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选择方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方法,党校,冲突,主体,修辞,教学方法。
法律选择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宋欣伟[1](2019)在《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一直坚持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更应提高自己的素养,起到带头作用。党校主体班的法律教学就是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在党校为必修课之一的法律学,受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程在授课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合理的课程选择,才能正确培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能力。本文就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作简要探究,并针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余昊哲[2](2018)在《疑难案件的规则向度及其法律方法选择——基于赵春华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疑难案件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无可回避的问题,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仅指适用规则存在困难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则局限性的不同表现形式,疑难案件可以相应划分为模糊型、冲突型、漏洞型叁种类型。化解疑难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官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具体的法律方法。为保障裁决结果的正当性,法官还需对其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司法论证。以赵春华案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构成规则向度的模糊型疑难案件,对其适用体系解释方法不具备司法合理性,应当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规则解释,以获得符合公众预期的判决结果。(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贺孜怡[3](2017)在《浅谈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法律选择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也愈来愈频繁,一方面赢来了各国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法律,国家体系,国家利益,国家立场不同,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贸易纠纷。这种跨境活动引起的贸易经济纠纷,在处理时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选择一种被双方都接受的争议解决机制,采用适用的法律,用恰当的法律手段,以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来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并做出合理的公正的裁决,以此达到互利共赢,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此选择哪国法律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8期)
吕玉赞[4](2017)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运用与布局——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修辞的过程一般包括法律修辞方法的具体选择和运用以及法律修辞的整体布局。在"修辞发现"阶段,法律修辞方法需要结合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及论辩前提体系进行针对性选择。在"修辞论证"阶段,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循相应法律修辞规则的指引和规范。而在判决书的呈现形式上,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都要过渡或转化为法律修辞的布局,其"引言""陈述""论证"和"结语"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指导性布局原则。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参照性案例,但在裁判说理上却几乎违反了所有的法律修辞方法的规范性要求。(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张兴[5](2017)在《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程的选择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教学方法上来看,传统的教育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教师素质不高、指导手段单一、没有突出学员的主体性等等。针对以上情况,教师应该转变原有理念,完善教学方法,增加教育活动,使学员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因此,本文从党校党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和不足入手,对课程的选择和教学方法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1期)
李燕凌[6](2017)在《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党校主体班的学生必须要学习法律课,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律课要有特色,有合适的内容。使领导干部在新颖灵活的学习生活中获得良好的法律学习效果,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我国一直倡导依法治国的先进理念,领导干部更要起到带头作用,因此,在党校主体班的法律教学是十分重要的,能够对我国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推动作用。在教学方式上党校也要不断进行改革,找到合适的教学方法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学习的效率。(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6期)
吕岩峰,宋浩[7](2017)在《马萨诸塞州法律选择方法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马萨诸塞州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抛弃《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僵化的方法,转而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灵活的功能性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但迄今并未完全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而是采用了"复合的现代方法"。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接受体现了它的先进性和马萨诸塞州在冲突法发展方面的努力,对它的一些保留既体现了马萨诸塞州对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也折射出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包括在第6条中列举的七种因素的层级不明晰,对现实中各联系因素的质和量的比重没有规定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院在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存在过度的灵活性,不利于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7年04期)
田源,顾震[8](2016)在《事实认定叁步法:从原初事实到法律事实——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探究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与归宿,是诉讼活动的生命力所在。对公正的内涵应当从程序公正与事实公正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事实公正体现的是诉讼机制的内在说服力,是诉讼机制的内在品质,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是"实体公正"的核心。当前,法院裁判案件主要有叁种模式——侦查中心式、被动裁判式、审判中心式。相比较而言,审判中心式是比较合理、公正的裁判模式。在审判中心式框架下,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将案件事实划分为原初事实、证据事实、裁判事实、法律事实,从现状考察、路径分析等几个方面探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叁步法。(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6年05期)
于晶晶[9](2016)在《论司法实务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术语、文义所作的阐释与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为实现法律适用而进行的一切可以获得法律条文准确含义的活动。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第二,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应遵循的准则;第叁,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操作结果的形态;第四,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法官在简单案件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位阶论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实务中,法官主要采用文义解释方法来解释法律,但这仅是由简单案件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高概率事件。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位阶论认为法官应按照从文义解释到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再到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来适用;实际情况是,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解释需要来灵活选择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由于文义解释结论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来印证,体系解释很可能根本无法确定“语境”,目的解释仅在能够探求“目的”的情形下才具有意义,因此也不能一概认为法官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应绝对遵循位阶排序。司法裁判的形成需要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就必然具有主观性,因此法官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势必会受到法律适用效果衡量、伦理道德和司法经验因素的影响。为解决实务难题,关注法官技能与素质的提升,是比确立法律解释方法位阶论更重要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4-01)
许凯[10](2015)在《现代美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的论争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出现了以批判《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为标志的"冲突法革命"。在侵权法律选择领域,学者们围绕着着名的"巴布科克案"提出了各种法律选择的新方法,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最终促成了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的重塑。《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坚持最密切联系方法的同时,兼顾、融合了其他的学说,基本实现了规则与方法的平衡。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美国现代冲突法的方法体系已经定型化,各州法院在侵权冲突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不同实践昭示着这一构建之路将漫长而艰辛。(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5年02期)
法律选择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疑难案件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无可回避的问题,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仅指适用规则存在困难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则局限性的不同表现形式,疑难案件可以相应划分为模糊型、冲突型、漏洞型叁种类型。化解疑难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官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具体的法律方法。为保障裁决结果的正当性,法官还需对其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司法论证。以赵春华案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构成规则向度的模糊型疑难案件,对其适用体系解释方法不具备司法合理性,应当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规则解释,以获得符合公众预期的判决结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选择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1].宋欣伟.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余昊哲.疑难案件的规则向度及其法律方法选择——基于赵春华案的分析[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8
[3].贺孜怡.浅谈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法律选择方法[J].法制博览.2017
[4].吕玉赞.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运用与布局——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为例[J].人大法律评论.2017
[5].张兴.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
[6].李燕凌.党校主体班法律课的课程选择及教学方法探讨[J].法制博览.2017
[7].吕岩峰,宋浩.马萨诸塞州法律选择方法评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7
[8].田源,顾震.事实认定叁步法:从原初事实到法律事实——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探究与路径选择[J].净月学刊.2016
[9].于晶晶.论司法实务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D].重庆大学.2016
[10].许凯.现代美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的论争与实践[J].法律方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