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_张云贵

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承运人,华沙,蒙特利尔,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航空运输。

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云贵[1](2015)在《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MH370,一个牵动着全中国人心的航班号。“经过327天的搜寻之后,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局长发表声明,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239名人员全部遇难”1。从上世纪初民用航空运输业诞生以来,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断受到航空事故的侵扰。而一旦发生航空事故,极可能造成机毁人亡。逝者已逝,我们在替遇难乘客扼腕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如何为遇难者家属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由于飞机的高速度,可以短时间跨越国境,航空运输业天然具有国际性。一趟国际航班发生事故,通常涉及到不同国籍的乘客,且各国关于航空赔偿的法律制度各异,不难想象承运人与遇难乘客家属及受伤乘客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将导致何等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并且,最后的结果极可能是同一航班不同乘客之间的获赔数额有天壤之别。正因为如此,研究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厘清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概述。首先,通过辨析国际航空运输和航空事故的概念,从而明确国际航空事故的含义。其次,笔者将对国际航空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初步分析。最后,将梳理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体化与现代化过程。相关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华沙体制中的九个文件、对华沙体制进行补充的其他区域与民间协定,和《蒙特利尔公约》。第二部分笔者将介绍和分析《华沙公约》中确立的四种管辖权,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第五管辖权”。并在本部分探讨与管辖权有关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管辖权规则的法律性质、管辖权规则的强制性、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与时效问题等。第叁部分将讨论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涉及相关国际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航空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问题。归责原则主要分析双梯度责任制度,并明确其与赔偿限额的关系。赔偿限额问题主要分析承运人责任限额的例外和惩罚性赔偿金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将介绍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可选择的诉讼方案。其中主要有两种诉讼方案:一是对承运人进行索赔的传统诉讼方案;二是对航空器制造人主张产品侵权的诉讼方案。包括各方案可能遇到的问题,优劣势,及笔者的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将论述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此部分将先介绍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进而探讨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以及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体系建构与完善的途径。(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5-06-03)

刘青[2](2015)在《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讨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主要采用统一实体法的方式进行调整,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航空科技的进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然而航空运输过程中突发的航空事故经常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在旅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航空承运人对旅客遭受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没有争议,但对于旅客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一直存在争论。本文通过对规范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解读入手,进而分析国际法上的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判例,最后对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梳理了国际公约关于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华沙体系下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本身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华沙公约》随后的一系列修订文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尝试并未成功。《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华沙公约》的更新版,在公约文本中继续使用“身体伤害”术语,对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未做明确规定,本文在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宗旨、起草背景、制定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现代医学发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蒙特利尔公约》本身包含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内容。第二章对国际法上的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判例主要是美国的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第一种是不伴有身体伤害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曲折的变化,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Floyd案明确此类案件不能获得赔偿;第二种是伴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航空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案件,这类案件可以获得赔偿。前提是原告需要证明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由航空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引起的;另一类是航空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引起了有身体伤害症状表现的身体伤害案件,这类案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不能获得赔偿。同时本文还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另类案件解决思路进行了分析,认为引入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内法解决承运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不可行。第叁章对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国内一般法仅支持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前提下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未予规定,而特别法对航空承运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避而不谈。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的两个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分析,指出涉案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的问题,适用国内法进行判决,对公约做扩大解释。这两个案件也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持赞成态度。第四章从我国现实条件论证了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我国民航业发展现状为航空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现实基础,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民事责任竞合为旅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诉因。文章最后结合国际公约和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4)

金炫兑[3](2011)在《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运输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性事业,不是所有运输都可以完全顺利达到,难免会产生与海上运输相关的法律纠纷,所以非常需要对海上运输相关法制的正确理解。本文将从中国《海商法》的角度考察与承运人责任相关的责任主体、责任期间、责任原则的规定,并研究它们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论文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是关于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理论,在深入分析有关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意义的基础上比较各国的立法例和国际公约。第二章是关于海上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分析有关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内容,其内容也包括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第叁章是关于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的内容,在分析中国《海商法》关于责任期间的规定之后比较考查有关责任期间的立法例。第四章是关于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内容。仔细考察责任原则的规定后研究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性质、责任原则的体系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部分。在整理本文所谈到的内容后提出立法的改善方案。海上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说是《海商法》的核心问题。本文最重要的目的是探索海上承运人责任法律制度内潜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希望对中国《海商法》修正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1-12-07)

