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让人,债权,让与,债务人,与人,最高人民法院,权人。
受让人论文文献综述
赵春峰[1](2019)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买受人之间权利保护的范围及界限探讨——以房地产破产企业中抵押权与未经抵押权同意的受让人债权确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如果发生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与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该受让人为涤除抵押权而清偿债务的范围如何确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叁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合同中一般会详尽的列明担保的范围,且担保范围会极力扩大,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一般会按照借款本金或货款金额记载债权数额,该数额明显小于担保合同中列明的范围所计算的金额。那么,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债权数额的意义何在,是否公示了抵押权的受偿金额,此关系到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范围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合同抵押合同列明的范围,还是抵押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债权数额,这一区分对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有实质影响,本文以存在上述受让人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及买受人债权的范围为研究视角进行探讨,以期对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债权范围的确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马慧慧[2](2019)在《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提前,更是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亦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但处在经济社会中的股东,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定为最终目标,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大量的瑕疵股权由此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亦是日渐增长。瑕疵股权的转让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守约股东的合法利益,更侵害了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仅论述受让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牛立夫,徐钰[3](2019)在《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目前世界上有叁种主要观点:合同对抗主义、通知对抗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叁者于理论上均有可商榷之处。为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争议债权归属之确定应以维护公平为目的,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立场。同时,为弥补前文叁种观点之缺陷,在确定争议债权之归属时应当同时考虑债权公示程度与第二受让人主观状态,对传统民法中债权相对性理论进行一定的突破,通过债权物权化保护第一受让人之合法权益,通过债权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第二受让人之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二重让与中争议债权归属规则重新进行构建。(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陈旭旭[4](2019)在《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是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因素,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方式的延伸,应将该制度与债权让与规则相协调,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道永升[5](2019)在《民事执行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继承、行政征收、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非因法律行为所取得的物权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及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往往不能及时进行登记,导致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会滞后于债权合意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买卖的不动产仍然登记在出卖人名下,出卖人仍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此期间,出卖人因为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那么买受人所购房屋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这对买受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权益予以保护十分必要,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吴金水,刘金妫[6](2019)在《论股权受让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后的追偿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充实的情形,包括出资瑕疵与出资未届期,受让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后可否向股权出让人追偿,如何追偿,对此司法实践面临诸多疑难。本文从连带责任、法定出资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等学说出发,确立受让人享有追偿权的法理基础,进而对几种典型疑难情形下股权受让人的可追偿性进行辨析。同时,本文提出,当事人之间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分配,应当结合主观状态、对价以及有无特别约定等因素综合判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受让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范围、期限、障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潘运华[7](2019)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直接依据诸如有效的债权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让与给受让人。在后者,债权直接依据让与合同而移转给受让人,而且该让与合同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准物权行为,其与债权买卖或者赠与契约等负担行为相区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规范模式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种种争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解释为一种债权发生移转的处分行为当为上策,即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思迪[8](2019)在《买卖判决书的经济分析——兼论受让人的申请执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买卖判决书"的现象的本质分析为出发点,分析该现象的产生原因、法律性质,并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适法性。此外,本文还侧重探讨受让人的申请执行权问题,讨论其是否能随着债权一同转让,并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3期)
曾庆建,徐晓文[9](2019)在《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受让后的利息》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的金融不良债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要求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支付债权受让后产生的利息的主张,不受《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9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2期)
彭海波,王晓利[10](2018)在《受让人也是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让与通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受让人通知的,只要让与人意思表示真实,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案号一审:(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31号二审:(2016)渝民终94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5期)
受让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提前,更是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亦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但处在经济社会中的股东,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定为最终目标,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大量的瑕疵股权由此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亦是日渐增长。瑕疵股权的转让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守约股东的合法利益,更侵害了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仅论述受让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让人论文参考文献
[1].赵春峰.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买受人之间权利保护的范围及界限探讨——以房地产破产企业中抵押权与未经抵押权同意的受让人债权确认为视角[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马慧慧.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9
[3].牛立夫,徐钰.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J].天津法学.2019
[4].陈旭旭.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道永升.民事执行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6].吴金水,刘金妫.论股权受让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后的追偿规则[J].法学.2019
[7].潘运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王思迪.买卖判决书的经济分析——兼论受让人的申请执行权[J].山西青年.2019
[9].曾庆建,徐晓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受让后的利息[J].人民司法.2019
[10].彭海波,王晓利.受让人也是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J].人民司法(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