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制度论文_刘竹君,金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空间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空间,地下,制度,土地,物权,地上,空间规划。

空间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竹君,金琦[1](2019)在《空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所处空间的需要越来越大。在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中,空间是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而存在的。但是,对于空间能否独立作为权利客体的理论,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研究了空间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认为空间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并提出发展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盐化工》期刊2019年03期)

韩宇娜[2](2017)在《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下空间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被人类的利用和开发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形态,直到近现代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学科与现代土地建设发生紧密的联系。工业革命促使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地下空间领域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并大规模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引起了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发达国家(地区)关于地下空间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政策已经相当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巨大,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却滞后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地下空间权立法体例,完善地下空间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地下空间发展进程需求所决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推进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措施。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地下空间权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和框架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地下空间权的性质认定。第叁部分为域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与启示,通过对英、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经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地下空间权立法体系不健全和具体制度不完善层面梳理阐述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的建议。首先,明确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指导原则;其次,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独立地位;最后,从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制度构建、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提出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前文阐述的关键问题,得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结论,进一步概括指出笔者对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7-01-06)

梁多纳[3](2016)在《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趋势愈演愈烈,人口不断增长引起的土地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是解决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来已久,但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地下空间建设实践中出现很多规划管理不到位、权属争议不明确等问题。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利用,但如此简单的规定并不能适应翻繁复杂的现实实践中的需要。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缺失,借鉴发达国家在地下空间立法实践上的具体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传统,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提供建议。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研究背景、意义,法律学界对地下空间权研究成果的综述、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现状分析与不足,通过对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的沿革以及对我国现行中央层面及地方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说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是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空间权制度建设的历史及现行规定的特点进行比较,论述域外空间权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借鉴价值。第四部分是结合前叁部分的分析论述,对于我国的地下空间权制度,提出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完善有关地下空间权设立、取得及流转的规定,完善地下空间权登记制度及其他配套法规等叁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22)

贺晓莹[4](2015)在《论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立体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在物权法领域中,空间利用权是一种在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向纵向发展变化中产生的新型权利类型。目前,空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继建立,而在我国,这一领域很少触及。我国学界对空间权的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尤其是对空间权的一些理论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是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空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由于他人须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工作物,土地所有权人将空间利用权让渡给他人,由他人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这与地上权的来源是相同的。由此可见,空间权在性质上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土地资源越来越多的需求和人口的迅速增长使得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日益凸显,供需两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人们将视线转移到了地上、地下的立体空间,在对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况下,使空间权与土地权利发生了分离,在地上权之上、之下均可以有不同的权利主体,这种与地上权的冲突促使了空间权制度和立法的产生。当今世界,空间权及其相关制度已经普遍在很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空间权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被统一化。比如空间权的概念与性质、空间权的客体、空间与土地的关系等问题也因为各国土地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我国也已经普遍存在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却没有有关空间权的立法,这有悖于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章节中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①,这对我国空间权法律领域来说有着跨越性的意义,标志着空间权在我国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开始了运用法律和规范对空间权加以规定和限制的新时代,不得不说是对空间权立法上的重大突破。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土地的平面开发是不同的,因此,不能将空间的开发利用纳入到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规则中来。因此,完善空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显得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用一个条文来概括显然达不到实际使用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结合各国的空间权立法来创立适用于我国的空间权制度,使得我国空间资源的利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雷柏熙[5](2015)在《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大,特别是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进步的刺激之下,各类地下空间设施如同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围绕地下空间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权属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绝对化制度带来了挑战。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理论研究水平不足,特别是空间权制度立法工作上存在效力位阶低,适用范围有限,立法主体分散,内容杂乱缺乏系统性等问题,地下空间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譬如地下空间权属关系,权利性质,权利处分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规范都缺乏明确而完整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地下空间权进行初步的理论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状况和国内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构建进行探究。本文内容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确立对地下空间权的基本认识出发,为地下空间权做出基本定义,并从理论上阐述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独立权利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当前地下空间权立法规制现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和分析,并由此指出完善物权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地下空间立法的必然方向。第叁部分是借鉴境外立法模式,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与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及台湾为代表的综合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我国的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设计上应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单独用益物权加以规定。第四部分是为我国构建地下空间权制度提供立法建议,从立法原则,法律关系,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变动制度几个方面对空间权制度进行全面思考。(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4-30)

王万茂,王群[6](2015)在《城市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向地上和地下空间延伸,形成垂直式的分层立体利用,空间权概念也应运而生。尽管关于土地空间权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建立,但在我国至今仍不健全,且不同层面和人群对空间、空间权的概念及理论问题尚有较大争议。因此,在土地空间开发实践不断深化的当前,应加强城市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和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城市土地立体空间利用是必然趋势人类在利用土地物质的同时,也在利用土(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5年01期)

王新霞,万思洋[7](2014)在《对“土地上穷天宇,下及地心”的探析——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借鉴与完善为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大陆法系起源与根基的罗马法,其所倡导的法学思想仍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下空间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追本溯源,从罗马法出发,探寻大陆法系国家地下空间权制度构建的模式,结合我国现状,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之构建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江金凤[8](2014)在《我国的空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的完成,空间开发技术的日臻成熟,并且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促使人类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朝着地下以及地上的空间拓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化,空间有了被独立使用的价值。这样,空间权就运应而生了。空间权法理的产生是人类法律文明尤其是不动产法的发展史上的一个极其重大的事件,即使称之为一场革命也不为过。(本文来源于《金田》期刊2014年09期)

