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诉讼论文_冯硕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法院,民商事,管辖权,原则,不方便。

国际商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冯硕[1](2019)在《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构建的经验与方向——兼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费关系到国际争议解决的成本。在理论层面,不同法系背景下的诉讼费有着不同的性质定位。在我国,诉讼费本质上属于是对财政的一种补充,但这显然与以国际性、商事性和竞争性为特色的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契合,从内、外两方面都凸显出了制度脱节。从域外发展看,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通过实证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存在交纳标准设定过于粗放、费用相对偏高的问题。因此,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构建,要从机构定位、制度特色和本国国情入手明确制度构建的理念、原则和立场。可以选择原则加例外的"并入型"诉讼费模式,通过降低诉讼费交纳标准、细化诉讼费类型来满足全球商事主体的利益诉求。(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1期)

朱嘉旭[2](2018)在《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在民商事领域中,多样化的民商事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表现。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交往,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出现了众多的估计民商事诉讼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目前各国都在针对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平行诉讼做出努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立法的不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刘瑛,杜蕾[3](2017)在《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明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准据法,受制于法院地的冲突法规则,即有关冲突法规则是否允许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尽管欧盟新条例依然将非国家法排除在意思自治选法范围之外,也鲜有明确支持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国内法,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第3条明确将国际、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作为一套中性、平衡规则被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纳入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范围。国际普遍实践仍然是将当事人明示选择为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合同并入条款。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将当事人可选择的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限定于"国家法",缺乏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规范,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本文主张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选法范围的规定间接框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可选择的"法律"范围,对那些可以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而成为准据法的国际惯例的标准加以界定,规定法院应认可当事人选择被普遍接受、具有中立和平衡规则体系的国际惯例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4期)

周祺[4](2016)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具有独立司法权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力,属传统的公法性质。而民商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对于愿意受特定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属私法性质。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这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体,即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何种程度上将本属于公权力的管辖权让渡给当事人,转化成为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又受到怎样的公权力制约。而这种权利和权力本位之间的对立统一,表现在协议管辖制度的原则上便是国家主权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和协调。本文系统梳理和分析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及其衍生的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章是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概论。概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中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定义,界定文章的边界,将“国际”民商事诉讼和“涉外”民商事诉讼的概念进行区别,对本文而言,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视角更为准确。经过探讨,本文认为默示协议管辖不属于协议管辖的范围。其次,本文追溯协议管辖在全球范围内以及在我国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协议管辖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以及目前全球范围内协议管辖制度的最新发展,同时论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内容和其影响,认为目前我国加入《公约》的时机并不成熟。最后,分析协议管辖制度与仲裁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各自的优劣,特别指出其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制度之间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上的同源性、发展过程的相似性以及在实践中的互补性,并对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二章是国际民商事争议协议管辖制度理论研究。国际民商事争议协议管辖制度涉及诉讼法和国际私法的理论。首先从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着手,讨论了诉讼目的论、价值论和诉讼契约论视野下的协议管辖制度,探究协议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的诉讼法价值,揭示了纠纷解决中协议管辖的正当性和适当性;接着引入国与国之间司法主权的竞争性的另一个维度,从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主权原则的变迁,考察两个原则的竞争性。在这两个学科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新的理论——当事人合理的意思自治最大化,即程序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允许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并在此基础上引申了具体原则和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第叁章围绕管辖权协议有效性审查的效力依据问题展开。首先,讨论管辖权协议生效的内部依据,即讨论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法律适用、判断管辖权协议准据法的问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准据法除适用受案法院地法规则外,已发展出适用主合同准据法、被选法院地法等的不同理论和实践,并对不同规则分别加以评析。同时,结合相关国际私法理论,本文认为应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协议中关于协议成立和有效性问题的准据法的意思自治,摒弃一成不变的法院地法的准据法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准据法时,考虑采用分割法确定准据法。其次,讨论管辖权协议的外部效力依据,即协议管辖制度的效力在多大程度上其效力对第叁方可以延伸和继受的问题,并根据延伸和继受成因不同,分类别逐一讨论。第四章讨论管辖协议有效性审查的积极要件。首先分析管辖权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应摒弃狭义的书面合同要求,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的形式亦应有效。除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可以主张无效之外,如果采用的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则管辖权条款必须采用明示且显着的方式,为一般谨慎当事人事先所能知晓的格式合同应认定有效。接着论述管辖权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缔结管辖权协议的缔约能力;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可约定管辖权协议的范围;以及管辖权协议和侵权竞合时的管辖问题。本章着重讨论协议管辖生效的特殊要件,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的被选择法院的确定性和唯一性要求不具合理性;也探讨了被选择法院与系争事项的联系要求,特别分析了各国以及国际公约中对联系原则的要求以及我国协议管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实际联系”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认为被选择法院和系争事项之间的主客观联系都不应作为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本章专门分析有别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提单管辖权协议生效的积极要件,认为从我国自身的政策利益确定规则的立场出发,规则制定上应向货方倾斜,从短期来看,建议在提单管辖制度中采纳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不同法院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从长远讲,当提单管辖权的规则通过国际公约趋向统一之时,且我国作为船东的整体利益大于或接近于我国作为货主的整体利益时,可以考虑认可提单管辖权协议的排他效力。第五章分析了管辖协议有效性审查的消极要件。首先讨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之间的界限,着重分析地域专属管辖、主权专属管辖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并提出建议。其次讨论协议管辖和专门法院的职能管辖、级别管辖之间的界限,重点分析我国级别管辖与协议管辖,特别是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的冲突解决模式。接着讨论协议管辖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间的界限,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并在分析各国不同实践的基础上,反观我国的实践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议。第四节讨论协议管辖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之间的界限,主要分析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管辖权协议的效力问题。第六章讨论违反管辖权协议时的救济途径。首先研究直接救济的手段,即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前的阶段,具体包括普通法国家可以通过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第叁国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要求违反管辖权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诉讼提起国的法院根据有效的管辖权协议中止诉讼或者驳回原告起诉,从而达到执行管辖权协议的目的。接着讨论事后救济,即在一国作出生效判决后判决的国外承认与执行问题,将主要讨论依据或者违反管辖权协议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特别探讨了我国承认与执行阶段的互惠审查和公共秩序审查标准的合理性,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6-08)

