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缓刑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社区,司法局,行政机关,司法,工作,刑罚,对象。
缓刑犯论文文献综述
尚黎阳,全小晴,王励[1](2019)在《鼠标点一点,缓刑犯交付衔接完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全小晴 王励)近日,广东法院办案系统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系统首次联网,并成功办理第一案:在一起醉驾案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缓刑,需接受社区矫正;承办法官在电脑上勾选了判决等文书,点击“发送”至司法局,不到1分钟,就完成(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9-11-28)
陈光光[2](2019)在《论我国青少年缓刑犯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被判缓刑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缓刑人员需要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缓刑犯在矫正期间的正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不应受到影响。然而,某些省份地方教育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却规定"正在服刑"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导致青少年缓刑犯在矫正执行期间被拒高等教育大门之外。本文拟从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视角,分析规范冲突背后复杂的社会原因,探讨青少年缓刑犯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刘群,陈麒[3](2019)在《强化同步监督促进缓刑犯交付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01)
吴宗宪,张雍锭[4](2018)在《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不仅是未成年缓刑犯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对未成年缓刑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场所之一,家长监管、教育方式及亲子关系等家庭环境因素对社区矫正效果影响巨大,而家庭环境的改善又得益于亲职教育。有针对性的强制亲职教育,可以进一步增强其效果。强制亲职教育是亲职教育的发展,是指对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以致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人开展的教育,在我国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意义重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可从强制亲职教育的确立、实施和评估叁个层面着手建构。(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8期)
胡馨平[5](2018)在《治本安全观视角下缓刑犯再犯罪的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区矫正被很多人称为刑罚执行领域的一项“朝阳工作”。其不仅解决了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尴尬局面,还减少了我国刑罚执行成本。做好缓刑犯再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当今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主要阐述,治本安全观概述、缓刑再犯罪原因分析以及预防对策叁个问题。(本文来源于《大同日报》期刊2018-04-05)
徐海涛,郁胜亚[6](2017)在《缓刑犯应当构成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满十八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不构成累犯,理由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5-15)
吕茂勇[7](2016)在《扩大缓刑犯减刑比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社会普遍认为判处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法外开恩",如果再对其减刑,那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会进一步纵容犯罪。再者,缓刑犯平时的生产、生活基本不受影响,也没有必要再去减刑。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缓刑犯很少被予以减刑。现实中,缓刑犯表现再好也不会得到减刑的奖励,而那些表现差一些的,只要没有越过红线,也不会得到什么惩罚。相互影响之下,这些缓刑犯会渐渐趋向好的变差,差的更差,影响整个社区矫正的效果。本文从缓刑犯适用减刑少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缓刑犯适用减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适用减刑的具体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赵莉[8](2016)在《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原因及制度预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实践中在预防缓刑犯再犯罪及帮助其重返社会方面的效果仍差强人意。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是指,被决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通过对重庆市P县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数据的分析,结合对重庆市其他基层法院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情况的了解,可以大致把握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现状。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调研了解,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反映的缓刑考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目的,结合犯罪学基本理论对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提出预防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措施。全文共约3.9万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以法院和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为分析对象,归纳分析考验期内缓刑犯再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缓刑考验实施情况。通过对2010年—2015年9月近6年内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数据分析,了解缓刑犯再犯罪的基本态势,揭示出这一犯罪现象。同时,结合对该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了解,从整体上把握该县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置、缓刑考验内容、具体措施等,并结合工作人员反映的在缓刑考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缓刑考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制度缺陷与缓刑犯再犯罪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部分: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原因分析。从制度层面分析,缓刑犯在考验期内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存在以下制度方面的原因:第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难以在缓刑适用之前对再犯风险进行评估。第二,缓刑考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验流于形式,不少缓刑犯事实上处于脱管状态。就缓刑考验主体的而言,存在着缓刑考验主体不适格、考验主体素质较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就缓刑考验的内容而言,由于缓刑考验内容缺乏惩罚性,故而不少缓刑犯认为自己被适用缓刑即等于“无罪释放”,不能通过缓刑的考验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缓刑效果得不到体现。