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事合同,合同无效,行政规章,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伟[1](2019)在《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规章被现行私法明确排除在合同效力裁判的规范依据之外,民商审判实务20年来亦基本恪守此规则,但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民商事裁判尤其金融领域的商事裁判借助于多条通道使得"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这引发了多重质疑,焦点是如何厘定《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之关系,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为抽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借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逻辑,一方面要把握其有别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说理部分更要充分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类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双重限制。行政规章保护的法益与过度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有别,为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违反行政规章的商事合同被判无效,需要受到某种统一的严格程序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9期)
刘瑛,何琳琳[2](2018)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4年颁布以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文根据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数据库(UNILEX)的统计数据,综述了《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合同准据法和解释工具的运用情况。中国仲裁机构对《通则》的运用十分有限,本文分析了个中原因,并提出《通则》应在中国仲裁实践中予以更多运用的建议。中国在涉外仲裁中应该允许并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授权仲裁庭主动适用《通则》,进一步扩大运用《通则》解释和(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陈珍[3](2018)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第一步,然而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认识。世界各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持截然相反的态度,甚至一国内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不同国家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入手,并着重论述影响较大的几个国家的案例。最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显失公平、有悖平等诉诸司法原则、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等价值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原则上应否认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但例外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肯定单边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张菡[4](2019)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合同规则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事特殊性的照顾不够,在司法实践中问题迭出。因而,民法典合同法编应注重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差异,处理好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我国采取相对式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传统商法正在被民法吸收和借鉴。因此,合同法编在编纂过程中应当在区分民商事合同的基础上分别立法,并且对商事合同的规定更偏向于适用任意性规范。(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田佳羽[5](2019)在《涉外民商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商事合同领域,意思自治是具有统领地位的基石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随着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日益繁盛,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当事人也被赋予充分的意思自治。然而,无论是在国内合同立法层面,还是在涉外合同立法层面,意思自治原则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出于对合同当事方私人权益进行平衡的需要、以及对国家公共政策、法律秩序的维护,各国立法中均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规制,如实质性联系原则、法律规避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直接适用的法等。就我国而言,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框架逐渐完整,在实践中也逐渐有章可循。然而,综合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立法依然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在细节之处有待完善。本文在分析涉外合同意思自治的主流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对我国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框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介绍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起源及内涵的基础上,对涉外民商事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介绍,并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规制权的体现、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等角度,论述了对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对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在考察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主流的法律规制路径,包括“实质性联系要求”、“合同本身的合法性限制”、“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以及“弱者保护原则”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第叁部分,以《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实施为节点,对比分析了不同时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特点,具体而言,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一)》等立法中对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制的历史和现状,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立法之不足。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涉外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有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罗马条例Ⅰ》等先进立法对完善我国立法给出建议,并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梳理总结,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5)
朱强,陶丽[6](2019)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长期合同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在适用一般合同法时会产生诸多困难。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对长期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诚信谈判、开放性条款、非固定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不可抗力、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从而对长期合同的立法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避免直接适用于长期合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的相关规定,加入调整长期合同的特别条款。(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张丝路[7](2018)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条款适用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体现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意,该条款具有效力上以及权利来源上的独立性。法院地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第叁人利益,不违反法院地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明确规定准据法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该条款确定的准据法能够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当法院地冲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在侵权责任与国际商事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或者出现责任竞合时,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选择条款既不以权利为内容,也不以利益为内容,该条款不能通过利他合同适用于合同外第叁人。如果选择了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与其他未选择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密切联系,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合同,进而适用于合同外第叁人。(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曹力[8](2018)在《浅析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对公司法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效力审查中会涉及对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文章认为公司法中有许多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一般不认定无效,因此,需要一定的方法对两类规范进行甄别。(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0期)
任松岭[9](2018)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条款风险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两地司法协助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日公布,法释[2008]9号),该《安排》自2008年8月1日在内地实施。《安排》实施的近十年来,由于合同当事(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蒋国琳[10](2018)在《试论涉外商事合同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内容庞杂,在处理国际私法的实践中,要注意很多要点,本文通过作者对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问题观察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商事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1994年颁布以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文根据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数据库(UNILEX)的统计数据,综述了《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合同准据法和解释工具的运用情况。中国仲裁机构对《通则》的运用十分有限,本文分析了个中原因,并提出《通则》应在中国仲裁实践中予以更多运用的建议。中国在涉外仲裁中应该允许并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授权仲裁庭主动适用《通则》,进一步扩大运用《通则》解释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建伟.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J].法学.2019
[2].刘瑛,何琳琳.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3].陈珍.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4].张菡.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合同规则之完善[J].西部学刊.2019
[5].田佳羽.涉外民商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6].朱强,陶丽.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长期合同的调整[J].国际商务研究.2019
[7].张丝路.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条款适用范围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曹力.浅析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对公司法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8
[9].任松岭.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合同诉讼管辖条款风险与防范[J].晟典律师评论.2018
[10].蒋国琳.试论涉外商事合同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