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瑞波:正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兼容吗——兼及科恩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论文

勾瑞波:正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兼容吗——兼及科恩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论文

[摘 要]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是科恩视野下的分配正义原则,按其行动产生重大事实上的不平等时,应以共同体原则作为补充,但二者不能兼容。尽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未提及共同体原则,但其(特别是差别原则)与共同体价值兼容——差别原则可被看作是博爱价值在制度层面的表达;应将差别原则与自由原则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看成一个整体,按差别原则行事不会出现持续的重大不平等。罗尔斯关于“链式联系”的相关表述可为其观点提供某种辩护。科恩和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对罗尔斯来讲,正义是一种尊重契约论传统的制度正义,而科恩的正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正义。

[关键词]科恩 罗尔斯 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 正义原则 共同体原则 差别原则 兼容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科恩宣称将正义和平等从罗尔斯那里拯救出来。在他看来,差别原则所允许的由于有才能者的主观要求激励而导致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这本小册子里,科恩基于野营旅行的思想实验提出了两个原则,即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共同体原则。

一、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分配正义原则吗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就是科恩视野下的分配正义原则?首先,我们认为,可将科恩本人对分配正义的界定与其对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的阐释加以比较得出结论。当然,分配正义问题非常复杂。“分配正义的复杂性在于它与诸多因素有关。在‘金苹果应该给阿佛洛狄特’这个简单的判断中,至少包含着分配者(主体)、接受者(受体)、分配对象(客体)、分配标准(原则)四种因素。每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分配结果公正性的变化。”①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就分配正义原则而言,戴维·米勒有这样的阐释:“那么,暂时假定我们的理论是在恰当地界定的政治社群内部应用的,就所讨论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言,基本的制度结构必须是怎样的呢?根据我的分析,它首先必须遵守需要原则,其次必须遵守应得原则,再次,必须遵守平等原则。”②[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03-304页。但什么是恰当界定的社群?如何理解需要、应得以及平等?每一问题都有赖于深入探讨。由此,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可见一斑。让我们暂时在一定限度内放任理性的懒惰,只探究科恩视野下的分配正义是什么。他曾指出,“我感兴趣的是分配正义,我用分配正义通常指个体利益和负担分配中的正义(及其不足)。我的根本信念是,当财物的不平等反映的不是诸如不同的人们的劳动艰苦程度有所不同或者人们关于收入和休闲的不同偏好和选择,而是幸运或不幸运情况的许多形式时,那么在分配中就存在不正义。”① [英] 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5页。他也曾经说过:“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②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7页。对此我们不妨这样理解:根据科恩的说法,私人财产存在不平等并非一定意味着分配中的不正义。如果不平等是由于一个人的幸运与不幸运所致,那么就存在着分配上的不正义。而如果出于一个人的真心爱好和选择,比如既可以选择艰辛的劳动而获取较高的报酬,也可以选择悠闲而获取较少收入。总之,如果从这两种不同的选择中获取的整体享受基本相同,那么就不存在分配上的不正义。显然,这里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完全可以选择他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可被看作科恩的分配正义原则。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探究科恩为什么提出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这一问题来寻找答案。毋庸置疑,科恩的分配正义理论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特别是对差别原则的批判基础上。在科恩看来,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以做出两种解读:严格解读和松散解读。“我们在这里面临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在对其严格的解读(strict reading)中,只有当不平等严格说来是必要的时候,即与人们的选择意图无关的时候,差别原则才把不平等当作必要的;在其松散的解读(lax reading)中,差别原则也支持与意图有关的必要性。所以,例如,如果需要一种不平等来改善贫穷者的境况,但是有才能的生产者只有作为自私自利的市场利益最大化者时他们才工作,那么那种不平等就被差别原则的松散解读而不是严格解读所支持。”③ [英] 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62页。在科恩看来,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本来有矛盾,但从罗尔斯那里却都能得到相应的文本支撑。科恩认为,罗尔斯应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理解差别原则,因为松散解读的差别原则允许有才能的生产者主观上要求激励,那样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平等,而这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与良序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违背,与良序社会的博爱观念不符。换句话来讲,这种松散解读的差别原则不正义。那么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才堪称分配正义原则呢?科恩为此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并非因为它是一个关于平等的原则就必然属于分配正义原则,而是因为它本身就是在批判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说,在科恩看来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更符合正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可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看作是科恩的分配正义原则。