第叁,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力不强,矫正制度得不到民众认同,公众没有积极地参与对缓刑犯的监督。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缓刑犯走上重新犯罪道路还有缓刑犯个人和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如不少缓刑犯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生存技能,难以通过正当的就业满足基本生活保障。此外,社会的歧视、排斥使得重返社会的缓刑犯难以获得认同,难以在社会中找到归属感,这也是缓刑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第叁部分: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预测和制度预防。要有效地对缓刑犯罪人的再犯罪风险进行预测,需要建立再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并适用于缓刑的各个阶段。在决定适用缓刑前,通过再犯罪风险评估,对行为人未来的行为进行预测,判断其有无再犯罪危险,并形成审前评估报告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依据。在考验期内,根据缓刑犯的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性格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再犯罪风险程度不同的缓刑犯进行分类管理。在考验期将满对缓刑犯解除矫正前,还应当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同时对整个考验期内的缓刑考验效果进行评价。要从根本上减少缓刑犯再犯罪,还需要对缓刑制度进行改良,消除制度层面的缺陷以免诱发其再犯罪。第一,缓刑适用条件具体化,设立缓刑听证制度,严控缓刑适用入口。第二,完善缓刑考验制度,从制度层面消除诱发缓刑犯再犯罪的因素。缓刑考验主体方面,包括设立专门的缓刑考验机构、提高缓刑考验人员专业素质、加大缓刑考验的社会参与等完善措施。考验内容方面,应从增设惩罚性规定、落实对缓刑犯的帮助教育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第叁,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宽容的刑罚文化、反映民众的正义理念等措施,培养社区矫正制度的民众认同感,鼓励社区民众接纳正接受矫正的缓刑犯,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缓刑犯罪人进行监督和帮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齐航[9](2015)在《缓刑犯社区矫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缓刑犯社区矫正是将缓刑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目的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缓刑犯重建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体系。本文首先回顾了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从不同方面对缓刑犯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分析,运用社会学、法学、统计学的相关知识,以淄博市缓刑犯社区矫正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缓刑犯社区矫正相关情况,分析现阶段缓刑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探讨如何有效加强对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管理,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缓刑犯社区矫正体系。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提出研究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梳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概括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依据,简要介绍研究方法和调查对象。第二章对缓刑犯社区矫正现状进行分析,从缓刑犯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入手,结合社区矫正缓刑犯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情况调查,分析缓刑犯社区矫正措施及矫正效果。第叁章结合对淄博市的调查,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剖析缓刑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缓刑犯社区矫正管理、缓刑犯社区矫正措施入手,在叁个层面归纳了缓刑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缓刑犯自身、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方面,综合分析现阶段制约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因素。第五章对缓刑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要构建缓刑犯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搭建创新型缓刑犯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完善缓刑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同时要建设多层次缓刑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通过社区、政府、企业团体的参与,构造缓刑犯社区矫正社会支持体系。(本文来源于《山东理工大学》期刊2015-04-10)
卫建萍,马超[10](2015)在《对缓刑犯实施电子监管写入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马 超)“被告人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社区矫正宣告之日起叁个月内接受电子实时监管……”今年3月中旬,随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朱以珍手中的法槌落下,全国首份明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实时监管的刑事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4-01)
缓刑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被判缓刑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缓刑人员需要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缓刑犯在矫正期间的正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不应受到影响。然而,某些省份地方教育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却规定"正在服刑"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导致青少年缓刑犯在矫正执行期间被拒高等教育大门之外。本文拟从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视角,分析规范冲突背后复杂的社会原因,探讨青少年缓刑犯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缓刑犯论文参考文献
[1].尚黎阳,全小晴,王励.鼠标点一点,缓刑犯交付衔接完成![N].南方日报.2019
[2].陈光光.论我国青少年缓刑犯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3].刘群,陈麒.强化同步监督促进缓刑犯交付衔接[N].检察日报.2019
[4].吴宗宪,张雍锭.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8
[5].胡馨平.治本安全观视角下缓刑犯再犯罪的预防[N].大同日报.2018
[6].徐海涛,郁胜亚.缓刑犯应当构成累犯[N].江苏法制报.2017
[7].吕茂勇.扩大缓刑犯减刑比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8].赵莉.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原因及制度预防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齐航.缓刑犯社区矫正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2015
[10].卫建萍,马超.对缓刑犯实施电子监管写入判决[N].人民法院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