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论文_郭子敬

导读:本文包含了深石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原则,公司,债权人,关联交易,债权,比较法,侏儒。

深石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郭子敬[1](2019)在《深石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形态日益复杂。关联企业是公司形态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道独特风景。关联企业一般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在经济上相互融合具有一体性,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一体性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时,根据破产法的"一企一案"原则,要对每个破产企业开展一道破产程式,然则会破坏关联企业的一体性,且关联企业之间联系紧密,业务往来频繁,内部具有协同效应,会造成企业重整的困难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控制公司通过控制权控制从属公司的资金、人事等,一方面侵犯了从属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从属公司债权人收不回资金,债权得不到清偿。这种法律规定和经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债权清偿次序的模糊性,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来规制关联企业的债权。对此,深石原则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能。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之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关键就在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的清偿顺位,沙港诉开天公司的判决参考了深石原则。深石原则最初来自深石案,深石案的实质是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先于控制公司的债权进行清偿,其目的是实现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实质公平。本文从五个章节对深石原则进行分析。第一章通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引出本案适用深石原则原因。第二章探讨了深石原则形成的理论综述,首先介绍了深石原则的起源案例,其次是深石原则在完善过程中的案例以及各个学者对深石原则研究的不同理论,最后分析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第叁章对深石原则进行比较法上的分析。分析了深石原则在美国的起源,加拿大、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深石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其次探讨了我国引入深石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章探究了深石原则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建构,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具体意见。(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莫志[2](2018)在《美国“深石原则”中国化的隐性实践与制度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深石原则乃美国公司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其能够有效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衡平法的产物,深石原则至今仍在依靠着司法判例不断发展,并得到世界诸多地区立法的借鉴。我国对该制度虽经过20年的地方规定、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和司法裁判等隐性实践,但却还是无法成功落地。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其制度移植的可行性与现行法律中固有的障碍。一方面,由于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之间裁判方法的差异,"不公平"行为在首次移植时难以直接规定,而需要予以类型化的设计。另一方面,对于类型化下的行为立法,由于股东信义义务的缺失、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冲突、注册资本制的放宽以及欺诈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深石原则的引入存在诸多困难。(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张慧慧[3](2018)在《适用“深石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越来越多的关联公司出现,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活动主体,而在关联公司中普遍分为处于控制地位的控制公司和处于被控制地位的从属公司。控制公司为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和利益获取,往往通过其优势地位操控从属公司,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甚至致使从属公司重整或破产,因此,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弥补其损失,是现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难题。首创于美国的“深石原则”可以为这一司法难题提供解决思路。“深石原则”的创设初衷就是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调整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实现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一定程度弥补因控制公司的不当行为给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本文以分析“深石原则”的制度内涵、法律价值为出发点,落脚于“深石原则”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构建和适用,希望相关制度的构建能有助于解决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问题,保护或弥补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石春东[4](2018)在《“深石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控制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大量增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不公的现象愈发明显,破产公司债权人寻求救济的需求愈发紧迫。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缺乏对实施不公平行为的控制公司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这体现了我国公司债权人得以依赖的法律救济途径单一,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凸显了此类问题解决的必要性。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希望合理解决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利益衡平问题。在学者们对相关问题寻求突破的过程中,源于美国的深石原则作为解决途径之一又一次步入了人们的视线。该制度在美国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司法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发展。深石原则在美国的成功运用对我国解决相关领域的难题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国内外深石原则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发现我国有关深石原则的研究并不深入,对于劣后控制公司债权的方式、劣后债权的范围、具体构成、举证责任、制度衔接等问题仍需学者进行深入研究,该制度至今未能形成普遍遵循的法律文件,相关司法实践也处于探索试用阶段。本研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出发点,以深石原则为主线,分别从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我国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制度在各国的适用情况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四个方面来阐述,旨在构建与我国法律体系相融合的深石原则制度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所体现的规制关联方不公平交易、合理分配破产公司财产和债权人保护所体现的制度空白,从而达到维护各方利益衡平的目的,以期为我国深石原则的制度构建和法律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廖杰文[5](2016)在《我国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深石原则”的引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2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取消普通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取消实缴资本的要求,可谓是触及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本。在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约束日渐弱化的今天,我国本次《公司法》的修改顺应了世界的潮流,较之以前更多地将目光聚焦在公司自治、公司交易效率这些方面。在这种大势下进行资本制度改革,如果配套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新,产生的新问题没有合适的制度可以适用处理,必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新的一轮冲击。尤其是“侏儒公司”等问题,这种公司要达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往往需要控制股东以借贷的形式给予其资金支持,控制股东也因此享有了其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如果出现经营不善从属公司破产,控制股东将以其拥有对从属公司的债权要求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如果允许控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对公司其他债权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因为“侏儒公司”的本质就是,利用低成本成立公司欲获得高利润,同时利用有限责任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公司外部债权人身上。根据我国现行之法律制度,成立该类型的公司依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如果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未免过于僵化,也没有法律依据。美国法上的“深石原则”制度能给我国处理以上问题提供制度上的参考。本文以解决类似“侏儒公司”的问题为参考,提出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建议。通过对“深石原则”的渊源、历史、法理基础以及比较法的研究,结合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探讨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尝试提出在面对“侏儒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问题时,适用“深石原则”将具有“不正当行为”的控制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除解决类似“侏儒公司”问题,“深石原则”制度还可以适用在其他的企业破产分配领域,当实际控制人对从属公司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尚未达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的“过度控制”的程度,可以援引“深石原则”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3-21)

