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罪论文_孙航

导读:本文包含了泄露内幕信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内幕,信息,金融,乌海,敏感,受贿罪,知情人。

泄露内幕信息罪论文文献综述

孙航[1](2019)在《内蒙古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大连10月24日电 (记者 孙 航)今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认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25)

张祯宇[2](2019)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以近十年判决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相较过去有了显着提升,呈现出涉案金额高、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司法实践量刑畸低的特点。为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充分利用法定量刑空间并谨慎适用缓刑。唯有如此方能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成本,充分震慑与惩治犯罪分子。(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周杨,陈艺尹[3](2018)在《杭萧钢构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06年11月,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8)

黄江东[4](2018)在《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问题探讨——兼谈证券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赵某为A上市公司总经理,参与筹划了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某的同学钱某买入了大量A公司股票,买入金额较以前交易明显放大。内幕信息公告且该公司股票复牌后,钱某将所买人的A公司股票卖出,获利逾百万元。经查,赵某与钱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频繁通话,钱某股票交易与赵某通话的时间高度吻合,钱某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一贯交易特征,属明显异常。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钱某知悉A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文来源于《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7年论文集》期刊2018-09-01)

徐琛[5](2018)在《微博传播金融信息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捷和便利,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是传统媒体时代所不能比拟的。这一改变本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福音,高效率的信息传播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让上市公司的运作更加透明,让投资者的判断更加准确。但近年来,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拥有百万甚至千万数量粉丝的一些微博大V,并没有珍惜自身拥有的话语权,在微博上发表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的影响,让本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的自媒体变成了让市场更加不透明的隐患。同时,因为自媒体之于证券监管是新事物,现有的证券法欠缺对这种利用新手段影响证券市场行为的相关规制,让监管部门对于这类行为没有细化的标准可以去执法。为了给监管部门规制此类行为提供意见,本文首先介绍了微博时代的来临,对于证券金融相关信息的传播带来的新变化、新影响。接着,在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信息监管现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后,列举了两个近年来微博上发生的微博大V发表言论致使涉事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在媒体上引发广泛争议的事件进行评析,即潘石屹多次“代劳”上市公司发布中标信息事件和史玉柱的“最贵微博事件”。分析两人的上述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视野下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证券监管部门没有在事发后作出相应的对策。上述大V们的争议事件被讨论最多的是他们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也有质疑其操纵证券市场的声音,但是操纵证券市场必然讲究动机,但是这些事件中的当事人难以看出有操纵市场的动机,且他们并没有反手交易的行为。所以本文想集中讨论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每一项立法背后都隐含着一定的立法逻辑,我国对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立法同样可以看出一些学界公认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主要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个案的判决中。本文所要讨论的理论和一些标准主要是针对内幕信息人的认定和内幕信息的认定,综合分析这些标准在对微博上传播金融信息的主体和传播的内容如何适用。即这些大V是否能够成为泄露内幕信息的主体,且他们发布的怎样的信息能够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我国对于这些理论的借鉴要充分考虑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与美国市场的差异,美国因证券市场起步早,相应的立法规制也较为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散户众多,羊群效应明显,投资者易受各类信息干扰。这些问题在对于域外规则的借鉴时都应充分考虑进去。在搞清楚目前难以对类似的行为作出处罚的原因后,本文从技术和完善相关法规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规制微博上传播金融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尤苗,李广帅[6](2017)在《证券市场参与者为何泄露内幕信息?——基于犯罪经济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等媒介的发展,内幕信息泄露现象愈发严重。本文将内幕信息泄露行为纳入犯罪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定量地研究内幕信息泄露的行为动机和选择策略。理论研究表明,法律惩罚、公司治理和个体心理对行为主体选择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具有负向抑制作用;违法泄密给个人带来的心理满足和物质满足程度起正向刺激作用。而分场景的调查问卷则发现,作为一种犯罪成本低、调查取证难、隐蔽性很强的违法行为,法律威慑力对于抑制内幕信息泄露的作用有限,更多地要靠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力,毕竟"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本文来源于《制度经济学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赵靓[7](2017)在《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冯方明、陈晓霞、陈晓芳、高峰内幕交易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冯方明、陈晓霞、陈晓芳、高峰内幕交易案判决,从立法本意出发,紧密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研讨了中国证监会《认定函》《复函》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以具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基于个人专业知识、技术分析为由提出抗辩、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及传递型内幕交易中二手以上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4期)

金泽刚,王涛[8](2017)在《泄露内幕信息罪之泄露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泄露行为成立以信息接受者实际从事有关的交易活动为必要。如果信息接受者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再次泄露并导致他人从事有关交易活动的,即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不受泄露层级的限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共同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应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由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往往对应泄露内幕信息,故可以结合间接证据判断受密人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来反推泄露行为。(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3期)

肖飒,马金伟[9](2017)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认定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7-08-26)

侯捷宁[10](2017)在《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 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金融犯罪再出重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内鬼”,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形成有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8-23)

泄露内幕信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相较过去有了显着提升,呈现出涉案金额高、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司法实践量刑畸低的特点。为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充分利用法定量刑空间并谨慎适用缓刑。唯有如此方能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成本,充分震慑与惩治犯罪分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泄露内幕信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孙航.内蒙古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获刑[N].人民法院报.2019

[2].张祯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以近十年判决书为样本[J].怀化学院学报.2019

[3].周杨,陈艺尹.杭萧钢构案[N].人民法院报.2018

[4].黄江东.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问题探讨——兼谈证券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方式[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7年论文集.2018

[5].徐琛.微博传播金融信息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尤苗,李广帅.证券市场参与者为何泄露内幕信息?——基于犯罪经济学的视角[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7

[7].赵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冯方明、陈晓霞、陈晓芳、高峰内幕交易案[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8].金泽刚,王涛.泄露内幕信息罪之泄露行为研究[J].证券法苑.2017

[9].肖飒,马金伟.“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认定关键[N].证券时报.2017

[10].侯捷宁.最高检:加大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N].证券日报.2017

论文知识图

3.3 2007 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结构图3.5 2008 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结构图3.7 2009 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结构图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结构图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客体分布比例Fi...内幕交易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年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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