赵乾[4](2009)在《论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主要采用统一实体法调整。有关承运人责任规则的国际公约是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飞速发展,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认识和理解公约中的客运规则,进而更好地维护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平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国际社会对华沙体制及《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的认识,作者试图探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所应依据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若干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第一章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概述,首先介绍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商业性及连续运输,其次界定了国际航空客运中的承运人和旅客,最后探讨了国际航空客运中的客票,对客票的性质、内容及出具进行了一一阐述。第二章是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首先论述了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涉及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双梯度归责原则;其次介绍了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包括一切必要措施抗辩、受害人过失与第叁人过失;最后讨论了华沙体制及《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限额,并对双梯度无限额责任制度进行了评价。第叁章阐述了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在对公约起草历史及文本等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航空客运中的判例实践,对航空客运中备受争议的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责任期间进行了论述,其中主要探讨了事故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上、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的界定这几个问题。第四章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介绍了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航空立法的先进之处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若干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航空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霍俊青[5](2008)在《关于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发展趋势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有着悠久历史的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限额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诞生时间还不足百年的国际航空法在诸多方面借鉴了海商法的经验,也包括承运人责任限额这个重要元素。自从1929年《华沙公约》生效以来,责任限额这个字眼便开始在国际航空运输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并非仅是对海商法的机械模仿,而有其产生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和根本原因。尤其是在《华沙公约》刚诞生的时代,飞行仍然是一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危险性以及毫无疑问的高昂成本的运输方式,责任限额的出现有着其必然性,《华沙公约》更为保护作为幼稚产业的航空承运人的利益而非旅客利益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自从《华沙公约》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私法的公约产生后的几十年来,关于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高低存废的争议便不曾平息过。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华沙体制文件对责任限额的规定都在不断变化,这种复杂局面使得《华沙公约》在国际航空私法上的统一性不复存在。如今航空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本意识的日益增强、《华沙公约》的不断革新、各国家对责任限额制度的单边行动的突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出台,都反映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存在已经不再是保护而更多是障碍,责任限额的取消已经在所难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旅客伤亡责任限额制度进行了大幅变更:首先,设立了一个关于旅客伤亡责任限制的双梯度原则体制。在第一梯度下,航空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特别提款权;在第二梯度下,航空承运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其次,设立了一个“自动升降梯条款”,五年进行一次限额复审,使责任限额的数字可以根据通货膨胀和其他经济性质的变化而相应进行更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朝着无限额责任更近了一步,它积极吸收了华沙体制历次改革中的进步成果,顺应了当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国际航空运输复归到统一的责任规则体系,从而为稳定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现实和可行的制度设计。我国借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内容,制定了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以适应新形势。种种情况表明,“农夫补贴国王”这个产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反对高责任限额的说法已经摇摇欲坠,不堪一击,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取消是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叶乃锋[6](2007)在《论损害赔偿限额的非正当性——以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例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华沙公约》及其华沙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建立了统一的损害赔偿限额。围绕损害赔偿限额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之争,在华沙体制建立伊始就已经开始了,并且一直是国际航空法上广受争议的问题。损害赔偿限额在侵权法中,并非严格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本质特征。损害赔偿限额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中损害赔偿限额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具有重大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3期)

乐有金[7](2006)在《论铁路客运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铁路运输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归责原则的多样性,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客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一般来说,铁路客运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少数情况下是过失责任;在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承担无过失责任,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责任,在侵权情况下没有公平责任。(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乐有金[8](2004)在《论铁路客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兼论铁路法第58条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责任的性质上划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叁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叁者在责任的基础、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铁路客运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时有其特殊性,其中在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场合,旅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改。(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4期)

王文利,明丽[9](2004)在《试析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究客运合同中旅客因第 3人不法侵害所受到的人身伤亡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其安全保障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张长青,李珺[10](2004)在《旅客意外坠车身亡 承运人应否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2月某日,原告刘某之子乘坐从洛阳开往广州的522次旅客列车途中坠车死亡,被告洛阳列车段至今不能提供死者坠车原因的有效证明。刘某要求法医鉴定,遭到拒绝。因尸体存放太久,家属不得已同意火化。后刘某以该列车段对其子的死亡负有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4-06-21)

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探讨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及司法实践,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主要采用统一实体法的方式进行调整,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航空科技的进步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然而航空运输过程中突发的航空事故经常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在旅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航空承运人对旅客遭受的身体伤害进行赔偿没有争议,但对于旅客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一直存在争论。本文通过对规范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解读入手,进而分析国际法上的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判例,最后对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梳理了国际公约关于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华沙体系下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本身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华沙公约》随后的一系列修订文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尝试并未成功。《蒙特利尔公约》作为《华沙公约》的更新版,在公约文本中继续使用“身体伤害”术语,对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未做明确规定,本文在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宗旨、起草背景、制定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现代医学发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蒙特利尔公约》本身包含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内容。第二章对国际法上的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判例主要是美国的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第一种是不伴有身体伤害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曲折的变化,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Floyd案明确此类案件不能获得赔偿;第二种是伴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航空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案件,这类案件可以获得赔偿。前提是原告需要证明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由航空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引起的;另一类是航空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引起了有身体伤害症状表现的身体伤害案件,这类案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不能获得赔偿。同时本文还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另类案件解决思路进行了分析,认为引入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内法解决承运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不可行。第叁章对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国内一般法仅支持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前提下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未予规定,而特别法对航空承运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避而不谈。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的两个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分析,指出涉案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的问题,适用国内法进行判决,对公约做扩大解释。这两个案件也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持赞成态度。第四章从我国现实条件论证了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我国民航业发展现状为航空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现实基础,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民事责任竞合为旅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诉因。文章最后结合国际公约和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云贵.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外交学院.2015

[2].刘青.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及司法实践[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金炫兑.海上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4].赵乾.论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9

[5].霍俊青.关于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发展趋势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叶乃锋.论损害赔偿限额的非正当性——以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例的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7].乐有金.论铁路客运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8].乐有金.论铁路客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兼论铁路法第58条的修改[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9].王文利,明丽.试析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责任[J].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

[10].张长青,李珺.旅客意外坠车身亡承运人应否担责[N].检察日报.2004

论文知识图

单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各方当事人之间...

标签:;  ;  ;  ;  ;  ;  ;  

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论文_张云贵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