二、共同体原则依然是分配正义原则吗

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可被看作是科恩的分配正义原则。但是,遵循此原则依然不能保证不造成巨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为此科恩提出了共同体原则作为补充。

(一)科恩所理解的共同体

科恩认为:“‘共同体④对应英文community,段忠桥译为共享,我们认为于此翻译为共同体更为确切。文后引用段忠桥的相关翻译时,我们直接将共享改为共同体。特此说明。’可以意指很多东西,但这里主要讲的是对共同体的要求,是指人们相互关心,和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相互照顾,而且还要在意他们的相互关心。”共同体不仅要求人们有具体的相互关照的行为,而且还要求大家彼此发自内心地互相关照,并且看重这种互相关照的行为本身。为此,科恩给出了两种共同体的关心模式。“第一种是抑制因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导致的某些不平等的模式。第二种共同体的关心模式不是严格的平等所要求的,但它在社会主义的观念中仍是最为重要的。”⑤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第39-40、40页。

“林畲乡旅游业发展条件逐步成熟,但全乡仅有20多个普通标准民宿床位,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游客住宿需求,更无法留住游客,极大限制了旅游产业的发展。”林燕玲举例说,三明学院“医康养”项目缺乏适合的居住环境,市研学示范基地建设也缺乏有力支撑,到林畲开展红色教育和农事体验的游客苦于没有合适的住宿环境,大多流向明溪县城区,当地迫切需要发展民宿来解决游客住宿问题。

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在遵照差别原则的前提下,会不会出现持续的严重社会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遵循差别原则并不会出现持续的重大社会不平等。可为此观点提供支撑和辩护的主要体现在其有关“链式联系”的论述之中。④关于此问题的较详细论证参见勾瑞波、王晓升:《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正义吗?——评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一个批判》,《黑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致力于改善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在罗尔斯那里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这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差别原则之中。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一原则也并不是唯独关注这一阶层的利益。实际上,差别原则的本质在于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致力于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的同时,也相应提高处于其他地位成员的利益。罗尔斯首先找出一种较不利的阶层,而后将这一阶层的利益当作分配基准。那为什么在提高和满足最不利阶层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使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得到相应提升呢?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罗尔斯假定了最不利者、居中者以及最有利者,他们分别代表社会上的三个阶层,同时罗尔斯也假定这三个社会阶层各自的利益存在着“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可现在的问题在于,“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是真实的抑或仅仅是罗尔斯为建构理论所给出的一种假定和想象?即便二者是真实的,它们同差别原则又有何关联?罗尔斯指出:“我不打算考察这种紧密啮合的链式联系在多大可能性上是有效的。差别原则并不依赖于这些关系得到满足。然而,当状况较有利者的贡献普遍散布于社会而不仅仅限于一些特殊部门时,那么,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其他人也将获益看来是有道理的。”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4页。他同时指出:“但很可能在正义的社会安排中,像利益的普遍分布这样的情况常常发生。”可见,罗尔斯认为,给那些有才能者提供相应的激励的确会促使不平等的产生,而且这种不平等程度还有可能很严重,不过从长期来看,由于相关利益分配普遍性的存在,其整体上会呈现持续拉平趋势。也就是说,科恩所言的那种严重的持续不平等本不会出现。其实,遵循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非只是遵循差别原则本身。这一原则的确是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它本身的非独立性。“而且,允许给最有利者的最大利益是受下述前提限定的,即纵使差别原则允许这一利益,如果它对政治体制有一不正义的效果,也要被自由优先的原则排除。”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3页。很显然,作为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是有前提限制的,不是独立的,实际上它必须与其他原则,比如自由原则视为一体。不过,其中要遵循着词典式排序。③英语词典中单词排序是有内在规则的。首先遵循单词的首字母顺序,由a到b一直到z。然而一个单词往往由多个字母组成,这时再看第二个字母,此字母也依然遵循由a到z的顺序。然后再看第三个字母……依此类推,将单词按序编排。罗尔斯借此为了表明正义原则使用时被满足的顺序性。相较于1971年以及1999年英文版《正义论》,2001年《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描述在形式上更加凸显了正义原则间的词典式排序。

