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乔治·马尔库什(GyörgyMarkus):论自由:积极的和消极的论文

[匈]乔治·马尔库什(GyörgyMarkus):论自由:积极的和消极的论文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

[摘要]自由是政治价值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范畴。在现代性视域下,自由以对立多元的方式呈现,消极的和积极的自由、个人的和集体的自由、政治的和经济-社会的自由。这不仅是观念和概念的对立,甚至是相互对抗和竞争的社会-政治主张与实践的表达。通过对消极与积极的自由之间关系的分析,马尔库什论证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和矛盾多元性的现实本质上都是现代自由理念的特征。消极自由的实现需要以积极自由原则作补充,以确保所有人都具有民主政治参与的条件。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多元性;现代性

尽管这很可能只是欧洲中心主义的一种误解,但是自由(freedom)范畴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价值体系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似乎构成了西方传统最重要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希罗多德(Herodotus)在自由和专制之间的对立问题上已经阐明了希腊人和野蛮人之间的区别,并解释了希腊人战胜波斯人的最终原因。正如埃斯库罗斯(Aeschylus)和西蒙尼德(Simonides)所表明的那样,这种观点仅仅表现了那个时代的普遍意识。事实上,据我所知,没有哪位古典思想家会质疑自由(eleuteria )是一种基本价值:对于希腊人而言,自由的实现本质上属于人类生活的完善,属于人类最高可能性的实现。

由图8可知,状态机运行结束后产生完成脉冲信号,同时输出连通域的个数以及连通域的坐标,仿真结果显示总共检测到16个连通域,与仿真测试文件相一致,且给出的连通域最小外接矩形坐标也和测试文件相同,说明该算法功能仿真正确。

自由价值的中心地位从古典时代(Antiquity)的崩溃中幸存得以延续。[注]一个具体的问题是犹太传统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阿格妮丝·赫勒在这一背景下提请人们注意从统治中解放出来——走出埃及——在其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当保罗在写给加拉太人(Galateans)的信中将信仰基督的特点从原罪的强迫力量中解放出来,并在此书中把耶稣的福音传道描述为呼吁自由时,他对自由进行了一种深刻的神学的再阐释,极大巩固了它在整个基督教传统中的作用,并在后来成为基督教自然法理论阐述的基础。这种传统的影响在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身上得到了最好的体现,他是所有与自由理念有关的世俗内容最不屈不挠的批评家——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因为即使对他来说,一种激进的政治服从教义也要受到信仰的殉道者爱自由(pia libertas)传统的限制和抵制。更重要的是,在他看来,与尘世的奴役领域相对立,圣城就像自由之城(libera civitas)。

从19世纪初开始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那就是要在雅典民主制度的理想化实践中,典范性地、完全地呈现出与古典自由理念相对的现代自由概念的特殊性。[注]雅典城邦作为典范式的理想,其记忆的不证自明,用贡斯当(Constant)的观点来解释是自相矛盾的。总的来说,他把雅典看成是一个例外,是古代试图现代化的失败尝试。然而,当他在雅典王室发表著名的(对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如此重要的)演讲时,他毫不犹豫地用参与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区别来描述古代和现代自由概念之间的基本区别,也即他将雅典视为对于古代人来说自由意义的典范体现。需要对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波科克(Pocock)以及其他人进行思想-历史的(ideo-historical)研究以提醒人们一个事实,直到18世纪晚期,一般来说,作为古代自由传统化身的正是斯巴达与罗马共和国(雅典则通常是政治混乱和不稳定的例子),然而,这只是对自由概念异质性的一种说明(甚至是在其纯粹世俗的、社会政治的意义上),因为它们被西方现代性所继承并对之产生了影响。尽管如此,一方面,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念的持久性表明,在整个西方传统中,很可能存在着比关于启蒙的辩论术的-哲学的历史编纂学更深层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这也给我们提出了一项任务(毫无疑问是有风险的和不确定的),即试图在理解社会-政治的现代性的特殊性时不把现代性当作对立于某种单一的(通常是高度程式化的)前现代的“典型”范例,而是与其总体性相对照,试图在后者巨大的异质性中发现那些共同的特征,正是依据这些,现代自由概念真正全新的特征得以清晰呈现。

表面上,现代性与其传统的区别在于它对自由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分割性的主张,虽然其中的一些特征在其禁欲主义的和基督教的理解中已经发挥了作用。然而,这些特征意味着自由和统治(在控制其他人的意义上)之间存在着一种截然不同的、事实上完全相反的关系,一般而言这与前现代传统所预设的关系完全不同。

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代表必须解释为什么个人遵循不同的,而且往往是对立的目的和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和事务不会导致高度复杂社会的理性运作和稳定性出现问题。虽然这可能不是最重要的和原则性的原因,但是这已经足以清楚地表明市场在这种理解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一种客观的、自发的协调机制,并且与之相关,在确保自由的可能性时,这种作用体现为自由使用私有财产的原则。当然,人们普遍承认,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必然会导致实际存在的经济上的不平等,因此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然而,有人认为,这些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平等自由的理念,甚至也没有违反社会正义的理念。没有违反这些理念的原因是——正如诺齐克(Nozick)所主张的那样——这些不平等是相关的个人在其自由范围内有权对这些物品进行自主交易而产生的结果。或者,根据哈耶克的论证,因为它们是一种非人格化机制运作的结果,这些结果既不可预见,也不是任何参与者有意为之的;只有当对某人的行为施加约束是其他人故意在能够预见后果的前提下而采取的行动时,人们才可以说这是对某人自由的侵犯。

