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用尽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网络环境,数字作品
权利用尽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曾小强[1](2019)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改变作品传输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以电子书为例,只需要拥有一个体积小、质量轻、能够兼容数字作品的阅读器,就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阅读,携带极其方便,无需家里腾出空间堆放,网络上购买电子书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然而,数百年来消费者一直购买纸质版书籍并且按照自己的意愿转售它们,如今以同等价格在网络上购买的电子书却不能够转售,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可思议的。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流通可以不依附于有形载体,复制行为难以有效控制,严重压缩了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空间。而如今数字作品二手市场正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被不断加强,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再次审视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时机已经成熟。要检查的问题包括网络环境下是否需要更新当前版权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何合理的对在线许可进行认定;是否有足够的技术能够有效遏制住盗版等。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评述的方法,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简要介绍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概念、起源及适用条件,并且笔者从基本理论入手,分析该原则拥有调节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和解决版权与物权冲突的制度价值。第叁章介绍版权权利用尽原则面临的叁种具体困境,分别是网络发行行为的性质不明、网络许可协议对销售的侵蚀、网络转售伴生复制的侵权行为。第四章,笔者收集和整理了美国、欧盟的立法进展及其面临的主要争议,重点介绍了美国DMCA第104条的报告以及欧盟《软件指令》,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然后以美国ReDigi案、欧盟UsedSoft案为典型进行详尽的分析。第五章,论述了对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必要性,并对第叁章面临的叁种困境进行一一回应。通过具体认定数字作品网络发行属于传统发行行为,数字作品网络交易协议的性质属于销售,数字作品网络转售不侵犯复制权,以期完美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面临的困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张永华[2](2019)在《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是对商品流通秩序的合理保障。本文通过对比研究美国、欧洲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专利法研究(2016)》期刊2019-02-01)
李峥[3](2018)在《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市场的进一步联通,各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世界成为一个整体。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商品流通也变得更加的繁密。并且在权利意识的带领下,各国之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也因此,平行进口这样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的世界里的热度高居不下。当然这与现实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愈来愈多的有关于平行进口纠纷案件的出现也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相关理论的研究尚不成熟,起步也相对较晚,因此,本文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力求为解决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实践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叁章。第一章直接提出平行进口权利用尽争议所在,结合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此所采取的立场进行简要阐述,并比较总结了各国法律规制情况,分析提炼出争议焦点。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经济、制度层面的论述分析平行进口现象产生的原因,分别对比阐述其利弊。同时,从平行进口中各利益冲突与平衡的角度界定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之间的关系,最后概况出当今法学界比较有权威的传统理论与新理论学说。第叁章探讨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用尽问题及有关司法制度完善的建议。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参与国际贸易情况,借鉴世界范围内主流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可以参考美国有条件的商标平行进口的做法,并在立法的完善方面列举了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曾小强[4](2018)在《论数字作品网络转售中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能够通过简单地一键点击"复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作品,这样极易造成版权人对其作品失去控制,严重侵害到版权人的利益。各国都是从私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出于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对网络环境下适用版权权利用尽原则都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但近些年来不断兴起的文化消费者运动已经很好的说明,版权人通过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利,已经与文化消费者之间利益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而版权权利用尽原则至诞生伊始就有其存在的价值,是版权人与文化消费者之间的重要平衡器。网络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有其正当性基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亦为其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支撑。(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8年03期)
韩磊[5](2017)在《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平行进口(parallel im ports)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平行进口也常被称为灰色市场(greym arket),是一个集经济、贸易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于一身的复杂问题。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平行进口是因商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其主要针对的是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第叁方﹙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出售包含、涉及或贴(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7年22期)
韩磊[6](2017)在《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通常被作为平行进口问题研究的重点,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也通常被当作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依据。禁止双重获利这一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国际贸易大背景下并不能够成立,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无法实现对平行进口的恰当与有效规制。在权利用尽原则之外,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应当把握国家主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以所涉知识产权之功能属性作为检视标准,按不同类型分类规制。(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10期)
