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合同落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落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情事,法系,不可抗力,情势,英美,合同法。

合同落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满雪东[1](2014)在《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研究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符合我国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对合同落空原则相关问题的研究,目的是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期刊2014年32期)

汤成轶[2](2014)在《论合同落空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由于对未知的不可预见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在未来的某一天会发生意外事件,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而使合同落空,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导致对合同相对方极大的不公平。合同落空制度存在的立足点就是对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护,正如法律制度的精髓在于衡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样,落空制度的存在也是亦然。合同落空制度现今已经演变成一种降低普通法在关于绝对允诺的、实际履行上主张的严格性的方式,其目标是影响公正合理的要求,获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做公正合理的事,成为避免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仍然根据文字条款强制执行合同而引起不公正的一个调整机制。合同落空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合同双方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其运用能消灭一个合同并解除合同下双方进一步履行的义务。虽然这种设计能够满足合同双方规避风险的目的,但是现实中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双方的利益纠葛牵涉到多方法律关系和利益主体,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在理论上予以具体的阐明。(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杨峥[3](2012)在《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分别是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一项重要而且特殊的法律制度。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其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维护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这一优势而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或学说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也备受瞩目。自从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没有采纳情势变更原则开始,我国学者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应该立法化展开了长达十数年激烈的争论。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明文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司法实践已逐渐趋于成熟。本文主要采用比较考察的方式,结合相关案例,在对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理论起源和理论基础,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分别论述的基础上,以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同之处为立足点,总结提炼出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的区别。而后,在对两者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两种原则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资借鉴之处,进而提出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和司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合同落空原则。本章首先阐述了英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论述了英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的概念,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具体类型和适用的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其次,阐述了美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的新发展,并具体分析了美国合同落空原则特有的叁个具体适用规则: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合同目的落空。第二章为情势变更原则。本章主要阐述了大陆法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性质,理论发展,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其中,重点阐述了德国交易基础障碍学说的发展轨迹,并着重分析了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的内容。第叁章为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本章以两者的相同之处为立足点,归纳总结出了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起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适用程序上的诸多区别。第四章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本章首先总结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情况和司法状况;其次,通过比较,得出两大原则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启示;再次,对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化问题做出了思考,并得出现今我国还不宜将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化的结论;最后,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2-03-12)

曾小芳[4](2011)在《浅议合同落空》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之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制度,并未规定合同落空原则,基于此我将在这里简述合同落空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5期)

林富国[5](2011)在《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落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所特有的制度,是作为“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制度而存在的,历经数百年的司法判例实践已成为通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合同制度。我国至清末变法以来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制度,我们对英美法系中的合同制度的研究远不及大陆法系,对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研究早已有之,但是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我们并未真正利用好这一通行于英美国家数百年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合同落空制度进行研究,运用英美法中的经典司法判例,同时结合大陆法系相关制度,以及我国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从一般分析、构成分析、比较分析、适用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等角度进行剖析。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一般分析,从其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以期待能追溯到合同落空制度悠久的历史,结合英美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来探寻合同落空制度的发展历程。文章第二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构成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构成要件分析和具体类型分析,构成要件是适用合同落空制度必不可少的,笔者试图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实质构成要件,限制要件和程度要件五个方面来分析。在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的类型主要分为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和目的落空叁种。文章第叁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事变更制度,通过与容易相混淆的概念共同错误,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进行比较辨析,进一步探讨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的适用分析,包括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适用限制和制度面临的困境以及摆脱困境的争论,同时结合英美法中的例外判例来对制度进行分析。文章第五部分,是对合同落空制度对我国合同的立法启示,通过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合同落空相关制度即情事变更制度的发展历程,笔者揭示了对我国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相关制度的几条疑问,并对我国未来的制度进行展望,大胆进行制度的构架设计,以求的更完善制度的出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0)

倪培佳[6](2011)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免责制度——试辨析“合同落空”、“情事变更”及“不可抗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施米托夫《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的落空———英国法与比较法》一文中有关"合同落空"规则的理论出发,观察两大法系对于合同免责制度理论的异同,即重点分析与比较了"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叁大理论,从而把握叁者的不同,以达到更为准确地适用而解决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1期)

曲宏宇[7](2008)在《论情势变更与合同落空》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相类似。两大法系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的出现,缔约方可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均给以"合同神圣"原则以修补,以期保证合同的公正。本文对这两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变更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8期)

高卓[8](2008)在《当代合同立法中的新人本主义理念——从情事变更与合同落空的比较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情事变更与合同落空的比较谈起,两者共同反映了当代合同立法中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等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社会发展对人的本体地位不断提升所产生的社会需求的一种法律满足,是以人本主义在当代的新发展为基础产生的。本文对这种以具体的社会人为视角的新人本主义在合同立法中的表现和存在原因加以分析,并且指出这一新人本主义还将对今后合同立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在今后《合同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当注意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作出调整。(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魏鸣[9](2007)在《“合同落空”有严格的界定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典案例申请人为一家英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一家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2004年11月12日先后签订叁份售货合约,最后交货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 1)赔偿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 2)支付信用证费用;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本文来源于《国际市场》期刊2007年04期)

王青松[10](2006)在《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比较研究——兼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合同法理论均承认在合同签订后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暂时中止履行甚至废止合同,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称为合同落空规则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作为目前国际合同统一化运动的最新成果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这两种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但又密切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整合。文章对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比较研究。(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合同落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由于对未知的不可预见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在未来的某一天会发生意外事件,合同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而使合同落空,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导致对合同相对方极大的不公平。合同落空制度存在的立足点就是对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护,正如法律制度的精髓在于衡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样,落空制度的存在也是亦然。合同落空制度现今已经演变成一种降低普通法在关于绝对允诺的、实际履行上主张的严格性的方式,其目标是影响公正合理的要求,获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做公正合理的事,成为避免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仍然根据文字条款强制执行合同而引起不公正的一个调整机制。合同落空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合同双方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其运用能消灭一个合同并解除合同下双方进一步履行的义务。虽然这种设计能够满足合同双方规避风险的目的,但是现实中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双方的利益纠葛牵涉到多方法律关系和利益主体,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所以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在理论上予以具体的阐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落空论文参考文献

[1].满雪东.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J].中国经贸导刊.2014

[2].汤成轶.论合同落空的法律效力[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杨峥.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D].烟台大学.2012

[4].曾小芳.浅议合同落空[J].商品与质量.2011

[5].林富国.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6].倪培佳.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免责制度——试辨析“合同落空”、“情事变更”及“不可抗力”[J].法制与社会.2011

[7].曲宏宇.论情势变更与合同落空[J].法制与社会.2008

[8].高卓.当代合同立法中的新人本主义理念——从情事变更与合同落空的比较谈起[J].中财法律评论.2008

[9].魏鸣.“合同落空”有严格的界定条件[J].国际市场.2007

[10].王青松.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落空规则比较研究——兼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条款[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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