付坚强[9](2013)在《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化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逐渐尖锐并难以调和,具体地表现为,由于城市面积的急剧扩张,大量农业用地遭到挤占,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传统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外延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必须向集约型转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存量巨大的土地空间已经成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如果我们能对土地空间进行合理的开发和有效的利用,必将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把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若干大中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连土地空间权的概念还没有在学界形成共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因此,对土地空间权的理论和实践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无论是古代、近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土地无疑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从古至今,任何社会制度的变革无不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土地制度的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土地制度的内容丰富,但是土地权利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论文在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土地权利制度发展演进的基本规律,即土地权利制度,无论在政治学意义上,还是经济学和社会学意义上,都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土地权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土地权利的具体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动。论文指出,土地空间权的产生和确立符合土地权利变动的历史逻辑。土地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一定范围内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的地中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任何一项新的权利或制度的产生或变革皆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土地空间权也不例外。工业革命以后,城市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大,由此导致城市人口暴涨,从而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为解决此问题,人类就寻求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向土地上下空间争取资源。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建筑技术的进步为人类社会大规模利用土地空间资源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客体的价值化以及从重视物的所有向更加重视物的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共同构成了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论文探讨了土地空间权的现实动因和法理基础后,紧接着全面梳理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空前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和主要内容。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都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第二,两大法系国家的土地空间权制度也都是在所有权社会化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的现实要求下产生的。第叁,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土地空间权的成文法制定,但是对空间权的具体称谓和立法体例不同。我国应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土地空间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实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走的是外延式发展道路,城市规模呈“摊大饼”式向外扩张,因而城市面积急剧扩张,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土地资源的极端稀缺性迫使我们要走内涵式城市化发展道路,因此积极向土地的上下空间拓展生存空间,寻找资源是今后我国土地利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在改革开放前以人防地下工程建设为主要形式。近十几年来,除了人防工程以外,其他形式的土地空间利用形式也日趋丰富。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都相继开始了城市地铁、地下商业街为主体的土地空间开发利用。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健全的空间权法律制度为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实践需要,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土地空间权利制度建设是我国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我国土地空间权的构建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叁个方面。首先,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体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其次,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体现为物权制度,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最后,我国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构建既要参考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又要考虑现实的国情。土地空间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是对某一类权利的统称,而且其中的各种权利种类差别很大,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有的是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土地空间权中的各种权利需要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进行规定。基于债权性质的土地空间权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合同法的调整而加以解决,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应由物权法加以规定。在具体的法权构造上,由于空间所有权仅具有学理意义,不具有立法论上的意义,故我国在土地空间权的制度体系中无需确立空间所有权;另外,由于空间役权相对简单,可以由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加以调整,因此我国土地空间权的立法形式应当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方面,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并无限制性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样具有广泛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空间,而且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必需占用的空间范围以外的其他空间,两者原则上是不能重迭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其权利的设定需要登记,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登记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实际上就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而言,主要有空间的使用收益权、物权请求权、相邻权和处分权。就义务来讲,主要有支付空间出让金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空间的义务、保护环境义务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是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权利。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其消灭原因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同,即权利存续期限届满、权利被依法撤销及权利主体抛弃权利等。近年来,随着土地的立体化开发利用情形不断增多,在我国,围绕土地上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空间使用权争议发生后,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不理想: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另一方面,案件判决结果没有起到对土地立体利用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论文在实证研究部分,选取了近年来在土地空间利用领域叁类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解剖分析,旨在对论文中所构建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进行验证。同时,通过案例的研究,也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建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期刊2013-12-01)

赵洋[10](2013)在《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对其立法模式、地下空间权的设立与流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与规划等内容均有涉及,但总体规定比较零散,对实践缺乏应有的指导作用。通过对国外地下空间权制度先进立法例及学说的借鉴,构造科学、系统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模式,对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空间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地下空间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被人类的利用和开发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形态,直到近现代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学科与现代土地建设发生紧密的联系。工业革命促使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地下空间领域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并大规模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引起了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发达国家(地区)关于地下空间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政策已经相当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巨大,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却滞后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地下空间权立法体例,完善地下空间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地下空间发展进程需求所决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推进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措施。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地下空间权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和框架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和特征、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地下空间权的性质认定。第叁部分为域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与启示,通过对英、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地下空间权立法经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地下空间权立法体系不健全和具体制度不完善层面梳理阐述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的建议。首先,明确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指导原则;其次,确立地下空间权的独立地位;最后,从地下空间权的法律关系、制度构建、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提出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前文阐述的关键问题,得出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结论,进一步概括指出笔者对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空间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竹君,金琦.空间权制度研究[J].现代盐化工.2019

[2].韩宇娜.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7

[3].梁多纳.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4].贺晓莹.论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完善[D].郑州大学.2015

[5].雷柏熙.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5

[6].王万茂,王群.城市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构建与运行[J].中国土地.2015

[7].王新霞,万思洋.对“土地上穷天宇,下及地心”的探析——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借鉴与完善为目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

[8].江金凤.我国的空间权制度研究[J].金田.2014

[9].付坚强.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3

[10].赵洋.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设计[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

论文知识图

相关法规体系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关系完...(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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