刘昊朋[6](2015)在《论“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关联交易中,由于控制公司掌握着从属公司的股权或者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等其他联系,因此控制公司享有对于从属公司的天然控制力,如果不加以监督,控制公司往往可以轻易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从属公司的债权,在破坏从属公司人格独立。而对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说,这种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的债权影响到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受偿。对于如何在关联交易中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便是由美国判例法所创造的“深石原则”。根据“深石原则”的适用,如果控制公司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了从属公司的债权,且该债权在日后的破产清偿中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此部分债权将被居次受偿,即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后。以此真正实现破产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虽然进行过尝试,但是我国尚未将“深石原则”真正引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在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和严重的今天,将“深石原则”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否必要,如果必要“深石原则”在我国的制度构建如何进行,是笔者研究的主要问题。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深石原则”产生之初的案例,介绍了“深石原则”在美国法上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概括了“深石原则”的内涵。第二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论述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该部分从实质公平理念、诚实守信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叁部分,结合当前中国的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论述了我国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四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深石原则”进行立法探讨,主要从法理基础、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上的构建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5-01)

林德栋[7](2015)在《“深石原则”的借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促成企业集团化,而企业集团化发展导致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母子公司是集团化企业的主体,由于交易主体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往往天然的具有非公允倾向,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非公允关联交易下难以获得保障。源于美国深石案件的“深石原则”为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不同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深石原则并不直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在肯定母公司债权的基础上对其债权作劣后处理,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调整范围、法律效果上互相补充,成为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两种重要武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深石原则的引入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始终未能见诸于正式文本中,2014年3月1日起最新施行的《公司法》中也未涉及深石原则。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直接援引深石原则,并将其确立为指导性案例,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引入深石原则持肯定态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等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已经具备了将深石原则引入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第一章首先就关联交易的非公允倾向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利益易受到侵害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类型。通过以上分析,对当下法律制度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进行说明,并进而引出深石原则的优势和必要性。关联交易的非公允倾向是由交易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母子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中,母公司借助其自身控股地位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转移子公司资产与利润,滥设担保甚至掏空子公司以获取不当利益。同时,母子公司业务往来的扩张或产生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母公司破产,子公司债权或应收账款清偿无望,有可能一并破产。如子公司破产,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母公司债权与外部债权人之债权将按比例同等受偿。在母公司存在不当行为时,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反而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深石原则有条件的劣后处理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借鉴。第二章将在前一章的基础上,通过历史分析法对深石原则的历史起源进行研究,分析深石原则的法律价值。深石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深石案件,其内涵在之后一系列的案件中得到深化与发展。深石原则是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突破与深化,是对法律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该原则在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上与我国已经引入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深石原则是在承认母公司债权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劣后受偿,在适用的法律效果上更为温和,且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不局限于滥用股东地位等行为。深石原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相互补充,将成为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第叁章将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已有的比较成熟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深石原则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论述并深化,解决深石原则最核心的适用问题。同时,该章节还援引了最高院于2015年3月31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并以该案为例,对深石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对于深石原则适用的主体要件,文章以缔约的主动性为标准将债权人分为自愿性债权人与非自愿性债权人进行论述。对于深石原则适用的行为要件,该原则的发源地美国已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可供参考。而对于结果要件,将从深石原则设立的初衷和目的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最高院在援引深石原则的案例中,论述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并对深石原则的借鉴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深石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价值。第四章将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与社会条件,探讨深石原则引入的路径和思考,并对深石原则的引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此为文章成果之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司法改革的落实,我国的已经具备将深石原则引入的市场条件和社会条件。深石原则的引入,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进行分析。在实体法上,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是借鉴的重心。通过对深石原则已有规定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对深石原则的在我国适用上的规定进行论述。在程序法上,深石原则还需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相协调,在举证责任、管辖法院、当事人适格等方面建立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制度以保障深石原则的成功引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陈鹏[8](2014)在《论“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促使公司形态由传统单一形式向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形式发展,并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我国,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形式的兴起,是应对资本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潮流的响应,对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促进资本的增值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其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控制公司利用其对从属公司的控制,通过资本、人事、信息优势和经营决策等方面从事不正当的行为,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引发了当从属公司出现破产的时候,控制公司是否享有同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分配破产公司的财产以及怎么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图借鉴美国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则”理论以及其在处理关联交易纠纷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来更加合理应对我国新型公司形态的运行及治理。初步探讨“深石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具体制度构建,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强化关联交易、集团企业交易中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文章从五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文章通过一则案例提出本文的主要问题即集团公司从属公司破产之时,如何处理控制公司所持有的债权和从属公司其他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继而概述美国法上“深石原则”的产生及起源。论述了“深石原则”从“完全居次理论”到“衡平居次理论”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是论述“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该部分首先从公平正义理念、禁止权利滥用和股东受信义务叁个方面展开论述,指出“深石原则”的构建加强关联交易纠纷中各债权的保护力度,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其次,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分别从关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困境、相关法律规范匮乏、人格否认制度不足和债权人保护的实践需要等方面来分析,指出构建“深石原则”制度能为实务中游离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调整范围之外的非法行为处理提供法律依据。第叁部分主要研究“深石原则”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发展情况。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作为“深石原则”的发源地,将其以成文法形式加以规定。英国则仅在《破产法》中作出了相似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并未直接体现对“深石原则”做出规定,而是以其他制度如“资本替代”、“法定次级债”等制度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第四部分将“深石原则”与我国既有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本部分通过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法保全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制度本身、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不足,而“深石原则”在适用条件上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宽松,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举证责任更加有利于弱势债权一方的利益保护。第五部分具体论述我国“深石原则”的立法构建和制度设计。该部分首先从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因果要件和结果要件四方面来构建我国“深石原则”的具体构成要件。其次,重新构建我国关于“深石原则”的适用范围。将“深石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的交易和个人持股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最后论述“深石原则”的引进与我国既有法律的关系协调处理,将“深石原则”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进行有效衔接,构建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深石原则”制度,以更好的发挥“深石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4-05-12)