然而,消极自由的概念并未作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在自由的“事实”和“价值”中间加以区分。遵循伟大的19世纪“伦理自由主义”理论家的脚步,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但是作为基本的道德价值,对于实现个人的自主性来说,消极自由也是必要条件,因此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类论证当然会遇到理论自身的困难[注]在最正式和最普遍的层面上,人们可以指出,例如,实现某些价值的(仅仅是)必要条件本身并不一定是有价值的。——但是我们可以忽略他们的讨论,因为关于消极自由概念还有一些更紧迫和不那么抽象的问题。

因此,没有比卢梭(Rousseau)最初在《山中来信》第八封信中所阐述的那句名言能更好地表达现代自由概念的全新内涵了:谁当了他人的主人谁就不可能使自己自由(“或他自己”这一句可能是后来的补充)。如此构想的自由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排除了它对统治的依赖;它们只是在最低限度上要求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具有可调和性。而这涉及——至少在历史上——对自由的多元性的否定,涉及自由的统一和不可分割性观念。人们常常忘记,正是现代自由观念的后一个特征,得到了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政论家充满质疑的、最有力的强调,他们将多元性的“自由”抨击为不合理的特权。真正的自由,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自由,不是这些多元自由的普遍化,而是恰恰相反。然而,这种现代的自由理念实际上再次被分解,由此产生的概念上的多元性如今不再被排列成矛盾的等级次序,而是——至少部分地——彼此否定。消极的和积极的、个人的和集体的、政治的和经济-社会的自由是这种对立性构成的多元性的一些最重要的方面。这不仅仅是观念和概念的对立,后者表达了相互对抗和竞争的社会-政治主张与实践。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对于所有具体的个体处境产生的实际影响是无法预测的。但是,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经验论据支持这样一种假设,即这种影响在更大的社会经济群体的统计学平均值方面是很容易预测的。那些投入最小数量的一次性和/或可调动的物质资源和个人资源进入这些交易圈的人,通常也会在同样不利的情况下退出交易;此外,相对于其他处境更好的群体,他们的经济地位将会下滑,这一趋势将在几代人之间持续下去。如果这种不利的情况(贫困、更少的教育机会、更差的医疗保障)明显限制了这些人有效选择的范围,如果它实质上限制了他们能够有意选择和积极追求的目标的范围,那么,对于这些人的自由而言,认为这些“小小的障碍”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观点就是相当虚伪的。如果市场经济的这些影响可以通过有意建立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实践(累进税、福利、服务、普及公共教育等)至少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或改善的话,这样的论点就更加不足为信。于是问题变成了这种制度安排的“代价”问题,即我们又回到了“共识性标准”的问题上——如何在(一些人的)自由的潜在收益与(通常是其他一些人的)自由的潜在损失之间进行比较。但是,我们现在需要这样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不是为了建立最理想的(“最广泛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消极自由,而是为了建立社会意义上最理想的(“最广泛的”)所有个人都能实际选择的自由的分布状态。

以护理前后ADL评分、FMA评分为评比项进行对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评分,总分100分,>61分表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轻度的功能损害,41~60分表示中度损害,<40分表示重度损害。简式Fugl-Meyer评测法(FMA)评分,进行上肢、下肢运动功能的评定,运动功能程度与分数呈正相关。

如果自由不能再被理解为支配他人的职能,那么在现代性条件下,原则上有两条不同的实现路径。其中之一规定了权力和自由各自领域的急剧分离和分裂,同时伴随着一种趋势——因为自由是一种价值——第一个领域不断缩小而第二个领域不断扩展。另一种可能的策略是使权力发挥自由的功能,也就是使权力依赖于所有人都能拥有自由。在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认识差异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已经在早期现代性中得到了抽象的哲学表达,明确了这两种不同策略的一些基本特征和后果。[注]在当代作品中,提出了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区别的意义问题。有人认为[奥本海姆(F. Oppenheim)、麦卡勒姆(G. MacCallum)等]只可能有一个自由概念,它必然既包含消极的方面也包含积极的方面。自由始终是一种三合一的关系,假设一个人X从某件事Y(约束或限制)中解脱出来,去做(或不做)某事Z。然而,这却忽略了隐含的区别的性质。消极自由是机会,积极自由是能力的概念。鉴于没有其他人故意在我的活动上设置障碍(无障碍),第一点就是关于我可以选择去做什么(对我开放的);第二点是关于我能够选择和实现什么。这种区别实际上也出现在对统一的(三合一)公式所公认的解释中,也出现在变量Y的允许范围内,即在约束的假定意义中。从消极的自由概念的观点来看,只有这样才构成了自由的约束,这是故意的(真实的或潜在的)干扰的结果,来自其他特定的有意图的人干扰了我的活动。然而,在积极自由的观念中,约束也来自客观的和一般的社会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本质上限制了一个人的能力,即能够理解和实现原本可以得到的选择(消极自由),并且如果这些安排是潜在地、不用高昂的成本通过社会成员的故意行为就可变的[康诺利(W . Connolly)]。