我们还可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基本含义做进一步的探究。我们不妨将博爱大体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作为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的“友爱之情”,另一个是作为第二层面的博爱结果的“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在逻辑上,出于博爱情感并不一定获得最终的博爱结果。比如,好心办坏事。反之也成立,退一步讲,取得博爱结果也并非一定出于当事人的友爱之情。在罗尔斯看来,遵照差别原则行事就会产生博爱结果。差别原则所反映出的对社会最不利者的关照结果并非有赖于社会最有利者出于博爱情感的行为所致。也就是说,罗尔斯从不要求在执行差别原则的过程中,社会最有利者要出于“友爱之情”这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由于强调所处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在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追求自身利益时要同时被顾及,这致使遵照差别原则客观上产生了实际的“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的博爱结果。也就是说,第二层面的博爱结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所重点强调和关注,至于结果本身是否出于博爱第一层面的“友爱之情”,他不做硬性要求。②参见勾瑞波:《论正义与博爱的关联性:科恩和罗尔斯的意见分歧》,《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4期。

科恩认为,在不同的激励动机下,可能形成在某些结构方面像市场网络的共同体的网络。说共同体的网络仅在某些方面像市场网络,是因为在市场网络中,在不从别人那里获取某些东西的条件下,没人愿为其他任何人做任何事。市场交换的动机大部分出于贪婪和恐惧,而且在市场相互作用中,从根本上讲,一个人通常不如关心自己的福利那样关心他人处境的好坏。一个人之所以与别人合作,不是因为相信与别人合作就其自身来讲是好事,也就是说不是出于互利的动机,而只是出于寻求自我获益的目的,并且知道只有与他人合作才可能做到那样。“在任何类型的社会中,人们都必须相互供应:社会就是一个相互供应的网络。但在市场社会,这种相互性却只是一种非相互的而且从根本上讲非互惠的态度的副产品。”①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第47页。也就是说,在市场相互作用下,合作者——当然并非全部——之间并非出于真心合作,而只是将合作本身看作是获取自身利益的必要(工具性)条件。

(二)事实上的基本平等:自然共同体的形成要件

为了回答我们的问题,让我们转到原在《正义论》第11-14节讨论的两个正义原则,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

综上所述,科恩的观点可模构为:在没有出现重大不平等的情境下,应采用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但当出现重大的实际不平等时——尽管这种不平等的产生并没有违背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就应引入追求实质性平等的社会主义的共同体原则作为补充。然而,科恩的共同体原则与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能在正义之维兼容。相较而言,罗尔斯正义理论虽未提及共同体原则,但却与共同体价值兼容:差别原则可看作博爱价值的制度层面表达,且按其行事不会出现持续的重大社会不平等。

此例意在表明:经济地位悬殊者之间很难形成真正的自然共同体,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体理想,彼此不能存在巨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科恩抱有强烈的社会主义平等的共同体思想,他真切地意识到,物质利益上的巨大不平等会使彼此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共同体,而遵照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恰恰并不能保证杜绝这种不平等。为此,我们不难发现,科恩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共同体原则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张力。如果共同体原则是科恩要坚持到底的,那么它显然会“刚性挤压”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的“生存空间”。于是就凸显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科恩意义的分配正义原则,那么他所主张的共同体原则还是正义的吗?换句话来讲,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能够兼容于正义之维吗?

(三)共同体原则是一种道德理想

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科恩意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可是共同体原则依然还是正义的分配原则吗?科恩对此似早有觉察,“我认为,某些不能以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名义加以禁止的不平等,却应以共同体的名义加以禁止。但禁止产生那些不平等的事项是一种非正义吗?相关的禁止仅仅是正义于其中总起作用的关系的特征,还是它们有时与正义(无可非议地?)相矛盾?”显然,这句话可以直接理解为:共同体原则禁止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不能禁止的重大不平等,这是一种非正义吗?更确切地讲,共同体禁止这种重大不平等依然还出于正义吗?科恩对此未置可否,只是说:“我不知道这一问题的答案。(当然,如果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共同体是和正义潜在地不相容的道德理想,那将是相当遗憾的事情。)”①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第41页。显然,科恩于此虽然没有肯定地表明社会主义的共同体原则与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不兼容,但其言外之意其实很明确: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虽然是正义的分配原则,但是按其行动不能保证不会产生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一旦产生,就必须要用社会主义的共同体原则加以禁止,而这种禁止本身并非出于正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是科恩视野下的分配正义原则,而共同体原则不是。当然,在逻辑上说一个原则不是正义原则,并不等同于说其是不正义原则,因为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非关正义的原则。在我们看来,科恩的社会主义共同体原则只是一种道德理想,非关正义。这也恰恰吻合于这种提法:“在伦理学中,共同体不是那种为了某个特殊目的而按照规则组织起来的团体,相反,它乃是其成员们通过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而联合起来的社会背景。这种意义上的共同体在好的或理想社会的传统概念中被认作是一种德行。”②[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

