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鹏[1](2019)在《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规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的优胜劣汰便成为不可避免之事。由于我国清算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践中大量企业解散后不及时组织清算或者不清算,这给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这也极大侵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创造性的规定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可谓缓解了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清算义务人规则来源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没有规定,是我国独创的一种规则。这种产生于司法实践的清算义务人规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立法者在制定时过分关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相关客观实际情况。这就造成了自清算义务人规则自诞生以来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主体方面;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方面;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民事责任方面等。清算义务人规则源于司法实践,笔者希望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清算义务人规则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使人们对我国的清算义务人规则能有更深一步的认识。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及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从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产生说起,通过对清算义务人规则立法演变的梳理,呈现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如何从实践中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探讨了笔者对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思考。最后,介绍了本文的司法审判数据选取以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主体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章共有两节,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有限公司小股东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主要介绍了股东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中关于清算义务人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本章共有两节,其中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清算义务人的义务问题。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问题集中于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认定标准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对于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范围的争议。第二节主要对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当前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由于其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基础以及理论基础所致。第四章,较为全面的论述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介绍了民事责任类型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民事责任类型的问题里又涉及了民事责任适用何种法理基础以及民事责任范围等问题。第二节介绍了清算义务人规则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同时,对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裁判观点进行了相应分析。
朱兰春[2](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崔晓冲[3](2014)在《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众多相关人的权益。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公司的设立方面的规定较为详实,然而正如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一样,公司的法律人格也有成立与终止之说,在现实中对于公司注销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并且该问题的长期存在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在当今时代经济背景下我国仍然是以清算作为清理、了结公司终止前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的清算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是以相关部门的注销登记为标志的,认为公司注销之后法律人格就会彻底消灭,其就不在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承担任何的义务。但现实却是公司注销之后仍然存在大量需要追责的情形,而我国法律对公司注销之后公司相关责任承担和相关权益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几近空白,正是这种法律规定的盲区以及立法理论的长期忽视造成我国公司注销后的民事责任追责问题的长期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没有给出合理的疏通解决渠道,严重侵害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生产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世界公司规制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必须对该现象进行-定的修正,要求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消化吸收,并最终在立法实践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制度构建。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退出制度的分类,以及我国现有公司退出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反思,详细阐述了注销的概念和我国对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追责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过度依赖清算制度的反思;第四部分叙述了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以及需注意的利害分析;第五部分介绍了公司注销追责可借鉴的相关公司制度;第六部分详述了我国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制度取舍。
王少明[4](2013)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使公司丧失合法经营权,停止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限期进行清算,但其法人资格并未终止,仍可以适格的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对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我国目前的清算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及不足,没有具体的清算程序、清算期限、清算法律责任也不清晰;针对不同的债务产生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承担的主体。同时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将企业的商事登记采取分离主义,即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证照区分开来;在清算制度上增设行政强制清算程序,更好地督促被吊销执照企业进行清算活动,直至注销其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上应不断完善工商企业信息公开和监管制度,扩大企业信息的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白丽[5](2011)在《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本选题的主题是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在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上,尽管有不少研究成果,包括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进行较全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对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专门研究成果等,但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从清算理论基础,特别是清算价值理论分析入手、通过对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清算监督、清算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为主线,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仍缺乏,特别是对清算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机制的深入研究目前仍属于理论上的缺憾。基于以上主题与中心,本文贯穿两条线:一条主线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试图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来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本选题中的清算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解散事由而进行的非破产清算。本选题中的公司类型仅包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选题中的债权人包括:(1)自愿的债权人(也称契约之债债权人、主动债权人);(2)非自愿的债权人(也称侵权之债权人、被动债权人);(3)法定债权人(也称社会债权人)。本选题的逻辑结构为理论论证与制度分析。导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的交代,提出了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公司清算制度的理由,即拓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渠道;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价值;完善以债权人保护为内容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述评,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是本文的理论论证部分。通过对公司清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公司清算含义;通过对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公司清算制度发展的回顾与评析,审视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通过对公司清算种类的比较,指出不同的清算种类理论上反映出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同保护态度,在实践中起到在不同情况下对债权人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的作用,进而提出我国公司立法上有关清算种类的规定亦应从这一角度出发,使公司清算的分类为清算制度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服务。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通过对公司解散不同原因的分析,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焦点,通过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同一人格说”的观点。本章的最后,通对对公司清算制度价值的剖析,提出了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平等的对待,债权受到公正的清偿。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的具体规则设置应体现债权人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要求。