消极自由概念的倡导者认为,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自由的特点(至少部分)是价值选择不可调和的多元性以及在有关规范的有效性方面普遍的分歧,就这些往往相互排斥的价值、标准和必须遵守的目的而言,只有证明自由是中立的,它才是平等的和普遍的。因此,在现代性的条件下,自由只能意味着安全地保持最大行动范围的边界,在这一行动范围内,个人有充分的权力遵循他/她的任意目的——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侵犯他人的类似的自由。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是消极的:它只是不受其他有目的性的(个人、团体或机构)行为者的胁迫和干扰。就霍布斯而言,它意味着在一个最大化的但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平等的、定义明确的范围内没有“反对”的可能。当然,作为一种可实现的条件,这个自由概念的前提是存在一种与它截然不同的力量和活动,国家的力量和活动的存在,作为唯一合法行使强制力的主体,它通过其潜在的制裁确保这些界限不可侵犯,并且将由此封闭的自由的核心内容在法律上规定为基本权利。[注]关于自由和权利之间的概念关系的问题(包括其中一个优先于另一个的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其答案将取决于人们关于实践哲学基本问题的立场。但从现代社会的实际政治和法律的实践来看,答案似乎相当明确。恰恰是平等自由的主张和要求——通过往往复杂的和充满冲突的承认过程而变得具有社会效力的要求——有时决定了编纂成文的规定,当然也决定了对甚至是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实际解释。同时,不可能从明文规定的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他们所享受到的(不论是如何理解的)自由的实际范围——因为在实际的实践中,即便是后者(例如,自由使用财产的权利)也可能被“超越”,不仅是被其他权利,而且是被功利主义的情况所超越。这并不意味着我将把权利视为某种法律现象(一种“纯粹的上层建筑”)——我将在后面指出,把作为权利而获得的自由的核心内容编纂成文,对于现代性的政治文化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只有当维持必然最大可能的消极自由需要政治胁迫和干预时,这种胁迫和干预才是合法的。这就意味着哪怕最小的国家,其功能到底是不是保护性的,其合法性到底是不是工具-实用性的,都取决于其运行的结果。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种立场的代表们在涉及国家权力本身的内部构成问题上并不那么关心,以及为什么他们经常对某些专制政权形式会仁慈容忍——从穆勒(Mill)到哈耶克(Hayek),这是该传统的一个相当常见的特点。

12.随着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MP3(音乐播放器)、电子词典、掌上游戏机等电子产品正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这说明:

这是前现代自由观念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们通常不证自明地假定在自由的可能性、本性和范围,与控制他人的权力事实、本性和范围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随之而来的——部分是由于权力中心在纵向和横向上的限制,部分是由于其惯常的等级秩序——自由(freedom)必然表现为某种程度上等级化的自由(liberties)多元性(plurality)。与此同时,自由与统治之间的这种关系以一种矛盾的方式产生。它可能意味着我的自由“积极地”依赖着我所属的共同体或社团力量的扩展——就像对于民主的雅典城邦的公民而言,一方面是他们的自由相对于奴隶制事实,另一方面是他们的城邦(Polis)的自由相对于其统治下的“同盟”城邦,两者之间存在着不言自明的联系。它也可能意味着我的自由“消极地”依赖着我心甘情愿接受的更高权力力量的特征和限制——在具体的却不平等的互惠的基础上——在其保护下防止来自“外部”不可预知的侵犯和胁迫以换取安全防护,作为回报的是特定的服务和在某些范围内在我的控制下可以无虑地使用资源。当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区分了大人物(grandi)的自由和人民(popolo)的自由时,他在某种意义上只是阐述了这种矛盾心理,指出了它们的共同根源:所有形式的自由都依赖于统治权力的行使。

然而,这种消极自由的观念却面临着巨大的困难。首先,有必要认识到,在所有可能的价值观和目标选择方面,它本质上是多么“中立”。在这种理解中,自由与形式上有机会获得的行动范围是一致的。人们是否拥有最小的内在能力和/或外在手段,以及为了利用这些选择权所必需的资源(即使是最贫穷的乞丐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希尔顿酒店的豪华套房中度过一晚),与他或她究竟是否有兴趣或意愿去利用这些(即使是百万富翁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公园的长椅上度过寒冷的冬夜),这两方面是完全独立不相关的。这种理解的一些提倡者实际上认为这些后果是令人满意的:科学客观性要求,在作为事实的自由的程度,与它可能的(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之间作出区分。如果没有这种区分,就不可能用一种不受政治预先判断和真正可量化的方式使用自由概念来进行比较政治分析。但是无论在政治科学学科中一些这样“价值中立”的自由概念的认知使用和有效性是怎么样的,很明显的是,这只是一个与当代政治日常使用的“自由”和整个西方哲学、历史-政治话语传统中的“自由”所蕴含的意味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从这两种观点来看,“自由”都是一个价值概念;它定义了与政治,甚至更广泛的人类生活相关的一种核心价值。一旦失去这种规范性的尺度,它就变得毫无用处,至少对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是这样的。

权责问题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政治问题,因此,当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涉及财政分权的模式安排及后续的制度安排问题。不同的逻辑思路有不同的分权制度安排,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分权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方联邦式的央地彻底分权模式,一种是中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授权执行”的分权模式。作者认为西方联邦式的央地彻底分权模式不适合目前中国的情况,应该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授权执行的分权模式,在此基础上探索中央和地方如何进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配置央地权责,促进中国特色的央地治理现代化。

