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
环境权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凌晶[1](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索赔主体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赋予省市两级政府对人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的诉权,囿于上位法的缺失现行制度尚未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制度改革期间司法实践中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过程各请求权主体间的索赔请求无序进行,授权省市两级政府作为损害索赔主体,请求权主体类型的单一容易滋生懈怠行政的问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进行综合性论证,对我国制度现状所存在的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制度完善路径进行构思。立足于梳理国务院授权省市级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并且对省市级政府进行损害索赔的合理性、可行性加以分析。梳理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结合在部分试点省市已经发生的几起案例,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授权诉讼模式有何不足之处,以及请求权主体参加索赔程序的症结所在。对部分域外请求权主体制度进行归纳借鉴,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应当如何保障省市级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有效实施,如何寻求对损害的法律救济,打造更加完善的请求权主体制度。经分析得出应当制定一部实体法,并协调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在索赔顺位机构构建设想中应当以国家索赔为主要途径,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为主要督促主体。不仅如此,还需要行政机关在作为索赔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行政监管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在恰当时机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不能为进行有效督促,并且公众在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索赔过程亦需扮演重要角色。(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张露[2](2016)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索赔主体的范围还不完善。因此,必须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赋予政府、检察机关和环保社团组织在内的公共利益代表人以索赔资格,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索赔权主体。(本文来源于《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6-07-15)
余海洋[3](2015)在《大陆环境权主体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分析综合的方法对大陆地区环境权主体观点进行单一主体论、多元主体论的分类和"四个跨度"的总结,提出要进行理论创新和思维视角转换,集思广益,采取包容的态度以增强对环境权主体研究的共识。(本文来源于《学园》期刊2015年10期)
阮丽娟[4](2013)在《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人过渡耗消资源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的行为引起了世代间的极度不公平,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实现代际公平,而代表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使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可现实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0期)
董芳[5](2013)在《对环境权主体界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类对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背景之下,对理论界争论不断的"环境权"的概念、主体进行探讨。鉴于目前国际和国内立法司法现状,应将环境权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公民",更多的关注如何将公民环境权作为法律权利确定下来并提供相应保护。环境权的主体不应包括国家、法人及后代人。(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10期)
黄黎[6](2013)在《论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1期)
黄黎,蔡维力[7](2013)在《浅议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要延迟近20年,但丝毫没有影响到学者们对于环境权利研究的热情,发展势头良好,且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在学界被定论为倾向性的概念是有待商讨的,尤其是对于环境权的主体分类。对于环境权主体的分类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即包括了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以及人类环境权。其中对于单位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是有违环境权设置的初衷和环境权主体的特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7期)
付淑娥[8](2013)在《私法视角下之环境权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环境权的研究大多是从公法角度进行的,从私法角度对环境权研究的很少。环境权与私法在理念上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在制度也上可以和私法体系整合。但是不能将目前法学界所探讨的环境权主体直接引入私法体系。本文在对环境权与私法的关系论证后,评价了目前关于环境权主体的各种学说,并将环境权主体放在私法语境下进行了重新解读。(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3年04期)
黄黎[9](2013)在《环境权主体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多米诺式危害给人们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不小影响,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新亮点,这意味着环境问题已经给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同时今年对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映射至环境法学领域,环境法学也获得了极大的活力,在一门学科中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无疑很重要,在目前的环境法学界,众多学者将环境权主体划分为个人、单位、国家、人类、自然体五类;一项理论的提出有同意就必定有反对意见,其中个人和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得到了学界乃至全世界毫无异议的认可,但对于单位、人类以及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颇有争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较我国有着更悠远的环境权研究历史的国际环境权发展状况;再者,我国环境学发展几十载,对于环境权研究并不全面,但仍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具有前瞻的性的将环境权纳入地方性法规中。第二部分是对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首先是对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论的历程进行概述;其次对目前我国营利性企业法人的环境实践弊端进行例举并简单剖析;最后分析营利性企业法人为何不适宜作为环境权主体,从营利性单位的经济趋利性矛盾以及生存必需性矛盾方面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对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首先是对于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的提出以及其所基于的理念进行阐述;再次分析了个人之和组成的“人类”与统一整体的“人类”并不是一个概念;最后通过对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无法弥补的缺陷进行阐述并分析。第四部分是对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从历程发展为开端,对于自然体的环境伦理争议进行了阐述,分析了自然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模糊性、不可实现性、以及不可受责性。第五部分作为结论主要阐述了即使在仅有个人和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前提下,主体能够切实执行,促进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现有的环境权体系内就足以达到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系统。(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3-04-01)
王爱群[10](2012)在《浅议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给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损害的同时,也给直接受害人乃至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由于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和其赔偿权请求主体范围的不明确,使得合法海洋生态权益得不到赔偿。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和赔偿请求主体的多元化入手,分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主体的现存问题,探讨解决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大连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环境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索赔主体的范围还不完善。因此,必须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赋予政府、检察机关和环保社团组织在内的公共利益代表人以索赔资格,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索赔权主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权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凌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9
[2].张露.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的完善[C].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6
[3].余海洋.大陆环境权主体研究综述[J].学园.2015
[4].阮丽娟.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5].董芳.对环境权主体界定的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6].黄黎.论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3
[7].黄黎,蔡维力.浅议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当性[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8].付淑娥.私法视角下之环境权主体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3
[9].黄黎.环境权主体辨析[D].重庆大学.2013
[10].王爱群.浅议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主体[J].大连大学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