第二章公司清算中清算人地位。本文从本章开始到第五章是对制度分析进行的系统论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权力执行人,是公司清算事务中最主要的主体,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整个清算活动的依法进行和顺利开展,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通过对清算人及相关概念的辨析,提出了统一我国清算人名称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资格、选任与解任的比较分析,提出要具体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职责以及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的分析比较,提出完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的建议。在注意到当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债权人地位的不利性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时,就清算人是否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义务,本文表明了赞同“支持说”和“直接义务说”的观点。第三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债权人保护视角,审视了公司清算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操作程序、终结程序以及补充程序即强制清算程序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在比较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立法的规定和经验基础上,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从实务可操作性层面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第四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分析了对清算人在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和借鉴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公司清算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经验,并提出了在普通清算程序中以尊重司法权的被动原则以及充分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原则,建立法院以被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权与债权人以主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申请权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介入和债权人的积极干预,建立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均作为清算监督人的并重监督机制,完善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第五章公司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不作为、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的作为以及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进行清算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滥用法人人格以及公司终止后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结论部分表明了本研究基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债权人保护内在价值所要求建立的外在规则的结论,同时,指出了本文研究中的不足及今后需进一步研究关注的空间。
谢薇[6](2007)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在近几年的司法实务中,公司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以此作为逃避、拖延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的原因,既是利益驱动的使然,也有我国目前公司、行政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危及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地位、能力范畴做出准确界定,对公司清算程序进行合理完善,成为了我国公司法治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在特定的立法和司法环境中,我国企业登记效力制度经历了在不断修正中逐步完善的过程。本文在从立法和司法不同角度对上述过程进行回顾与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和能力范畴。清算是公司依法终止的必经程度。公开、公平、高效的清算程度也是使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本文在分析目前公司清算制度立法缺陷的基础上,从清算的主体、清算的程序以及清算责任来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笔者还论证了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观点。建议根据侵权法律制度理论结合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由清算义务人也即股东对因其怠于清算这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各股东间承担的连带责任。将公司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相结合,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同时,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适用该原则的条件进行了论林。防范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现象的发生,不仅要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而且需要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结构,合理引导。既要治标,也要治本,防患于未然,这将是一长远的课题。
王雅丽[7](2007)在《企业被吊销、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为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主体的风险不因企业被吊销、撤销而增加,应确定企业被吊销、撤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诉讼中,确定此类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应当承担清算、清偿、赔偿和补足投资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朱双海[8](2006)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进入市场首先应取得的法律凭证。企业法人只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以合法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登记机关监管企业最基本的依据。针对严重违反法律的企业法人,企业登记机关往往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来实施处罚,以求达到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和市场秩序的有序化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得比较笼统,且相关立法和企业实务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不尽统一,因此,在实践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引发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突出的是,许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因其法律地位不明,债权人追诉无门,甚至有的企业法人的出资者还故意使自己设立和经营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以此来恶意逃避债务,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在此情况下,加强对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分为5个部分进行。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展开探讨。笔者首先介绍现行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资格的凭证。然后,就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的不同认识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剥夺,而并非终止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观点。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笔者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笔者探讨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笔者认为,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应当经历的程序,也是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企业法人出现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解散事由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登记,并最终走向终止。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清算的主体、清算的程序以及清算
张启明[9](2006)在《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责任承担》文中指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形态,在市场经营主体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从司法的角度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注重公司的“生”,忽视了公司的“死”,这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无法更好地体现。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这两点形成了公司的面纱,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隔绝了股东与债权人的直接联系。审判实践中不加区别地把公司的法律人格绝对化,只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欲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的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熟练掌握并适时运用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且取得独立的人格、股东具有滥用法人格的客观意图、股东对公司实施了有损于其独立性的不正当控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具体到非常态下的有限公司,应考虑以下四种情形:注册资本不实,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开业以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以及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具备这四种情形时,应当直索股东的责任。 仅仅依靠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来确定非常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不全面的。应当在诉权理论的基础上,考虑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的分离。有些情况下,民事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并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系诉争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对该民事主体的诉讼利益有诉讼实施权。这些有诉讼实施权的主体是诉权的承担者或承受者,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这种由他人承担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实施权的现象,即为诉权与实体权利相分离的表现形式,而这种分离不是立法或司法随意创造的,而是有规律可循的。同时,还应当运用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以诉的利益为基础,根据诉讼案件所属的诉讼类型的不同,在审判实务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已经长期歇业又未尽清算之责的公司,应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承担清算范围内的责任;被撤销的公司亦是如此;被行政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应以是否清算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条件,
