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减刑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监狱,刑罚,检察机关,正义,重构,体系。
减刑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和慕戎[1](2018)在《论我国减刑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制度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针对减刑制度的实施,我国制定了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客观上推动了减刑的完善与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减刑制度在程序上还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减刑程序是保障减刑制度实施的重要措施。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于减刑程序的研究的重视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加强对完善减刑程序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完善减刑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是分析我国减刑程序的基础理论。一是通过明确减刑和程序的概念,从而界定减刑程序的内涵;二是评价减刑程序的价值;叁是探讨程序正义的标准。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减刑程序的现状。首先对我国减刑程序的历史发展做统一的概括说明,最后介绍目前我国减刑的提请程序和审理程序。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减刑程序的评价。首先肯定了我国减刑程序中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情况,同时也指出了减刑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减刑程序的意见。结合前面叁个部分的内容,分别对减刑的提请程序和审理程序提出完善意见。希望减刑程序能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30)
张权[2](2016)在《我国减刑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刑事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折射出司法机关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减刑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在减刑提请的程序中,法律对于减刑的评价性标准过于笼统,另批量式减刑提请的模式难免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形;就减刑的审理程序而言,审理的诉讼化和对抗性特征严重缺失,行政色彩浓厚,而且目前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减刑审判庭和配备专门的减刑审判法官审理减刑案件,减刑的相关人员诸如被减刑人和被害人的在整个减刑过程中的参与度低,这又进一步减少法官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判依据;在减刑的监督上,只有检察监督这种单一化的监督渠道,社会监督被排斥在外,这不仅有碍民主进步,而且将加重检察监督的工作压力和加大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检察监督的事后监督也显得其监督力量的苍白。减刑撤销权力的缺位让减刑制度游走在危险地带。减刑程序作为减刑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无法平衡实体和程序的权力杠杆,忽视程序正义的旗帜,司法机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然受到损坏,罪犯的积极性降低,社会和谐遭到破坏,司法改革步履维艰。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减刑程序阐述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就上述提到的减刑程序在提请、审理和监督这叁个方面的不足,第叁部分针对前述不足探讨可行的完善减刑程序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3)
薛常宝[3](2016)在《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程序是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受到司法传统的影响,与审前及审判程序相比较,减刑程序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深入研究,因此,减刑程序设置的立法完善度不高,程序运行的规范性不强成为刑罚变更执行的薄弱环节,由于程序理论的模糊和制度阙如,在司法实务中容易造成腐败,由是而言,对减刑程序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已迫在眉睫。目前,对减刑监督工作的监督方式、工作要点、监督审查内容、基本诉讼程序等做了一些简单要求或者简单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对减刑程序进行监督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监督对象、监督手段和方式、监督后果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减刑程序虽然需要层层报批把关,但程序相对运行比较隐蔽、封闭,又缺乏社会公众外部的监察,进一步补充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对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有法可依,才能使检察监督效用的发挥有法律依据的支撑。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不到位,就会造成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效果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导致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达到法律规定所希望的目的,也给权力腐败留下很大的余地。检察机关对减刑的监督机制需要持续性的修改补充,其监督范围应涵盖提请、审理、裁定等全过程,并进行同步监督。本篇文章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系统的研究方法及规范分析的方法,首先从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的相关概念切入,对减刑的概念、减刑程序的理解、检察监督进行了分析,由于是以检察权的性质为视角,所以,对检察权性质的一般原理进行了论述。此外,本章也对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然后从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立法规定出发,主要是基于减刑检察监督相关的检察文本,梳理了检察文本对减刑程序,包括对监狱提请、法院审理、裁定的监督现状,并介绍了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别对造成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从法理层面,以法律监督权能完善的视角进行完善构想,包括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进行监督的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进行监督的完善和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进行监督的完善。前人研究较多的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一般最多细化到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或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于刑罚变更执行大体上囊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以学者几乎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一起进行研究,很少有学者进行分类单独研究。而基于法理学的视角对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研究,通过检索中国知网就会发现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的新颖之处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在题材选择上,本文以减刑程序检察监督为题,选题范围更具体,仅对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进行研究;从角度创新上,本文基于法学理论的视角,通过梳理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相关的检察文本,并提出现今减刑程序检察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具有聚焦性的建议,为相关理论的丰富,尽绵薄之力。总而言之,本文写作的理论意义在于拟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程序的监督权提供了理论建议,从而丰富了原有理论,而实践意义即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权力重新配置换取较大的制度价值、社会价值。另外权力的重新配置也意味着可以提高执行性和实操性,也会更加方便实现制度的原有设计目的。正是源于这种理解,本文选取了减刑程序检察监督这一层面的研究。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减刑程序各环节的依法公正执行,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6-06-01)
余大伟[4](2016)在《减刑程序应增强参与度、透明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减刑案件庭审模式存在着提请主体单一、罪犯及被害人难以参与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刑罚变更执行的执法公信力。为此,笔者结合派驻监狱检察的实践,建议从叁个方面增强减刑案件庭审的参与度、透明度。首先,对减刑案件庭审模式进行必要改造,提高涉案相关人的参(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1-18)