目前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迅速,初步完成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建立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初步建成适应公共管理需要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体系,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防治工作卓有成效。

也许最好的,当然也是最常见的针对后一个问题的意义而进行的论证——同时为了保护作为消极自由核心的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涉及(假设)一个事实,即只有基于这些权利的市场经济不受阻碍的运行才能够确保绝对的经济地位和福利的长期改善,哪怕是最弱势的人也会受益。作为市场经济固有的发展特征,这种关于“涓滴效应”( trickle down)的论证,当然是相当有历史的:它是洛克(Locke)关于不列颠普通日工的生活比印第安酋长更优裕的著名引文的经济学变体。但是,即使我们完全接受这一假设,它也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上述关于不受管制的市场经济造成的最终的社会和政治影响的问题。

其中一些问题本质上是概念性的。一方面,我们不清楚如何界定“故意强迫”(intentional coercion)概念,这一概念对否定自由的限制和障碍的本性与范围进行了限定。因为如果人们没有仅仅把它视为物质限制和直接暴力事件,就是使某些活动不可能执行的情况(这种理解或许能够让概念更加清晰,但是如此狭义对于政治分析来说将完全没有意义),那么——看来如此——人们就打开了真正的潘多拉魔盒,人们在实际中划定相关界限的地方也将变得相当随意。非常明显的是,一些特定的威胁(包括法律禁止和处罚)并不能从现实上阻止某些行为的发生,鉴于个别代表的某些重大利益,只是让这些行为变成不被接受的,成为“故意强迫”的情况。但是,想要达到减少某些行为的愿望这种同样的效果,可以通过极具吸引力或可能无法抗拒的诱惑以及无法履行的条件来实现(或提供独家替代品)。只对约束的观念进行限制(正如通常所做的),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然而,一旦威胁和诱惑都被认为是否定自由的潜在因素,那么将打开一扇大门,即所有故意影响他人的情况都将被视为对他/她的自由的侵害;人们只有借助人力和概念上不可辨别的划分来关闭这扇大门。

(1)建立基于BIM技术的各个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软件数据模型和数据流的存储模式, 构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一体化三维信息模型,实现设计结果数据间的无缝连接,保证各个使用阶段数据的完整和一致。目前软件互相独立,数据描述重复,相互之间无法达到数据有效共享。基于BIM技术概念的应用软件设计就是要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数据共享,任何在上游生成的数据都能在下游过程中得到和使用,提高数据的利用率,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避免数据的不一致性[4-7]。

然而,同样的划分问题也回到另一个实际更重要的形式上来。消极自由的基本方面历来都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只考虑人性的话,它通常被明文规定为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在其抽象、一般性的表述中被证明在许多具体的情况中是彼此不相容的。结社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往往与平等自由这一准则所暗示的不受有害的和偏见的内容影响的权利相冲突。现代大众传媒世界中的言论自由和交往自由经常与个人的私人生活不受公共干预和控制的权利相冲突等等。在这种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公认的标准供我们权衡这些不同的权利和与它们相关的自由。因此,无法为“最广泛”的自由概念赋予决定性的意义。也就是说,在它的实际应用中,从这一理念的角度来看,消极自由的概念只有通过唤起外部的和专断的思考才能被具体化——从外部的意义上说,这种思考必然包括在消极自由概念所要求的严格中立的那些目的上强加一些可评价的(理性的或功利的)框架。之所以说是专断的,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划定的边界在某些相关的个人看来必然明显是对他们的自由进行无根据的限制,对平等和完全属于每一个人的选择范围的限制。

决定消极自由领域的实际边界是不可能的,然而,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果没有外部的和不同因素的帮助——还伴随着其他困难,即在这种自由概念中,这些边界的本质以及它们不可侵犯的特征如何被理解的合法性方面的难题。这些困难主要是如何辨别哪些是否定自由的约束和干扰,哪些是人们进行有意为之的强迫行为;它一方面是关于间接的、无意识的强迫形式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非人格化的社会力量”以确定而又可变的社会制度、实践和主导性的信仰体系等形式所实行的系统-结构性的约束问题。尤其后一类问题是消极自由的概念阐释中最深层的难题,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市场机制的畅通无阻的运行原则问题(伴随着个人在自由使用私有资源方面无限制的权利)——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原则在所有这些概念的阐释中处于主要的位置。

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矛盾的多元性的现实本质上都属于现代自由理念,也属于它在西方民主社会政治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方式。正是这种结合为它们的政治动态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性质,同时也把这种自由概念变成了一种必要的,但却是意识形态上的幻觉。更具体地说,我将至少通过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关系的简要分析来说明这一观点。[注]这就意味着本文关注的只是政治自由问题。相应地,它也接受传统上讨论政治自由的概念框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属于有意义的、内在充实生活的基本价值的自由(在自主性和真实性的意义上),以及社会自由观念在这里都不是直接分析的对象;与之相关的问题只是就本质上影响政治自由思考的范围而言。后者与政治生活的其他重要价值——如秩序和安全——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

