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刑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正义,犯罪者,系统论,本体论。

刑罚目的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志钢[1](2019)在《刑罚正当性之问:报应抑或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是和平时期国家对个人最严重的惩罚,它的正当性特别需要被证成。《法律篇》中,柏拉图就已提及证成刑罚的两个方向:回顾性的报复和前瞻性的预防。回顾性的视角所关注的是已然之罪,即“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报应刑论。前瞻性的视角则关注未然(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3-12)

徐宗胜[2](2019)在《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点之下论"较之"幅的理论"和"点周围论"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董桂武[3](2018)在《论刑罚目的对量刑情节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后,审判者在选择法定刑和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适用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刑罚的裁量过程。刑事司法过程中,刑罚目的应为报应目的和特别预防目的。预防刑不能突破报应刑,但可以在其以下调节报应刑。决定量刑起点之外的报应刑量刑情节应同时统一适用,由其先调节量刑起点,确定报应刑刑罚量,然后再适用预防刑情节在报应刑以下范围内确定宣告刑。基于此,更合理的量刑步骤为:量刑起点-报应刑(报应刑情节适用)-宣告刑(预防刑情节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邱帅萍,刘强[4](2018)在《公诉职权行使过程中刑罚目的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目的贯穿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全过程。公诉职权的行使在国家刑罚权行使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应当致力于实现刑罚目的。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阶段,还是刑事抗诉阶段,公诉职权的行使都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也只有将全部公诉活动统摄于刑罚目的的指导之下,公诉活动才会有更加清晰的定位与方向。(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林怡[5](2018)在《刑罚目的逻辑视阈内被告人缺席判决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虽被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承认,但无论从司法实践抑或是学理上都值得探讨。该程序在刑事实务层面存在导致被告人辩护权缺失和程序正义缺位的弊端,在刑罚教义学层面无法实现报应刑的惩罚机能和目的刑的预防机能。(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杨军[6](2018)在《刑罚现代化本体初论:目的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核心。自近代以来,我国刑罚现代化在刑罚思想和刑罚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对"刑罚现代化是什么"的本体构建研究却历来缺少,刑罚现代化理论在快速发展与本体认知之间明显脱节,并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而走入困境。此时,应客观看待刑罚现代化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二重属性,一方面明确现代化和现代性确立的意义,另一方面认清其持续性与时代性的特性,从而构建刑罚现代化的本体认知。具体来说,要明确刑罚现代化的动态本质,将其视为刑罚基本属性、制度设计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基本方法和必经阶段,从而构建均衡化的刑罚体系。(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6期)

