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思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律思维,民法学
民法思维论文文献综述
陈慧[1](2019)在《境遇式实验教学中的法律思维培养研究——以法学本科民法学课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境遇式实验教学产生于当代两种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即讲授式教学与实践式教学的争论之中,旨在开创法学本科教学的第叁条道路。境遇式实验教学强调教学的过程性,并在教学全过程之中积极营造教学内容与学生思维碰撞式交流的交融环境,突显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主动融入情境式教学环境,体验、感受并自主性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境遇式实验教学不仅体现教学的过程性,还将教学过程分解为连贯统一、相互协调的逻辑层次体系,即情境设计、角色参与、知识体验。法学本科教学应高度重视境遇式实验教学这一教学方法,提升法学本科人才的法律素养。(本文来源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刘静波[2](2019)在《以叁位一体教学法提升法科学生思维能力——以新疆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民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采用理论-法条-案例叁位一体的教学方法,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满足时代和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李涛[3](2019)在《《民法总则》中破产制度的重构——基于“商事思维”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朋竹[4](2019)在《民法学者民宪地位观研究——对于公私法隔绝思维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相当一部分民法学者对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层级地位问题具有较大争议。代表性观点有私法优位论、私法主法论、民法宪法旧同位论及民法宪法新同位论。以公私法划分理论为依据,持公私法相隔绝的思维,孤立和割裂地看待民宪关系是不合时宜的,应当反思民法作为纯粹私法的定位。(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梅夏英[5](2019)在《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局限分析民法的权利思维定式意指民法典以权利为基本工具,来分析私法关系和私法救济,并通过权利类型化手段来建构民法的体系,其中在权利分析上采用叁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分析方法,以使权利获得具体的界定。权利思维方法存在于近现代各国民法典,此种思维方式可在(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3期)
梅夏英[6](2019)在《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缺少对于个人和社会公共维度之间的话语空间的关注,这制约了民法典的社会性发展和功能定位的评价。民法权利思维定式过于僵化,它缺乏对以公共秩序形式彰显的法益的构建力和解释力,导致权利化表达范围的局限和非理性扩张,高估了权利及请求权对法律生成的作用,忽视了权利运行的公共社会基础和义务底色。社会公共维度的关注对于当代民法的意义在于:"公共之善"在当代彰显的现实价值;公私法区分相对性的当代深入展现;权利"孤岛"和法益社会化中私法退守的必然性;信息时代立法社会化诉求的加强。基于民法与社会的互动,主观权利和强制个人独立的民法体系趋向式微,民商法单行法功能性立法趋势逐步确立。当代民法典因其政治动力不足、价值引导力的衰退、涵盖面缺乏以及可预期性减弱,已逐步成为一个关于物权、债权等传统基本私法关系的规范群,民法所面临的超复杂社会将导致可变的实证法时代逐步来临。(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何松威,李建华[7](2019)在《民法体系语境下民事客体理论的权利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客体理论与民法体系的演变具有密切联系,从法学阶梯体系到学说汇纂体系,民事客体始终需要在民事权利的体系关系中理解。民法体系语境的回归意味着民事客体理论从物化思维转向权利思维,而在权利思维下民事客体的对应主体是具体民事权利,既非民事权利人也非抽象权利类型,所以民事客体应当回归具体民事权利的发生体系语境,具有衔接民事权利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不同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作用,而以此为基础展开的民事客体理论可以为商事权利、知识产权等新型私权提供体系路径。(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方颖[8](2018)在《关于法官民法思维的反思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基层民商事法官在自由裁量中会很容易展现出一种思维的混乱,或者机械适用法律,或者漫无边际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基层法院语境下民商事疑难案件自由裁量的司法实践中,统一、精准、致密的民法思维的缺失折射法官精英化改革之殇。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基层法院民商事法官自由裁量失范的现状,并提出以大陆法系的司法技术科学(请求权基础理论及民法解释学)为理论奠基,建构我国基层法院民商事法官精准的民法思维。(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郑彧[9](2018)在《民法逻辑、商法思维与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逻辑严谨为标志的潘德克顿法学将民事法律关系打造成一个以法律概念为起点的逻辑关系闭环,其对问题的认识、争议的解决都是在这个逻辑闭环中完成。基于相对稳定、固态的民事关系,民法学者能够提取法律规范的公因式并构成具备完整自证链条的民法逻辑体系。但就商法的世界而言,商事交易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商事交易的结构、交易的范式变化是一种常态,这导致很难从一个定义为基础去展开并构建一个从点到面的逻辑论证闭环,这就使得商法规范看上去显得分散、庞杂且各等规范之间很难有共同的规律,因此不少商法学者提倡应通过商法思维来解决商事交易的纠纷。但问题由此而来:何为商事思维,它如何有别于民法逻辑,商事思维应该如何运用于商事审判?本文希望通过沿循民法逻辑和商法思维的基础性比较,呈现出有别于民法逻辑的商法思维特点,并以此说明在商事审判过程中将商法与民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进行理解和适用并不是审判科学化的一个合适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马雯[10](2017)在《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以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领域的组成部分,但商法思维相较于民法思维具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时,这两种思维的不同会体现得更加明显。以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为例,同样的法律事实基于商法和民法不同的思维路径进行分析会得到不同的法律结论:区别于民法思维的抽象性、单向性地直接以《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质为基础进行分析,商法思维的具体性和多维性更加适合解决商事法律关系,其从商主体具有不同商事能力出发,对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交易第叁人进行类型化规则的审查义务设置,更加注重多种法律主体的复杂法律利益的衡平,更能够体现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究其根本,即在于商法在法律主体、商行为、具体法律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理念,这种理念的不同起源于法律对于商人身份特殊性的认可与尊重,所以应当明确商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先地位,从而根本上解决商事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乱象。(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7年12期)
民法思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民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采用理论-法条-案例叁位一体的教学方法,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满足时代和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1].陈慧.境遇式实验教学中的法律思维培养研究——以法学本科民法学课程为例[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刘静波.以叁位一体教学法提升法科学生思维能力——以新疆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学为例[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9
[3].李涛.《民法总则》中破产制度的重构——基于“商事思维”视角的分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张朋竹.民法学者民宪地位观研究——对于公私法隔绝思维的反思[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梅夏英.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J].社会科学文摘.2019
[6].梅夏英.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J].法学家.2019
[7].何松威,李建华.民法体系语境下民事客体理论的权利思维[J].当代法学.2019
[8].方颖.关于法官民法思维的反思与建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9].郑彧.民法逻辑、商法思维与法律适用[J].法学评论.2018
[10].马雯.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以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为视角[J].知与行.2017