你要把你霸占三妮的恶行写在纸上,把过程写详细点。然后,按上你的手印。我要找上级告你狗日的。回屋找纸笔,自己好好写。

黑格尔认为,一种完全实现了私有财产原则和个人之间契约性市场关系的经济制度,如果单独存在,必然会产生一种社会阶层(暴民),其处境无法使其成员感到满足,哪怕是对有意义的生活的最小期望,正如在现代性的历史中形成和被认识到的那样。属于这种下层阶级的人不仅生活在贫困中,他们还被剥夺了个人尊严,因为在有成就的社会中,他们在结构上无法实现社会公认的和有价值的目标。因此,他们对整个社会制度的维持没有任何益处,而这些社会制度在他们看来必然是陌生的和敌对的。如果现代社会至少不能阻止这种无政府不稳定阶层的持续增长,那么它们的可行性和生命力就会受到破坏。消极自由观念中隐含的原则以未加抑制的和未经调解的方式实现,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制度由此也是自我毁灭性的:这种自由的持续实现和维护,需要“外部的”限制和理性干预,本质上,其中一些就属于这个自由概念机制的运行。

如果这种黑格尔式的论述在本质上太过实际,并且/或者其前提过于可疑,我可以在这里讨论具有同样总体效果的另一种想法。即使是“最小”的国家也应该确保其全体公民在原则上有可能行使那些体现消极自由基本内涵的权利。但相当一部分公民(未成年儿童、无助的老人、有心理障碍的人)要么还不能,要么再也不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这些权利,因为本质上他们没有充分的自主权来控制自己的行为。此外,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历史连续性的主要承载者,国家对其公民的后代也负有明确的义务(除了假设它还应促进一些不能转化为个人权利的客观-内在的价值的产生)。这一切赋予国家及其机构一项任务,去直接代表和保护这些权利(教育、医疗保健、维护可持续的生态环境等),但并不是通过强制排除一些属于消极自由范围内的选择机会而对他人(父母、企业家、医务人员等)施加限制。

总而言之,在每一个历史时刻,从总体上规定了消极自由基本内容的个人权利能够获得完全的、无限的实现,这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部分是由于这些权利经常互相冲突,部分是由于,出于各种原因和(尤其是功利的)目的,想要在某些方面继续维护它们就需要限制它们的实际效力范围。这本身并没有破坏消极自由的概念,因为它只强调有必要存在一些这样的界限,在这些界限内,个人可以不受其他有目的的行为者的约束。问题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自由的概念阐释没有得到充分的确定;它没有提供标准和条件,在这些标准和条件的帮助下,原则上甚至可以在所有这些冲突中规范地设立想要的或者要求的边界。“最广泛的”自由的理念,即个人自己就可以决定的最大的选择范围,被证明是完全空洞的,因为所表达的消极自由的基本维度和社会承认的个人权利并不相称。因此,这些界限只能通过“从外部”来确定和具体化,并且必须通过本质上独立于自由概念的观念来合法化。而这里的“外部”有一个明确的含义:来自政治国家的层面。

这个结论实际上会被许多捍卫消极自由立场的理论家所接受。出于实用原因,他们承认国家不可避免地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与个人自由有关的权利。因此,例如,哈耶克坚决反对福利权利的概念,但他接受国家采取一些重新分配措施的实际必要性。然而,这似乎是一个灾难性的让步。因为如果仅仅是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观点——对哈耶克来说就是要避免社会动荡——在某些情况下就可以“超越”自由的规范要求,那么就没有能够约束这种国家活动的实际限制,因为人们总能为此找到一些更好或更糟糕的实用主义理由。如果没有最大的、“最广泛的”自由的理念——一种被认为是不可解释和空洞的思想——消极自由的概念可能会为专断权力的正当性提供空间。回顾我们先前的分析,我们可以说,消极自由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阐明现代自由观念的全新之处:能够不受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强权的控制(即使这种强权在今天呈现为非人格化的特征)。

1.2 观察指标及检测方法 患者均接受VADT化疗6个周期,治疗前后检测并比较贫血组和无贫血组、骨病组和无骨病组的Dickkopf-1水平。检测方法:稀释患者空腹血清和骨髓上清液,采用双抗体夹心酶标免疫分析法,通过ELX-800酶标仪检测,检测波长为450 nm。

这是消极自由的悖论:自由的领域包括可以选择从他人以及国家的控制和侵犯中撤退,但这一领域的范围和由此构想的自由的具体内容却只能(甚至原则上)由国家独立的、规范确定的行为和措施来确定。这种悖论只有一种解决方法:一边是行使国家权力,另一边是个人的自由,只要我们消除这两者之间的截然对立,并且只要我们首先——至少就它本质上对个人自主选择能力方面的影响而言——消除与自由的行使和表达、所有相关的个人的自主决定之间的对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不仅享有他们所享有的自由的某些领域,这些领域是他们根据“别人”的规定和允许而享有的,而且能够自由地参与决定这种自由的范围和内容。也就是说,作为公民的个人不仅应该有抽象的可能性,而且应该有通过政治决策有效地影响国家活动的真正的、具体的能力,至少在那些限定他们自己的活动、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可操作性的总体制度方面。当然,这并不是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在政治话语中,它不啻为一种主张,主张一个自由的社会只有在政治民主的体制内才能继续存在。然而,这意味着,具体实现这一理念并维持消极自由的制度需要以积极自由的原则为补充,以确保和保障所有个人的条件,使他们具有民主政治参与的实际能力的条件。