陈天笑[7](2017)在《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电子图书商店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中国正式加入了电子书阅读的世界潮流中。与此同时,在数字环境下,由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和储存的特殊性,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网络复制的便捷高效使得用户几乎"零成本"获取作品,减少了版权所有者应该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和许可协议等手段,几乎完全限制了作品使用者本应该享有的对本作品的合法权益。本文以现有的电子书商店出台的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为切入点,试分析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电子书商店的适用性,并提出"数字版权权利限制原则"的合理的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1期)
李建宇[8](2017)在《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特有的一项原则,在专利法、版权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我国加入的UPOV1978文本并没有对品种权保护中的权利用尽作出规定,相应地,国内法也没有涉及。这就造成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品种权纠纷是否适用权利用尽的问题时无法可依,只能依据法官对现有法条的扩张解释进行审判,有时难免牵强,因此经常在实践中出现案情相似结果相反的情况。针对新出现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相关案例,梳理了品种权用尽的法理基础:利益平衡及提高效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实践的相关经验,认为目前我国科研院所育种成果转化率不高,企业育种创新动力不足,应着重强化育种者的权利而非限制,尤其是激发企业市场主体的育种创新热情,因此不应过早地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适用权利用尽。第一章是绪论,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出了我国适用品种权用尽面临的问题。第叁章论证了品种权用尽的法理基础,包括利益平衡和效率两方面考虑。第四章梳理了国际品种权保护制度、品种权用尽制度、以及主要国家的品种权用尽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第五章得到结论并给出建议:从国情考虑,我国目前不应当在品种权中适用权利用尽,我国应当对育种者实施强有力的保护,在时机成熟时果断加入UPOV1991。(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黄嘉敏[9](2015)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版权法为鼓励创作并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从而为其获取利益提供了合法的保障;但同时为了防止利益过度向版权人倾斜而造成利益垄断,设置了版权权利用尽机制,保障作品使用者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有形载体作品复制件可进行自由使用和处分且不受版权人的限制。但是,科技技术的进步使作品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发生改变,以二进制代码方式存在的数字作品在数字环境下可被快捷传播且在传输过程中不易发生磨损,因此,人们几乎可以零成本地获取高质量的版权作品。在此背景下,技术措施和许可协议成为权利人控制数字作品的新的侵权防控手段,权利人通过这两种防控方式排除了版权权利用尽的适用,从而保障其充分行使版权权利,但是权利人通过此方式规避权利用尽适用的行为实质上与而该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相悖,甚至严重影响了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我们需要探究的是,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究竟如何排除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或是侵害作品使用者利益的。本文通过理论分析的方法,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简要介绍版权利用尽的范围和作用以及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用尽适用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对作品使用者进行界定,阐述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权利用尽原则对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体现。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阐述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是如何排除权利用尽原则以及对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保护保护问题。第六章解决网络环境下通过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以排除版权权利用尽原则与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4)
邓翌云[10](2015)在《论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上,权利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其必然含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在把握专有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方面,引入一定的限制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该制度的良性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使权利人丧失了该产品上的专有权。这一原则的运用将使购买者对已出售的知识产权产品其转售及使用行为不再受到权利人的限制。该原则较好地平衡了知识产权领域中专有权人的垄断地位,从而为竞争者、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合理的空间,有助于市场中产品的自由流通及贸易的发展。起源于传统私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经过大量实践经验的积淀,形成了极富特色的理论学说。即使权利用尽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叁大领域已建立了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实践,成为了一项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运用仍是一片待为探索的领域。言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必须提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自该公约1961年文本通过以来,至2015年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实践中,每一个UPOV公约的成员国都会面临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是保护模式上的选择;二是针对公约中育种者权利变化的应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不仅利用TRIPs协议推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以其他方式在育种者权利保护的加强上做文章。发展中国家为了迎合TRIPs协议的需求,在保障国内经济安全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之间苦苦斗争。我国作为UPOV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形成适合我国种植业发展的植物新品种模式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于1999年选择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并以发展的眼光在立法时适当地采纳了1991文本的部分条文。纵然在植物品种的保护上存在专利法与专门法之选择,但UPOV公约建立的专门法使植物新品种权成为知识产权重要议题其意义不容忽视。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品种领域的适用仍属于较为新鲜的尝试,这不仅是因为植物新品种权本身的历史不长,还因为植物种子自我繁殖的特性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截然不同。