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哲学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哲学,环境,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伦理,刑诉法,义务。
法哲学观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英[1](2019)在《疏论财税法治的法哲学观》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财税制度根本特征之一在于法治化,即将政府财政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于跨学科视角探寻财税法治化的理论依据有助于分析其根本的价值取向,本文认为正义原则是财税法治的哲学渊源,财政法定主义是财税法治的法学理论基础。当代中国财税法治的现实价值表现为对于民主与法治、纳税人权利保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作用。(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徐永霖[2](2019)在《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历程——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在形式上是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的唯心主义哲学观,黑格尔主张法与法律不同的理念法,他认为法是客观规则,强调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过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基于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审视,揭露和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观,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叁个层面超越了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形成了唯物主义哲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世纪桥》期刊2019年01期)
张璐[3](2015)在《实践精神视角下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德国哲理法学派继承者与超越者的马克思法哲学观博大精深,蕴含丰富。梳理青年时期马克思法哲学观的流变历程无疑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往学术界普遍从客体的外在现实层面入手展开探讨,对主体的内在精神层面涉及甚少。藉此,文章以实践精神作为视角,以便研读者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全部法哲学学说的实践性、革命性和科学性。(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9期)
刘刚仿[4](2015)在《论海难救助船舶界定的范式和法哲学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界定作为海难救助客体之船舶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限定主义范式和非限定主义范式。限定主义范式体现的是唯理主义的法哲学观,而非限定主义范式体现的是实用主义的法哲学观。实用主义和唯理主义两种思维各有其真理性,也各有其片面性。仅就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船舶的概念形成这一界面看,采用实用主义的界定法哲学范式与海难救助的实际更加契合。因而,再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客体之船舶的规定,采用实用主义的思维范式更具有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方印[5](2015)在《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叁个重要命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环境法律问题的日趋突显,作为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实践理性环境法哲学观是其重要基础。环境法哲学的首要问题是环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价值的丰富性、冲突性、选择性特征要求环境伦理价值的最基本的规范性表达是环境权利,但是,环境法的制度构建在内容上更多的是要细致而全面地规定社会主体的环境义务,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和有限的。在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政策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适度污染的公共政策"。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上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观,是一种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的法哲学观,是一种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导方法。在明白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的基础之上,将其运用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本文来源于《贵州法学(2015年第2期)》期刊2015-08-03)
方印[6](2015)在《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叁个重要命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哲学的首要问题是环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价值的丰富性、冲突性、选择性特征要求环境伦理价值的最基本的规范性表达是环境权利,但是,环境法的制度构建在内容上更多的是要细致而全面地规定社会主体的环境义务,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和有限的。在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政策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适度污染的公共政策"。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上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观,是一种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的法哲学观,是一种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导方法。在明白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的基础之上,将其运用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李真[7](2014)在《马克思法哲学观视域下的法治中国方略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示着法治中国建设即将迈入新纪元,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确立的重要理论来源,它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有助于增加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马克思法哲学观的法本质理论厘清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揭示了国家意志、公共意志的虚幻性;坚持了物质本原立场,实现了阶级意志性向物质制约性的再次超越;并始终贯穿实践主线,实现法哲学观的最终跃迁。以马克思法哲学观的法本质理论为立论支点,分析当下我国法的本质,能够促进人们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中国目标的"中国"意蕴。(本文来源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期刊2014年11期)
顾瑞[8](2014)在《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的早期法律思想既有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批判,也有对包括历史法学派的各种理论观点的批驳以及对黑格尔法哲学观的深刻反思。从哲学反思立场出发,以哲学范式概念作为分析工具,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分为法学观与法哲学观两个性质不同的具体方面。本选题对马克思早期文献之中的法哲学观进行解读。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形成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早期。在界定哲学范式的前提下,梳理前马克思的西方法哲学观的发展脉络,考察马克思成长经历与思想渊源,分析马克思早期文献之中关于法哲学的重要论述。论文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前马克思的西方法哲学观评述。以哲学范式概念作为分析工具,梳理本体论范式下的前马克思的西方法哲学观的历史源流,分析历史发展、哲学范式迁跃与法哲学观变革之间关系,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各种本体论法哲学观之间的逻辑联系与内在逻辑结构。具体包括古希腊苏格拉底或者说柏拉图的法哲学观,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特别是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应当重点关注,因为马克思的法哲学观是在直接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的基础之上,或者说,是通过直接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的形式而表达出来的。第二章,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与思想渊源。通过对马克思生活经历、时代背景进行考察,动态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与发展逻辑。任何思想创新都是在继承、批判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分析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思想渊源有助于全面把握、深刻理解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创新性、进步性的价值意义。第叁章,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基本内容。运用文本分析法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进行系统全面解读。理解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具体的命题、判断与结论,应当放在马克思对法的直接思考与对当时主流法学的哲学反思的动态历史背景的时间维度之中。同时应当寻找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思想基础,即哲学范式。只有把握了马克思思想的哲学范式及其跃迁,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具体内容。本章从叁个方面梳理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第一,在逻辑思辨、演绎推理层面,马克思以人的自由本质或者说人的主体性为逻辑起点,论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了马克思在本体论范式上对法的思考。马克思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标准,对现存法律制度进行具有价值意义的否定与扬弃。马克思法哲学观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价值元点,形式逻辑的逻辑起点与法哲学观的价值元点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第二,在本体论范式向科学论范式、价值论范式转变的迁跃的哲学背景之中,马克思提出了体现历史唯物主义本体观的法的实践观、生成观、发展观。第叁,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理论阐述模式是通过批判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异化论,确立了自己的理论主张。马克思正确解决了实践与理性认识、实践与思想解放、实践与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的内在逻辑关系,为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提供了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持。同时指出马克思法哲学观本身不是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基于实践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开放的理论体系。第四章,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的启示一一法治悖论的反思。通过对法治悖论的哲学反思,讨论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对当代中国法治理念构建与中国法文化建设的启示意义。运用马克思悖论观对法治悖论的解答,可以促进中国法治运动的思想解放,提升对中国法治运动的理论自觉与质疑精神。(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1)
彭胜坤,吕昊[9](2013)在《刑诉法哲学观:由“斗争”转向“和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斗争”哲学观看来,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统一性是相对的,因而注重通过斗争的方法和手段来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在“和谐”哲学观看来,尊重各种主体的正当需要,并平等保护这些正当的需要,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各种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来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地增加(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4-08)
朱晓红[10](2012)在《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审视、清算和批判,揭露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实现了在法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叁方面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突破和超越,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为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当代中国转型时期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唯实》期刊2012年02期)
法哲学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在形式上是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的唯心主义哲学观,黑格尔主张法与法律不同的理念法,他认为法是客观规则,强调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过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基于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审视,揭露和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观,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叁个层面超越了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形成了唯物主义哲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哲学观论文参考文献
[1].李俊英.疏论财税法治的法哲学观[J].税务研究.2019
[2].徐永霖.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历程——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J].世纪桥.2019
[3].张璐.实践精神视角下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嬗变[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
[4].刘刚仿.论海难救助船舶界定的范式和法哲学观[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5].方印.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叁个重要命题的思考[C].贵州法学(2015年第2期).2015
[6].方印.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叁个重要命题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李真.马克思法哲学观视域下的法治中国方略探微[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
[8].顾瑞.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9].彭胜坤,吕昊.刑诉法哲学观:由“斗争”转向“和谐”[N].检察日报.2013
[10].朱晓红.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J].唯实.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