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许多教师,特别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作为培养定位的民办高校的教师,都或多或少地感觉到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与社会上法务工作对从业人员实务能力的培养要求存在比较严重的脱节。考评的对象、评价方式以及考评的重点都存在形式主义严重,不能起到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具体问题能力的问题。因此,本文拟以土地管理法律实务课程的考评体系研究为例,探讨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改革。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考评体系
一、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的提出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除了通过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向学生传授各门课程的必备理论知识之外,还必须通过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引导学生从鲜活的实例中提炼法理要义,在解决教师设定的假设问题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
按照我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现阶段的凡是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必然开设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14门核心课程。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个院校培养目标的差异,设置其他必修和选修专业课程。笔者所在的学院是一所以商科专业为核心再搭配其他与商科联系比较紧密的自然与人文学科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定位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因此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计开设的课程和培养目标之时,必然要重点考虑社会对法学应用型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必然要将检验教学效果的工具,即教学效果考评机制,与需求做到最大程度地对接,从而保证“产销对路”。
在整个教学效果的考评体系中,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然而,和全国大多数脱胎于公立高校已经开始独立办学的民办高校一样,大多数教师都来自于公立高校,其仍然习惯于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实践教学的考查形式、对象和评价依然是对理论教学的再现,甚至连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体系安排方面都是根据教科书的篇章结构来进行设计,这必然导致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撕裂化、片段化,导致学生丧失学习兴趣的同时,无法连贯知识体系,从而带来思维脱节,甚至影响其正确认识和评价该学科①。笔者所在的法学系就设置了两个专业方向,其中一个专业方向为房地产法律实务方向,该方向课程包括了四门课程,其中就有笔者负责建设的《土地管理法律实务》课程。在设计实践教学方案时,笔者就深感如果不对传统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进行改革,我们建设方向课程所倡导的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必然无法落实。
二、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够清晰
众所周知,虽然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学的立足点并不是为了某些具体的行业或工作岗位培养人才,但由于法学专业本身性质所致,从1978年恢复高等教育一开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去向就被假定为公、检、法三大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但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情况是,纵然大部分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仍然将公、检、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就业的首选,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录取考试通过率非常低,导致最后对口就业的比例不足50%。以宁波大学对三届毕业生所做的法学专业就业现状调查结果为例,完全不对口就业(即从事完全与法学不相关的工作)的比例竟然高达30%,基本对口和相近的比例占到了50%左右,完全对口的只有20%左右。②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形式,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的法律技能为重点实训对象,而就业的实际状况却在提醒教育者,目前的实践教学定位已然与现实情况脱节,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定位必须进行改革。
(二)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中考评对象存在缺失
如上所述,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庭审作为实践能力培养定位,必然导致考评对象也围绕诉讼程序流程进行设计。在考评实践教学效果时往往是以案情分析报告、模拟判决书、起诉书、诉状、答辩状等等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作品的完成质量来考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但是由于至少50%以上的学生都进入企业或从事自由职业,非诉类的法律事务其实是这些学生工作的日常。以《土地管理法律实务》为例,如果学生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务部门工作,其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房产交易、投融资、股权交易等合同进行审查,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投标、竞买活动,对所在企业的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在发生法律争议时通过各项合法措施维护本企业的合法利益等等。所以,在设计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时如果仅以诉讼为中心,而对许多重点的非诉类法律事务相对关注较少,则必然导致实践教学考评对象的重大缺失。
(三)高年级课程的实践教学体系安排不够合理
由于长久以来以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理论教学,导致实践教学体系的安排、设计受到教材体系结构的影响。笔者在设计《土地管理法律实务》课程的考评实施方案时,便不再以法律知识的性质和前后递进顺序为逻辑去设计实践教学考评体系,而是以法律问题,或者项目取而代之。例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将公司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知识点按照“项目开发主体设立”,“项目开发主体的内部治理”以及“建设开发用地的取得”三个项目编排考评体系,从而使该门课程在完成专业素质教育的同时也发挥其职业教育的功能。
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是检验实践教学效果的有效工具,是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知识转化为能力”主要检测依据。只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不断地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予以改进和完善,才能保障民办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民办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定位应该多元化和精细化
两地股票市场在前后两阶段的收益率均呈现出左偏的状态,说明了两地股市的实际收益率较平均收益率更低;深成指数和恒生指数收益率的峰度系数在两阶段内均大于3,且JB统计量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正态分布的假设,表现出深市和港市具有明显的“尖峰厚尾”的特征。Q统计量表明,除“深港通”启动后的恒生指数序列之外,深港股市的日收益率序列均无法拒绝高阶序列无关的原假设,因此需要在条件均值模型中引入滞后期;但收益率的平方序列滞后10阶均呈现出序列相关性,这说明收益率序列本身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存在波动的聚集性,需要引入GARCH模型描述时变方差特征。
(二)完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中的考评对象
由于长期以来法学专业学生的主流就业去向一直被假定为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实际吸收更多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和自由职业关注相对较少,在设计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时如果仅以诉讼为中心,而对许多重点的非诉类法律事务相对关注较少,必然导致实践教学考评对象存在重大缺失。以《土地管理法律实务》为例,在制定该门课程的考评实施方案过程中,除了依然保留企业涉诉法律事务的考评对象之外,还增加了处理企业内部管理、权证申请、对外交易、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非诉法律事务技能的考评要求,并对需要完成的作品质量评价标准予以明确化,从而丰富了实践教学考评对象。
(三)变革实践教学考评体系设计的逻辑
无论是独立设置还是非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都在先导课程或理论教学部分结束之后开展。尽管实践教学教什么、练什么必然是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但笔者认为在实践教学体系的安排方面,实践教学应该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如民法总论、公司法、合同法等这类传统课程,理论教学往往依托成熟的教材进行,而传统教材又是以知识体系的逻辑递进顺序或性质类型来编排体系结构,一般不会考虑处理某一类具体事务中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对于尚未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低年级同学而言,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比照理论教学设计问题不大,但是对于高年级同学而言则不利于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还是以《土地管理法律实务》为例,由于土地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了行政法、民商事法甚至是刑事实体法的相关知识,所以这门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必然是以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为逻辑中心,而不是以各个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为中心进行安排、设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行各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增加,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早已去中心化,企业和以律师为代表的自由职业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去向。③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企业和自由职业更是就业的主流。因此,在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定位问题上,民办高校更应当多元化以便满足培养不同的岗位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实务操作能力的需要。同时,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制定更为精细化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
虽然整体上看英语阅读教学中学生的核心素养有所提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制约了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在调查分析之后我认为提高学生核心素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多元化考核方案打破了单一的笔答考核的限制,更能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情况[4]。使学生能够根据岗位的要求掌握必须的技能和适应本岗位的综合能力。企业考核重视过程评价,重点考核实践操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学生实践过程中平时的出勤、技能操作的熟练程度、解决问题的态度,吃苦耐劳品质等都纳入了考核的评分标准。
[ 注 释 ]
①朱丹.从“纵向培养”到“横向发展”:深度推进应用型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应然逻辑[J].海峡法学,2019(2)(总第80期):116.
②吴敏.法学专业就业现状调查与反思:基于三届毕业生的调研[J].法制博览,2018,4(上):231-232.
③朱林,邓荣华.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1(3):185.
结婚后,VCD影碟机入驻了我家,一张张光盘虽然能轻而易举地看到时下的电影,却没有了电影院里的感觉。成家立业的繁杂与琐碎,更是让我在不知不觉的20多年中再没有去过影院看电影了。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226-02
作者简介:张威(1979-),男,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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