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论文-李润生,史飚

医疗损害论文-李润生,史飚

导读:本文包含了医疗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医疗损害,差别对待原则,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李润生,史飚[1](2019)在《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是人工智能落地最早、发展最快也最特殊的领域,各国纷纷立法予以专门应对。人工智能悄然改变着医疗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人工智能决策—医生验证复查"的模式将成为常态,这冲击着传统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等特征使得受害患者依现行规则寻求救济的难度大大增加;医疗人工智能的特殊法律定位及差别对待原则,也要求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予以适当调整。在弱人工智能下,我国应增加过错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医疗产品责任主体予以相应调整,设置缺陷证明的法定推定事项,并适当调整免责事由。在强人工智能下,我国应采行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通过设置医疗强制责任险、医疗产品强制责任险及赔偿基金对受害患者进行充分、及时的赔偿,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散。(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作洪,孙伟,苏世久,张君华[2](2019)在《围绕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谈举证鉴定的重要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认识缺失。特别是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受限于自然人个体感知认识客观问题程度的不同,对法律规定的由乙方应提举证据材料及其搜集、形成方式和使用,更是混淆不清。而作出过错责任归属关键证据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对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存在推托规避行为。出于上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医疗纠纷类案件的诉讼过程多有冗长拖沓,长时间不能结案,且结案后社会效益差强人意。本文意图通过《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两例案件,以回顾的方式展开分析诉讼举证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升各方运用法律救济手段的能力,缩短诉讼耗时,缓解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过程长对各方的压力,更好地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医疗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任学婧[3](2019)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明妨碍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容易发生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妨碍,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裁判会造成个案实质不公正。为了保障裁判结果尽可能接近实质正义,发展出了证明妨碍理论。证明妨碍行为类型多样,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主体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证明妨碍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案件事实证明困难或证明不能的结果。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分为制裁和救济两个方面。对妨碍人课以公法上制裁,目的在于对证明妨碍行为的惩罚与预防。我国立法上对证明妨碍的救济包括法律上事实推定、文书提出命令及推定主张成立。(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虞凯,田侃[4](2019)在《浅议《中医药法》对医疗损害/事故鉴定的规范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中医医疗损害/事故鉴定,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专门的鉴定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医疗损害/事故鉴定制度中一并进行。实际工作中存在未严格参照中医药诊疗规范和未充分保障中医药专家参与权的问题。《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与。此条规定,对医疗损害/事故鉴定具有规范作用。要求进行相关鉴定时,要参照中医药诊疗规范,并保障中医药专家参与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9年06期)

王玄览[5](2019)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海南省医疗损害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实证考察《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海南省医疗损害案件,发现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错误等问题。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立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出台相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司法指导意见,实现专业化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9年06期)

代瑞婷,石悦[6](2019)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分析2016年全国医疗损害赔偿情况,探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307例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判决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全国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书。结果:东部地区医疗纠纷案例最多,中部居中,西部最少。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95.9%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下,地区、医院等级、科室、医院责任分配及损害后果与实际精神损害赔偿均有关系,法院判定医院对患者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双重赔偿。结论:应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提供依据,消除死亡赔偿金城乡差距,制定合理赔偿标准,优化合并重复性赔偿项目,并建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本文来源于《医学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尹德贵[7](2019)在《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实效及法理研究——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文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留有较大解释空间的领域,地方法院常出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统一法律适用。就实际效果而言,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各自管辖区内发挥了一定的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但不同地方法院的文件却常做出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导致更大范围内的混乱。从法理视角看,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是对司法统一性的片面追求,并可能加剧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重重困境之下,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凯佳[8](2019)在《对医疗损害医方过错标准的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统一了医疗损害的管理部门,确立了人民调解这种新纠纷解决方式,《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当整合了医疗损害的鉴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的处理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对于当时医疗水平和人民调解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缺少关于异地鉴定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9年10期)

冯玉,赵敏[9](2019)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价值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8年6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我国不再有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而是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开始了从双轨制向一元化的转变。笔者结合该《条例》及随后发布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探讨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现代医院》期刊2019年10期)

罗雅文[10](2019)在《医疗损害鉴定的立法沿革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侵权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医疗损害纠纷诉因与举证责任的变化,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鉴定经历了以技术鉴定为主导鉴定方式、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并行的鉴定双轨制、统一适用司法鉴定等阶段,并仍处于司法力量与医疗团体力量的博弈与较量过程中。(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医疗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认识缺失。特别是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受限于自然人个体感知认识客观问题程度的不同,对法律规定的由乙方应提举证据材料及其搜集、形成方式和使用,更是混淆不清。而作出过错责任归属关键证据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对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存在推托规避行为。出于上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医疗纠纷类案件的诉讼过程多有冗长拖沓,长时间不能结案,且结案后社会效益差强人意。本文意图通过《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两例案件,以回顾的方式展开分析诉讼举证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升各方运用法律救济手段的能力,缩短诉讼耗时,缓解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过程长对各方的压力,更好地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医疗秩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疗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李润生,史飚.人工智能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适用和嬗变[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李作洪,孙伟,苏世久,张君华.围绕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谈举证鉴定的重要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任学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明妨碍的适用[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虞凯,田侃.浅议《中医药法》对医疗损害/事故鉴定的规范作用[J].中国卫生法制.2019

[5].王玄览.医疗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海南省医疗损害案件为例[J].中国卫生法制.2019

[6].代瑞婷,石悦.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9

[7].尹德贵.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实效及法理研究——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文件为例[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

[8].杨凯佳.对医疗损害医方过错标准的再探讨[J].传播与版权.2019

[9].冯玉,赵敏.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价值构建[J].现代医院.2019

[10].罗雅文.医疗损害鉴定的立法沿革与展望[J].医学与法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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