关于最后一点陈述需要澄清。第一,根据政治参与的条件和要求而引入积极自由的概念当然是奇怪的。因为这种观点通常被认为是一些人[斯金纳、佩蒂特(Pettit)]所构想的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的核心问题,它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第三种选择。这种对立通常被表述为外部障碍与内部障碍的对比:积极自由观念的批评者(如以赛亚·柏林)和倡导者(如查尔斯·泰勒)都认为这主要与思想的内在约束有关,会影响我们的自主能力和理性的选择。毫无疑问,这与这种观念最早的经典代表,卢梭和康德,提出这一观点的方式是一致的。卢梭和康德从自由被理解为理性自决的观点出发,批判了消极自由的观念。没有外在强制力并不能保证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盲目地追随非理性的冲动,盲目地模仿别人的行为,或者在灌输错误的信念的基础上行动,那么他就不是自由的。然而,这篇论文很大程度上遵循了黑格尔从自由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立场出发对霍布斯和康德的批判,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对立(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可能性和实际能力之间的差异。因此,积极的自由在这里被理解为一种复杂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使个人能够自主地决定他所选择的价值和目的,并通过自己的活动成功地实现它们。单是对内部条件的片面强调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条件通常与“外部”,即社会障碍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一种大众现象,缺乏内在自主性同社会教养、操纵和偏见的扭曲形式之间的联系。

第二, 仅仅有政治参与的能力显然无法穷尽积极自由的理念。尽管如此,卢梭和康德一样,习惯上仍然认为它是这一思想的最重要的实践要求——而且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只有个人有能力去影响现代社会的政治进程才能够在原则上使他们对确定自由的范围、内容和社会分配的普遍制度产生影响,而现在这些是全面的、包罗万象的。[注]这样作为积极自由的政治参与的一般能力,实际上常常导致单纯为了安全而削减消极自由(鲍曼),这属于现代政治生活的价值冲突,也是本文研究范围之外的问题。

第三, 也是最重要的,这种作为政治参与能力的积极自由,在这里是作为继续维持和实现消极自由制度的必要补充而引入的。应该允许消极自由领域不用借助外在于这种自由的原则而实现具体化,而这种“补充”实现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并且在某些方面约束了那些消极自由的主要内容获得根本表达的一般权利的有效性。但是,这些约束不能影响这些权利的实质核心,也不能否定个人消极自由的任何基本方面。即使消极自由的概念太不确定,甚至在原则上都无法定义一个领域的范围和界限,在这个领域中,每个人都可以不受他人的约束而行动,但是要求某些领域的这些界限必须被牢固和清晰地划分,这本质上属于政治现代性。在这种意义上,消极的自由对抗“多数暴政”的保障,它对于民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即使国家的立法-政治行为是彻底参与共同意愿形成过程的最直接的结果,但在它们的一般概念中仍然体现了个人权利规范的实质,这些行为在原则上不能践踏它,它也不受共同体以民主形式形成的意愿的支配(在实际形成中,每一个人的决定在现代大众民主中所占的份额是微不足道的)。这实际上指的是,积极自由的特征表现为“消极自由的补充”,正是这一点使它的概念有别于古典的自由,也有别于某些现代(例如斯金纳)共和主义的理念。

然而,从政治参与能力的观点来看,这一要求同样也是积极自由的要求:它同样要求消极自由的基本内容成为自己的“补充”。因为这种能力在这里被假定为个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强加给他们的某种社会要求和义务。然而,对于现代的个人来说,如果政治参与的自由不包括不去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开辩论的权利和组织反对平等政治参与原则的权利的话,那么后者的确如此。因此,补充的想法需要一种相互的、双边的限制,以调和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基本条件。在个人消极自由的区域内他或她可以不受他人影响地作出他或她自己的选择,这一区域的边界的划定方式应该同时保障所有成熟个体的那些内在的和外在的资源,即民主国家中政治活跃的公民想要履行职能所必需的那些充分和必要的资源——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再次面临一个问题:是否原则上有办法来确定边界线或边界地带——无论如何应该是广泛而灵活的——由此这种“和解”的规范性要求可以被赋予具体的内容,使它能够作为一个标准来判断各种政治制度声称代表一种自由制度具有合法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一界线不能从消极自由这一角度来划分。那么,是否有可能从另一角度来划分?原则上人们能否圈定这些条件、资格或权利,它们的实现对保证政治参与的积极自由来说是最低限度上所必需的?

广义上的积极自由是指个人实现其自主选择的目的的实际能力,以自己的承诺、信念和利益为基础达到影响国家的相关行为和决定的目的。其前提是,成年公民事实上能够获得形成独立政治观点所需的信息,他们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开表达自己观点的实际机会等。所有这一切显然都取决于——超越了结构性的条件——他们的生活状况:只有当所有的个人平等而安全地拥有一些主观的-个人的和供他们支配的客观的-物质资源时,这些要求才能实现。正是这个简单的想法(而不是他们所谓的反大众的精英主义)解释了为什么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从康德经由贡斯当(Constant)到穆勒——拒绝普选的观念。由于大部分公民实际上并不拥有这种资源,因此他们无法理性地行使政治自由。由于他们对他人的依赖,很容易使他们成为被操纵的工具。然而,这种立场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这绝非偶然:在所有现实原因之外,一旦政治参与的可能性被社会公认为是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某些社会群体成员的否认——在现代性条件下——就会成为践踏人类尊严的一种罪行。

