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凭证功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凭证,物权,鹿特丹,控制权,电子,规则。
物权凭证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邓雅馨[1](2018)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核心,其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中愈来愈多地将交易电子化,提单也由传统的纸质提单转化为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承接了传统提单的部分性质与功能,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本文就电子提单是否具有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此项功能作一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8年01期)
张梓恒[2](2017)在《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全球贸易模式的变革,无纸化贸易运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尤其是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单证的无纸化更是得到快速发展。本文结合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背景和相关立法现状,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信任风险缺陷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6期)
李晓丽[3](2012)在《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经过了几百年的演变发展,一直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日益频繁,提单的基本功能也不断演变和细化,作为提单基本功能之一的物权凭证功能亦是如此。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作为提单制度的基石,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从最初的萌芽阶段,发展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时代的固化阶段,再演变到《鹿特丹规则》体系下的减损与完善阶段。纵观这一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每一步演变既顺应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要求,又推动了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繁荣,同时使得提单一直饰演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的重要角色。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尽管学术界还存在其有或无的争论,但是根据主流观点和国际贸易运输的实践惯例与立法规范,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毋庸置疑的。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演变与完善促进了提单制度的完善。在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时期,提单开始作为货物运输的证明;到叁大统一国际海上货物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时期的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逐渐固化,船货双方的利益博弈对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随着船货双方的博弈而逐步固化,同时固化过程每前进一步船货双方的地位就更加趋于平等,海上货物运输发展也更向着健康的方向迈进。为达到介绍清晰连贯之目的,本文的写作围绕着叁个主要脉络。第一,本文围绕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萌芽、演进发展过程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过程的影响进行概述。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事领域的萌芽阶段,也正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起步阶段,提单只在当时是船货双方交易的习惯和惯例中存在。契约自由原则从兴起到受到限制,正迎接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时代的到来,《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中对船方利益的偏袒是契约自由原则兴起并被广泛运用的时期。到了《汉堡规则》中对船货双方地位的均衡规定正是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甚至被排除适用的时期。到了《鹿特丹规则》时代,契约自由原则被再次引入,适当承认无单放货的合法性正是契约自由原则被引入的体现。这一原则的引入是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减损,也预示着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要被重新定位。第二,本文围绕着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进程阐述,从习惯法到叁大海运公约的确立再到《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这一过程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逐步发展壮大进步的过程。第叁,本文围绕着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货双方展开叙述,经过几个世纪的博弈,船货双方的地位和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昔日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船方已合理回归,昔日处于弱势地位的货方也逐渐将争取自己合理利益的呼声变为现实。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也加速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确立及完善。本文通过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介绍,从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的角度总结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同时着重结合《鹿特丹规则》体系下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定位,得出自己的见解:即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新的海运规则体系下得到了隐性传承,并且更符合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潮流,同时提出了我国在应对《鹿特丹规则》体系时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5-01)
王进[4](2011)在《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1年08期)
傅廷中[5](2010)在《《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界,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已为人们所普遍认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对提单功能(其中包括物权凭证功能)的着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截至目前,尚无人能够推翻此种结论。施米托夫在其所着的《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一书中即指出:"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0期)
韩立新[6](2010)在《《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商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围绕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止过。〔1〕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普遍的观点认为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功能;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有学者发表文章对提单的"document(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韩立新[7](2010)在《《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一文中研究指出《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3期)
傅廷中[8](2010)在《《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2期)
程洁[9](2009)在《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凭证是提单的重要功能,它使得贸易商们可以通过在提单上背书交付来转让货物的物权,这在历史上顺应了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也大大推动了其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提单以传统纸质提单的挑战者身份登场,虽然只是媒介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本文分析了实现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代表性实例,从而探讨了阻碍电子提单发挥物权凭证功能的主要障碍,并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09年04期)
詹浩玲[10](2009)在《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贸易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商业单证,但是由于提单在运输环节,贸易环节不同的功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显得较为复杂,本文将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下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等实践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09年05期)
物权凭证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全球贸易模式的变革,无纸化贸易运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尤其是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单证的无纸化更是得到快速发展。本文结合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背景和相关立法现状,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信任风险缺陷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凭证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1].邓雅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J].商场现代化.2018
[2].张梓恒.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
[3].李晓丽.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演变[D].吉林大学.2012
[4].王进.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
[5].傅廷中.《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J].中国商法年刊.2010
[6].韩立新.《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7].韩立新.《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8].傅廷中.《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9].程洁.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分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9
[10].詹浩玲.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