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霞: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在中国劳动关系中的实践论文

杨云霞: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在中国劳动关系中的实践论文

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等对于共享发展提出了终极目标和方向。社会主义制度为共享发展理念在劳动关系中的实践确立了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共享发展思想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土壤。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中国化的实践进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解放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的劳资两利及“鞍钢宪法”;二是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制度化阶段;三是新时代的共享理念及其中国化实践。共享思想发展的最终趋势则是产权制度的消亡和劳动者的完全占有。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探索共享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中国劳动关系的实践,实现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建共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共享发展;劳动关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其中马克思的共享发展思想是其重要的理论来源,中国共享发展的实践过程是其重要的现实基础。本文运用历史考察和归纳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在中国劳动关系中的实践,力图探索这一思想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我国共享发展理念更好地指导劳动关系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参考。

一、马克思的共享发展思想

关于马克思是否提出了共享发展思想,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两种争议的声音。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提出了共享发展思想[1],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不可能提出共享发展思想。如王华华等[2]认为“马克思‘理论批判武器’的锋利性和‘革命行动意图’的彻底性,决定了马克思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不可能提出‘共享发展’的概念”。从马克思的著作文本中不能直接发现马克思使用过“共享发展”这个概念,而从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建构历程中也能看出马克思不可能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用“共享发展”这个概念,来阐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生产活动中可能通过“共享发展”来调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也有学者通过政治经济学分析,提出“通过构建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积累论的理论逻辑,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及其经济运行规律,为共享发展的理念寻找到了科学的理论支撑。”[3]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本文认为,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实现社会共享、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以及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为经济领域的分配提出了发展方向,即实现按需分配。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论,清晰回答了谁创造价值和占有剩余价值的问题,并且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提出了明确的思路。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只有通过废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才能实现“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4]。

正是基于马克思对价值创造与占有的科学论证,才有后来的包括非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所提出的关于分享经济的理论和具体路径。如20世纪70年代,针对“滞胀”困局,以威茨曼(Weitzman,1986)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思想应运而生,他提出改变固定的工资制度,赋予劳动者一定的利润分享权利,以此自动促使企业多雇佣工人并有效抗御滞胀[5]。米德(James E.Meade,1989)在分享理论基础上,将分享形式具体归纳为员工持股计划、劳动者管理的合作社、纯利润分享、纯收入分享及有区别原则的劳动资本合伙[6]。这些分享经济思想提出了分享经济的概念,但这是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私有制前提之下的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小范围的变革。李炳炎通过一系列论著(1984-2011)阐述了公有制分享经济观,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可以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享改革成果的机制,通过自主联合劳动所有制,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度,改变传统的国家、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分享[7]。

2007年3月7日,胡锦涛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强调“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还提出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等。习近平汲取了中华文明关于和谐、中庸的优秀传统思想,在平衡发展中寻求和谐状态。他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实践,将共享纳入五大发展理念,并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共建共享的现代理念,即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融合。习近平站在更高的视野审视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分配的大格局中,着力构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平衡与协调发展的宏观与微观机制,摆脱了传统劳动关系研究与实践中的将劳资双方对立化和冲突化的思维,从做大蛋糕实现双赢、建立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伙伴关系的角度,提出了“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实现“职工工资合理增长”。针对收入分配问题,他提出了“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对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实现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更没有现成的制度安排和设计。而要实现马克思所设计的理想目标,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是共享发展的基本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要实现这一理想目标,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法消除劳资对立的情况下,寻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利益基础极为必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享理念和实践,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并给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在劳动关系领域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中国化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在中国的实现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制度基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现实条件[8]。

(一)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确立了共享发展思想实现的制度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这一根本制度下,通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通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来确保人民行使权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得劳动者地位发生了根本改变,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的客体地位,实现了从客体到主体的转变。劳动者的劳动实现了从雇佣劳动到自主劳动的转变,劳动者从被剥削者向劳动关系的重要参与主体转变,包括劳动过程的参与管理和劳动收益的参与分享。