因此,现代大众民主国家应该确保——作为政治参与的积极自由的充分条件[注]从自由的普遍性和平等的观点出发(甚至从更基本的“道德平等”概念出发),很有可能在特定种类的资源或条件方面发展出实质性平等的更有力的准则。这里简略的论证并不依赖于(虽然很显然也并不矛盾于)这样的观点:它把充分性的标准视为实现特定目标的最低条件。——对所有公民来说都有一个明确的“社会最低保障”。但是再一次,这种最低保障的内容和范围不可能成为所有普遍意义上的决定。因为目前已经不清楚政治参与需要什么实际能力和资格,参与本身的概念不能从具体的历史情境和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抽象出来。不仅各种当代民主理论——从熊彼特(Schumpeter)到哈贝马斯——在对这一观点的解释上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而且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甚至在拥有持久民主传统的国家之间也是如此。但是,即使这些必要能力的范围被明确地限定了,想要获得和行使它们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主观和客观资源的性质与范围,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理论上有根据的、一般性的回答。这根本不是一个哲学、政治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专家知识的问题。因为一旦“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或任何相关的观念,例如“基本物品”)并不涉及生活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而是与某些其他的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有关,那么对其内容理论上的说明,原则上就不可能取决于需要、欲望、愿望和要求,以及它们在相关个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阐释方面的重要性与紧迫程度。这里所指的不仅仅是这种——一部分是特殊的-个人的,一部分是社会引发的——广泛差异的事实。现代社会的特点是社会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的多元的价值选择具有同等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满足某些一般社会功能所需要的资源的范围作出外部强加的“客观”决定(即独立于相关主体表达的要求),一方面将在原则上违背他们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与一些团体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冲突。因此,“社会最低保障”的理念是政治参与的积极自由观念必要的,但也是空洞的、无法定义的相关内容,就像自由的“最大延伸”观念是消极自由概念不可或缺的,却也令人无法满意的组成部分一样。

然而,这等于是说,的确有这样的边界线或边界地带,但在理论上却是没有根据和不可证明的,发现并维护这样的边界就等于从规范的要求上实现了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主张的某种“和解”。当然,我们可以说,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中,某些这样的“和解”一直都在发生,因为事实上,某些权利和资格不是与一个就是与另一个自由概念有关——而且在具体的情况下,这种区分可能是相当随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是相对的,仅仅是一个解释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权利和资格都是制度上承认的,尽管它们各自的重要性和作用会因为主流政治趋势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同样有理由说,这样的和解从未发生,也永远不会发生,因为两种自由主张之间的实际平衡不是由任何规范性的思考所能决定的(这是在“和解”的概念中所暗示的),而是权力作用的结果。这种界限不仅实际上是由各利益集团(及其波动变化的联盟)与国家机器各派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而且是由它们相对的权力地位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这是实现这种决定的唯一可能的方法。因此,普遍的、不可分割的自由的现代理念,这种理念的前提条件是从统治中解放出来,从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力量中解放出来,这个“启蒙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被证明是虚幻的。以明确和果断的方式将自由领域和权力领域彼此分开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使第二个领域从属于第一个领域——同样不可能以任何有原则和一致的方式调和二者。即使在现代条件下,自由仍然是他律的和异质的:个人及其群体的具体自由——他们获得社会认可的被动的、主动的自主行动的潜力——仍然取决于他们在整个权力关系网中的位置,即使这种权力在今天完全是非人格化的、多形态的、分散的。当然,这也意味着,以普遍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自由的观念来衡量,所有现代的社会-政治制度都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它们在终极意义上都不是正当的。

但是,把现代的自由观念说成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幻觉,同样具有误导性,或者至少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如果它是一种幻觉,那么它毫无疑问是,并且在特别强烈的意义上是一个有根据的意见(bene fundata):它是根植于制度地和持续地——以及持续失败地——实现它的努力,是现代性政治特征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它不间断的活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现代的、普遍的自由理念是制度上固有的,它的一些核心维度是被构想出来的,并且作为一种规则,也在制度上(尽管是以富于变化的形式)被明文规定为这些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独立于他们的地位和权力地位,限制各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外部”力量的实行。这一点体现在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原则的“法治”思想中。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解释受到实质性变化的支配(尽管一个人绝不应该低估已经确立的政治力量,例如宪法传统),并且这种变化主要是由相互冲突和不稳定的权力集团,在对他们各自相互交织的处境功能性的紧急情况作出反应和采取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特定和特殊的不满、愿望和利益的斗争所决定的。真正的政治活动者所提出的自由主张由他们的“差异”所决定和推动。但是,要使这些主张在政治上有效,就必须用平等“权利”的普遍性语言加以阐述;它们必须由普遍的规范和原则确定合法性,或至少与之达成和解。如果对现代政治“修辞”的意识形态批判相当公正地披露出这些主张和愿望规范的普遍性背后所包含的各自内容的特殊性,因为它植根于权力和利益的星丛,那么就有理由并且有必要去强调——跟随黑格尔——这“纯粹的表象”属于现代政治生活的本质。它不是一种叠加在完整的、预先给定的内容之上的空洞形式,而是现代政治现实的一个有效的、构成性的方面。启蒙运动的理想和现代社会的现实性,正处于一种真正矛盾的关系之中。后者证明了启蒙总体上是虚幻的,而且是在很强的意义上:它不仅在实践上是不可实现的,而且它的内容实际上也不能以一致的方式得到确定和说明。尽管如此,这个理想(我希望)对我们来说仍然不仅是一种约束。因为与此同时,这一理想的一些基本组成部分——不仅现代政治自由概念是这样——是“制度上固有的”,就它们完全属于规范而言,凭借这些规范我们的一些基本机构得以运行;然而,它们以一种局部的、支离破碎的和矛盾的(人们可以称为“堕落”)方式嵌入其中。[注]一方面是客观真理和认知进步的启蒙思想,另一方面是作为一种特殊文化形态的现代科学的规范组织,我在之前的一篇论文中对此提出了类似的(更详细的)分析和论证。“Why Is There No Hermeneutics of Natural Sciences?”Science in Context 1 (1987): 5-51.现代社会既是失败的现实,又是启蒙的必然。

