通过实证研究法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工作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批复成为审执分离改革的试点法院并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权中分离、执行实施权从基层法院分离,并细化执行程序,建立团队化执行办案体制,从整体上取得良好成效。但改革的目标未能全部实现,改革的措施相对不完善,法律规范不足以及人员配置不均,导致分离后的权力行使、人员与机构配置不足等困境突出。经过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结合得出结论,“深化内分”审执分离执行改革模式在实务推进过程中具有可行性,但需进一步优化改革细节,加大改革措施的实施力度,加强审执分离改革的顶层设计进而推行至全国范围,形成自上而下的执行体制审执分离改革新格局。(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7-12-01)

黄龙,黄钟玉[8](2017)在《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辨析、现状及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权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石。民事诉权与审判权之间既有统一性,也存在对立性,二者相辅相成,对立统一,交织作用,共同推动民事诉讼进程。当前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审判权时常侵犯诉权,诉权难以有效约束审判权,二者关系不平衡。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职权主义、官本位思想,以及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推动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改进,需要转变民事诉讼理念;改进民事诉讼模式,推动民事诉权与审判权的协同;强化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0期)

魏文松[9](2017)在《民事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之制衡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构造中,民事审判权与诉权是两大核心要素,二者之间关系的定位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关于民事审判权与诉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当前存在叁大主流观点:一是规制民事审判权,保护诉权;二是用民事审判权防止诉权的滥用;叁是实现民事审判权和诉权二者的平衡,达到均衡发展。文章认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应保持一种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关系应具有整体性、全局性、长效性叁重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7期)

高寒[10](2017)在《民事审判权规则的密度与韧度:比较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权规则是保障民事审判权的运用合乎正义的重要规范手段。民事审判权规则的类型包括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衡量审判权规则运行状况的两个标准是程序的密度与韧度。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规则的密度问题是新增规定过于原则,程序性强弱不适度。从比较视野来看,我国民事审判权规则比刑事审判权规则更加温和、审判权规则密度逐步增大、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成分减少、审判权更加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未来我国应构建与现阶段法治水平相适应、尊重民事诉讼规律、不损害审判独立的民事审判权规则。(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1期)

民事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权与审判权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的核心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整个诉讼构造的发展息息相关。诉权具有人权性、程序性和救济性叁种属性,同时,诉权与审判权之间也存在着制约与反向制约的关系。要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同推进,一方面需要规制审判权对诉权的不当干预,树立正确的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理念、在制度上强化对诉权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防止诉权被不当使用,可以运用正当程序对滥诉行为进行认定并加以制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审判权论文参考文献

[1].屈思忱.价值衡量原则下我国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唐晟.民事诉权与审判权之辨:学术梳理、关系之困与逻辑演进[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9

[3].陈冠男.民事审判权与诉讼指挥权的张力消解——兼及中立评估程序的程序价值[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钟云明,孙恒俊.关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问题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马桂容.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制度构建探讨[D].广州大学.2018

[6].梁平,刘帅志.浅谈民事司法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深化内分模式[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7].韩骁.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探讨[D].华北理工大学.2017

[8].黄龙,黄钟玉.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辨析、现状及改进[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9].魏文松.民事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之制衡论[J].法制与经济.2017

[10].高寒.民事审判权规则的密度与韧度:比较与变革[J].司法改革论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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