(二)实践基础

基于共建共享的现代理念,进行了以权利配置为中心,以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为基础,以政府分配法律机制为保障,以第三次分配法律机制为补充的具体制度设计[11]。如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中实现劳动者的共建共享。这一共建共享不仅限于企业层面,而且包括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包括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产品利益等各层面的共建共享。如2017年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中,决定按照10%的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充分体现基本养老保险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这些都是劳动者参与共享具体举措的体现。

一是劳动者参与管理,这是共享的基础,也是实现共享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劳动者参与国家治理、参与行业管理、参与企业管理等提供了可能,为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重要渠道。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逐步完善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此做了进一步阐释。

为了进一步探讨对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延续性护理的临床效果,选取2015年1月—2017年12月年收治的60例2型糖尿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延续性护理对2型糖尿病的临床使用价值。

二是劳动者参与利益分享。利益分享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路径,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与世界各国一样,既表现出合作性也表现出冲突性,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关系还表现出各方主体整体利益一致性的特征,因此具有利益协调性。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其中实现利益分享是利益和谐的核心。利益分享意味着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共同应对经济新常态和经济下行压力的有效措施,实现在互相扶持中的合作双赢,避免利益冲突中的两败俱伤。利益共享,在宏观层面看,就是要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步化,实现劳动者对企业收益增长的分享,是人民分享改革成果和收益的一种基本途径。

1.企业与职工共享收益的提出

三、在劳动关系领域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中国化的实践进程

虽然我很可怕,但我还是会忐忑。因为和阿瓦达索命咒相比,我还有克星咒语,它会瞬间破解我。但我不怕告诉你们,因为要使出这个咒语需要很多能量!你们有自信得到它们吗?

(一)第一个阶段:解放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的劳资两利及“鞍钢宪法”

毛泽东在解放初期提出的劳资两利思想有其历史渊源。在1935年12月,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策略》一文中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分析是:“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不利于帝国主义,而有利于中国人民。”[9]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指出:“在帝国主义侵略继续深入的情况下,工人和资本家的状况,就都没有改善的可能。工人与资本家所有的共同利益,是建立在反帝国主义侵略的基础之上的。”毛泽东提出劳资两利为核心的劳资合作政策,是基于他认为劳资双方既有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存在着共同利益。而且,对共同利益的需求高于对斗争的需求。在抗日战争时期,这种共同利益首要表现为民族利益。

如果说,劳资两利和“鞍钢宪法”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主要通过政策加以保障的话,那么,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则逐步实现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实现利益协商的法律制度化阶段。

“两参一改三结合”是由毛泽东1960年3月在转发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提出的我国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思想,具体包括“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10]这被称为“鞍钢宪法”。这一思想后来通过1961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核心和实质就是强化劳动者对企业管理的参与。

(二)第二个阶段:劳动者参与的法律制度化阶段

针对解放初期私营企业劳资对抗问题,毛泽东提出了劳资两利思想:“如果劳资双方不是两利而是一利,那就是不利。为什么呢?只有劳利而资不利,工厂就要关门;如果只有资利而劳不利,就不能发展生产。” 1949年“五一”时,中共中央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口号。

(1) 通过基于云模型的岩质边坡稳定性评价方法对34个边坡实例的验证,表明该评价方法的评价结果比国家规范推荐的CSMR法的评价结果更符合边坡的实际状态,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

针对劳动者参与,在这一历史阶段设定了实现劳动者参与的权利依据。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在宪法层面,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劳动者参与的实现成为必然,公有制和民主制为实现劳动者参与奠定了基础,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障劳动者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决策和监督权。除了根本性保障之外,还做了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如宪法第42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集体协商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协商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分享权。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的民主参与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在其后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诸多立法中得到确立;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等法律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作为劳动者民主参与的重要形式。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继续对这一制度做了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提出了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此外,在《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通过“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法律制度和党的文献,为劳动者分享管理权和收益权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使得劳动者参与成为现实。