吴岩岩[10](2006)在《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文中研究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丧失经营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人格,能够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公司股东如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就应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二、企业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及研究思路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思考 |
第三节 司法实践样本数据的提取与研究思路 |
一、样本数据的提取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主体问题 |
第一节 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的问题 |
二、对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对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存在问题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问题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缺乏法律规定基础 |
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缺乏理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民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类型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民事责任类型存在的问题 |
二、对民事责任类型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存在的问题 |
二、对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存在问题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3)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现有公司退出制度简介 |
(一) 公司退出制度分类 |
1、登记要件主义 |
2、法定顺延主义 |
3、清算结束主义 |
(二) 我国公司退出机制现状分析 |
1、理论层面 |
2、立法层面 |
3、司法层面 |
二、对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制度的反思 |
(一) 注销概念及问题概述 |
1、注销的定义 |
2、注销登记后问题简述 |
(二) 我国公司注销后追责立法现状分析 |
1、投资人因未尽出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2、投资人未尽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
3、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而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
(三) 我国公司退出追责机制遗漏问题分析 |
三、清算制度对我国公司注销后追责机制的影响 |
(一) 我国现有清算制度之殇 |
1、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难以确定 |
2、清算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
3、违法清算的责任规范不完善 |
4、清算执行效果不理想 |
5、特别清算制度规定的欠缺 |
(二) 我国公司退出机制过度依赖清算制度的反思 |
四、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司的社会责任 |
(二) 法律义务的扩张 |
(三) 公司自身责任与社会责任之争 |
(四) 保持投资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
五、公司注销追责可借鉴制度简介 |
(一) 基金或保险制度 |
1、构建公司退出后的相关保险制度 |
2、建立公司退出后的基金制度 |
(二) 公司责任顺延制度和债务除斥期间制度 |
(三) 股东担保责任制度 |
六、我国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制度的构建 |
(一) 保险制度适用分析 |
(二) 公司责任顺延制度和债务除斥期间制度适用分析 |
(三) 股东担保责任制度适用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概述 |
一、 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
(一) 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
(二) 营业执照的功能 |
二、 吊销营业执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
(一) 丧失合法经营权 |
(二) 限期清算并注销其法人资格 |
第二章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性质的分析 |
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的理论争议 |
(一) 法人资格消灭说 |
(二) 法人资格存续说 |
(三) 出现两种争议的原因 |
(四) 笔者的观点 |
二、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性质认定的冲突 |
(一) 法院与工商行政部门的冲突规定 |
(二) 不同法院对主体认定的冲突做法 |
三、 主体性质争议所产生的社会后果 |
(一) 导致更多的企业故意以被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 |
(二)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消极、拒绝应诉 |
(三) 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章 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新生债务行为效力的分析 |
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资格 |
二、 对外新生债务行为的效力 |
(一) 对外合同之债效力 |
(二) 对外侵权之债效力 |
三、 善意相对人的债权利益保护 |
第四章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承担与清算中的问题 |
一、 债务承担的主体和清算义务主体不明确 |
(一) 债务承担的主体不明确 |
(二) 清算义务主体混乱 |
二、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明确的债务清算程序 |
(一) 没有强制性清算规范 |
(二) 没有规定具体的清算期限 |
(三) 没有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联接起 |
三、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清晰 |
第五章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的法律制度完善 |
一、 建立法人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的营业执照制度 |
二、 确立对外新生债务行为的效力和承担债务的主体 |
三、 建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强制清算制度 |
四、 完善吊销公司执照后的监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一) 加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定代表人的监管 |
(二) 加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注销力度 |
(三) 进一步公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成果 |
(5)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视角 |
三、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及特征 |
(一) 我国学者对公司清算含义的界定 |
(二) 外国法上公司清算的含义 |
(三) 公司清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
二、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
(三) 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与现状 |
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
(一)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
(二) 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
(三) 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
(四) 对于清算分类的评价 |
四、公司清算的原因—解散 |
(一) 解散的含义 |
(二) 解散的原因 |
五、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一) 清算中公司地位的学理观点 |
(二) 清算中公司地位的立法例研究与借鉴 |
(三) 我国实践中清算公司的法律地位分析 |
六、公司清算的价值分析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正义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二) 秩序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三) 利益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第二章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地位 |
一、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人概述 |
(一) 清算人的概念 |
(二) 清算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 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
二、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资格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
(一) 清算人的积极资格 |
(二) 消极资格 |
三、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选任和解任与债权人保护 |
(一)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选任 |
(二)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解任 |
四、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职责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理公司财产 |
(二) 了结公司业务 |
(三) 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
(四)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与注销登记 |
(五) 申请宣告破产与启动特别清算程序 |
五、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算人的权利 |
(二) 清算人的义务 |
第三章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 |
一、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二、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操作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理公司财产 |
(二) 清偿公司债务 |
(三) 分配剩余财产 |
三、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终结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四、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债权人保护的补充程序 |
(一) 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程序 |
(二) 强制清算程序的操作程序 |
(三) 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程序 |
第四章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监督机制 |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域外比较 |
(一) 韩国 |
(二) 日本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三、完善建议 |
(一) 普通清算程序中的监督机制建立 |
(二) 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监督机制完善 |
