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姻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案件,婚姻,婚姻家庭,抚养权,财产,涉县,榆中。
婚姻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詹海霞[1](2019)在《财产保全在婚姻案件中适用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民事案件之一的离婚纠纷案件,部分当事人也是以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常常通过对实体权利操作的诉讼技巧来规避程序财产保全,从而使当事(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期刊2019年01期)
薛慧[2](2018)在《北洋政府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北洋政府时期,乃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全面向现代转型的巨变时期,肇始于清末的法制改革在此时期仍旧推进,其中,西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思想历经数次社会运动的洗礼得到了法律的回应,然而,延续数千年的传统习俗依旧扎根于婚姻家庭领域,礼法精神在社会生活中仍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因此,现代法律与传统礼法的交锋在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的过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即是选择女性婚姻自主权作为考察依据,结合这一时期的婚姻法律规定表现出女性自主权的变化趋势,并研究女性群体在婚姻案件中的法律实践活动,从而全面评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权利状况。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3章。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首先阐明了选题缘由,并对婚姻自主权进行学术成果进行梳理,以及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考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规定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梳理了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法律规定,包括成文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以及特殊的民事法律——大理院判解例。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总结和归纳,直观地展现出立法层面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相关变化。第叁部分: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案件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以江苏高等审判厅审理的38件婚姻案件为基础,首先对高等审判厅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然后通过对婚姻案件的考察,研究女性婚姻自主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即:司法实践对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利既有确认之处,如成年女儿可拒绝父母在未成年代为订立的婚约,同时也有限制的方面,如妻子选择别居乃是对离婚权利的妥协。第四部分:评析北洋政府时期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建立在第一章从立法层面和第二章在司法实践中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女性婚姻自主权进行全面的评析并得出结论:女性婚姻自主权存有两重性,即:社会变革保障女性能够实现经济独立,并且促进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因而女性群体获得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但是传统伦理仍旧制约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环境决定了经由大理院“立法兼营司法”而间接完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立法变革必然带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并且这种权利变迁的两重性在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是新旧交替之际,女性婚姻自主权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步性和妥协性并不是无意义的,其所积累的法律发展经验和社会实践基础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张烁[3](2018)在《离婚难 想离得过这把“尺”》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到这来离婚的夫妻,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外,还要处理安排好“家事”才能被准许离婚,否则陈庭长会不停地给双方“做工作”。他认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并处理好孩子抚养问题后,才能判离。不然,在榆中法院真的会出现“离婚难”的问题。榆中法院家事审判(本文来源于《兰州日报》期刊2018-03-14)
张素琴,耿振英[4](2016)在《浅议婚姻案件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问题的明确,对于正确诉讼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就涉及婚姻的案件,包括离婚案件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一般论述,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有益的帮助。一、离婚案件的管辖(一)一般管辖。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9-09)
耿磊[5](2016)在《婚姻案件中的根据地乡村妇女——以 20 世纪 40 年代涉县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世纪40年代涉县妇女婚姻生活中,存在着买卖、打骂、婚外情等现象。婚姻纠纷处理过程中,妇女主要利用自我需求、人际关系和革命话语等有利因素来与反对群体进行博弈,争取自我利益。考察涉县乡村妇女在婚姻案件中的行为,也为理解革命政权深入乡村后妇女解放的历程提供了一个视角。(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俞肃平[6](2016)在《婚姻案件律师能否获“特别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的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久而久之,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仿佛已是约定俗成。笔者以为,其实委托人在离婚案件中也是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近日参加了一个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庭审(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6-03-21)
李莹莹,史洪举[7](2014)在《谨防婚姻案件中的突发事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单婚姻案件就占去了半壁江山,而婚姻案件因其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在审理过程中极易产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近日,福建闽侯男子因婚姻问题,情绪失控,驾车连续撞人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舆论。法官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应特别留心,增强风险预估(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5-06)
开永丽[8](2014)在《裁判文书公开 婚姻案件当事人应匿名》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施细则明确,全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五种情形的案件判决书可以不上网公布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记者昨(5)日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供全省法院遵照执行。实(本文来源于《四川法制报》期刊2014-05-06)
万青[9](2014)在《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案件强烈的公益性决定了其特殊性质,为此,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辩论原则等在婚姻案件诉讼中要求相应地予以变通或予以限制,以适应婚姻案件诉讼的特殊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2期)
王奇[10](2013)在《诉讼调解担保制度在婚姻案件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家庭纠纷虽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但在处理时也涉及到衍生财产关系,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调解中自愿为一方当事人作担保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提高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成功率起到很大的作用。 调解担保制度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运用主要(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3-12-18)
婚姻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北洋政府时期,乃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全面向现代转型的巨变时期,肇始于清末的法制改革在此时期仍旧推进,其中,西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思想历经数次社会运动的洗礼得到了法律的回应,然而,延续数千年的传统习俗依旧扎根于婚姻家庭领域,礼法精神在社会生活中仍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因此,现代法律与传统礼法的交锋在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的过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即是选择女性婚姻自主权作为考察依据,结合这一时期的婚姻法律规定表现出女性自主权的变化趋势,并研究女性群体在婚姻案件中的法律实践活动,从而全面评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权利状况。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3章。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首先阐明了选题缘由,并对婚姻自主权进行学术成果进行梳理,以及说明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考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规定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梳理了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法律规定,包括成文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以及特殊的民事法律——大理院判解例。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总结和归纳,直观地展现出立法层面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相关变化。第叁部分: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案件中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主要以江苏高等审判厅审理的38件婚姻案件为基础,首先对高等审判厅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然后通过对婚姻案件的考察,研究女性婚姻自主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即:司法实践对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利既有确认之处,如成年女儿可拒绝父母在未成年代为订立的婚约,同时也有限制的方面,如妻子选择别居乃是对离婚权利的妥协。第四部分:评析北洋政府时期的女性婚姻自主权。该部分建立在第一章从立法层面和第二章在司法实践中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女性婚姻自主权进行全面的评析并得出结论:女性婚姻自主权存有两重性,即:社会变革保障女性能够实现经济独立,并且促进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因而女性群体获得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但是传统伦理仍旧制约女性追求婚姻自主。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环境决定了经由大理院“立法兼营司法”而间接完成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立法变革必然带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并且这种权利变迁的两重性在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是新旧交替之际,女性婚姻自主权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步性和妥协性并不是无意义的,其所积累的法律发展经验和社会实践基础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姻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詹海霞.财产保全在婚姻案件中适用的思考[J].现代企业.2019
[2].薛慧.北洋政府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张烁.离婚难想离得过这把“尺”[N].兰州日报.2018
[4].张素琴,耿振英.浅议婚姻案件的管辖[N].江苏法制报.2016
[5].耿磊.婚姻案件中的根据地乡村妇女——以20世纪40年代涉县为中心的考察[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俞肃平.婚姻案件律师能否获“特别授权”[N].上海法治报.2016
[7].李莹莹,史洪举.谨防婚姻案件中的突发事件[N].人民法院报.2014
[8].开永丽.裁判文书公开婚姻案件当事人应匿名[N].四川法制报.2014
[9].万青.浅论婚姻案件诉讼中的特殊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王奇.诉讼调解担保制度在婚姻案件中的运用[N].江苏经济报.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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