(三)第三个阶段:共享理念在劳动关系中的实践

在我国最新发布的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中指出,要将护理服务内涵与群众健康需求密切对接起来,提高护理专业的素质以及服务能力。这就要求:当前护理专业教学中应以医院临床的护理需求为导向,提高护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胜任力,切实提高我国护理行业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但是,在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护理专业教学中还存在着护理教学理念严重落后于时代,护理教师信息化操作能力不能满足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求以及护理专业教学与医院护理岗位工作需求脱节等严重问题。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在劳动关系协调理论演进中,共享理念的提出是对传统劳动关系治理理论的改革创新。共享发展思想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参与管理和利益分享。其中,参与管理是基础和途径,利益分享是核心和归宿。

2.对于实现共享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劳动关系的实践为马克思共享思想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土壤和实践条件,该实践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3.将知识价值和创造性劳动重点纳入共享的范畴

木工机械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产品个性化,制造商要在和批量生产相同的周转、盈利能力和效率限制下交付定制产品,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汉诺威国际林业木工展览会的参展商将在2019年5月展示应对这些挑战的解决方案。LIGNA展会是国际木工行业的创新市场,此届展会涵盖了以下三大主题:

习近平针对新时代新要求,凝练了创造性劳动的范畴,提出了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性劳动,并将其付诸于制度实践。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创新是引领法治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这些是对劳动者在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新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新型形态。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下,对于共享的理念有了更为具体的阐释。共享不仅是成果的共享,也是过程的共享;不仅是分配的共享,也是生产中的共享;不是少数人的共享,而是全民的共享;不是小众的共享,而是大众的共享。不仅是共享,也是共建。

容错纠错机制复杂而重要,需要我们进行抽丝剥茧观其本质。本文笔者主要从容错的法律角度进行切入,将错与容进行解读,再进而讨论容错的实质问题。这里还需要讨论另外一个复杂法律问题—纠错制度问题,容错和纠错两个制度互相联系,容错制度是手段,纠错制度是目的,笔者将纠错制度作为另外一篇论文进行展开。

在进行战略部署的同时,还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加以支撑。如我国知识产权系列法律制度、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实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具有引领性作用。如在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家对于科技创新除了给予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之外,更主要的是,大幅度提升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的技术权益。如“(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四、结 语

在共享思想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已经逐步实现了从利益对立到利益协调的转变,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群体的参与范围,从工人到知识分子,都释放了劳动活力和创新活力。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分享会表现出更大层面的分享,它不仅体现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上,甚至体现在劳动关系提升、居民贫富差距变化以及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等方面。尽管在当前阶段仍表现为劳动者与资本共享收益的分配格局,但终极趋势则是产权制度的消亡和劳动者的完全占有,即全面实现马克思所阐释的社会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进华.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财富共享[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3):38-42.

[2] 王华华.马克思讲过“共享发展”吗?——兼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的两种倾向[J].社会主义研究,2017(1):44-52.

[3] 邵彦敏,赫名超.马克思关于共享发展思想的理论逻辑[J].理论学刊,201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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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昌麒.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

ThePracticeofMarx’sThoughtonSharedDevelopmentinLaborRelationsofChina

YANGYun-xia,ZHUANGJi-qiao

(School of Marxism,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Xi’an 710072 ,China)

Abstract:Marx’s theories such as labor value theory, theory of surplus value, capital accumulation theory put forward the ultimate goal and direction for shared development. The socialist system has established the system foundation for the practice of the shared development concept in labor relations. The road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vides realistic soi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hared development thoughts. Marx’s thought of share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 in the process of Chinese practice. The first stage is “benefit to both labor and capital”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Anshan iron and steel company” from the early liberation to the 1960s. The second is the stage of legal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the 1980s. The third is the sharing concept of the new era and its Chinese practice. The final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shared thoughts is the disappearance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the complete possession by laborers. Studying this issue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in exploring th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shared development.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guide the practice of China’s labor relations for joint contribution and shared benefits.

Keywords:Marx; shared development; labor relations; Marxism sinicization

中图分类号:A81∶F24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9)01-0095-05

收稿日期:2018-01-10;修回日期:2018-03-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分享经济的劳动关系法律治理研究”(16XFX0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从劳动产权法律制度的演进验证和发展马克思的分享经济思想”(3102017jc19002)

作者简介:杨云霞(1972-),女,山西稷山人,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庄季乔(199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马红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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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霞:马克思共享发展思想在中国劳动关系中的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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