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理合同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唯一全新增订的有名合同,唯仍有体系调整和内容完善的余地。保理合同是由债权让与和融资、债权管理、债权催收、付款担保中至少一项服务结合而成的混合合同。此四种服务可准用借款、委托、担保等相应的有名合同规定,故保理合同的规范重心在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仍需完善,以覆盖保理及其他各种债权交易形态,包括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生效时点,明确规定禁止金钱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限定受让人作债权让与通知的要件,协调关于债务人可得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和抵销权的规则,充实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虚构债权的规定属于不必要的拟制,其功能可为侵权责任规范所取代。关于保理合同的特别规范,仅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确立妥当的解释规则即可,不必为其他保理形态专设规范,同时不应为暗保理制造额外的障碍,即不应将让与通知作为重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解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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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宇
关键词: 保理合同,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
来源: 法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号:2018110488)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6
页码: 31-50
总页数: 20
文件大小: 25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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