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裁判费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裁判,费用,诉讼费用,诉讼参与人,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监督。
裁判费用论文文献综述
毛艳婷[1](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喜忧参半。喜的是我国立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了诉讼费用的收取,尤其对财产案件的征收标准作出修改,此举表明了我国法律界对规范法院收费行为的重视。忧的是一些关于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科学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根治,当事人对不服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途径少,情绪不能得到有效舒缓,上访闹事者比比皆是。故仍需要我们做出不懈努力,共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共叁万余字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基本概况。这部分介绍了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构成和负担,并重点讨论了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其中笔者总结概括了几种主流观点,认为其中“国家规费说”更加符合我国法院管理存在超职权主义的现状。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比较研究了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法国和俄罗斯是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是不能单独提起上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设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美国却不可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方面,可以借鉴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文的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存在的缺陷。诉讼费用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不仅是理论界,实务界更是应该投以足够的重视。笔者通过研究相关立法,以及向实务界尤其是律师行业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意见,发现法院的“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对法院采用的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共同诉讼人和第叁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服、法院迟迟不退还当事人预交或者多交的诉讼费用等等。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就诉讼费用单独提起上诉。遇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向作出裁判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但这只是内部监督,相当于让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自行审视,要求其承认错误并改正,很显然这是比较难以实现的,该条文形同虚设。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诉讼费用的性质认定诉讼费用是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价值的指导下,重点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确定诉讼费用额程序和英国的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试图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确定诉讼费用程序,并以此作为诉讼费用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法律依据。本文的第五部分,在建立确定诉讼费用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进行更详细的类型化分析。不过在研究我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相关制度的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有未雨绸缪的目的,符合法经济学原理,比如律师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费用的收取等等。因此,在该部分,笔者对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辅助制度以及律师收费制度作了简要介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邓志伟,肖芳[2](2012)在《论民事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完善——以诉讼费用裁判差异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终结时,确定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1〕尽管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处于次要地位,但由于几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该问题,故其影响重大而深远。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费用制度的探讨似乎尘埃落定,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2年07期)
方斯远[3](2012)在《交易费用范式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交易费用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是当前的研究忽略了其对司法裁判的作用。笔者认为,交易费用范式在司法裁判中有助于法官更好地进行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在疑难案件中选择更好的裁判规则。本文通过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例示,对如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费用范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笔者的观点是,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案件中,法院需要审查困难是否构成及其严重程度如何,但是仅从法教义学的视角难以得到明确的指引,结合交易费用理论,可以认为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制内部组织成本过高以至于失去效率优势的企业退出市场,依此,效率优势的丧失也就成为法官在案件中应当着重考察的因素。由于目前我国解散之诉的判例仍然较少,司法经验尚未完善,进一步的研究仍有待交易成本的细化分析以及未来更多判例的检验,然而本文作为一个研究的开端,主要创新在于提出了交易费用范式的实务意义,这对于我国公司法解释的研究是必要和可行的。(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刘敏[4](2007)在《裁判请求权保障与诉讼费用制度——评廖永安等着《诉讼费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要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实现。保障国民的裁判请求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完善的诉讼费用制度是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的重要环节。近期廖永安教授等撰写的《诉讼费用研究》一书,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从理论(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7年02期)
董权,郝延涛[5](2007)在《论我国裁判费用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裁判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本文就裁判费用的相关原理进行阐述,并指出弊端,同时试图从制度架构上提出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本文来源于《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王莉[6](2005)在《从诉讼费用的悖论引发对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错误的思考——从一起具体案例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 A 认为被告甲(单位)和乙(自然人)共同侵害了其遗产继承权.要求两被告返还遗产款。一审经审理查明,乙和甲通过共同实施调查、办理公证等行为,认为原告 A 不享有继承权,遂将遗产款收归甲保管,从而剥夺了 A 合法的继承权和遗产款,原审判决由甲返还原告 A 遗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5年10期)
段金亮,祁卫星[7](2003)在《抚育费用的追加权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抚养抚育费是离婚案件的一种附带之诉。而抚育费的追加权是被抚育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已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而要求追加的权利。关于该项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叁十七条第二款已明确作出了规定:“关于对子女生活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3/12/11)
周利[8](2003)在《裁判费用:制度与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院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环节(主要是案件受理、财产保全、执行)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为了论述方便,并与“诉讼费用”区别,本文使用了“裁判费用”的概念。 概言之,本文是对裁判费用制度所作的一个基础理论及应用研究。 作者认为:对裁判费用性质和正当性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对裁判费用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的具体设计,并将对公民利用审判的行动和司法的进程及结果产生影响。反过来可以说,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及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必须对裁判费用的性质和其正当性有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有对裁判费用制度功能的准确定位,而具体制度设计也才有正确的方向。 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在对我国裁判费用制度规范及其运作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裁判费用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作出了分析、评价,指出我国裁判费用制度获取资源的功能取向过于强烈,而实现公共政策调整的功能体现则明显不足,以至于制度设计产生了妨害公民行使诉讼权、阻碍司法独立与公正实现的不良后果。文章最后指出了制度改革的路径,包括根本性措施和近期改革方案。 全文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是裁判费用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在对裁判费用的含义及构成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内容主要涉及关于裁判费用的理论与基本制度,包括裁判费用性质及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裁判费用征收制度的叁种模式、负担原则的两大体系以及相关的裁判费用救助制度和费用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裁判费用制度所具有的两大功能:获取资源和实现公共政策调整,并列举了影响裁判费用功能取向的各种因素。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叁部分是我国裁判费用制度研究。首先追溯了我国裁判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接下来在对我国现行裁判费用规范与实际运作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裁判费用制度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指出:现行制度设计获取资源的功能取向过于明显,己经成为公民寻求司法服务的重大障碍,同时也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寻租”现象的产生,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由此作者认为:应当从根本上否定裁判收费的正当性,并指出了制度改革的路径:在进行相关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取消裁判收费的最终目标,同时又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指出了近期可行的改革措施,如通过改变或降低收费标准,从整体上降低费用水平;制定更加灵活的征收标准和负担规则以更好地实现裁判费用制度的政策调整功能;赋予并落实当事人不服费用裁决单独上诉或要求审查的权利以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等。 第四部分结语。作者呼吁国家向司法活动注入充足的资源,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和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3-04-28)
裁判费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终结时,确定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1〕尽管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处于次要地位,但由于几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该问题,故其影响重大而深远。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费用制度的探讨似乎尘埃落定,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判费用论文参考文献
[1].毛艳婷.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邓志伟,肖芳.论民事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完善——以诉讼费用裁判差异为分析视角[J].法律适用.2012
[3].方斯远.交易费用范式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例[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2
[4].刘敏.裁判请求权保障与诉讼费用制度——评廖永安等着《诉讼费用研究》[J].时代法学.2007
[5].董权,郝延涛.论我国裁判费用制度的改革[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6].王莉.从诉讼费用的悖论引发对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错误的思考——从一起具体案例谈起[J].人民司法.2005
[7].段金亮,祁卫星.抚育费用的追加权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N].人民法院报.2003
[8].周利.裁判费用:制度与变革[D].四川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