金东海[5](2015)在《我国减刑程序的适用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作为我国刑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矫治犯罪、预防犯罪以及重新创造社会活力等方面拥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减刑制度做出了革命性修改开始,尤为注重减刑适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颁布、检察院及法院减刑适用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规定,以及政法委关于减刑适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解释及政策,建构了一个刑罚执行部门提请、审判部门审理、检察部门监督的,崭新的减刑适用程序体系。但即便如此,仍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违法、违规适用减刑程序,在减刑适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我国法律权威造成了极大损害。这缘于当前的减刑程序设计仍存在不少瑕疵,程序上的不完善自然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公正,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减刑适用程序进行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和修改。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减刑制度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减刑制度的内涵与意义。其次是自2012年开始到迄今,就减刑适用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上的制定与修改进行了梳理,整理出我国减刑适用程序的法律架构。并基于此,整理出我国当前减刑适用程序主要分成叁部分,即减刑适用的提请程序、审理程序和监督程序。第二部分,基于文章第一部分对我国当前减刑适用程序的梳理,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从减刑适用的提请程序、审理程序以及监督程序角度,分析了我国减刑适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减刑适用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被排斥在程序之外,也是我国当前减刑适用程序的重要不足之一。第叁部分,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来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减刑适用程序的建议。首先,在减刑适用的提请程序上,不仅要让服刑人员参与进来,而且要完善监狱服刑人员的考核系统。其次,在减刑适用的审理程序上,建议构建专门的减刑适用审判部门,同时扩大庭审参与范围,让服刑人员和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庭审,增加审理透明度。最后,在减刑适用的监督程序上,丰富与加强检察机关在减刑适用提请、审理阶段的监督手段与力度,同时,也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减刑适用审理程序结束之后的事后监督。(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5-12-02)
刘静[6](2015)在《我国减刑程序的反思与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作为一种有利于激励罪犯服刑改造的行刑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减刑有力地推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提高,维护了监管机构罪犯改造秩序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项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其中,减刑程序存在缺陷已经成为共识,作为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减刑程序设计得不合理,那么就算实体法再完备,之前的相关程序多公正,最终的结果也会由于程序存在缺陷而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如此,不仅会导致司法权力被滥用,也会产生司法不公平不公正。笔者在监狱一线从事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十余年,对实践中的减刑程序有一定的认识。本文通过对我国减刑程序目前出现的问题尝试进行一定的梳理,提出个人的一点建议。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相关的改革,将有利于激发罪犯改造的内驱力,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推动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确保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也有利于达到减刑的真正目的,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4-01)
田野[7](2014)在《律师介入减刑程序之管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制度在稳定监管秩序,激励罪犯悔过自新,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当前的减刑制度不是完美的,尤其是在减刑程序方面,人们往往重视检察院、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作用,而忽视律师在减刑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作用,这对被减刑的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极其不利。因此,有必要从律师介入减刑程序这一方面进行改进。(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22期)
吴灿辉,吴学敏[8](2013)在《对我国减刑程序诉讼化改革的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罪和立功表现,依法减少或缩短罪犯原判刑期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修订后的减刑规定未对原有的制度框架突破,一些固有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仍有探讨改革的空间,因此笔者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提出了诉讼化改革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胡倩倩[9](2013)在《减刑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在我国历经了近百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近几年,监狱也在不断改进减刑工作。减刑的实体规范已经十分科学和系统,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减刑制度在程序上还是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减刑程序是减刑实现实体规范的重要程序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减刑程序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减刑的重要性,让减刑程序得到更好的完善,笔者希望通过对中国减刑程序现状的介绍和对减刑正当性理论的阐述,探讨出完善减刑程序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首先是对中国减刑程序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减刑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其次是对减刑程序正当性的探讨,什么样的减刑程序才是正当合理的?然后是,对中国当代减刑程序的介绍以及现状分析,目前中国减刑程序的现状是监狱部门权力过大,司法部门权力虚化,行政越位了司法,这引起了减刑在程序上的很多漏洞,不能保障减刑公正。最后,就减刑程序中显现出来的漏洞,笔者结合前人的探索对减刑程序的各个环节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04-07)
黄建平[10](2012)在《论司法公正理念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以减刑程序的重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减刑程序也没有实质性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减刑程序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影响了司法公正。针对目前我国减刑程序中存在的各种弊端,有必要对减刑程序进行重构,以保证刑事诉讼最后一道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4期)
减刑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减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刑事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折射出司法机关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减刑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在减刑提请的程序中,法律对于减刑的评价性标准过于笼统,另批量式减刑提请的模式难免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形;就减刑的审理程序而言,审理的诉讼化和对抗性特征严重缺失,行政色彩浓厚,而且目前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减刑审判庭和配备专门的减刑审判法官审理减刑案件,减刑的相关人员诸如被减刑人和被害人的在整个减刑过程中的参与度低,这又进一步减少法官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判依据;在减刑的监督上,只有检察监督这种单一化的监督渠道,社会监督被排斥在外,这不仅有碍民主进步,而且将加重检察监督的工作压力和加大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检察监督的事后监督也显得其监督力量的苍白。减刑撤销权力的缺位让减刑制度游走在危险地带。减刑程序作为减刑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无法平衡实体和程序的权力杠杆,忽视程序正义的旗帜,司法机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然受到损坏,罪犯的积极性降低,社会和谐遭到破坏,司法改革步履维艰。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减刑程序阐述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就上述提到的减刑程序在提请、审理和监督这叁个方面的不足,第叁部分针对前述不足探讨可行的完善减刑程序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减刑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和慕戎.论我国减刑程序的完善[D].昆明理工大学.2018
[2].张权.我国减刑程序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3].薛常宝.减刑程序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D].天津商业大学.2016
[4].余大伟.减刑程序应增强参与度、透明度[N].检察日报.2016
[5].金东海.我国减刑程序的适用问题及其对策[D].延边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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