三、正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是否兼容:科恩与罗尔斯的差异

甲状腺功能低下早期病情较轻,可口服补充甲状腺素的药物,中晚期则要进一步对症治疗。患者要时不时地称一下体重,看看自己最近是胖了还是瘦了。如果患者感觉自己的饮食控制得很好,体重又没有明显增加,可是却发现自己“胖了”,那么就要注意这种“虚胖”,很可能就是水肿。一如我前面所讲的,水肿原因很多,可能是正常的生理反应,也可能确实生病了。

(一)差别原则是博爱价值的制度层面表达

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本身被视为博爱价值的一种制度表达。“我们还是必须发现一个适应这一根本观念的正义原则。而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0页。当然,罗尔斯也意识到博爱的理想有时会被认为不现实,但是他认为可以将其解释为满足差别原则的各种要求的联合,博爱就具有了现实意义。“许多人都感到博爱在政治事务中并没有合适的地位。但如果把它解释为差别原则的各种要求的联合,它就不是一个不现实的观念了。看来,我们最确信是正义的那些制度和政策满足了它的要求,至少是在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较不利者的福利的意义上。”罗尔斯深知,博爱的含义很丰富,但是差别原则的好处在于能够从社会正义的维度将博爱的基本含义表达出来。“博爱的其他方面的含义当然也不应忘记,但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它的基本含义。”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81页。

最后端上八宝饭,我猜他一定不会碰了。没想到,梁先生居然大笑说:“这个我要。”朋友提醒他:“里面既有糖又有饭。”梁先生则笑说:“我前面不吃,是为了后面吃啊!因为我血糖高,得忌口,所以必须计划着,把那‘配额’留给最爱。”

(二)遵循差别原则不会产生持续的重大社会不平等

博爱是共同体价值的重要蕴含,遵照差别原则行动会产生博爱效果,差别原则在制度层面表达了博爱价值。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共同体的价值兼容。但我们同时认为,实质性平等毋庸置疑是共同体价值的另一重要蕴含,甚至更为重要。因此,如果要得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共同体价值兼容的话,我们还必须直面这样的问题:按照正义原则(差别原则)行事是否会出现持续的重大社会不平等?毋庸讳言,此问题争议很大。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科恩。罗尔斯一贯捍卫自由的平等价值,承认社会经济的严重不平等会损害平等的自由本身。“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通常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联结在一起的,而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鼓励地位更低的人将自己看作是下等人,也鼓励别人将他们看作是下等人。”③[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9页。显然,罗尔斯也意识到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的程度不能超过会严重损害自由的平等价值和自尊的善的程度。

两种大米淀粉湿热处理前后的 RDS、SDS、RS含量如表4所示。从结果中可以看到,经湿热处理后二者的RS和SDS含量均增加,RDS含量均降低,且YF变化的程度更为显著。研究表明,淀粉糊的消化性能主要与淀粉链结构有关,且发现直链含量越高,淀粉消化率越低[5,6]。如前所述,湿热处理增加了二者的直链淀粉含量,这可能有消化速率降低有关。另一方面,淀粉的的糊化程度也会影响淀粉的消化性能,完整颗粒存在的越多,淀粉消化性能越低[15]。湿热处理促进了淀粉分子的重排,加强了淀粉颗粒的稳定性,可能有更多完整颗粒存在,且YF被加强的效果更为明显,故YF的RS和SDS含量增加的程度更大。

第一种共同体的关心模式是按照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行事,依然有可能会形成事实上的巨大不平等,而一旦人们彼此间的贫富差距过大就基本上不可能形成共同体。因此,这种事实上的重大不平等应被限制,否则会严重破坏共同体。第二种共同体的关心模式是共同的互惠模式。这种模式与市场互惠形成明显对照。据此,甲为乙提供服务不在于要获取对方的回报,而是因为乙需要或渴望甲的服务。并且,乙也以同样的原因为甲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对市场互惠来讲,彼此间遵照的是近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性原则,而对共同体的互惠来讲,彼此间遵照的是类似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助人即助己”的并不一定谋求即时回报的“远见”原则。在共同互惠范围内,一个人是以向他的伙伴做贡献的态度生产的。一个人愿意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也被他人服务,并且服务与被服务的每一方都得到满足。在这样的动机下,实际上有一种互利的期待,但它在根本上不同于市场动机下所期待的互利。如果一个人是市场经营者,那么他之所以愿意提供服务,仅仅是为了被提供服务。一个市场经营者不看重与他人合作本身的价值,不重视服务与被服务这种结合本身。而非市场合作者享受合作本身,想的是大家彼此提供服务。当他提供服务时,不是尽力去索取他能索取的东西。而且,共同体的互利将超出甲乙两人之间的局限,可能把有关联的人链式联系起来,而并不是直接成对出现。在包括所有人的共同互惠心态下,情况可能是这样的:甲为乙提供服务,乙为丙提供服务,丙为丁提供服务,而丁为甲提供服务。