若不加限制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又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不宜于种植业的长期发展。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UPOV公约中的权利用尽条款以及各国实践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中该原则设置的必要性、透过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时所涉及的各类问题,以及在前两项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现状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革意见。在研究内容方面,以国际与国内为划分。在国际方面,着重研究UPOV公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制以及主要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中不仅包括发达国家,也应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带来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启示;在国内方面,重点关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包括立法模式、保护现状、相关案例,以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时的具体问题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对论题进行研究。文献研究法是指,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文献包括中文与外文文献。文献的来源主要为中国知网期刊、论文数据库;校内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主要包括着作、期刊等;国外各类高校、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数据库资源等。案例分析法是指,通过司法审判实践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的适用。在案例的选择上,包括国内实践与国外实践,从各种案例着手分析原则与事实结合时可能产生的情况,保证讨论的全面性与逻辑性。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国法院的权威发布以及部分法律服务性网站的数据库。比较分析法是指在讨论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欧盟与美国的比较;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西方与我国的比较;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比较等。在权利用尽原则方面,就该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领域与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进行比较。比较过后权衡利弊得出最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先以权利用尽原则为开端,从其诞生、沿革及发展入手,介绍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地域上的分类以及原则在版权、专利、商标等一般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情况。之后将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适用分为国际与我国两部分。国际方面着重分析以UPOV公约为首的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框架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目前叁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进行简单介绍,辅以主要国家的具体立法及司法实践以说明现状。我国方面先就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立法概览作大致说明,其后探讨实践中法院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用尽的判决要点。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探索该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及意义,最终就是否需要采纳以及与当前制度的衔接提出建议。第一章先介绍权利用尽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及其适用意义,并引入数个重要的判例对该原则进行简单说明。在权利用尽原则的分类上,以适用地域为原则进行划分,介绍国内用尽、国际用尽与区域用尽的区别。为后文中分析不同领域内权利用尽原则的比较以及各国在适用上的选择作铺垫说明。在介绍原则时,以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加以说明原则发展的具体状况。第二章以权利用尽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适用为立足点,从国际角度出发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及沿革先进行介绍。在阐述植物新品种制度诞生的起因、沿革之后,从UPOV公约对品种的规定着手,厘清“植物新品种”这一概念的界定,同时关注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中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规定,并考察该定义的来源。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之后,再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界定,仍就国际上的通常规定与我国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并就植物新品种权不同于其他工业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介绍。国际公约部分包括UPOV公约及其叁份文本、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论述以及后两者与UPOV公约之间的联系。其中以UPOV公约为重点,将叁份文本的差异以及1991年文本的特点作详细说明。在主要国家制度概述方面,将以植物新品种权的叁种模式为划分,在每种模式下例举主要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简单介绍:专门制度方面以德国、印度为例;双重模式方面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例。目的在于掌握当前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立法模式的全局形势并形成大体的认知。最后,重点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适用。首先就UPOV公约对该原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其次,就欧美国家在植物新品种制度适用权利用尽实践的案例进行详细阐述及分析。其中,美国在植物领域的纠纷主要以专利用尽为主,结合这种趋势分析美国在双重保护模式下偏好专利保护的原因以及权利用尽原则在适用时的限制。欧盟方面,以欧盟法院的判决为基础,分析欧共体内部的区域权利用尽其适用及其限制。第叁章将视野转换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相关内容。首先,就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为引子,结合在其他领域适用的情况分析该原则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认可程度。其次,通过数据列举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报告就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进行简介。然后,重点叙述我国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紧接着将分析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体现,包括立法中的体现与司法中的体现。主要关注司法中的体现,此处引入案例进行分析,着重观察各判决对原则进行解释时的角度与法律依据,以此推断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适用该原则的立场,以及我国立法中采纳该原则的必要性。在必要性的阐述上,将从适用意义以及立法正当性着手,结合当前法律制度就完善途径提出适当的建议。随后提出引入该原则的初步构想,包括分析引入原则的正当性、必须考虑的问题以及此后立法与司法上涉及该类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7)
权利用尽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是对商品流通秩序的合理保障。本文通过对比研究美国、欧洲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用尽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曾小强.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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