第五章 公司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
一、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一) 清算义务人不作为即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等作为行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 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一) 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 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 公司终止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结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前言 |
第一部分 公司的能力与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
一、公司的能力 |
(一) 公司的法律定义 |
(二) 公司的能力 |
二、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 |
(二) 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凭证 |
第二部分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
一、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理由 |
(一) 虚假注册 |
(二)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 |
(三) 不申请注销 |
(四) 逃避年检 |
(五) 滥用执照 |
(六) 非法经营 |
二、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
(一) 学术界的观点 |
(二) 实务界的观点 |
(三) 笔者的观点 |
第三部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能力 |
(一) 权利能力 |
(二) 行为能力 |
(三) 责任能力 |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 作为原告 |
(二) 作为被告 |
第四部分 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清算 |
一、公司清算的概述 |
(一) 清算的定义及种类 |
(二) 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 |
二、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 |
(二) 清算人制度规定不完善 |
(三) 缺乏债权人的参与 |
(四) 缺乏完善的责任体系和救济机制 |
(五) 缺乏程序性规定 |
第五部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过程的公开 |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
(一) 被吊销营业的执照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的 |
(二)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未成立清算组的 |
(三)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四)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股东违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
四、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时侵权责任的确立 |
第六部分 完善我国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制度的建议 |
一、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
二、完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的立法 |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的建议 |
(一) 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人不履行义务时责任承担的思考 |
(二) 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股东有条件的承担有限责任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企业被吊销、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诉讼主体问题 |
二、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 |
(8)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
(一) 现行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完成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 |
2. 营业执照是企业获得经营资格的凭证 |
(二)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
1. 学术界的观点 |
2. 实务界的观点 |
3. 笔者的观点 |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
(一)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 |
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权利能力 |
2.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
1. 传统理论观点 |
2. 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
3. 笔者的观点 |
(三)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
1. 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 企业法人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也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企业法人和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3.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
(一) 清算的一般问题 |
1. 清算的定义及种类 |
2. 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 |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
1. 清算主体 |
2. 清算程序 |
3. 清算责任 |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权益的维护 |
(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身权益的维护 |
1. 企业法人资格权利的维护 |
2. 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维护 |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
1.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执行 |
2.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的确定 |
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
4.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时侵权责任的确立 |
五、完善我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度的建议 |
(一) 在立法上应当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
(二) 完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的立法 |
(三) 完善清算制度方面的立法 |
1. 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
2. 明确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
3. 完善清算的监督制度 |
4. 规定非破产清算的期限 |
六、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9)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规定及缺陷 |
一、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及其缺陷 |
(一)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缺陷 |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
第二部分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及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
(一) 美国的行政解散和清算制度 |
(二) 香港的公司强制清盘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
(一) 欧洲国家的行政解散和清算制度 |
(二) 日本的休眠公司解散制度 |
(三) 台湾地区的规定 |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
(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法理分析 |
(二)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三部分 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责任承担 |
一、诉权理论与当事人适格 |
(一) 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理论依据 |
(二) 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时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分离 |
(三) 实践中存在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
(四) 非常态有限公司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 |
二、司法实践中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
(一) 己经歇业的情形 |
(二) 撤销的情形 |
(三) 被行政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 |
三、非常态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
(一) 清偿责任 |
(二) 补偿责任 |
(三) 赔偿责任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相关规定的构想 |
一、《民事诉讼法》中完善非常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的规定 |
二、工商行政管理上区分公司的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 |
三、完善《公司法》中的清算制度 |
(一) 建立强制清算制度 |
(二) 完善清算人的选任与清算程序的规定 |
(三) 完善清算民事责任的规定 |
四、完善《公司法》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人格,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三、股东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四、企业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D]. 刘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3]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崔晓冲. 天津师范大学, 2014(02)
-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问题研究[D]. 王少明. 西南科技大学, 2013(02)
- [5]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D]. 白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D]. 谢薇. 四川大学, 2007(04)
- [7]企业被吊销、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J]. 王雅丽.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1)
- [8]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研究[D]. 朱双海.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9]非常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责任承担[D]. 张启明. 郑州大学, 2006(12)
- [10]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J]. 吴岩岩.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