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刘丹陈卫民(乌兰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乌兰浩特137401)

【中图分类号】R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17-0386-03

【摘要】我国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条件的影响、自然因素、文化水平、思想意识等各种因素影响,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弊端和不足,从而影响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使法律法规更加科学、严谨、适用、有力、有效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1存在问题

1.1传染病防治法律执法力度不够,卫生监督体系不健全。

1.2传染病防治法律执行机构“重治轻防”,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1.3传染病防治法律执行部门“重教轻防”,疫情爆发流行频发。

1.4传染病防治工作得不到经济保障,严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的发挥。

2分析问题的原因

2.1传染病防治法律执法机构,即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没有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后,国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了体制改革、建设、仪器设备加大投入、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逐渐增多,任务量日趋加大,但是人员编制却没有增加,如今处于人员老化、结构薄弱、层次偏低、后继无人的状况,这种现状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工作中力量不足、秀才执法、软弱无力、无济于事、更不到位。

2.2造成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2004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惩罚措施没有力度,致使医疗机构的领导、临床医生在思想上认为传染病防治工作一是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投入人、财、物,二又不是主要的工作职责,认为是防疫部门的事,所以指导部门在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经常遇到医疗机构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的现象。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监督机构职能发挥错位,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且成了收费机关。对没有收入的工作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不重视,甚至不作为,致使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错误行为长期不能纠正,而且造成疾控机构指导工作的难度加大。

2.3《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传染病的执行部门没有明确,所以传染病特殊场所和部门的领导对于传染病不认识、不了解、不明确、更不重视,不知道是本部门的一项工作内容,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不执行、不落实,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疫情不报告,预防工作不配合,从而造成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经常爆发、流行。

2.4造成经费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不清,认识不高。传染病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一向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此承担着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要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欠发达地区也要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把握这个关键的舵手是领导。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1改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建立公共卫生执法体系,卫生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国家政府应设立卫生执法机构,遵循政事分开、依法行政、综合执法、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发展和依法行政相适应的、主体明确、体制畅通、结构合理、职能完善、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确、执法有力,规范传染病执法工作,避免职责错位;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教育,提高卫生执法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在全国形成上下统一,实行垂直管理的卫生综合新体系,使我国传染病疫情报告,逐渐形成连贯、科学、实用、系统、规范、易操作的管理模式。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行政执法这一特殊岗位对人数的要求和内设机构情况。因此,机构编制数必须适应城市人口、行业发展规模的需要,突破现有编制总额。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传染病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增编增人,加强力量,加大传染病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构职能督查制,解决“有利争着干,无利没人管”,防止职能错位、不到位现象发生,卫生监督机构除要依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行使职能外,要重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特别是对传染病防治的督察检查,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作用。

3.2完善、补充、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治执行主体,即各级医疗机构,以法律形式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以法律手段约束医疗机构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重视意识,避免出现传染病漏报、缓报现象的发生,从而在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上有力度、有效果,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指导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工作,真正达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目的。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进医院”:卫生监督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定期深入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指导部门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3.2.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1]。拓展业务沟通能力,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以增强其业务管理与沟通能力,确保院内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避免科室出现传染病漏报现象,为传染病疫情的规范化管理与网络直报工作铺平道路。

3.2.3增强领导法律意识。

3.2.4医院要制定因地适宜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惩罚、奖励制度,把传染病管理纳入医院质量管理的年考核当中。

3.2.5实行就诊患者实名制;加强医疗人员的道德培训。这两项措施可有效的预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漏报、瞒报、虚报和重报,为网络直报提供可靠的质量保证。

3.2.6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我们需要积极探索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模式,将传染病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尤其在临床医生的量化考核过程中,一定要把传染病疫情报告作为其必需且占较大比重的考核因素之一。其次,医院要采取“季训”方略,对全院职工进行定期培训,根据各季节疫情情况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另外,在专业知识培训时更要注重疫情报告卡的填写和上报程序。要反复的强调上报卡片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7严格门诊日志的管理:门诊日志是医院重要的基础性资料,也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原始资料。为保证疫情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门诊日志管理制度,明确分工问题,将责任具体到人,将门诊日志登记工作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工作中去,定期检查。

3.3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传染病防治执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以法律形式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以法律手段约束执行者。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建议加强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相关卫生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导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3.3.1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以下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3.3.2健全学校、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是关键,在实施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宣传,尤其是加大对私立学校的监督,从严执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大疫出现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可能因素。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2]。

3.3.3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分工,有组织、有领导的落实各项防治任务。

3.3.4传染病执行部门要制定各项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完善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并且学生、儿童在入学、入托时,学校、托幼机构应该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3.3.5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懂专业的技术人员承担校医和保健医工作,必须长期固定不变,负责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

3.3.6建立严格的晨检制度:这是预防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发生的主要措施,加强晨间检查,实行每日晨报和缺课索原制度。每天,两位老师7:20准时抵园,首先开窗通风,然后对每个新入园的学生、幼儿严格把关,仔细询问孩子的健康状况,观察其皮肤、手足是否出疹子,口腔里是否有溃疡等。如发现有可疑情况,立即要求家长带孩子到医院就诊,对于排除了传染病的幼儿,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方可入园入校上课。同时,老师要负责对每位缺课的幼儿追查缺课原因,并于每日九时前将当日晨检情况上报保健医,由保健医分析汇总后归档,以求尽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控制。

解决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引起法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高度重视,只有严格明确各部门、机构的职能,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行管理,建立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相互统一机制,才能使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不断趋于完善,才能有利于基础贯彻落实,真正发挥其运行顺畅、运作有效、执法有力的作用,最终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3.4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政府承担的工作职能,提高领导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的领导,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政府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确保传染病经费的投入,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北京,2006,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北京,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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