任军伟[5](2015)在《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于此过程中出现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多样化。解决这种摩擦,国际通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等,作为大家最为熟知的国际民事诉讼,往往成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首选的解决争议手段。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制度千差万别,不仅缺乏统一的冲突规范协调平行诉讼,关于平行诉讼概念的界定也有很大差别,现存的一些冲突法规范给国际民商事双方当事人不确定的选择标准,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深入发展,使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加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主权,不断通过立法扩大司法管辖权,以及当事人追逐利益的本性,出现管辖权冲突进而导致平行诉讼的情况在所难免。如何在国家间协调这种管辖权冲突的状况,既维护当事国主权又能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际都没有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加以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只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则性的做一些约束,迄今为止国际上依旧缺乏统一的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我国有关方面的立法规定也屈指可数。本文在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国际上几种通行的协调模式作简要分析论述,探索适合我国协调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5-06-30)

冯涛[6](2015)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及规制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对挑选法院现象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挑选法院角度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相关制度。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挑选法院概述。通过对各国过度行使管辖权而引发管辖权冲突的简单阐述,引出管辖权冲突的必然产物——挑选法院。阐述英美普通法上对挑选法院的经典定义,并突破长久以来对挑选法院的敌视态度,将其作为中性概念,重新对挑选法院的含义进行界定。介绍各方及两大法系对待挑选法院问题的不同态度,分析了挑选法院现象的利弊。从各国管辖权依据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对同一依据的解释不同、缺乏统一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几方面阐述了挑选法院的客观条件,从当事人趋利避害挑选法院存在法律上和程序上两大方面的利益分析了挑选法院的主观动因。第叁部分是挑选法院的规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对能引发平行诉讼的挑选法院和恶意的挑选法院行为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程序法方法叁方面归纳分析了各国对挑选法院的规制方法,并对上述规制方法进行总结和反思。论述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现状,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我国对挑选法院引发的平行诉讼持放任态度,这与世界各国规制挑选法院、追求判决的一致性、促进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融合与协调的趋势不符,故应引入一些成熟的规制方法来理性引导当事人的选择,避免平行诉讼及矛盾判决的产生。第四部分是大陆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将协议管辖、“首先受诉”与“承认预期理论”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非自由裁量的方法解决挑选法院问题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是英美法系传统规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突破,探索普通法系传统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构建,为我国构建合理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和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5-05-01)