刘一泽[7](2018)在《刑罚的目的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对于目前主流的刑罚措施的诟病与反思多有出现,从刑罚的目的上看,传统的报应论与预防理论都有其合理部分,同时也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将两种理论综合对待是当前的主流的观点。由于刑罚本身"恶"的属性和社会中存在的"群聚效应",使我们难以去除对死刑的追求,也使刑罚的改造目的不容易实现,而传统刑罚手段也给服刑者回归社会带来困难。目前需要针对现有刑罚方式的问题探索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手段,并在合适的时间加以推广。(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陈元[8](2018)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目的在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科学的刑罚目的是引导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从非公正走向公正的灵魂,是实现预防犯罪的基础,是刑法体系趋于科学合理的保障。何为科学的刑罚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界一直努力探索的课题。然而,由于多数研究局限于刑法学领域,以相对单一的研究方法和静态的眼光研究该问题,迷失了研究的方向,导致该问题未能取得显着的进展。应当将该问题纳入哲学的、历史的、社会的视野来研究,只有放宽视野,以动态的眼光来研究该问题,才能更好地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并推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理论命题,该命题以动态的眼光将刑罚目的的变化发展及其根据、刑罚目的的确立与实现等问题融为一体加以系统化的研究,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刑罚目的,更为科学的确立刑罚目的以及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论文在绪论之后具体按照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五个章节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进行研究。第一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从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的概念及内容,从它们的发展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变化、发展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外在表现形态,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它的本质内涵。首先,从目的理论出发,站在哲学的高度探寻目的的内容、意义,把握目的理论的发展脉络,从古希腊、中世纪、思想启蒙时期一直考察到马克思主义的目的理论,发现哲学目的理论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目的最终是谁的目的,目的最终为了谁两大主题进行论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目的理论将之由“神”落实到了“人”,这是人类自我认识的伟大进步。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在各方面确立科学的目的,并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法的目的。从相同的历史脉络考察法的目的理论,发现法的目的理论也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正义”与“秩序”两大主题展开讨论。“正义”乃法追求的内在本质,“秩序”乃法追求的外在形态。“正义”与“秩序”所体现的“意志”由马克思主义法的目的理论由“神”转向了“人民”,法的目的是人赋予的,人是法的目的。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确立科学的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法的目的。刑罚目的作为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的下位概念,无论从目的理论的发展、法的目的理论的发展分析,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叁大规律”、“认识论”、“实践论”等理论进行分析,或者从刑罚目的的发展进行直观考察,刑罚目的都具有随客观世界的变化自觉的规律性变化,并通过实践反复检验后不断发展的品性,即动态品格。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自我实现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是它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但这两个关键环节并非一次性实现的,而是一个循环往复、发展创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个过程造就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的根据来源于国家对“正义秩序”之需求与现实刑罚目的之间的矛盾,以及刑罚目的内在的矛盾。第二章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报应刑、预防刑及并合主义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让我们感受到前人对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的强烈愿望和追求。报应刑作为刑罚目的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延续的过程,也是一种文明的延续过程,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报应刑的胎动时期,古代社会的规范复仇是报应刑的孕育时期,中世纪的神意报应是报应刑的诞生时期,而启蒙时代的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则是报应刑的蓬勃发展时期,现在又散发出新的活力。报应刑貌似一个类人猿向现代人进化的历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由残酷走向了人道,从非正义趋于正义,这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充分展示的过程。预防刑作为刑罚目的的另一面,它的发展相较于报应刑更具有开放性,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使之最初形成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构成了预防刑最初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在相互对抗和妥协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又孕育出各自新的内容,进而裂变为消极的一般预防、积极的一般预防,以及消极的特殊预防、积极的特殊预防四个子目的。预防刑就像在原始社会播下的一颗带着戾气的种子,在古代社会发芽并野蛮生长,在启蒙时代驯化成长,在近代开花结果,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这是一个持续变化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塑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过程。并合主义的形成与发展是报应刑与预防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形成的结果,报应刑与预防刑必然构成刑罚目的的一体两面。虽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报应刑与预防刑在理论上均存在片面的深入,但在司法实践中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发展从来都是一个联动的过程,报应刑与预防刑的这种联动在需求的驱动下,在理论的引导下形成了更为合理的综合样态即并合主义,进而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刑罚目的的发展既让我们全面地认识了刑罚目的及其内涵,更让我们直观感受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一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也为我们更好地把握刑罚目的的规律性奠定了基础。第叁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从哲学、社会、刑法叁个角度出发探究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这是确立和实现现代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哲学基础为系统论。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化,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刑罚目的包括报应、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叁大基本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复杂的系统,无论是理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寻找其中的规律,还是研究刑罚目的的动态发展,都有必要用系统论加以研究。从社会的角度考察,刑罚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变化、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经济、文化系统化为一种社会秩序,这是统治阶级追求“正义”秩序的意志和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本质是对社会秩序变化、发展的一种应答,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根本现实原因。这里主要以欧洲的历史变革作考察,并兼顾中国稳态的历史进行对比研究,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四个人类已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深刻地分析了刑罚目的在社会变革时期的突变,发现经济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根本的原因,政治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直接的原因,而文化的变革对刑罚目的变革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推进作用。但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必须系统化地变革,否则很难引起刑罚目的的变革。如中国封建社会由儒家思想构建的的经济、政治、文化体系,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导致这种社会结构能够在瓦解——重构中循环往复,进而使刑罚目的也处于一种稳定状态,直到近代才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从刑法的角度考察,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变化发展都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刑法体系各要素变化发展之必须。由此可见,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于宏观地把握刑法体系的变化发展,系统化地实时调整刑法体系的内容,使整个刑法体系处于一种科学的状态就显得非常重要,是刑法发展之必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当前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确立指明了方向。第四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直接的目的是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刑罚目的的确立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确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重要节点的关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环节。这就决定了确立刑罚目的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从历史、哲学、社会及刑法学等不同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到底该如何确立适当的刑罚目的,揭示了刑罚目的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为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既要遵循“外在尺度”,也要遵循“内在尺度”,还要遵循“美的尺度”。因此,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应当以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指引,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从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决定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公正报应、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应然要求。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现状及其所产生的矛盾以及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又决定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是无奈的选择。这五个方面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的刑罚目的体系。公正报应是刑罚目的的基础,没有公正报应为基础,刑罚目的其他方面都会偏离方向,甚至发生变质,因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将在整个刑罚目的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实现持久预防犯罪的保障;而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并将在刑罚目的发展过程中趋于衰微。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目的体系。第五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因此,刑罚目的的实现既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至关重要的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结局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同一性。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进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路径。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最终倚赖刑罚权的运行,刑罚权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因此刑罚权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具体途径。这里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及行刑权等四个接续的过程深入分析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详尽地阐述了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下每个阶段刑罚目的实现的重点内容,实现各个阶段的刑罚目的应当确立的原则,并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刑罚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及完善的路径。只有通过完善刑罚权这个最直接的载体并科学地运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及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郝冠揆[9](2017)在《刑罚目的的重新解读——以“分配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刑罚目的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在哲学、伦理学或犯罪学语境下进行的,这造成了刑罚论与整个刑法知识体系的脱节,也使得这种研究的结论没有实践价值。"分配理论"认为刑罚及其目的并非僵死不变,而是在不同的阶段应当分配不同的刑罚目的,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我国目前刑事法律的各个阶段几乎都不考虑刑罚的目的,因此使得刑罚的适用比较混乱。经过"分配理论"改造的刑罚目的理论可以并且应当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发挥作用,是一种具有实践品格的理论。(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7年02期)

曹叶[10](2017)在《从《肖申克的救赎》反思刑罚目的及其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讲述的是在监狱中发生的故事,监狱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场所,而执行刑罚必然有其追求的目的,刑罚从产生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目的,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折中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其认为刑罚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两个目的,我们在看待监狱作用时,既要看到惩罚和影响犯罪的根源方面,也要看到监狱的负面效益。希望监狱管理部门重视问题,努力改善,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的正面功能。(本文来源于《边疆经济与文化》期刊2017年11期)

刑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点之下论"较之"幅的理论"和"点周围论"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罚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张志钢.刑罚正当性之问:报应抑或目的[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2].徐宗胜.刑罚目的二律背反问题新解[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3].董桂武.论刑罚目的对量刑情节适用的影响[J].法学论坛.2018

[4].邱帅萍,刘强.公诉职权行使过程中刑罚目的的实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林怡.刑罚目的逻辑视阈内被告人缺席判决之检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6].杨军.刑罚现代化本体初论:目的与路径[J].行政与法.2018

[7].刘一泽.刑罚的目的之辨[J].天津法学.2018

[8].陈元.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郝冠揆.刑罚目的的重新解读——以“分配理论”为视角[J].法大研究生.2017

[10].曹叶.从《肖申克的救赎》反思刑罚目的及其实现[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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