陈文[9](2014)在《我国公司法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的出现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在推动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造成一定的冲击。它使得关联交易更加频繁和隐蔽,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更加不利。而我国现行《公司法》严格遵守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且缺乏对关联公司的调整性规范,使得关联企业私下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案件频频发生。如何做到既坚持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动辄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又能使得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深石原则”恰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剂良方。本文将具体探讨我国公司法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探讨时将以母子公司为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研究“深石原则”的产生、发展、法理基础及其与我国法律思想的相容性,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上尝试探讨“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希望能为我国早日引进“深石原则”尽一份力。(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牛亚婷[10](2014)在《深石原则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深石原则即衡平居次原则,是各国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适用的基本原则。深石原则的适用可以相对公平合理的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只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司法活动一方面应当合理适用现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慎用该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等规定的提出,立法应当明确深石原则的地位及深石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3期)

深石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深石原则乃美国公司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其能够有效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衡平法的产物,深石原则至今仍在依靠着司法判例不断发展,并得到世界诸多地区立法的借鉴。我国对该制度虽经过20年的地方规定、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和司法裁判等隐性实践,但却还是无法成功落地。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其制度移植的可行性与现行法律中固有的障碍。一方面,由于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之间裁判方法的差异,"不公平"行为在首次移植时难以直接规定,而需要予以类型化的设计。另一方面,对于类型化下的行为立法,由于股东信义义务的缺失、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冲突、注册资本制的放宽以及欺诈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深石原则的引入存在诸多困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深石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郭子敬.深石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9

[2].莫志.美国“深石原则”中国化的隐性实践与制度困境[J].研究生法学.2018

[3].张慧慧.适用“深石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8

[4].石春东.“深石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构建[D].吉林大学.2018

[5].廖杰文.我国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深石原则”的引入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6].刘昊朋.论“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的构建[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7].林德栋.“深石原则”的借鉴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陈鹏.论“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制度构建[D].浙江师范大学.2014

[9].陈文.我国公司法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初探[D].苏州大学.2014

[10].牛亚婷.深石原则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

论文知识图

深石原则制度的实施程度与债权人...十六 文献辑要表16-1 铁道部文件目录(摘编...法律的倾向性保护程度和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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