①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科学合理定性。要综合考虑水库管理单位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构成比例,在多年平均来水量情况下的创收能力以及工程的功能和调度运用方式变化对水库管理单位收支状况的影响因素。根据收支配比原则,考虑水管单位实际收入情况,对自收自支水管单位的性质暂时维持不变。

启蒙对于现代性的政治特质和文化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可以对伴随其持续存在的双重危险的观点作出最好的理解。正如最伟大的积极的批评家——黑格尔、托克维尔(Tocqueville)和韦伯(Weber)——所指出的那样,两种对立的倾向不断威胁着社会政治和文化体系的活力。第一种危险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政治生活可能受制于不断形成和重新形成的、不稳定的联盟,包括狭隘理解的、未经调解的群体利益和特殊的(真实的或想象的)不满。由此产生的意想不到的波动和不可预测的迂回曲折会日益削弱社会(主要是经济)机构的理性运作:社会变成无法控制的,成为“以其他手段指挥内战”的竞技场[麦金太尔(MacIntyre)]。第二种危险是当新的生活领域变得政治化时(正是由于自由的不可限定性),政府管制的职能将蔓延至越来越多的领域,官僚国家——作为长期社会冲突的中心和仲裁者——会日益规避掉公民的所有监督。现代性的社会政治体制能否生存下去取决于持续抵制和有效地消解这两种倾向的能力。这种抵制实际上是由特殊的不满、关切和利益所驱动的。然而,如果它们以普遍的和不可分割的自由的语言表述出来,如果它们被正当地当成所有人的共同事业,这些就不会加剧社会解体或官僚化的进程,也不会加快社会失范的增长。

现代性的世界并不是自由的领域,因为人们无法为自由理念提供一种一致的意义,因此尽可能接近它的计划也缺乏清晰和明确的意义。但是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性的世界,在这个框架内,原则上总是有可能在实践上对一些个人或团体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时遭受到的不利情况发出质疑,总是有可能在面临确保自主行动的基本条件所必需的基础性资源存在特殊的不平等时,对其发出挑战。我们可以以人人都有权利主张唯一普遍的自由这一虚幻理念的名义这样做。此时此刻,虽然试图直接实现自由的领域,这社会平等和正义的人间天堂,只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但整个现代性的历史都在不断试图向前推进,一步一步,通过消除特殊的约束、不公平和不满来实现这个理想,这个过程伴随着每一次进步又似乎更加后退,并再次获得了一种新的、意想不到的、未实现的意义。只要它能继续这种西西弗斯式的实验,现代性就能生存下去。它的前景是什么?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找到足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资源来达到这一目的?想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只能重复黑格尔在他的一门课程中总结出的“听天由命”式的理论:“暂时的、经验的当下如何从其分裂中找到出路、如何自我塑造,则不得不留给世俗世界,而这并不是哲学直接的、实际的事业和事务。”[注]Hegel, Vorles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r Religion. Werke, vol. 17 (Frankfurt: Suhrkamp), 344.(参见黑格尔:《黑格尔著作集》第17卷:宗教哲学讲演录II,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中译者注)因为这个问题只涉及我们——我们所有人——我们能否拥有所需要的能力的问题,因为最终除了我们自己之外,没有其他可调动的资源能帮助实现这个目标,只有我们自己,特定的自我,带着我们有限而脆弱的认识和自由。

① 本文原文来源:György Markus,’On Freedom: Positive and Negative’, Constellations Volume 6. No.3, 1999.——中译者注

② 这篇论文是基于1995年1月在布达佩斯举行的纪念我的朋友费伦茨·费赫尔的国际专题会议上的演讲。在某些方面,本文试图对费赫尔针对现代自由观念内部矛盾作出的历史导向性分析进行概括,这在他关于雅各宾思想的书中得到了精彩的阐释。我还要感谢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约翰·格里姆雷(John Grumley)和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对原文非常有益的评论。我要特别感谢亚诺什·吉什(János kis),他对这篇论文的几个版本都进行了批判性评论。虽然我们各自的观念存在基本的差异,但我从他的批评中受益匪浅。

[收稿日期]2018-10-2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布达佩斯学派的伦理思想研究”(18KSB057);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伦理学研究”(UNPYSCT-2015021)

[译者简介]孙建茵(198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1-0006-13

〔责任编辑:杜 娟 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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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乔治·马尔库什(GyörgyMarkus):论自由:积极的和消极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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