社会与文化风险包括:宗教习俗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管理差异、健康与安全环境等。海外投资相关从业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尊重东道国当地习俗与文化传统,只有真正融入东道国才能避免冲突与风险的发生。

科恩曾言,“虽然以(ii-a)和(ii-b)形式出现的不平等(分别指‘因使人悔恨的选择而产生的不平等’和‘选择运气差异所致的不平等’——引者注)并不为正义所谴责,然而,一旦它们在足够大的范围得以流行,它们仍会为社会主义者反感,因为那时它们将与共同体相矛盾:一旦大范围的不平等得以流行,共同体就被置于严重考验之下。因此,如果社会要展现那些使野营旅行有吸引力的社会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这种转向就必须由共同体原则来调节。”②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第39页。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不造成重大事实不平等的前提下,科恩并不反对人们按照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去追求物质利益。他同时充分意识到,如果彼此之间存在巨大的实际上的不平等,那么他们就很难形成自然共同体。换句话来讲,保持成员间事实上的基本平等是自然共同体形成的必要条件。科恩为此给出例证:对双方来讲,如果一方赚取并占有,比如说是另一方十倍的金钱,彼此便不可能充分实现自然共同体。因为一方的生活将面临另一方从来不会面临的艰苦考验,一方本来可以帮助另一方克服困难,但因想保有大量的金钱而不那样去做。举例来说,甲富有且过着舒适的生活,而乙因令人遗憾的选择以及/或糟糕的选择运气,因此不是因为任何机会平等的缺失而致穷。乙不得不每天乘坐拥挤不堪的公共汽车,而甲则开着舒适的私人小汽车不理会对方。然而有一天,甲的妻子要用小汽车,于是甲必须乘坐公共汽车。在这种情况下,甲能合情合理地向有小汽车的同伴而不是向乙抱怨。在甲乙之间缺少在甲和小汽车同伴之间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当然,这种自然共同体的缺失还会以多种方式体现出来,因为甲和小汽车同伴享有与乙迥然不同的权力去关心自己、保护和照顾他们的子孙以及避免危险等。③ [英] 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第40-41页。

(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以及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④[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55-56页。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样在第二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或者针对试验样本来检验它)的时候,我们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⑤[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56页。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8.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正因为要将差别原则与其他正义原则词典式排序整体看待,遵循其将不会出现持续的重大不平等,罗尔斯的学生兼挚友萨缪尔·弗雷曼也曾明确表示,“假如社会得到了正当的背景程序原则,比如差别原则,那么如此严重的不平等将不会产生”。⑥[美]萨缪尔·弗雷曼:《罗尔斯》,张国清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129页。

(三)小结

科恩和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在科恩看来,如果差别原则允许有才能者主观上要求激励而致使出现事实上的巨大不平等,那么其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不是出于社会主义共同体(博爱情感)的实质平等观念而造成不平等,那么无论大小,这种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对罗尔斯来讲,正义是一种制度正义。他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致力于从制度的层面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所造成的影响。他主张通过严格而纯粹的程序而获得两个正义原则,原则的正当性为此也得到了证成。在科恩看来,只反映人们之间的偏好差异的不平等产生的前提已经尊重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因此是正义的。但当这种不平等过大时,必须用共同体原则加以制约,可这时的共同体原则却不能通过正义之维的考量。也就是说,科恩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与共同体原则不能兼容于正义之维。而罗尔斯有关“链式联系”的论述可信服地论证了遵照差别原则不会产生持续的重大社会不平等,差别原则同时又可被看作博爱价值的制度层面表达。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尽管从未提及共同体原则,但却与共同体价值兼容。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9)08-0036-06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视域中弱势群体利益保障问题研究”(14BKS12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纪念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16JD710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勾瑞波,广东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510006)。

责任编辑:罗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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