裴平平[7](2015)在《中俄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和平与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尽管今天我们面临着恐怖、战争、环境污染与自然灾害,但人类对和平与发展的祈盼与努力却从未间断过。正是因为这样执着的信念,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才越来越深入。与此同时,由于人们追求的个体利益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了大量争议的出现。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存在,正因为时代的发展,也让世界各国多了一些了解彼此的机会,也更加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是各种争议解决的办法中最权威的途径,因此,一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立法尤为重要。因为中俄两国是相邻的贸易大国,贸易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在解决这类纠纷时,需要了解俄罗斯的相关法律。同时,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法律大多效仿前苏联的立法。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经过不断修改,展现出了很多先进之处,值得我国学习。所以,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了中俄两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为概述,主要涉及叁个问题:第一,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第二,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叁,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为中俄两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比较严研究,本章分为叁节,从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到国际司法协助进行比较分析。这叁个方面是中俄两国共有的制度,本章在共有制度的基础上比较分析,找出中俄两国规定的不同,为下文做铺垫。第叁章为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本章主要有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二节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总结,提出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建议。总之,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不仅仅是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更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我国要在追求合作与发展的宗旨下,完善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龙靓[8](2014)在《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各国管辖权制度的差异性和扩张性,导致各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容易发生积极冲突。在多个国家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法院挑选,挑选的结果容易出现当事人同时或先后就同一争议向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使得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固然可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必要、正当的司法救济,比如保障债权的全面清偿,防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限制法院的不当管辖等;但在当事人存在滥诉、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平行诉讼则演变为一种亟待解决的现存问题,它往往造成当事人负担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判决的矛盾与冲突,也使得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困难重重。正源于此,国际上有关规制和协调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机制应运而生。从我国有关平行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上解决得并不理想,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和借鉴国外协调平行诉讼的丰富经验和方法,从而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协调机制。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讨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整篇文章共分为4章。第一章是关于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概述。这章从平行诉讼的概念出发,具体分析了平行诉讼问题的多元成因和正负价值,从而论证平行诉讼问题规制的正当性。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之现状分析。本部分致力于分析我国有关平行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从中发现问题并尝试挖掘出问题的根源所在。第叁章是关于国外对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既有协调机制的评析。这部分内容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国际平行诉讼的既有协调机制进行归纳,具体评析了这些协调机制和方法的优劣性从而探索这些机制或方法在我国是否有生长的土壤。第四章是在上述部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协调机制。一方面,应当顺应时代变化转变我国看待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固有视角和思维。另一方面,在具体措施上研究协调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可能路径,从而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协调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正、合理地解决跨国民事争议,促进跨国民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4-03-01)

柯晓锋[9](2013)在《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不断扩大,经济贸易摩擦时有发生。仲裁日益成为解决现代国际商事纠纷最为重要的方式。诚然仲裁有诸多优点,地位日趋重要,但仲裁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诉讼的方式必不可少。因此厘清国际仲裁管辖权与国际诉讼管辖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能帮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际作出合理的选择。文章将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通过比较得出二者的优点与缺点。(本文来源于《大众科技》期刊2013年08期)

韩丹[10](2013)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之间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增多,其中的纠纷与摩擦在所难免。对于同一案件,数个国家可能同时享有管辖权。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双方当事人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由此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就是指这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正确处理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案件展开审理的重要前提。如果放任同一案件在数个不同国家同时被审理,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使得纠纷复杂化,增加了诉讼成本,并且几国法院争相审理同一案件,那么一国法院做出的裁决往往在外国得不到执行,浪费诉讼时间,也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本文以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为研究对象,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并引入案例进行佐证。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概述,包括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定义和类型,并简要分析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本文介绍的重点,共讨论了先受诉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承认预期规则和禁诉令四种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主要途径。其中,对先受诉法院原则,本文介绍了其内涵,罗列了先受诉法院原则的构成要素,并对该原则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除基础概述外,结合相关国际条约,重点讨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尤其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要素;对于承认预期规则,主要对其运用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对于禁诉令,则引入相关国际条约,对比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和主要国际条约对于禁诉令的不同态度,介绍了其颁发的标准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分歧。第叁部分是我国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规定。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其后参开外国立法和现行有关国际条约对我国将来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结合承认预期规则,引入先受诉法院原则、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以禁诉令作为辅助的手段的建议。最后一个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3-06-01)

国际商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在民商事领域中,多样化的民商事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表现。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交往,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出现了众多的估计民商事诉讼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目前各国都在针对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平行诉讼做出努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立法的不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冯硕.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构建的经验与方向——兼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设计[J].法律适用.2019

[2].朱嘉旭.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分析[J].法制博览.2018

[3].刘瑛,杜蕾.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4].周祺.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任军伟.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探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

[6].冯涛.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及规制方法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5

[7].裴平平.中俄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8].龙靓.我国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D].福州大学.2014

[9].柯晓锋.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关系[J].大众科技.2013

[10].韩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3

论文知识图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索引索引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2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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